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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版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2019版)

为维护(以下称该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该物业安全合理使用,维护该物业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特制订本规约。

第一章业主的权利

一、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业主依法享有合理使用物业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该共用部位为:

1、由物业的全体业主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等;

2、由该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三、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手段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违反本规约和上述规章制度的行为;

3、决定对公共设备进行增购、大修、更换及投保等,并按规定向业主分摊费用;

4、选聘专业公司承担该物业内外的专项管理业务;

5、拆除业主的违规搭建,并要求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严重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6、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的措施或步骤以使该物业的各项工作符合各项有关法律规定,代表业主与政府部门或法律机构等交涉有关该物业的服务和管理等事宜;

7、按规定向业主收取管理费、代收水电费和相关押金以及按法律和有关政府规定应由业主支付的费用,对拒缴或无理取闹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8、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业主的,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派出所或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入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9、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约进行修改、补充,并通知业主;

10、负责对本规约进行解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业主的义务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二、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治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三、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四、业主需要装饰装修商铺的,应事先告知物业公司,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并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物品,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本规约禁止的行为。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拆改。

八、业主使用电梯,应遵守本规约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九、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规约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损坏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建筑物内、外貌,擅自改变商铺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在商铺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涂改、刻画以及悬挂、张贴各类宣传品;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物业公司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工作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区域部分的维修施工,业主应委托物业公司进行,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四、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五、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时,已经明确知悉该物业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情况。

(一)管理费将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物业公司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等;

2、物业公司行政经营费用;

3、该物业公共设备、电缆、通讯电路、信息系统的日常维修;

4、公共部位、公共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不包括中、大修)、污水处理、卫生清洁、保安、照明、环保、绿化等费用;

5、物业公司固定资产折旧;

6、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与该物业有关、政府规定的公共税费;

8、与该物业有关的物业市场推广拓展、广告及公共关系费用;

9、聘请管理、维修、会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费用;

10、节假日布置该物业等装饰费用;

11、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二)管理费缴付方法:

1、商铺交付使用前,业主应支付首期管理费或管理保证金;

2、从商铺交付之日起,业主应于每月5日前付清当月的管理费;

3、上述管理费无论业主是否实际使用商铺,均应按时交纳。

(三)管理费标准:

1、该物业管理费标准为30元/月/平方米(以建筑面积或计租面积计);

2、物业公司将根据该物业的管理、维护、修缮和更换等实际情况,对管理费进行一定比例的调整,但最短调整间隔不少于一年。

(四)水电费及其他费用收费标准:

1、商铺产生的水费(含排污费)、电费(含线路损耗费)、垃圾费及消防费等其他费用由业主承担。

2、商铺的公共水电空调分摊费按人民币30元/月/平方米支付(以建筑面积或计租面积计)。

业主必须于物业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缴付上述费用。

第三章物业管理专项规范

一、日常管理规范

(一)营业时间1、该物业营业时间为,周一至周四每日从时至时,周

五、周六每日从时至时,周日从时至时。

法定节假日需延长营业时间时,物业公司将提前通知业主,业主不得擅自停业或歇业;

2、业主员工每日上班入场时间为时,下班离场时间为时。

如遇节假日延长关门时间,下班离场时间顺延。

业主如需在非营业时间入场工作(如清点存货、摆放陈列货品等),须提前到物业公司办理非营业时间工作申请;

3、该物业内的中央空调在营业时间内供应。

(二)经营场地1、业主验收商铺后,须到物业公司办理商铺开业手续,并持证经营,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张挂在商铺的明显处;

2、按照消防要求,商铺内必须配置符合消防标准的灭火器和防毒面罩,灭火器必须按规定放置于商铺内显眼位置;

3、业主在商铺进行重新装修工程前,须遵守该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并提前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4、未经物业公司书面同意,业主不得更改、迁移商铺内的电路、固定间格或其它设施、装置,经同意更改的,如商铺使用人在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时,业主负责恢复原状;

5、商铺的水管、电线或电器设施,防水装置,空调设施,门、窗等固定装置,如出现故障或损坏,业主须立即通知物业公司,修复费用由业主支付;

6、业主应维护经营场地的整洁有序和公共通道的畅通,关铺后使用的铺内围蔽遮物应使用统一的物料。

未经物业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门窗、橱窗或公共区域张贴任何宣传广告,不得在公共场地放置宣传指示牌或其它任何物品;

7、业主须保持商铺内外的清洁卫生,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清倒垃圾;

8、未经物业公司批准,禁止在该物业内进行正常经营以外的其它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人员在铺内穿拖鞋、看管小孩以及放置椅子坐在铺外等。

(三)商品货物1、业主必须清楚货物的产地及供应渠道,不得在该物业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否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为确保货物出入的安全,业主须提供公章及负责人签字印鉴交物业公司备案,运出货物时,须到物业公司办理货物放行条,以便门卫检查放行;

3、商铺的货品应集中在卸货平台的上落货点处理及利用货梯运送。

运送货物应尽量减少对其它商铺的影响,大件货物进出前须通知物业公司配合;

4、严禁使用铁轮手推车或用手扶电梯、载客电梯运送货物。

物业公司有权对违反者进行纠正,并由违反者赔偿一切损失;

5、送货的车辆按停放时间收费。

二、治安管理规范

(一)业主入场经营,必须到物业公司办理《员工出入证》。

业主应带备员工彩色小一寸证件照片两张和工本费10元/张、押金30元/张办理。

更换工作人员要办理变更手续,缴回旧证,领取新证。

(二)业主员工一律佩带《员工出入证》入场上班,《员工出入证》不得借用或私自更改。

(三)业主员工的交通工具不得乱停乱放,应到物业公司办理保管手续,统一在指定地点停放。

(四)该物业内严禁进行一切违法活动。

(五)业主不准聘用三无人员。

在该物业内,员工不得留宿、带小孩上班,不得喧哗吵闹,追逐打架,饲养宠物,不得下棋、打扑克、睡觉、赌博。

(六)按有关规定,业主不得在商铺或写字楼留存大量现金,重要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业主自行负责。

(七)该物业每天营业时间结束后,业主员工应尽快离开该物业,配合保安人员做好清场工作。

(八)该物业保安部门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三、消防管理规范

(一)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该物业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

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防火知识,组织消防演习;

2、建立层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同时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3、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4、监管动火作业;

5、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种消防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要时刻保持安全防火通道畅通;

6、一旦发生火警,即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并迅速启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事后积极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二)实行业主防火责任制。

各业主的法定代表人为当然的防火责任人,要自觉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书》详见附件)。

业主应参加和配合该物业举办的消防活动和消防演习。

(三)消防区域及楼梯通道和出口严禁堆放杂物,以保持畅通,任何业主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

非紧急状态下不得把防烟门打开。

(四)所有商铺须按消防部门规定配备灭火器及消防器具(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配备1个),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固定位置。

(五)不准损坏消防器材。

业主货物放置应于距喷淋头及烟感器下最少半米的地方,天花及喷淋头下不得悬挂任何物件。

(六)严禁业主携带和储放易燃、易爆物品。

该物业内不准燃烧香火、织物、纤维、塑料制品和其它易燃物品。

(七)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业主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照明电器的,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报经物业公司批准。

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八)业主如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时,应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操作人必须持有相关专业上岗证书。

(九)该物业内禁止吸烟,吸烟者应到指定的吸烟区。

烟头及火柴余灰要即时熄灭。

()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物业公司或拨火警电话119,并关闭所有电器开关,迅速撤离现场,工作人员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禁止使用电梯。

(一)业主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公司人员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如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人员工作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业主员工下班离场时必须把废纸及易燃品等清理到指定的位置,关闭所有电器开关。

四、安全用电、用水管理规范

(一)凡属该物业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系统一律由物业公司管理,每铺均设独立的电表,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

(二)业主如需增加大功率的照明和用电负荷,应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物业公司审查并确认符合增容要求,经批准后方可增容。

(三)业主经批准需另拉电线及加装照明、更换电表及改变用电设施时,一律由物业公司工程人员负责施工,费用由业主负担。

(四)商铺内不准使用微波炉、电茶壶、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电器,以免造成隐患。

如经营需要使用,必须经物业公司批准并采取预防措施方可。

(五)业主违反安全用电、用水规定,拒绝工程维修人员检查,不采纳安全用电、用水意见和措施而造成事故或对其它业主造成损失的,除按实际情况赔偿外,并将视有关情况,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电梯使用管理规范

(一)客梯、手扶梯和货梯严格执行分功能使用,严禁使用客梯和手扶梯、观光梯运载货物,禁止货运电梯作运客使用。

(二)使用电梯时应文明操作,严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或随意按动警铃。

(三)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讯号铃声响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返出门外,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启动。

(四)礼貌乘梯、礼让老人和儿童。

严禁小孩在手扶梯上跳动和玩耍,避免发生意外。

(五)禁止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损坏梯内装饰物。

(六)电梯在运行中如遇发生停运等意外,乘客应按警铃报告,耐心等候维修人员处理,不得采用拍打按钮、箱体及强行撬门等违章行为。

(七)电梯出现停运标志时,不得采取任何令其开启或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意外。

六、环境卫生管理规范

(一)不得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

(二)实行垃圾袋装化,业主应把垃圾袋按规定的时间放在每层设置的垃圾桶内。

(三)禁止把垃圾、胶袋和废纸等杂物投入厕坑和下水道,如因此而导致堵塞和损坏,业主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违章者负担。

(四)禁止在公共地方乱涂乱画、乱贴广告,违者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负担所需费用。

如属小孩所为,由其监护人负责。

(五)禁止任何人制造与经营环境、气氛不协调的高音或噪音。

(六)爱护该物业绿化,不准损坏和移动该物业内设置的植物。

(七)业主在装修过程中要保持公共环境清洁,不得把装修垃圾及弃物弃于公共场所,装修垃圾不准倒入垃圾池。

(八)要保持洗手间的清沽,如厕后要随手冲洗,卫生巾请放入垃圾桶内。

禁止在洗手间冲凉、洗衣服。

七、车辆停放规范

(一)停车场采用按时或按次停车收费和按月停车收费两种方式,对该物业内的各种车辆实行全封闭统一管理(保安24小时值班)。

(二)按月停车凭月卡进出,月卡专车专用,不得转借。

月卡一旦遗失和损坏,车主应即时书面报失。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自行负责。

(三)临时泊车请在入口处领取停车卡,离场时必须交回停车卡。

如丢失停车卡,必须留下身份证、行车证和驾驶证号码作为依据,并赔偿40元损失方可离场。

(四)驶入停车场的车辆要服从管理员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泊。

(五)车辆进出本场必须按场内标志指示及规定路线行驶,时速不得超5公里,如损坏车场设施及其它车辆,须照价赔偿。

(六)入场停放车辆应自行关好车门窗,贵重物件请随身携带,发生在车辆内的物品失窃由车辆使用人自行负责。

(七)车辆进出停车场均不允许冲闸,如损坏闸栏或设施的照价赔偿。

(八)不准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

八、装修管理规范

(一)装修队的选择(二次装修)1、业主装修应选择物业公司推荐的施工队或有资质的施工队,并在物业公司监督管理下进行装修。

在装修时,如涉及商铺原有电器设施进行改造或增减的,必须由物业公司进行有偿施工,业主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施工;

2、业主聘用的施工队,必须经物业公司资格审查。

对施工队按装修施工队管理规定执行管理。

(二)装修的申请、审批1、业主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必须先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并领取及填写《装修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业主应于装修日前7天将《装修申请审批表》、装修设计图纸和消防部门装修材料审批批文交物业公司,同时应缴付装修管理押金,如对商铺作较大改动,则需缴付装修复原费用,物业公司在收到审批表格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3、业主收到批复后,应带领施工队负责人到物业公司办理进场手续,方可进场施工,装修材料、工具等由物业公司指定疏散通道进出。

(三)装修施工1、所有施工必须按物业公司审批的方案进行,不得更改,如实际情况需要更改,必须报物业公司审批,出具更改通知方可施工;

2、施工前必须把物业公司发放的《施工许可证》、《动火证》贴在门前显眼处,以便消防中心及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

3、施工期间,业主进行现场监理并保证施工队严格遵守该物业装修规定,按规作业,文明施工。

逾期完工要办理逾期手续。

不办理延期手续的,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其停工。

对于施工队的违章装修,将进行处理并责令整改;

4、按物业公司规定时间施工,对施工时发生油漆刺激性气味或发出噪音的工作,应提前两天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严禁发出粉尘;

5、商铺内部装修必须用纸或板封闭。

施工现场必须配置适用灭火器,烧焊前要出示施工员合格的烧焊证。

装修用的材料必须选用经消防局认可的消防合格材料;

6、装修施工用电严禁擅自乱接、乱拉电源线。

超容量用电时,应与该物业工程设备部门协商,由工程设备人员帮助接驳临时电源线,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负责;

7、材料的运输需经物业公司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场,运输材料和杂物只能使用货梯运载及指定的通道;

8、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垃圾清运,应按指定地方放置并当天清运。

公共通道不得用于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不得损坏公用设备、设施。

(四)装修验收1、装修工程完成后,业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共同向物业公司申请竣工验收,由物业公司派员进行查验;

2、验收合格的,由物业公司在《装修申请审批表》验收栏内签名。

验收不合格时,限期进行改正,再行复检,直到合格;

3、装修验收合格并使用1个月后,经物业公司复验确认工程对该物业或邻铺没有造成损坏的质量问题,装修管理押金无息返还业主或施工队;

(五)装修项目如出现违反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物业公司有权视情况扣除装修管理押金,并按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九、装修施工队管理规范

(一)任何进入该物业进行施工的施工队,都要接受资质审查,提供:

1、广州市室内装饰企业营业执照;

2、广州市建设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

3、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企业技术状况情况表。

(二)施工队必须凭物业公司签发的《装修施工许可证》进场,施工人员应遵守《出入证》进出制度。

施工队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使用三无人员,政府要求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工人要证件齐全。

(三)如需延长施工期或晚上加班施工,必须向物业公司申报批准,否则,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

(四)施工队在进场前需办理以下手续:

1、按《装修管理手册》的规定缴交装修垃圾清运费;

2、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动火证》,每本交纳工本费20元;

3、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每位施工人员交一张免冠彩照和工本费10元、押金30元。

(五)施工人员应在《装修施工许可证》指定的现场作业,不得乱占场地。

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他公共地方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不得损坏公用设备、设施。

(六)施工过程中的垃圾应按指定地方放置并当天清运。

(七)施工队应遵守本规约,服从物业公司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八)施工结束后,施工队和业主须向物业公司申请验收及交回《装修施工许可证》和《施工人员出入证》。

、招牌、广告及其他公共场地管理规范

(一)所有业主均不得私自在过道、外墙壁、天台和其它场地设置广告牌。

(二)商铺招牌只能在业主自己所租用的商铺内悬挂、张贴,并必须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三)任何业主不得在商铺的玻璃橱窗外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和广告。

(四)不准在公共区域派发宣传单张和张贴宣传广告,如需要时,应向物业公司申请报批。

(五)占用门前和公共位置做招牌广告的业主,须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和办理租用水牌手续。

物业公司在不影响消防、治安和该物业整体环境的前提下,予以批准,并按每一广告牌的面积,每月收取一定的费用。

(六)不准在商铺内外张贴转租、合作、招租等广告。

(七)商铺招牌由物业公司指定位置统一规划和制作,字体颜色由业主自选,费用由业主负责。

第四章违反规约的责任

一、请各业主每天按时正常开门营业,不要迟到或早退。

违反者需支付违约金50元。

二、为了营造良好的经营气氛,未经批准,各业主不要在营业时间内中断营业或经营期间擅自歇业。

擅自歇业一天,或营业时间内中断营业达2小时以上的,需支付违约金每次200元。

三、该物业开门前半小时为业主入场准备时间,凭员工证可提前半小时进入该物业;

各业主须在该物业关门后15分钟内离场。

如未办理加班手续而延迟离场的,需支付违约金50元。

四、如业主因业务需要延迟离场的,请在17:

00之前凭员工证到管理处办理加班手续。

业主加班期间,必须确保加班人员佩戴员工证。

五、为了保障业主财产安全,业主要携带大件物品或贵重物品离开该物业,必须由业主本人在营业时间内到物业公司办理物品放行手续,并自觉出示放行条予保安员查核。

保安员凭放行条放行。

六、在该物业经营的业主及员工,必须在入场后一周内办理员工证。

并在营业时间内佩戴于胸前。

持证人不在该物业工作或业主退场,应办理退证手续。

员工证不得借用或擅自涂改,且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对借用、涂改及逾期使用的员工证作没收处理。

七、请各业主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挂在商铺明显处,以备工商税务部门检查。

违反者除接受工商、税务部门处理外,另需支付违约金500元。

八、请各业主守法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不得出现强买强卖、辱骂、刁难、与顾客争吵或欺诈顾客的行为。

违反者需支付违约金200至1000元。

九、当业主与顾客发生纠纷时,应主动配合听从管理人员的调解。

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管理人员调解并且态度恶劣的,需支付违约金500至1000元。

、请各业主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经营交易。

对于与客户产生经济纠纷,致使场内正常经营秩序受到影响或影响该物业声誉的,除需支付1000至2000元违约金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送交有关政府部门处理。

一、请不要在该物业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旧货、次货、盗版商品。

违反者除接受工商等职能部门处理外,另需支付违约金500元。

二、请不要设置“货物出门,恕不退换”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字牌。

违反者需支付违约金50元。

三、请不要在商铺的不锈钢柱上、墙壁上、门楣上或玻璃壁、玻璃门上张贴有不文明、不规范用语的纸张。

违反者需支付违约金50元。

四、请不要在商铺的门窗上、不锈钢柱上、商铺外墙及公共区域张贴或悬挂“出租”、“转让”、“寻求合作”等广告纸和其它宣传品。

违反者需支付违约金50元。

五、未经批准,请各业主不要在该物业内外擅自散发促销宣传资料或其它纸张、物品等。

违反者除立即停止散发外,需支付违约金100元。

六、业主如果在该物业内进行各种推广宣传活动的需要,如摆放X展架、悬挂条幅或张贴宣传资料等,必须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违反者需支付违约金100元。

七、外单位或个人不可擅自进入该物业推销商品,售卖饮料、食品,派发广告/传单,进行拍照、摄像等,违反者除没收携带物品胶卷、录像带外,另需支付违约金100元。

八、请各业主不要携带宠物进入该物业经营。

违反者需支付违约金50元。

九、请各业主不要携带小孩进入该物业经营,场内严禁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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