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物流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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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物流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1总则
桂林市是世界著名的风景游览城市,是国务院首批对外开放的旅游城市之一。
2004年,全年接待国内外旅游人数1111.43万人次,其中国内旅游人数1030.66万人次,海外旅游人数80.77万人次。
本项目建设,可借助桂林市的旅游名声将桂林市农副产品推向市场,可通过向游客介绍本地土特产、特色生态农家游等方式让更多的人在游览桂林山水的同时了解桂林的特色农副产品,并从中寻找商机。
据了解,桂林的柑橙、柚子、柿饼、马蹄、荔浦芋等都是东盟国家所没有的,只要产品质量达到出口国规定的各项出口指标,可打开销售局面,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可展示的平台。
由于桂林地区长期以来农业经营生产的局限性,农民在农副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较大的盲目性,而现有的农村服务体系大多是依靠行政区域建立的,服务范围狭窄,规模小,功能单一,技术手段落后,现在已不能满足桂北广大农户对市场信息的需求。
因此,加快本项目的建设已迫在眉睫。
本项目物流系统的建立使农产品运输的时间更加节省,大大提高了农产品的鲜活度,由此提高了竞争力。
本项目对改变本地区农业‘双弱’(农业中最弱的是物流,物流中最弱的是农产品)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将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根据兴安县国土资源局文件兴国土资复[2007]2号《关于桂林农产品物流市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复函》和2007-02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兴安县国土资源局以及兴安县建设局分别于2007年5月10日和6月4日,同意该项目的用地申请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开发商桂林兴安县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于2007年6月15日委托桂林工学院高技术研究所编写《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我所接到委托后,在组织人员完成现场踏勘,收集资料与分析的基础上,依据项目性质、污染特征和区域环境状况,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该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此次评价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为指导,以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评价标准和保护目标为依据,结合本项目和地方环境的特点,通过调查、监测和预测评价,客观地反映项目在兴建和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为决策提供依据,使污染物排放执行“总量控制”、“清洁生产”、“达标排放”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使本项目投入营运后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促进当地经济、环境、社会三个效益的统一与协调发展。
1.1评价依据
1.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止法》(2000年4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10)《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4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
(1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令14号);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环字(1987)第002号];
(1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1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40号令)。
1.1.2地方性法规与规范性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12月3日);
(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的通知》(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2000]23号);
(3)《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8月1日)。
1.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1)《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19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19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1993;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
(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2000.1.6);
(1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
(1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
(1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1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1.1.4主要技术文件及委托书
(1)《桂林市、县环境保护第十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长期规划》,2001年6月;
(2)《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2月16日;
(3)环评委托书,2007年6月15日;
(4)桂林兴安农产品物流市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07.6
(5)桂林兴安农产品物流市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兴安县建设局2007-024号)
(6)总平图;
(7)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市环管复[2007]45号《关于桂林农产品物流市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批复》。
1.2评价标准
本次评价执行标准是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的通知》(市政[2000]23号)和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市环管复[2007]45号《关于桂林农产品物流市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批复》来确定的。
1.2.1环境质量标准
(1)地表水: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的通知》(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2000]23号),地表水灵渠和灵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主要评价项目标准值见表1-1。
表1-1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限值(摘录)单位:
mg/L,pH值除外
评价指标
pH值
DO
CODCr
氨氮
石油类
总磷
粪大肠菌群(个/L)
灵渠和灵河
6-9
≥5
≤20
≤1.0
≤0.05
≤0.2
≤10000
(2)声环境:
环境噪声执行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2类标准,评价项目标准值见表1-2。
表1-2声环境评价标准值(摘录)单位:
Leq(dB)
类别
昼间
夜间
(GB3096-93)2类标准值
60
50
(3)环境空气:
评价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评价项目标准值见表1-3。
表1-3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值(摘录)
项目
取值时间
浓度限制
浓度单位
SO2
年平均
0.06
mg/m3
日平均
0.15
小时平均
0.50
NO2
年平均
0.08
日平均
0.12
小时平均
0.24
TSP
年平均
0.20
日平均
0.30
1.2.2污染物排放标准
(1)本小区产生的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表1-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值单位:
mg/L(pH值除外)
污染物名称
pH
SS
BOD5
CODCr
氨氮
标准值
6~9
70
30
100
15
(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Ⅱ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3)建筑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具体内容见表1-5。
表1-5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摘录)单位:
Leq(dB)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65
55
(4)恶臭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即臭气浓度20;
(5)工业固废执行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3环境保护目标
(1)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评价区域地处国道322以西,溶江镇车田村委白竹铺自然村以南。
根据《桂林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空气质量功能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适用区划》,该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大气环境保护目标是在建设项目周围评价区内大气环境质量不出现降级,产生的废气不影响本居民区及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
(2)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
保证小区产生的污水不影响灵渠及其灵河水质,地表水环境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3)声环境保护目标
保证评价区内村民正常生活不受噪声影响。
环境噪声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2类标准,建筑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4)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评价区内闲置土地得以开发,项目范围内绿化面积达到总体规划标准(绿地率29.82%),改善局部水土流失现象,使植被覆盖率得以提高,生态环境步入良性循环。
(5)项目周围主要环境敏感点
表1-6项目周围主要环境敏感点
序号
名称
方位
备注
1
白竹铺加油站
项目的东南角
加油棚面积约300m2
2
路边散户居民
项目东界、临322国道
人数约50人
3
白竹铺自然村老街
项目区内东部
人数约300人
4
白竹铺自然村新街
距离该项目的北界约500m
人数约500人
1.4评价等级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则》(HJ/T2.1-93)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1993)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中评价工作的分级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规模和工程特点、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特征、主要生态环境因子的阈值及其变化程度、评价区生态环境的敏感性,对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进行了判别,其结果见表1-7。
表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