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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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案例
一、一印度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墨西哥国商人发盘,墨西哥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
两周后,印度商人收到墨西哥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
经电请墨西哥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
印度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墨西哥商人坚持印度商人有此义务。
请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规定,对此案作出裁决。
答:
(1)印度与墨西哥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由于双方对《公约》的适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2)印度商人在收到墨西哥商人对其发盘作出附加条件的接受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印度商人应付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
(3)墨西哥商人已根据其接受条件开立信用证,印度商人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并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与墨西哥商人无关,是印度商人违约。
二、2008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2100美元,有效期经3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公司接到该传真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涨,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公司发传真,称:
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传真时售出。
而中方公司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公司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公司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中方公司9月20日传真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
此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
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有两个主要特点:
(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
(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
虚盘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虚盘特点有:
(1)在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
(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虚盘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即使受盘人表示接受,仍须经过发盘人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合同。
本案的发盘是实盘,受盘人在效期内接受,9月20日合同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
三、一出口公司Y想出售一批对虾,波兰一进口公司W愿意购买。
2009年6月15日,Y公司向W公司发出实盘如下:
对虾1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5000美元,CIF鹿特丹,6月23日前复到有效。
受盘人W公司于6月20日回复如下:
你公司6月15日发盘,我公司接受对虾1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50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运的良好包装。
Y公司6月22日回复如下:
你公司20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价格变化,收到你公司接受电以前,我公司货已另行售出。
于是,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激烈争论。
合同是否成立呢?
案例分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
“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
因此,对于有附件条件的接受是否有效,首先要看附件条件是不是实质性的,其次要看发盘人有没有及时反对其间的差异。
公约19条明确规定: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本案中不构成实质性条件,又由于出口公司Y收到6月20日的接受函后,未作认真研究,只是急于撤盘而轻率以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已出售为理由提出撤盘,没有“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所以对方6月20日的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四、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
事后A公司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
合同履行期内,B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
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
(1)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
(2)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
(3)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的文电、办公费
(4)其他因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
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案例分析:
不合理。
因为:
根据《公约》,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本案中,转售合同是在A、B公司合同签订之后,B无法预料,所以不合理
五、2008年3月,格林化工厂利用加拿大政府贷款分批从加拿大王牌公司引进280万美元的化工设备。
在商定合同时,格林化工厂为协调配套设备资金及建设情况,在合同装运条款中加列了“卖方在装运前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运”的条款。
卖方对此无异议,在首批货物中,30%为外购货,70%为自己生产的产品。
完成备货后,王牌公司向格林公司发出装运通知,但是,格林公司以配套资金没有到位,附属设施没法开工为由,拒绝卖方发货。
经多次协商,格林化工厂同意在王牌公司同意支付2万美元仓储费的前提下,接受第一批货物。
鉴于当时当地化工市场的情况,为避免损失,格林化工厂不再同意接受后几批的货物。
最后,该合同以格林化工厂另外找到新的买家,才得以继续执行。
从中可以吸取什么教训?
案例分析:
买方前期调查不深入,市场预测不准,造成该项贷款合同没成功,为以后的贸易带来负面影响。
卖方在接受该条款时,没有考虑风险及对自己的不利后果。
在合同实施时,只是把它作为贸易合同中一般的装运通知条款看待,事先没征得买方同意就备货,直到装运前才通知买方,最后不得不自己承担仓储费及长时间占压资金的损失
六、2009年,某地一进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
合同规定:
“品质为适销品质,杂质小于2%,运输方式为海运,支付方式采用远期汇票承兑交单”合同生效后两个月货到是,对方以当地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原订的低,黄曲霉素超标,拒受货物。
经查实,原货物品质不妨碍其销售,对方违约主要是市价下跌。
经多次商谈,卖方以降价30%完成合同。
从中可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
案例中,品质条款和支付方式对出口方都存在很大风险。
品质方面,虽考虑农产品的品质在备货时很难准确把握,用“适销品质”来补充,但没有采用品质增减条款具体的说明在品质出现不同程度的不符时的处理方式。
另外,玉米本身具有易滋生黄曲霉素的特点,长时间的运输更加快其增长速度。
对于这种可预料但难以避免的状况,在品质条款中没有任何说明。
这都给对方拒货提供机会。
在支付方式上,远期汇票承兑交单,货到付款,虽是中国对南美贸易的普遍方式,但风险极大,特容易被对方恶意利用,以其他条款为由或拒货或压价。
七、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的买卖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
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然而,货到目的港,卖方提货后由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发现发芽率不足60%。
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
卖方不同意,理由是装船前检验,证明合格,目的地检验不合格,说明品质变化在运输中发生。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货物品质变化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庭审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所用的麻袋上粘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要坏种子的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
请问,应由谁承担这一后果?
案例分析:
货物品质在中途发生变化,其损失是包装不良造成的。
这说明致损的原因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货损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过程的过失,应构成违约。
八、中国一家进出口公司与泰国一家进出口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由中国公司向泰国公司销售10000只蜡烛,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合格,符合合同规定。
货到目的港,买方发现有30%的蜡烛有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
但卖方拒绝。
因为在装船时,有公证人检验合格证书。
事后查明起因是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房的船舱内,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
请问卖方拒赔理由成立吗?
案例分析:
成立,卖方已经履行了FOB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
由于承运人没有按照商品的特性保管货物造成蜡烛弯曲,根据提单的规定,承运人应承担在保全货物方面克尽职责的责任,所以收货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九、A公司与B公司按照CIF合同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500公吨红豆。
合同规定:
“CIF哥本哈根,卖方必须提交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和商检证书四项单据,买方凭单据付款。
”事后A公司向B公司提交上述四项单据,但B公司发现提单和商检证书有涂改的痕迹,B公司提出异议并暂停付款。
事后查明,涂改的是配舱的舱位号,并且是在单据签字前涂改的。
请问B公司能否坚持拒绝接受单据和拒绝付款?
为什么?
案例分析:
涂改的是配舱的舱位号,不是涂改重大项目,并且是在单据签字前涂改的。
对买方的权利并无重大影响。
买方不能拒收单据,如此项涂改给他带来不便或额外支出,可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
十、中国一出口商与美进口商签订一份CIF合同,出售一级红豆100公吨。
合同规定:
“CIF纽约每公吨386美元,3月份装船,出口商在纽约提供单据,采用T/T方式支付。
”货物3月12日装船,但出口商一直拖延到4月30日才提交单据给买方。
由于当时一级红豆国际市场价格下跌,进口商拒绝接受单据,除非出口商赔偿差价损失。
请问进口商有无拒绝接受单据的权利?
为什么
分析:
本案提单是过期提单,加上一级红豆价格下跌,给进口商带来较大损失,因此要求赔差价是合理的。
十一、中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8年2月向日本出口50公吨花生酱,每吨40箱共2000箱,FOB新港,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有办事处负责装船,不料在天津存仓后第二天,仓库着火全部焚毁。
出口公司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请分析案例
分析:
内陆公司出口尽量用FCA、CPT、CIP三种术语。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处于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20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结汇。
然而,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自身风险,而且推迟了结汇。
十二、某公司以CFR价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后疏忽,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及时投保,结果船开不久触礁沉没,损失由哪方负担?
案例分析:
2000通则规定:
CFR术语卖方有毫不迟延详尽地通知买方已装船的义务,如果未尽义务导致买方漏保受损,卖方应赔偿。
十三、中国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订出口一批农产品合同。
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中方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合格,货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
货物品质比样品差,要求每吨减价6英镑。
中方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品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证明,据此索赔。
中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中方公司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请问应吸取什么教训?
答:
应避免两重标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易。
若想对方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
十四、中国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
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少10%,而且每个苹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进口方拒绝提货付款,后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中国公司陷于被动。
从中我们可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
首先查明短重是正常途耗还是中方违约没交足数量。
如属中方违约,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
如不属于根本性违约,进口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
如属根本性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它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
因此,中国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损失及支出费用进行交涉来挽回部分损失。
十五、中国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进口商出口商品。
2008年1月10日国外开出信用证,出口公司在1月14日收到从通知行转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
“总金额1232000美元。
某商品8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
价格:
每公吨净值1540美元,CIFA港,立即装运至A港,不允许分批装运。
”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后立即安排装运出口,并与船方代理公司联系。
据船方代理公司称至A目的港最早的有效船期就是2月16日有一条船,出口公司于2月17日将货装运出口,并取得2月17日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备妥单据向议付行办理议付。
议付行经审单发现单证不符,不同意议付,因信用证总金额1232000每元,而发票和汇票金额却为1268960美元,即议付金额比信用证超额36960美元。
出口公司辩称装运824公吨,增装3%,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5%,按单价1540每公吨,824公吨即为1268960美元。
议付行认为议付金额超信用证金额决定不行。
建议采取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
即汇票分两套,信用证下金额一套,超额部分另缮制一套汇票光票托收,最后,于2月19日以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办理寄单。
2月20日买方来电称:
“你方18日装运通知电悉。
我方1月10日信用证规定立即装运,而你方拖到2月17日,你方如无法立即装运可通知我方修改信用证,但你们没有异议。
我方实际用户急需该货,我方答应2月内交货,现在我方失约,你方应负担因此的损失”
出口公司22日反驳:
“你方20日电悉。
根据UCP600规定,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词语,如用了,银行将不予理会。
2月28日出口公司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拒绝接受单据的通知:
信用证总金额规定1232000美元,你方发票的货值是1268960美元,这是你方单证不符之一;我方信用证没有规定允许在本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再办理托收,这是不符之二。
我行无法接受。
单据仍在我行留存,请告处理意见。
出口公司认为问题还在买方,开证行是配合申请人而提出上述大单证不符,决定向买方洽谈。
这时市场价突然上涨,买方又急于提货,所以对信用证项下的1232000美元按时付款,对超额部分拒付。
中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
一、对待立即装运条款,应事先电告对方,说明最近没有比2月16日更早的船,争取对方同意。
二、在审证时没有发现信用证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金额并没有所增加的额度。
十五、广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向沙特出口冷冻湛江鸡500箱,合同规定:
屠宰鸡要符合伊斯兰教的习惯。
货到沙特后,冷冻鸡外体完整,颈部无刀痕。
进口方认为违反伊斯兰教的用刀方法,拒绝收货,并要求出口方退回货款。
试问进口方有无权利要求退货款,为什么?
分析
该合同买卖的冷冻鸡不是给普通消费者,而是供应伊斯兰教徒的,须证明是按照伊斯兰教方法用刀屠宰。
卖方违反了买方所需的特定用途,是重大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要求退款时正当的。
销往世界其他地区的冷冻鸡,一般要求外体完整、洁白、无毛。
一般从鸡的口内进刀,但伊斯兰的传统屠宰方法,不仅在鸡的颈部动刀,而且要由伊斯兰长老动刀,在用刀前还要念一段可兰经。
十六、2009年10月7日,香港Linkvest有限公司与AlmavitaShippingCo.签订航次期租船合同,租用后者的Almavita轮,租船合同附加条款约定:
“如果承租人或她的代理人要求,船长应授权承租人和/或她的代理人代表船长,按照大副收据签发任何所出示的提单,而不对本租船合同产生影响。
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提单与大副收据不一致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11月14日,A作为承租人的代理,代表Almavita轮船长,在维也纳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货到汕头商检后发现短少重量142.412公吨。
汕头潮兴公司作为收货人向广东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lmavitaShippingCo.偿付短货损失、检验费、罚金共38024美元和人民币150838元。
AlmavitaShippingCo.有责任偿付吗?
分析
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已将船长的提单签发权授予了承租人。
承租人(或通过其代理人)以船长名义签发的提单,就是船长签发的提单。
根据我国海商法,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因此,作为出租人的AlmavitaShippingCo.即是所涉提单的承运人。
应受该提单约束。
十七、中国某外贸企业向欧洲销售一批货物,出口总价为10万美元,装于一个40英尺集装箱内,贸易术语采用CIF鹿特丹。
已知从青岛到鹿特丹的海运费40英尺箱3000美元,一切险(费率为1%)和海洋运输战争险(费率是0.5%),投保加成率是10%,另知,该货物的国内购入价为人民币702000元(含增值税17%),该企业定额费用率为5%,退税率为9%,结汇时银行的外汇买入价为1美元折合人民币6.83元。
试计算这笔出口交易的盈亏率和换汇成本。
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是(100000—3000—100000×110%×1.5%)×6.83=651240.5元人民币;出口总成本为702000×(1+5%)—出口退税额=702000×(1+5%)—702000/(1+17%)×9%=683100元人民币
换汇成本=683100/(100000—3000—100000×110%×1.5%)=7.1641,偏高。
这笔交易的盈亏率=(651240.5—683100)/683100=-4.7%,属于微亏
十八、某出口公司出口货物对外报价FOB新港,每公吨500港元。
外商要求改报CIF香港价。
业务人员在查阅运价表示见该商品每尺码吨为50港元,该商品的记载系数是2.5/1(立方米/公吨),一般保费按加成1成、保费率为1%,试计算CIF香港价。
重量吨运费=尺码吨运费×记载系数=50×2.5=125港元
CFR香港=500+125=625港元
保费=CIF×110%×1%=(625+保费)×110%×1%,保费=6.951
CIF香港报价为625+7=632美元
十九、有一批货物以CIF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
船未到伦敦前,船方获悉伦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乃将应卸在伦敦的货卸至下一个港口。
后伦敦罢工结束,货物又从该港运往伦敦,增加运费2200英镑。
这笔费用由谁负责,并说明原。
分析
这笔费用应由进口商自己负担,因为按CIF价格,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交单即交货,已完成交货认为,可不负责。
承运人按提单背面条款大都规定如因罢工而使船舶及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即/或在目的港卸货,承运人有权在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货物,运输合同应认为已经履行。
保险公司对罢工险负责的损失只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
因而港口工人罢工无法在原定目的港卸货,转到另一个港口卸货所引起的增加运输费用属于间接损失。
二十、天津某公司与日本商人成交出口某商品2000公吨,合同规定货物从6到10月分5批装运。
日商于5月20日电开信用证,证中规定:
“最迟装运期为10月份,允许分批,其他条件详见合同。
”天津某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与船公司联系订船舱,恰逢6月份有两班轮驶进日本港,天津公司为了早日收汇,将货物2000公吨分装两船运往日本,并向议付行议付了货款,7月初日商来电:
“货物2000吨已收到并提出索赔1600公吨货物的仓租费及利息损失5.6万美元。
天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
(1)天津公司应赔偿日本公司
(2)所谓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支付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有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其特点二:
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它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
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不受合同约束。
而进出口公司双方既要受信用证的约束,也要受合同约束。
二十一、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2009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千克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千克,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2009年6月,中国公司于5月31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中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张家港。
中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中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16000元。
A公司是否可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在船名和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
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么做。
二十二、信用证条款规定:
“600公吨冻山鸡,雌雄成对,其中包括A级200公吨,B级200公吨,C级200公吨。
木箱包装。
装运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
”如何理解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Shipmentshallbedividedintotwogroupsequallyloadedonships)
答:
三种等级的数量都要按等量分两批装
二十三、、2008年,湖南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灯具的出口合同。
五六月间,该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了两批货物。
交单议付后顺利结汇。
10月,又陆续出口7批货物,考虑前几次货物出口收汇情况良好,选择了付款交单(D/P)的托收方式结算,金额月27万美元。
但代收行多次催促,国外客商也不付款赎单。
2009年3月,该公司得知货物已被客户凭副本提单提领,于是要求银行退回单据。
4月,该公司凭已退回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交涉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提单是记名提单,按照当地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至此,货款两空
什么是记名提单,其性质如何?
从本案中得到什么教训?
1、海运提单按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或是否可转让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所谓“记名提单”(straightB/L)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consignee)栏内具体填明了特定收货人的名称,只能由该收货人提货,不能背书转让的提单。
这种提单只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不是物权凭证,不能代表货物进行流通转让,按照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