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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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业务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5162)

三、办理依据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管理。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具体负责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管理工作。

(二)审批内容

机构是否具备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

(三)法律效力

经审批批准后可以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四)审批对象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同时满足前款四个条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并按照规定顺序排列;

2.需要填报申请表格的,填报内容完整、清晰;

3.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4.需要附送电子材料的,与纸质材料核对一致;

5.有申请人或单位的落款、签字和盖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

数量

纸质/电子报

要求

1

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印件原件

1

件纸质

内容填写完整并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3

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

各1

纸质

完成历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含业务负责人)

4

业务负责人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5

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

原件

各1

纸质

含业务负责人

6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原件

1

纸质

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

注:

1.有关证明材料和证件应在申

日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2•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由法定代表人与业务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提交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

(三)申请文书名称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2.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办理期限

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审批证件

(一)审批证件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有效期限

长期有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享有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权利;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有平等获得审批的权利;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监督救济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申请人应当履行配合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

接收地址:

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727室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

通讯地址:

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727室

邮政编码:

202150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3:

00〜17:

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727室

(二)电话咨询

(021)69617057

(三)网上咨询

(四)电子邮件咨询

E-mail:

czj@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

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通讯地址:

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727室邮政编码:

202150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804室

(二)电话投诉(021)69612317

(三)网上投诉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

czj@

(五)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崇明区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804室邮政编码:

202150

十五、办理方式

(一)业务描述

1.申请: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

2.受理:

主管财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核:

主管财政局受理以后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4.决定:

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出具有关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

主管财政局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批准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同时,申请人应当在上述决定文书的《送达回证》上履行签收义务。

(二)适用情形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十六、决定公开

财政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财政局办公服务场所等进行公示。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录1

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录2

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行政审批申请书

附件1

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组织形式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岀资总额(万元)

企业类型

办公地址(注册地)

邮政编码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号

股东/合伙人数量

机构人员数量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信息

业务负责人姓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号

资格等级

从业人员信息

姓名

专职/兼职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号

资格等级

我机构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专职从业人员将按《上海市会计从

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

业务主管负责人签名:

所有专职从业人员签名:

代理记账机构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凡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填写本表。

二、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2.企业类型:

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商投资企业、台商投资企业。

3.机构人员数量:

指本机构工作人员总数(含兼职工作人员)。

4.业务主管负责人姓名:

指对代理记账业务活动全面负责的领导人的姓名。

5.资格等级:

可填写“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或“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并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6.专职或兼职:

可填写“专职”或“兼职”。

专职:

指代理记账机构专门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正式在册人员;兼职:

指代理记账机构由于业务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单位,除填写“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外,还必须按照《上

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2

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

承诺书

区(区)财政局:

本人(姓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

□□口),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1•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做假账;自觉接受贵局的监督管理。

2•本人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业,并签订用工合同

或协议。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尚未登记到本机构的,按照《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于日内调转至本机构。

3•在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注:

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至少应包括上述内容。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还应承诺:

本人(姓名)承诺如果(代理记账机构

名称)相关信息(如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向贵局备案。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

年—月_日

附录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标准)目录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2.《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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