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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社会保险概述社会保险概述答案

第一讲:

社会保险概述社会保险概述答案

·

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基金

·雇员社会保险·雇员社会保险的特点·员工保险办法福利制度福利是员工的间接报酬。

目前的趋势是福利的整个报酬体系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1. 福利项目一般包括:

● 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 职工失业保险● 职工养老保险 ● 职工医疗保险、大病统筹

● 职工个人财产保险 ● 带薪休假● 提供职工住房或住房补贴 ● 免费午餐、职工食堂或伙食补助 

● 提供交通接送或交通补贴 ● 带薪培训或教育补助● 本企业股份、股票或期权优先权

● 娱乐或体育活动● 厂区整洁园林化,有益员工健康● 家庭特困补助● 家庭红白事慰问金、抚恤金

● 公伤残疾、重病补助

● 组织公司旅游,或提供疗养机会● 节日礼物或优惠实物分配

2. 福利权利差异性对以上这些福利项目不是供所有职工享受的,而分为:

(1) 

全员福利,对所有职工享有的;

(2) 

特种福利,如对高层人员的轿车、飞机、星级宾馆出差待遇;

(3) 

特困补助,针对特别困难家庭。

企业应合理划分各类、各级员工的福利项目范围,既要雪中送炭,又要锦上添花。

3. 弹性的职工自助福利计划为最大满足不同职工的差异性福利需求,可借鉴西方企业做法,推行有弹性的职工自助福利计划。

具体类型:

(1) 

附加型。

在现有的福利计划之外,再提供其他不同的福利措施,供员工选择。

(2) 

核心加选择型。

“核心福利”是每个员工享有的基本福利,“弹性选择福利”则附有价格供员工任意选择。

(3) 

套餐。

企业推出项目的优惠水准都不同的“福利组合”,每个员工从中择其一。

在给定每个职工福利开支总额前提下,职工在福利菜单项目范围内自行决定的福利结构。

一般实际福利消费与福利限额的差异可折发现金或抵扣工资。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强制征收,用于抵御劳动风险的一项基金。

筹集对象包括政府、集体和个人,基金来源包括:

企业和投保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社会滞纳金,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性收入,政府投入资金以及各种捐赠收入等。

(一) 

统筹范围社会保险基金采取统筹方式。

所谓统筹,就是在社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用途做出统一的规定、计划和安排,以发挥社会保险的功能,促进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一种基金管理制度,或基金管理方式。

统筹范围表明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和保障水平,从四个角度衡量:

1、 企业或用人单位。

是全部企业,还是部分企业纳入统筹范围,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险主要是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目前逐步扩大到所有企业。

2、 劳动者范围。

是全部劳动者,还是部分劳动者纳入统筹范围,与投保企业相对应,我国纳入社会统筹范围的劳动者也在逐步扩大,由原来的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劳动和扩大到所有工资收入者。

3、 保险种类和保险项目。

一般而言,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基本险种,也是现代企业雇员基本的福利待遇。

特别是养老和医疗保险,各国都强制性的实行社会统筹。

保险项目视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缴费能力有所不同。

经济实力强的国家和企业,保险种类和保险项目相对宽泛,保障水平相对高,反之,则只能保障雇员的基本需要。

4、 地域范围,即在哪一级的行政区域内统筹。

例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目前在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省一级的社会统筹。

按照统筹的原则,社会保险费用由不同的主体承担。

例如在我国目前,由财政拨款的单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负担大部分,个人承担小部分,工伤和生育保险由国家承担;非财政拨款的企业,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承担,一般企业承担大部分,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规定。

(二) 

统筹方式有三种社会保险的统筹方式:

1、 现收现付式,又称统筹分摊式或年度评估式。

先对近期(1年或几年)社会保险基金需求量进行预测,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将基金按比例分摊给企业和劳动者。

按照这种方式,所筹集的基金与同期的保险金支出基本平衡。

2、 半积累式,又称部分基金式或混合式。

是指在现收现付式的基础上,按收大于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按比例征收企业的投保费用。

其收大于支的部分基金用于转投经营,用于保值和增值。

这是目前采用较多的一种筹资方式。

3、 完全积累式,又称全基金式。

是指对被保险群体的生命过程和劳动风险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远期预测,在此基础上计算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所需保险金开支总和,然后按一定比率分摊到就业期的每一个年度,投保人按比率逐月缴纳保险费,同时将积累的保险基金有计划的转投经营,使其保值增值。

雇员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企业雇员主要的社会保障待遇,雇员因为面临的劳动风险不同,所以享受到的保险待遇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讲,企业雇员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三大类:

第一类:

永久无工作能力的保险,包括:

残疾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二类:

暂时无工作能力的保险,包括:

疾病保险或健康保险、伤害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三类:

死亡后的保险,包括:

丧葬保险和遗属保险。

鉴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程度不同,所提供的承保项目不完全一致,我国目前已经提供、或者正在建立的企业雇员社会保险项目包括:

(1) 

养老保险。

老年丧失劳动能力是每一个企业雇员面临的风险,养老保险是我国目前覆盖面最宽,社会化程度最高的社会保险形式。

(2) 

失业保险。

由于社会、企业和个人问题,雇员也会面临着失业,短期失去工作机会的风险,企业必须为雇员支付失业保险费,以备失业后生活必需和接受再就业训练之用。

我国的失业保险改革正在启动,但不很完善。

(3) 

工伤保险。

雇员因工受伤和死亡是企业难以避免之事,雇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基本权利,国家推行强制性筹集和发放工伤保险费制度。

(4) 

医疗和死亡保险。

医疗保险制度是解决雇员非因工生病之后的治疗和生活保障;死亡保险是解决企业雇员死亡之后,遗属的生活保障问题。

我国正在开展大规模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推行新的医疗保险制度。

(5)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为企业女雇员设置的专门保险项目,以解决妇女生育期间的生活保障,体现妇女和儿童的特殊权益。

生育保险目前在我国只是开展小规模的试点工作,大规模的改革尚未启动。

雇员社会保险的特点雇员社会保险有五大特点,这些特点通过保障项目和保险险种体现出来。

(一) 

强制性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行实施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或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国家对无故迟缴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征收滞缴金或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各险种中,工伤保险的强制性特征最为明显。

(二) 

保障性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均可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与社会保障不同,受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在一定时期内,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

例如,我国目前享受社会保险的基本上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一部分民营企业雇员,主要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

而社会保障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施的,经济发展水平只决定其保障水平,不影响其保障范围。

(三) 

互济性社会保险是政府运用统筹调剂的办法,集中筹集和使用资金,以防范或解决不同层次、行业、职业劳动者由于各种劳动风险造成的生活困难。

互济性与社会保险的社会性有密切的关系,是运用社会力量进行风险分摊和损失补偿。

由于各种劳动风险涉及的劳动群体不同,也由于受国家社会统筹能力的限制,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只能对一些劳动风险进行一定程度和水平的防范和补偿。

换言之,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和社会性具有相对意义,它主要是补偿劳动风险对劳动者造成的直接收入损失,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特定手段。

例如,工伤、失业、医疗和养老保险等险种社会统筹的范围较大,互济性也较强,而生育保险相对较弱。

这一特点与社会保障有所区别,社会保障不仅要承担所有国民可能遇到的一切风险,而且还要承担社会发展方面的责任,例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

(四) 

差别性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福利性,但在享受保险待遇上也体现一定的差别性。

当劳动者同样出现年老、患病、死亡、失业、生育等风险时,由于个人的工龄、工资和交纳的保险费用不同,其享受的保险待遇也会有所差别。

例如一些国家企业雇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和个人保险金缴纳数额有直接的关系,甚至为了保证雇员年老时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大力发展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鼓励企业兴办补偿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

(五) 

防范性政府所征集、企业和个人所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是防范风险所用,是为了在劳动者遇到劳动风险时,有足够的物质基础来提供资助,防范行是社会风险的一个基本特征。

总体而言,各种社会风险基金都有防范风险的作用,但是一些险种,例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风险概率基本稳定,所以采取“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但是对于一些风险周期长,风险概率不稳定,或者风险群体变化较大的险种,也会选择“积累式”等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以加大社会防范风险的能力。

社会保险的防范性是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相联系的,投报人的给付水平与投保金额直接相关,只是在一定的条下根据保障对象的情况进行统筹。

而社会保障分配一般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多数情况下是国家、社会对受保障者的单方援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

员工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社会保险险种第二条 离退休养老保险。

1. 公司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 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规定;

3. 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

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医疗保险。

1. 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

2. 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 失业保险。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一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 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第七条 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1. 领取资格情形:

 

(1) 

公司依法破产后;

(2) 

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

(3) 

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4) 

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5) 

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2. 失去资格情形:

(1) 

领取期限届满;

(2) 

参军或出国定居;

(3) 

重新就业;

(4)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5) 

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第九条 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第三章 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十条 退职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 %(如40%)的生活费。

第十一条 疾病保险。

1. 对长期固定工:

(1) 

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病假工资。

(2) 

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60%疾病救济费。

(3) 

医药费由公司负担。

(4) 

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

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

2. 对劳动合同工。

(1) 

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 

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

(3)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3. 对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

(1) 

对农民合同工,公司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龄,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对临时工不超过3个月。

(2) 

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固定工基本相同。

(3)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酌情发给一次性 个月(如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的范围。

1. 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2.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3. 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

4. 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5. 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6. 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7. 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8. 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

9. 因严重医疗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10. 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

11. 参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

12. 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

13. 各种职业病的侵害(卫生部规定为9类99种)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待遇。

1.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

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

2. 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 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

(2)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了工资,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

4. 职工因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

另每月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供养1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供养2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直到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为止。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 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 划定女职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3.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 女职工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休假15天。

第四章 保险管理第十五条 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 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

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可预先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保险险支付或索赔。

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或由员工(或受益人)向保险机构(公司)申请支付或索赔。

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第十八条 及时办理与职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保险法规、政策变动较大,公司应密切关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人事部会同财务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由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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