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品采购合同最新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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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采购合同最新范文
矿产品采购合同
篇一:
铅锌矿石采购
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BJ2015-05
签订时间:
2015.5.26签订地点:
北京
供方:
北京沃德长兴商贸有限公司需方:
北京昱升嘉合商贸有限公司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质量要求:
1、矿产品中杂石含量≤5%,且不允许有单重超过0.4公斤
的杂石。
2、矿产品中砷(As)含量≤0.02%。
锑(Sb)含量≤0.03%。
二、交付方式:
需方组织运输,供方组织装车,装车费用由供方承担。
三、计量办法:
以需方计量为准,无损耗四、验收、计价办法:
1、双方共同取样、缩分,制成标准样800克左右。
按国标烘干样品并测量含水率。
将烘干后样品分四份,双方各取一份化验,留仲裁样两份。
2、以需方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一方有异议时,可提出仲裁,仲裁费用由提出仲裁方支付。
发生仲裁时以仲裁结果为结算
依据。
每批均由需方出具结算单,双方签字后作为记账凭证。
3、双方共同抽验杂石含量,超过5%时,按实测杂石含量乘以本批矿产品总量扣除相应杂石量。
4、砷、锑含量每超标一项,扣矿产品款10元/吨。
5、干、净矿产品中铅每增加品位1%,货款增加100元/t计算;
干、净矿产品中锌每增加品位1%,货款增加80元/t计算;其它付产品不计价。
五、付款方式:
待供方增值税发票入账后,支付货款95%,余额待下次结算时付清。
六、合同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诉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七、其它:
1、若需方预付货款,供方不得将自产矿产品卖给第三方,否则按照1000元/吨支付违约金。
2、此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07月09日。
3、此合同一式两页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
北京沃德长兴商贸有限公司(盖章):
需方:
北京昱升嘉合商贸有限公司(盖章):
篇二:
矿产品购销合同,样本
篇一:
矿产品购销合同
铝矾土矿石购销合同
签订地点:
三门峡市渑池县签订时间:
2011年6月1日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供应破碎铝矾土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三、货物名称:
破碎铝矾土矿石(以下简称矿石)矿石产地:
交货地点:
乙方指定的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矿石堆场
四、矿石质量要求与供矿数量
1、矿石粒度:
矿石粒度小于25mm的比例为90%以上,矿石粒度在25mm至30mm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矿石质量:
甲方要求供应的矿石al2o3含量≥55%,综合a/s(以下简称
a/s)≥5.7,含硫量≤0.5%,
3、供矿时间:
2011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4、供矿量:
本合同每月的供矿量为40000吨以上(以扣除水份后的净重为准)。
五、矿石购销单位:
1、矿石a/s以5.7为基准价,单价为280元/吨,a/s每增减0.1,单价增减1元/吨,在基准价基础上,a/s增加不限,但a/s减少不得低于5.7。
当矿石a/s≥4时,按月结算,按月加权。
当矿石加权平均a/s≥5.7时,需方可按上述条款支付货款;当矿石加权平均a/s≥5.4时,需方暂预付货款的70%。
由于矿石卸车难以区分,供方认可卸车后矿石不能退货的现实,并承诺所供矿石不合格时不索要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矿石运费等费用),需方也不追究不合格矿石对生产造成的损失(如查获弄虚作假或作弊的除外)。
2、以上单价为合格矿石在双方认可的交货地点的交货价格(含运费、装车费、计量费、乡镇出境协调费;不含资源税、增值税)
3、因政府对矿山治理、公路交通运输的整治、人力不可抗拒的外围因素等影响供矿,只能以合同期内的实际供矿净重进行结算。
六、对不合格矿石处理办法:
1、甲方供应的矿石粒度达不到乙方的要求,乙方按以下条款对甲方进行处理:
(1)甲方所供矿石粒度在25mm至30mm的比例超过10%,超过部分按8元/吨进行扣款。
(2)甲方所供矿石粒度大于30mm的超过规定指标(小于20吨/车超过30粒,大于20吨/车超过50粒),按8元/吨进行扣款。
(3)甲方所供矿石粒度在100mm的矿石,甲方必须自行检出,否则按100元/块进行扣款。
(4)矿石中混入橡胶、煤硝、沙石等杂物,按200元/车进行扣款。
(5)矿石单批次(以5车为一个批次)附水超过8%,除扣除水份外,按矿石净重扣罚5元/吨(合同期内供矿量的综合a/s≥7后,水份超标按实际测得水分扣除,最小按3%扣除,不予处罚)。
2、矿石理化指标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1)单组样a/s的化验结果:
a/s<4或al2o3<52%,不结算,不参与加权平均,不退货,不付运费,不支付货款及任何费用。
(2)al2o3的化验结果:
al2o3含量按合同期内进行加权平均,当al2o3含量加权到≥55%时,为合格矿石,可以结算。
当al2o3含量加权到52%≤al2o3<55%时,al2o3含量以55%为基准,每低1%,矿石单价降低3元/吨。
al2o3含量按合同期内进行加权平均,当al2o3含量加权到<52%时,不结算,不参与加权平均,
不退货,不付运费,不支付货款及任何费用。
3、矿石含硫量如超标,按以下处理(以单组样化验为处理点):
如含硫量大于0.5%(不含等于),乙方对这组矿石按30元/吨进行扣款,但这组矿石如果a/s≥7、al2o3≥55%时,其中a/s、al2o3指标只要一项达到前述
要求,就可以进行参与加权平均。
4、甲方供矿过程中,不得在运输车辆中采用夹心的方式组织铝土著人矿运到乙方堆场,否则当质检部门在同一车上抽查两种颜色以上的矿石时,如前后或内外a/s差值低于2.0时,以低值结算,如前后或内外a/s差值相差2.0以上时,乙方有权对该车矿石作罚没处理,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七、矿石的计量、取样及化验:
1、计重:
矿石重量以双方认可的开曼铝业公司原料磅房出具的磅单为准。
2、取样及破样:
双方委托开曼铝业公司对甲方供应的矿石每车取样,3车组成一个综合样,破碎缩分后形成化验样品。
质检3车取样后,由甲方对这3车样进行上锁封存,每天由质检站组织甲方统一开锁破样,每天开锁破样的时间为:
13:
00---14:
00,17:
00---18:
00,21:
00---21.30,如因甲方未能及时开锁,导致样品不能及时破碎,化验结果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3、样品封存:
甲乙双方共同对缩分好的样品进行(用于成分分析)封存,甲方可以当场取走一份留样,如甲方代表在封存副样时不在现场,视作甲方自愿放弃,乙方取样人员有权继续封存副样,作为复检依据,并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4、检验:
以开曼铝业公司的化验结果为准。
5、复检:
如甲方对开曼铝业公司化验结果有异议,可在化验结果出来后10日内提出复检(超过10日未提出复检视为甲方认可化验结果)。
双方人员共同确认检验批次副样作为检验样,统一检验方法,在双方人员的监督下在原开曼铝业公司化验室做复检,其化验一次有效。
八、结算方式;
1、重量结算:
开曼铝业公司开具矿石磅单中的过磅重量,扣除水份(指附着水)为结算重量。
2、结算批次:
甲方所供矿石按朋为一个结算批次。
3、结算方式:
乙方为保证甲方资金正常流转,甲方所供矿石每2000砘可作为一个预付批次,当矿石加权平均a/s≥5.4时暂预付货款的70%;当矿石加权平均a/s≥5.7时且化验结果已出则预付货款的90%;剩余货款,甲方待达到结算批次后向乙方进行结算(如甲方提供增值税、资源税税票,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确认后款项10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九、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条款擅自变更,必须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否则履约方有权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违约方按上月(初始月按当月)总交易额的20%的违约金赔偿给履约方。
十、其他
1、本合同双方均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而且都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其它各方注意合同中所有免除其义务或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其他各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2、如果需方价格、质量要求、取样、结算方式等有所调整,本合同自调整之日起按新的调整要求执行。
3、本合同有效期:
2011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由双方盖章后生效。
篇二:
矿产品购销合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
陕煤集团神木红柳林矿业有限公司
需方: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生产厂家、数量、金额、交提货时间、地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二、质量要求:
技术标准:
三、交提货方式和地点: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岗站的费用:
五、合理损耗及计量方式: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八、随即物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如需供方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篇三:
矿产品购销合同
矿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
签订地点:
需方:
签订时间:
1、产品名称,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2、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3、交(提)货地点方式:
需方指定地点。
4、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供方承担一切。
5、供方要求:
需方电话后三天内到货。
6、化验标准,方法及提议期限:
若对质量有异议,经双方商议找仲裁资格的化验单位仲裁,仲样作为仲裁依据。
7、结算方式及期限:
结算数以需方实收数和化验分析结果为准,每收到2000/吨结算一次,以50品位235元/干重吨无标价结算,上一度加10元,下一度减20元,46度以下拒收。
8、违反责任:
按《合同法》执行。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
10、合同生效:
双方签字盖章日生效。
11、供方:
发够1000吨预付100000.00元(大写:
拾万元整)货款。
供方签字:
需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篇三:
矿产品买卖合同
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第一条名称、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签订时间:
年月日
第三条交(提)货地点、方式:
供货方仓库或煤场;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由购货方自行联系运输单位,自行承担运输费用;第五条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数量以供货方地磅数为准;
第六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无;
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
由购货方检验人员根据煤质情况安排装车;
第八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每月结算一次;供货方需全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原煤,税率17%,含税单价元/吨)
第九条如需提供担保,可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无;第十条违约责任:
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十二条如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双方协商后,可重新确定价格;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质量检测为到场验货;以购货方检测为准,双方人员监督检查。
当事双方共同取样分析,
每月为一至二批次加权平均计算固定碳、硫含量、水分进行考核。
矸石、顶板夹层必须捡干除净。
2、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供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终止应提前1个月通知购货方,购货方亦应遵守合同,如终止合同应提前1周通知供货;3、如供方所供原煤不符合本合同第1、2、12条要求,购货方有权按合同执行,供货方不得表示任何异议,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遵守;4、本合同传真件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该合同长期有效。
有效时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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