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委员会章程之欧阳化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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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员会章程之欧阳化创编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成立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为使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咨询参谋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是由具有较高科学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备创新开拓精神的科技工作者所组成的市政府的科学技术咨询评议机构。
专家委员会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
发挥各类专家、学者的聪明才智,积极推动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提高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
(一)对政府中长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重大科技成果评价提供咨询、论证和建议。
(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办法等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与政府科技资源配置的评审工作。
(四)对我市科技改革、科研机构设置、调整,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和开展国际合作等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五)承担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主持专家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主任会议负责确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
专家委员会可受政府委托,为政府推荐高级科技顾问。
专家委员会下设专家库,专家库专家主要由在科技工作一线的、具有实践经验的和理论水平的技术型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专家分为若干个专业小组。
主要职责是为日常科技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参与政府科技资源配置的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如有必要,可由专家委员会决定,聘请名誉顾问或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设日常办事机构“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该机构设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职责是处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专家库专家。
第四章委员人选的产生和任期第八条专家委员会的委员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荐,经市政府审核后正式聘任。
专家库专家由专家委员会面向社会征选,由各行业协会、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推荐,由专家委员会审核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二)在学术上有一定的造诣,在社会上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专家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聘请委员要考虑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结构,并综合考虑委员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地域结构等因素。
第十一条每届专家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可续聘续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聘期内,如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参加本会的活动,可中止聘任;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增聘委员。
第五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免费参与专家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和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二)了解与咨询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以及参加有关的专业学术会议。
(三)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四)独立地从事所承担的咨询课题的研究工作,不受任何个人因素的干扰。
(五)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章程及自律守则;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的建议;(四)对承担的咨询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五)在咨询工作中,应当从全局出发,坚持真理,尊重科学,秉公办事;(六)对咨询工作中涉及到的问题和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委员个人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十五条如委员本人或所在单位认为该委员不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专家委员会决定是否留任。
第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一年内本人三次不参加全体委员例会的,将会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报市政府备案。
第六章委员待遇和工作方式第十七条委员会提倡义务工作和奉献精神,专家委员会为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十八条各专业小组或个人所提出的建议或议案,按委员会的议事规程提交有关政府部门。
第十九条委员全体会议每年召开2-3次,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七章附则
时间:
2021.02.12
创作人:
欧阳化
时间:
2021.02.12
创作人:
欧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