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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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品牌投资银行业务(下称“投行业务”)管理,推动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总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行业务是指以法人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组合运用理财、信托、证券、基金、保险、信贷等集团内外各类金融工具或产品,在客户投资理财、股权融资、并购重组和债务融资等经济活动领域提供投融资方案设计、信息咨询、交易撮合等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投行业务包括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业务,其中融资性投行业务是指融资顾问及融资安排服务,涉及的我行融资产品主要有代理投资业务(理财投资、代理销售、股权基金主理银行、融资租赁等)、信贷业务等。
非融资性投行业务是指不直接涉及我行资金或代理资金的顾问服务,主要包括上市顾问、可认股安排权顾问、直接投资顾问、并购顾问、重组顾问、项目推荐顾问、项目融资顾问、资产证券化顾问、投行产品分销顾问等。
第四条本办法由总则、专营机构、组织管理、业务流程、风险管理、资源配置与考核、附则等组成。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相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专营机构
第一条省行投资银行中心(下称“投行中心”)是投行业务的专营机构,是唯一的投行业务前台受理部门。
投行中心在二级分行聘用派驻人员,必要时设派驻工作组;未设派驻工作组的,二级分行应指定公司金融业务部门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担任投行业务联系人。
第二条投行中心的主要职能包括:
(1)直接营销与运作股权融资顾问、重组并购顾问、债务融资顾问等三大业务;
(2)直接营销、运作与管理并购贷款、股权主理银行、融资租赁、投行分销顾问等产品;
(3)负责涉及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含资产管理)的前台营销与尽职调查;
(4)联系合作机构相关业务;
(5)开展投行业务创新;
(6)总行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省行投资银行业务推进委员会、投行中心及投行业务相关的前台营销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投资(产品)管理部门、代理销售部门、支持保障部门共同构成全行投行业务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二条省行投资银行业务推进委员会负责全行投行业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审议投行业务重要规划、制度和政策;审议拟新开办的创新投行业务;审议其他投行业务重大事项。
第三条前台营销部门
(1)投行中心主要负责设计财务顾问方案并提供日常顾问服务;负责代理投资业务准入管理、尽职调查、前提条件落实,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全部投行项目的存续期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对由业务推荐行(或业务推荐部门)协助管理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2)公司金融业务部是投行业务营销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投行业务客户营销、业务推介、发展规划等管理工作,推动全省各分支机构积极营销投行业务。
(3)各二级分行、大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向投行中心推荐投行业务和客户及协助开展尽职调查,并负责协助投行中心对由其推荐业务在存续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门
(一)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是投行业务风险管理牵头管理
部门,主要负责代理投资业务前提条件核准、业务作业监督;负责在投行业务存续期内定期进行非现场监测、重大风险事件组织协调,存续期管理评价;制定投行业务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相关信息平台建设;相关业务档案管理;资产质量分类审查。
(2)授信审批部负责投行业务的信用风险审查和报告。
(3)风险管理部(消费者权益办公室)负责诉讼及法律事务处理、业务法律审查等工作;牵头负责投行项目风险处置。
(4)省行内控管理部负责投行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
第五条投资(产品)管理部门
(1)资产管理部是投行业务投资管理牵头部门,主要负责投行项目融资方案的审查、设立区域性理财产品投资于投行中心推荐的项目;负责向总行资产管理部推荐投资投行中心推荐的项目;负责代理投资业务交易对手日常管理;代理投资业务产品风险分析、业务及产品信息汇总与披露;代理投资业务非融资客户或非融资项目因素导致的重大事件处置等;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代理投资业务存续期管理。
(2)私人银行中心向总行私人银行部推荐投资投行中心推荐的项目。
(3)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投行业务相关资产的托管。
第六条代理销售部门
个人金融业务部、私人银行中心、机构金融业务部等代理销售部门负责组织向投行中心推荐的项目代理销售募集资金或推荐合格投资者。
第七条支持保障部门
(1)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投行业务专职人员选拔与聘用、绩效工资发放、岗位管理、职业发展等人员管理工作。
(2)财务会计部负责投行业务专项经营费用配置、费用报销等工作。
(3)信息科技部负责为投行业务发展及风险管理提供
IT系统支持。
(4)办公室负责投行中心直接运作融资项目及财务顾问档案保管;负责业务舆情监控及处置。
(5)运行管理部负责相关账户处理,协助投行中心集中收取投行收入及将收入下划分行。
(6)其他支持保障部门比照省行本部内设部门为投行中心日常管理及业务开展提供必要支持。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一条投行业务流程一般包括①业务受理与项目立项、②尽职调查、③预沟通、④信用审查、⑤投资审查、⑥前提条件落实、⑦投资或放款、⑧收入管理、⑨档案监督等9个环节。
其中:
涉及我行代理投资并需信用风险审查的,业务流程涵盖上述9个环节;涉及我行代理投资且不需信用风险审查的,业务流程可省略④信用审查环节;涉及我行信贷资金的,业务流程可省略③预沟通和⑤投资审查环节;不涉及集团内融资渠道或不涉及融资的,业务流程包括①②⑧
⑨。
(一)业务受理与项目立项
1、投行中心受理其直接营销及二级分行推荐的投行业务申请;
2、投行业务需经投行中心集体审议立项,业务经立项后视同正式受理。
3、业务受理后,投行中心根据客户需求设计财务顾问或投融资方案,二级分行应立即启动并在业务提交信用审查前完成投行客户的评级、准入、授信和限额管理流程(如有要求)。
(二)尽职调查
1、涉及非信贷融资渠道的投行业务,投行中心派员进行尽职调查;调查报告流程路径一般为:
投行中心操作岗→投行中心营销岗→投行中心投后岗→投行中心总经理或分管总经理→审查审批部门;二级分行或相关营销部门推荐投行业务时,应向投行中心报送业务推荐函。
2、涉及集团内部信贷融资渠道的投行业务,按照信贷
业务规定流程开展尽职调查。
(三)预沟通
1、在进行尽职调查的同时,投行中心预先与集团内投
资(产品)管理部门或代理销售部门就交易结构、资金安排、监管报备等内容进行预沟通;
2、如集团内投资(产品)部门难以满足客户需求,则投行中心可向集团外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交易所、企业等各类机构推荐项目,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未经总行授权我行不得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
(四)信用审查
1、对于通过集团内部非信贷渠道融资的投行业务,投行中心向授信审批部门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2、授信审批部门根据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法律审查意见书(如有)和融资项目评估报告(如有),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审查。
需要集体审议的,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或代理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3、会议审批书(或会议纪要)须比照信贷业务明确投行业务日常存续期管理责任人。
(五)投资审查
1、通过代理投资方式融资的投行业务完成信用审查后,
投行中心向投资(产品)管理部门提交业务尽职调查报告、信用审批书(或会议纪要);2、投资(产品)管理部门主要对交易结构进行审查,并提交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六)前提条件落实
1、投行中心会同业务推荐行(或业务推荐部门)根据信用审查及投资审查要求落实投资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业务相关协议、办妥抵质押登记、资金账户监管等手续;
2、由涉及的融资产品规定的相关部门核准前提条件落实情况。
(七)投资或放款
1、通过代理投资业务渠道融资的投行业务,行内投资(产品)管理部门在确认相关前提条件落实核准后,组织理财资金或代销资金投资;
2、对于要求托管的投行业务,资产负债管理部按照托管协议做好相关资金清算、资产估值等工作;
3、通过信贷渠道融资的投行业务,按照信贷业务规定放款。
(8)收入管理
投行中心直接与客户签署财务顾问协议并统一收取投行收入到省行内部户,原则上按照“谁推荐、谁管理、谁受益”下划二级分行。
下划收入根据对应产品类型核算到指定投行收入科目。
(9)档案监督融资完成后,投行中心收集、整理财务顾问档案及其直接运作的投融资项目档案。
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审核投行中心直接运作投融资项目合同和协议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并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监督,并移交办公室(或档案保管部门)入库保管。
财务顾问档案档案由投行中心移交(或档案保管部门)入库保管。
信贷项目档案按照信贷业务规定监督管理。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一条信用风险管理。
本办法所指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行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不足造成的融资到期偿付风险。
(1)准入管理。
融资性投行业务相关合作机构、融资客户应满足我行准入条件。
其中:
合作机构应纳入了总行合作机构准入名单;融资客户应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我行行业信贷政策,且符合我行相关融资产品的准入要求。
(2)日常存续期管理。
投行中心、业务推荐行(或业务推荐部门)应逐个项目确定日常存续期管理具体人员(下称“投后人员”),其中业务推荐行(或业务推荐部门)投后人员原则上由直接的管户经理担任。
在融资发放后到期前,各投后人员应协同开展现场跟踪检查,检查间隔期一般为6个月;对纳入潜在风险客户、资产质量分类为关注的客户、重点关注客户管理范围的,检查间隔期一般为1个月。
投行中心应组织业务推荐行(或业务推荐部门)做好融资到期催收、督促融资客户落实偿付资金等相关工作,必要时会同运行管理部门冻结融资客户在我行账户资金。
(3)重大风险事件处理。
融资客户或合作机构发生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我行代理投资严重损失等重大风险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管理机制。
业务推荐行(或业务推荐部门)应在第一时间知晓风险信息后的12小时内向本行行长、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投行中心、资产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各相关部门成立风险处理小组,组织形成应急管理方案,投行中心等相关部门按分工落实风险事件处理措施。
(4)风险处置。
风险管理部应及时采取资产保全、诉讼、抵押物处置、债权转让等措施处置风险,最大化降低投资者及我行损失,投行中心等相关部门按分工落实风险处置措施。
(5)以上信用风险管理要求适用于涉及信用风险的代理投资业务。
第二条市场风险管理。
本办法所指市场风险是指在公开市场投资的标准化投资品价格波动风险。
相关业务办理前应优先选择位于总行准入名单前列的合作机构,在交易结构设计过程中应与相关合作机构明确可行的市场风险控制措施。
产品管理部门应加强相关投行业务市场风险监测,督促相关机构按照合同落实市场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条操作风险管理。
定期开展投行业务检查监督,督促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制度办法规定办理投行业务、按照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档案管理。
投行中心应在项目落地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直接运作的投融资项目档案和财务顾问服务档案的归集、整理,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投融资项目档案入库前完整性审查及移交入库保管。
第五条异地业务管理。
我行投行业务主要立足于江西本地,确需办理省外业务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融资客户注册地或投资项目所在地分行签订书面合作协议,重点就尽职调查、存续期管理职责和收益分配等进行明确;
2、合作机构为我行准入合作机构;3、与集团内子公司合作;
4、其他风险可控的业务。
第六章资源配置与考核
第一条省行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加强对投行中心的费用配置与考核激励;按年对投行中心配置绩效工资与营销费用,费用结余部分滚入次年累积使用;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落实投行专职人员绩效工资发放,部分绩效工资与风险情况挂钩实行延期支付。
第二条按照“资源配置与业绩挂钩”的原则,将根据投行中心业务增长、贡献提升增配人员,员工年度评优评先和职业发展纳入省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投行业务关键指标纳入主要前台营销、风险管理、产品管理部门绩效合约联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