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培训讲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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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培训讲学

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在全国各地有略有差别,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手续,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办理审批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以审批机关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为标志。

  

  第二阶段是工商登记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为标志。

  

  第三阶段是设立后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后,需要前往银行、海关、税务、公安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和其他手续。

  

  一、审批阶段:

颁发《批准证书》

  按照中国法律,从事不同业务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不同的政府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外企不得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其人员不得以办事处人员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不准在住处设置外国企业的标志。

  中国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根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

目前有权审批外国企业办事处的中国政府机关是:

  

  申请文件

  

  不同的审批机关对于设立外企办事处所要求提交的文件会有所不同。

一般地说,设立外国企业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1.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资料:

  

(1)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从事的业务范围;

  (5)首席代表的姓名;

  (6)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1)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帐号;

  

(2)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4.首席代表和其他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

  

  准备简历时应当注意,简历所列的时间必须连贯。

简历不一定要列印在申请公司的信纸上。

  

  5.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外国公司在华设立办事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有关租赁办公室的意向书或者购买房产的证明。

  

  6.外国办事处设立申报表

  申报表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和即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7.外国企业办事处人员申报表

  该表一般由审批机关印制,外国企业或其承办单位可以从审批机关领取。

该表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其姓名、国籍、联系方式及职务等。

  

  8.公司成立证书或证明

  该等文件应为公司成立证书或相应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因该外国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不同而不同。

以香港为例,该等文件为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等记证。

  

  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

有的审批机关还要求申请人将该文件在当地公证,然后由中国驻当地的领事馆认证。

在香港该等檔必须由中国政府授权的师事务所公证。

  

  二、工商登记阶段:

颁发《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外国企业办事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办事处业务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除经济损失外,外国企业会遭受名誉上的损失,对其以后进入中国十分不利。

因此,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十分重要。

  

  根据中国的法律和实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批准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

  2.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3.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制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4.外国企业申请登记办事处的申请书

  5.该外国企业合法的开业证明;

  6.该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

  7.首席代表的委任书;

  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9.外籍人员护照及身份证明的影印件;

  10.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证明;

  11.首席代表的照片若干张。

  

  上述文件之内容和格式与提交给审批机关的文件基本相同。

应当注意,不同地区的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会有所不同,外国企业在申请登记办事处时,应当与当地的承办人或仲介机构具体核实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要求。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将颁发办事处登记证,并向办事处的中外雇员颁发工作证。

办事处成立日期是登记证颁发之日,而不是批准证书颁发之日。

  

  

  三、设立后登记

  

  在领取工商登记证书后,外国企业办事处应该办理以下手续:

  

  1.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机构代码;

  2.银行开户手续;

  3.在海关办理进口办公设备的手续;

  4.在当地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5.在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服务公司办理雇佣中国雇员的手续;

  6.在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外国人员工作许可手续;

  7.在当地公安局办理常驻代表机构备案手续、外国人员长期居留手续和刻印公章手续。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审批和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负担

  

  办事处应当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办事处的雇员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办事处对其雇员的个人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另外,中国的其他税种,如对于合同征收的印花税等常驻代表机构也必须缴纳。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什么应缴纳中国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办事处只是为总机构瞭解市场情况、提供市场资讯、进行业务联络等活动,而没有营业收入或利润,则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如果是中国境内的企业委托办事处在中国境外从事某些代理活动,所有的活动都发生在境外的,办事处的这部分收入也可以不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除中国法律具体列明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收入外,办事处的其他所得必须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

具体而言,办事处有下列收入的,应当在中国缴纳营业税和/或企业所得税:

  

  

(1)办事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

  

  

(2)办事处为其客户(包括其总机构客户)在中国境内负责瞭解市场情况、联络事务、收集商情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由客户按其定额付给的报酬或按代办事项业务量付给的报酬;

  

  (3)办事处在中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从事代理业务,为其他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4)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收入;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办事处,在中国境内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款项无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在中国境外支付,也无论是向办事处还是向境外总机构支付,都应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办事处,为中国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外刊登广告,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如果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以从其总收人中扣除,对这部分收入,也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6)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7)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例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等活动;

  

  (8)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

  

  (9)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计算和缴纳

  

  办事处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应纳税收入,按其收入额计算,其营业税率为5%。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为办事处所获得的利润,其税率为30%,另加3%的地方所得税,同时,应当注意中国存在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实际缴纳的税率往往低于上述规定的33%的税率。

  

  办事处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采用三种演算法:

(1)据实申报法、

(2)核定收入额或所得税征收和(3)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

  

  

(一)据实申报法

  

  凡办事处提供签订的合同、佣金率等全部资料、凭证,并且建有账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其中,境外费用支出部分还能够提供当地会计师证明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按其申报的实际收入额和所得额计算征税。

?

  

  

(二)核定收入或所得法

  

  在下列情况下,经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额或者所得额计算征税:

  

  1.办事处只能提供其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签订的全部合同资料,但

(1)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

(2)所提供的合同涉及同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多项业务,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准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2.办事处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办事处的核定利润率应以业务收入额的10%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所得税。

而对于业务收入额的核定,则以介绍商品成交额的3%核定为佣金收入(业务收入),这项规定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情况。

对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常驻代表机构,按合同协议成交额的15%为业务收入额。

  

  举例说明,某一办事处介绍成交的合同金额为100万元,而合同没有规定佣金数额,那么,依照中国法律,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即佣金数额)为:

100万元X3%=3万元。

  

  

  该办事处的利润数额为:

  3万元X10%=3000元。

  因此,该办事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3000元X33%=990元。

  

  (三)经费换算法

  

  如果办事处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和凭证,从而无法准确申报纳税额的,或者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不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所从事的交易是自营还是代理的,可以按其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

采用经费支出换算方法的审批程序十分严格,必须由办事处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提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准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经费换算法只有在不能照实申报或核定征收的前提下方可采用。

  中国法律规定,凡属由于以下情形之一者,当地税务机关可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对其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确定其收入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意见,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程式,定期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代表机构未能提供有效的合同、协议等凭证资料,正确区分其应税业务活动和不征税业务活动。

  2.代表机构经常与其总机构共同向客户提供各项服务,未能提供有效资料、凭证,正确划分代表机构与总机构应分享的收入额。

  3.代表机构发生其他未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情况。

  上述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的对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税的请示文件中,应附列所涉及的外国企业在本地区以外所设代表机构的情况。

定期上报之前,各地税务机关可先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预征各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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