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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

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健康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和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与养老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健康、养老、体育健身领域发展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市场发力,深化改革、创新发展,顶层设计、项目落地”的原则,切实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大力引入社会资本,落实工程责任、强化保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突破难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健康与养老服务需求,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健康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和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大幅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形成规模适度的养老服务体系和体育健身设施服务体系。

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到2015年,医疗卫生机构每千人口病床数(含住院护理)达到4张。

到2020年,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的比重快速提高,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服务能力大幅增强,医疗卫生机构每千人口病床数(含住院护理)达到5张,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25%,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更加丰富、结构更为合理的健康服务体系,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到2015年,基本形成规模适度、运营良好、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社区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5-40张。

体育健身设施建设。

到2015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普遍建有体育场地,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广覆盖的体育健身设施体系。

到2020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以上,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凡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

确保城市公共体育场、群众户外健身场地和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普及,每个社区都有便捷的体育健身设施,每个行政村都有适合老年人的农民体育健身设施。

二、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主要建设任务

(一)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建设综合医院,主要依靠中医药、民族医药开展诊疗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门诊部、诊所,从事肿瘤、心血管、儿童病患、眼科、妇产科、口腔、整形外科等专门病种诊疗的专科医院,提供综合性康复医疗、长期医疗护理以及针对老年病患开展诊疗等服务的康复医院、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健康体检、中医养生保健、健康评估、医学检验中心和医学影像中心等健康服务新兴业态,为社区、乡镇、农村提供基本诊疗服务的门诊部(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建设为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失能、半失能老人为主,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等服务的老年养护院等专业养老服务设施,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养老院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以及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三)加快推进体育健身设施建设。

重点建设能够开展田径、游泳、滑冰、球类等体育运动和培训服务的体育场地和设施,向公众提供健身服务、能够开展多项体育运动的公众健身活动中心,健身步道、登山步道、健身器械场地、球类场地及社区小型体育设施等户外健身场地,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以及提供健身设施及培训服务的健身房(馆)。

三、加大对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政策支持

(一)放宽市场准入,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

1.新增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重点支持保险公司等专业健康、养老服务机构投资健康、养老服务项目,参与健康、养老产业链整合。

在公立资源丰富的地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公立机构改革。

在公立资源稀缺的地区,增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结合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体育局、工商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加大自治区和地方对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都予以支持(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切实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布局落地。

1.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中医药、民政、体育等部门要加强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各市县要制定本地区区域健康与养老服务专项设施规划,分解落实建设任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民政厅、体育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制定修订城镇规划相关标准时,将完善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规划内容;各市在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把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作为重要内容科学布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大政府投入和土地、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政府投资的安排使用,要与工程项目相衔接。

通过基建投资加强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支持引导,按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护理岗位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

加大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对养老和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体育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建立项目申报和机构设立“绿色通道”,探索实行网上申报、集中办理等形式提高行政效率。

除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外,其余社会投资项目均可实行备案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3.各地要将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项目建设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

强化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用途。

各地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4.通过创新银行金融产品、上市、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发挥价格、税收、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作用,促进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市场化运营。

1.自治区、市县财政资金对养老机构按床位给予运营补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逐步扩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体育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3.民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服务主要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同时加强对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管(自治区物价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4.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机构可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要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防办,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5.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建立各类医疗机构之间转诊机制。

放宽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人才培养交流,规范执业行为,创造健康与养老服务业良好的发展环境。

1.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健康与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建立人才充分有序流动的机制,各类机构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定、科研立项、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体育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非营利性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机构,确需转变的,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3.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养老机构的合作机制。

引导保险公司创新健康、养老产品服务,深化保险业与医疗、养老机构合作方式,鼓励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支持保险机构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疗机构转制改组。

加强商业保险监管(广西保监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4.加强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的约束和监管。

维护各类投资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健康与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体育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一)分级分类推进项目建设。

各地要做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项目的筹划和遴选工作,全力推进项目库建设。

按照分类入库、分层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项目分为公益性项目和非公益性项目两大类,在自治区和市两个层面统筹推进。

自治区项目库主要遴选关系全区健康、养老、体育健身领域发展全局,具有公益性质,影响力较大、带动性较强、社会效益较好、前期工作较为完善的项目。

市级项目库主要包括市、县符合健康、养老、体育健身领域发展需要,符合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范围要求的项目。

列入项目库的区直项目总体推进工作由项目所属的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列入项目库的市、县项目总体推进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强化目标责任制。

各级各部门要细化目标任务,强化责任,完善措施,健全机制,制定项目推进实施方案,落实具体项目及项目责任主体,组织推动加快工作进度。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难点,积极主动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督促检查工作中的落实情况。

(三)加强项目审查论证。

各级卫生计生、民政、体育等部门按照要求组织项目入库审查,做好论证、比选,择优提出项目清单,汇总报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征集社会资本投资意愿。

(四)建立项目公开发布机制。

项目库将定期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将列入自治区项目库的项目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帮助项目完成投融资工作。

各市也要定期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将列入本级项目库的项目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招标组织。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参与健康、养老、体育等领域机构兴办或建设。

提倡通过招标的形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参与运营和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发布项目招标信息。

(六)建立项目信息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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