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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

欧盟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

 2.1欧盟汽车型式认证概述

  欧洲是以欧洲型式批准〔EuropeanTypeApproval〕制度来理机动车辆的。

汽车型式批准就是确认新设计的样品符合专门的性能的技术条件将登记在案作为型式批准的唯一技术条件。

汽车EC指和ECE法规由第三方进展批准并由一实体完成检验、一致性评价和批准。

欧洲各国的整车型式认证批准〔WVTA〕于1998年1月1日起根据整车型式批准指98/14/EC〔70/156/EEC〕〔内容详见附件2〕对乘用车〔M1类〕整车强迫施行于从1999年6月17日根据整车型式批准指2002/24/EC〔92/61/EEC〕〔内容详见附件3〕对摩托车整车强迫施行。

都是由本国的认证机构进展的但则是全欧洲统一的根据的是ECE法规、EC指。

欧洲有两种型式批准体系:

  一种是以欧盟指〔ECDirective〕为根据主要针对整车车辆系统和零部件的批准体系。

根据EEC/ECDirective进展检测和工厂审查经型式批准后可使用e-mark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效劳机构比方德国的TUV、荷兰的TNO、法国的UTAC、意大利的CPA等。

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门如德国的交通理会〔KBA〕。

相关可在欧盟15个合法销售。

  另一种是以欧洲WP29的技术条件要求〔ECERegulation〕为根据的体系主要针对车辆系统和零部件不含整车。

根据ECERegulation进展检测和工厂审批准后可使用E-markE-mark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效劳机构。

E-mark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部门。

相关可在欧洲30个合法销售。

  上述两种原则一样只有极少部内容有差异e-mark较E-mark更为严格。

  型式批准的原则:

  a、样品必须通过相应的检测;

  b、批量消费的必须能保持与已检样品具有一样的质量、规格并能通过相应的检测。

  在欧洲单项的技术指和技术条件允许对某一车型单独的系统进展批准也允许对单独的装置进展认证。

但必须申报适用车型。

整车型式批准的审查主要是确认所要求各系统或零部件均已完成批准并有效。

符合整车要求即可颁发整车型式批准证书。

因此欧盟各国根本是采用先分别进展系统或零部件型式批准再整车型式批准的方式。

  1.主部门及其职责

  欧洲各国的汽车认证主机构是各国的主交通运输的。

以德国为例德国负责汽车认证的部门主要有联邦交通运输部、交通理会〔KBA〕详细认证工作则由TUV等技术效劳机构承当。

在汽车车型认证中的职能和作用概括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制定法律法规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由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过去的技术法规已逐渐被欧盟指所代替联邦交通运输部已由主要起草德国有关法律法规变为主要是参与欧盟汽车认证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协商工作按照欧盟指不断修改完善德国已有的技术法规监视这些法规的落实情况。

同时也负责欧盟指中未规定的车辆的制定工作。

  3.对认证工作及机构进展监

  在对认证工作及机构的监方面主要负责协调各州在汽车认证方面与联邦的关系对主汽车认证的专门机构联邦交通理进展监视理对一些详细负责汽车认证工作的中介机构进展监视和协调。

  4.的平安和车辆的召回

  KBA的技术部门对事故进展评估以发现具有共性的技术缺陷如发现这种缺陷KBA和厂家将共同研究消费者信息或者施行召回。

KBA可以提供用户的和相关信息。

  德国KBA每年处理新车认证及老车新改良认证达14000多个是欧洲车型认证最多的。

在认证程序上主要经过以下步骤:

〔1〕厂商根据法规提出申请;〔2〕技术效劳机构做出评估;〔3〕对厂商的申请与技术效劳机构评估进展评审;〔4〕发型式评估认证书。

  5.技术效劳机构

  欧洲各国的汽车认证技术效劳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效劳机构比方德国的TUV、荷兰的TNO、法国的UTAC、意大利的CPA、西班牙的IDIADA等。

  6.认证流程

  根据欧盟指中的规定车辆消费厂家可以任意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获取整车型式批准〔TypeApproval〕。

以M1类车辆为例:

  第一种方式:

在EEC型式批准时一次性做完好车型式批准指98/14/EC〔70/156/EEC〕的修正本中所规定的各个零部件检验工程〔共计47个工程检验按照相应的EC指进展〕合格后即获得EEC整车型式批准。

  第二种方式:

由厂家在不同的时间内分阶段、分步骤进展所规定的47个零部件工程认证再凭这些工程的认证批准书获取EEC整车型式批准。

  在欧洲一般制造厂家都选择第二种方式进展整车的型式批准而且从某一新车型的开发、试制过程开场就有步骤、分阶段、有方案的进展47项零部件的EC型式批准到可以进入批量消费时就已经完成了47项EC指的型式批准的周确保新车型能迅速地进入。

  在EC轿车整车型式批准中规定需满足的47项零部件EC指中有33项被98/14/EC规定完全等同于ECE技术。

这表示在申请M1类整车型式批准时33项零部件EC指中所包括的汽车零部件假如通过ECE型式批准整车不必按照相应的EC指再进展型式批准。

  COP〔ConformityofProduction〕是指一致性工厂检查主要目的是检查申请者的在量产时其制造工厂是否能确保质量的才能。

  获得E/e-MARK证书时制造工厂需同时通过验证测试及COP〔一致性工厂检查〕才可获得E/e-MARK证书。

欧洲验证法规规定一般两年执行一次COP查核。

  COP执行的方式依验证而有所不同有些必须于获得证书前执行〔如IDIADA〕有些则可先获得证书再由验证安排COP执行日〔如TUV莱茵,TVUNord〕。

  厂商申请型式认证时假设能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检测设备式环境且有相关证明数据〔如仪器校正证书等数据〕则可使用厂商指定的测试〔或实验室〕在验证人员的监视下施行型式认证法规检测。

 

图2-1认证流程图

 

  7.认证标志

  ECE认证标志

  

假设通过ECE法规测试时其验证机构会发给一证书。

上须刻上英文字母大写的E后有一阿拉伯数字并用一圆圈圈起来。

其后的阿拉伯数字即代表其发证。

因其为大写的E故简称为大E。

  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

  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兰;E18—丹麦;E19—罗马尼亚;E20—波兰;E21—葡萄牙;E22—;E23—希腊;E25—克罗地亚;E26—斯洛文尼亚;E27—斯洛伐克;E28—白;E29—爱沙尼亚;E31—波黑;E37—土耳其。

  

EC指标志

  其假设该通过EC指测试时会发给带有一小写e后有一阿拉伯数字的证书外圈用一长方形框起来。

其阿拉伯数字同样代表发证。

一般称之为小e。

  同E标志认证一样﹐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

  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9—西班牙;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7—芬兰;e18—丹麦;e21—葡萄牙;e23—希腊;e24—爱尔兰。

  欧盟各成员国可根据汽车零部件或系统本身粘贴认证批准标志也可以根据该的消费一致性证书予以认可。

而对整车则不粘贴型式批准标志只根据每一辆车所带有的消费一致性证书进展认可注册。

  欧盟理事会机动车型式认证指〔70/156/EEC〔2001/116/EC〕〕

  适用范围

  本指适用于以一个或多个阶段制造的机动车及其挂车以及方案用在这类车辆及其挂车上的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总成的型式认证。

  本指不适用于:

  -单个车辆的认证除非批准该认证的成员国不是按照该国的要求而是按本指来批准有效系统、部件、单独技术总成或不完好车辆的认证

  -与两轮或三轮机动车的型式认证有关的理事会92/61/EEC指中〔3〕条所指的‘四轮车’的认证。

  定义

  -型式认证 指某一成员国证明某一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的型式是否满足本指或附件Ⅳ或Ⅺ中详细列出的单独指的技术要求所采用的规程。

  -多阶段型式认证 指某一或某几个成员国所采用的规程用来证明某一个不完好或多阶段制成车辆的型式〔取决于车辆的完成状态〕是否满足本指有关的技术要求。

  -车辆 指供道路使用的完好的或不完好的至少有四个车轮且设计车速超过25km/h的任何机动车及其挂车不包括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以及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机动机械。

  -根本车辆 指在多阶段型式认证的各个阶段车辆的识别代始终保存的任何不完好车辆。

  -不完好车辆 指为满足本指全部有关要求至少需要再经一个阶段才能完善的任何车辆。

  -多阶段制成车辆 指通过多阶段的型式认证满足了本指全部有关要求的车辆。

  -车辆型式 指至少在附件IIB规定的根本方面无差异的同一类车辆。

一种车辆型式可能含有变型和改型〔见附件IIB〕。

  -系统 指任何车辆系统如:

制动、排放物控制装置、内饰件等它们受某一单独指要求的约束。

  -部件 指一种装置如:

灯具受某一单独指要求的约束方案作为车辆的一部可以于车辆进展型式认证单独指为此做出明确规定。

  -单独技术总成 指一种装置如:

后防护装置受某一单独指要求的约束方案作为车辆的一部可以单独进展型式认证但只能用于某一种或几种规定的车型单独指为此做出明确规定。

  -制造者 指个人或团体他在型式认证过程的所有方面和保证消费一致性方面对认证负责。

该人或团体不一定非要直接参与作为认证对象的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的所有制造阶段。

  -认证 指某一成员国的主当它对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的型式进展型式认证的所有方面负责并负责颁发和〔如适用〕撤消认证证书起到与其他成员国的认证相联络的作用还负责验证制造者的消费一致性安排。

  -检验机构 指被指派作为实验室的机构或团体它代表某一成员国的认证进展试验或检查。

此职能也可由认证本身承当。

  -资料 指本指附件I或附件III中或单个指相应附件中规定的这是申请人要提供的。

  -资料夹 指数据、图样、照片等的总夹或卷宗是申请人按照资料的规定提交给检验机构或认证的。

  -资料包 指资料夹加上所有试验、或检验机构或认证在执行他们的职能过程中加进资料夹中的其他。

  

  〔1〕对车辆型式认证的申请应由制造者向某一成员国的认证提交。

每一份申请均应附有一份附件III所要求内容的资料夹并附有附件IV或XI要求的为每一个适用的单独指所颁发的认证证书;还应准备与每个单独指有关的系统和单独技术总成的资料包以便在认证颁发或回绝之前的整个间认证都能获取。

  〔2〕如任何有关的单独指没有认证证书作为节的减免申请所附的应包括一份资料夹其中包含附件I所要求的与附件IV或XI和附件III第II部〔如适用〕所规定的单独指有关的资料。

  〔3〕在多阶段型式认证的情况下所提交的资料应包括:

  -在第一阶段:

根据根本车辆的完成情况提交对一辆完好车辆所要求的那些资料夹和认证证书

  -在第二和以后各阶段:

提交与当前阶段构造有关的那些资料夹和认证证书以及在制造的前一阶段为不完好车辆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此外制造者应提供他对此不完好车辆所进展的更改和添加方面的详细细节。

  〔4〕对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的型式认证申请应由制造者向某一成员国的认证提交。

每一份申请均应附有一份资料夹其内容在相关的单独指的资料中有规定。

  〔5〕不允许将一种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型式的申请提交给几个成员国。

每一种待认证的型式应提交一份单独的申请。

  

  〔1〕每一个成员国应该

  a〕以下车辆的型式认证:

  -车辆型式符合资料夹中的细节并满足附件IV中规定的各有关单独指的技术要求

  -附件XI中提到的特种车辆型式它符合资料夹中的细节并满足附件XI中有关栏目中规定的单独指的技术要求。

  此过程应符合附件V所规定的规程;

  b〕对根本、不完好或多阶段制成车辆型式的多阶段型式认证只要它们符合资料夹中的细节并满足附件IV或XI中规定的各有关单独指的技术要求但要考虑车辆型式的完成状况。

  此过程应符合附件XIV所规定的规程;

  c〕对某些车辆型式的系统型式认证只要它们符合资料夹中的细节并满足附件IV或XI中规定的有关单独指的技术要求;

  d〕对全部部件或全部单独技术总成型式的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的型式认证只要它们符合资料夹中的细节并满足附件IV或XI为此做出明确规定的有关单独指的技术要求。

  与附件XI或第8〔2〕〔c〕条相关的车辆认证或与附件XI或第8〔2〕〔c〕条相关的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认证还包括根据相关单独指的一些条款中规定的限制或豁免情况认证证书应包括其有效性的限制和批准的豁免并根据附件VII中的条款给予一个特别的认证。

  假如上述〔a〕、〔b〕、〔c〕和〔d〕中述及的资料夹中的细节中指定了附件XI及其附录的相关栏中为特种车辆指定的专门规定在型式认证证书也应当指出这些规定和豁免。

  〔2〕然而假如某一成员现某一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尽符合了段的要求但仍危及道路平安他可以回绝批准其型式认证。

他应马上其他成员国及其会并陈述作此的理由。

  〔3〕每一个成员国应该将他所认证的每种型式的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的型式认证书〔认证书的式样见本指的附件VI和各单独指的附件〕上所有适用部都填写完好此外还应将附于车辆认证书上的试验结果的适用部〔式样见本指的附件VIII〕填写完好并应编写和核对资料包的索引内容。

应按附件VII所述对认证书进展编。

完成的认证书及其附件应送交申请人。

  〔4〕假如被认证的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只有与车辆的其他部件结合在一起时才能实现它的功能或呈现它的独有特性为此只有当这种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同车辆其他零部件〔不是实物还是模拟件〕一起时才能验证它是否符合某一项或多项要求。

因此该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的型式认证范围必须相应地加以限制。

于是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的型式认证证书应包括对它使用方面的限制并说明其安装条件。

在车辆型式认证时应验证是否遵守了这些限制和安装条件。

  〔5〕每个成员国的认证应在一个月内将他已认证批准、认证回绝或认证撤消的每一种车型的型式认证证书〔连同其附件〕的复印件传送给其他成员国的认证。

  每个成员国的认证应按月向各成员国的认证发送他当月对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所作的认证批准、认证回绝或认证撤消的〔包括附件XIII中的细节〕;此外一旦收到另一成员国认证的恳求他应立即向对方发送他曾认证批准、认证回绝或认证撤消的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的型式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或每种型式的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的资料包。

  

  〔1〕批准过型式认证的成员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他能得悉资料包中细节的任何修改。

  〔2〕对型式认证修正的申请只能提交给批准原型式认证的成员国。

  〔3〕对于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的认证如资料包中的细节有变动该成员国的认证应该按需要发布资料包的修正页面每一修正页面都做出标记以便清楚地说明变更的特点和重新发布的日。

也可以发布一份整合的、更新过的资料包版本连同一份详细的更改描绘。

  只要发布了修正页面或整合的、更新过的版本则资料包的索引〔附加在认证证书中〕也应予以修正以说明修正页面的日或整合的、更新过的版本的日。

  此外假如认证证书〔其附件除外〕的资料有任何变更或者自现行认证日以来指的要求有所变更则修正应指定为“扩展〞相应的成员国认证机构必须发布一修正的认证证书〔用扩展表示〕该证书应清楚地说明扩展的理由和重新发布的日。

  假如该成员国的认证发现一个资料包的修正使得有正当理由来进展新的试验或检查则应当其制造者而且只有在成功地进展新的试验和检查之后才发布、2、3分段中提到的。

  〔4〕对于车辆认证如资料包中的细节有变动该成员国的认证应该按需要发布资料包的修正页面每一修正页面都做出标记以便清楚地说明变更的特点和重新发布的日。

也可以发布一份整合的、更新过的资料包版本连同一份详细的更改描绘。

只要发布了修正页面或整合的、更新过的版本则资料包的索引〔附加到认证证书中〕也应予以修正以说明修正页面的日或整合的、更新过的版本日。

  此外假如需要进一步检查或者认证证书〔其附件除外〕的资料有任何变更或者自现行车辆认证之日起针对制止首次投入效劳日的任何单独指的要求有所变更则修正应被指定为“扩展〞相应的成员国认证机构必须发布一修正的认证证书〔用扩展表示〕该证书应清楚地说明扩展的理由和重新发布的日。

  假如该成员国的认证发现一个资料包的修正使得有正当理由进展新的检查则他应当其制造者而且只有在成功地进展新的检查之后才发布、2、3分段中提到的。

应在一个月内将修正的任何送给其他认证。

  〔5〕假如由于资料包中与认证有关的一个或多个单独指已经失效或者因为附件IV部中引入了一个新的单独指使该车辆的型式认证不再有效则批准该认证的成员国的认证应在该车辆型式认证失效前的一个月内将此情况连同相应日或按照旧证书消费的最后那辆车的识别其他成员国的认证。

  〔6〕不因各单独指或本指中的要求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的车辆类型无需修正其认证。

  一致性证书

  〔1〕制造者以车辆型式认证责任者的身份应伴随每一辆按照认证车型制造的车辆不是完好的或不完好的颁发一份一致性证书〔其式样见附件IX〕。

对于不完好或多阶段制成车辆的型式制造者只填写一致性证书第2面上的那些工程那些工程在这个认证阶段作了增添或更改假如适用应将以前各阶段提交的一致性证书附在此证书上。

  一致性证书制造上应防止一切伪造。

此目的应通过带制造者识别标记的彩色图像或水印来防护印在纸上的字迹。

  〔2〕然而为了车辆的征税或注册各成员国可以在会和其他成员国至少三个月后要求把附件IX中没有表达的细节添加到证书中只要这些细节为资料包中明确规定的或可以从资料包通过简单计算导出。

  各成员国还可要求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填写附件IX包含的一致性证书即为了便于主的征税和注册将证书中必要和充分的数据用某些突出的标出。

  〔3〕制造者以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型式认证责任者的身份应在每一套按照认证型式制造的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上粘贴商品名称或商标、型和/或型式认证标志或标志〔假如单独指如此规定〕。

在后一种情况下制造者可以不贴上商品名称或商标和型。

  制造者以型式认证责任者的身份应根据第4〔4〕条条款中部件或总成的使用限制伴随每一套所消费的部件或总成提供这些限制的详细资料并说明其安装条件。

  

  〔1〕只要新车辆带有一份有效的一致性证书每一个成员国就应该根据其构造和功能进展注册、允许其销售和投入地面使用。

对于不完好车辆每个成员国应允许其销售但只要它还没有完成前可以回绝其进展永久性注册和投入使用。

  〔2〕只要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符合相应单独指的要求以及第6〔3〕条的要求每一个成员国就应该允许其销售或投入使用;但是对于那些打算用在全部或部豁免的车辆上、或该指没有包括的车辆上的部件和单独技术总成则不适用。

  〔3〕假如某一成员现某一独特型式的车辆、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尽附有一份有效的一致性证书或作了正确标记仍会对道路平安带来严重危害这时该成员国可以在最长六个月间回绝为这种车辆注册或可以在该成员国领域内制止这类车辆、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的销售或投入使用。

它应立即其他成员国及其会并陈述作此的理由。

假如批准型式认证的成员国对的道路平安危险持有异议则有关各成员国应尽力解决此争议。

会应不断得到情况必要时进展适当的协商以求解决。

  

  〔1〕第7〔1〕条的要求不适用于:

  -供武装、民防、消防和负责公共秩序的用的车辆

  -按照第7〔2〕条认证的车辆。

  〔2〕在制造者的要求下每个成员国可以豁免一个或多个单独指中的一项或多项条款:

  〔a〕小批量消费的车辆

  在这种情况下应把该成员每年注册、销售或投入使用的某种型式系族的车辆限制到不多于附件XII中所示数量。

各成员国每年应把一份这种认证的呈送会。

批准这种认证的成员国应把一份认证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送交制造者指定的其他成员国的认证同时陈述已被批准的豁免的情况。

这些成员国应在三个月内是否同意这些型式认证的车辆在其国内进展注册并其数量。

就按本条〔a〕批准的认证而言只有认证认为有关才运用第3、4、5、6、10和11条的要求。

在按本条〔a〕批准豁免时成员国可能需要一项有关的替代条款;

  〔b〕系列车辆终止

  1.在附件XIIB部中包含的数量限量和一定的限内各成员国可以注册并允许销售或投入使用符合第5〔5〕条规定的型式认证不再生效的那种车型的新车。

  本规定只适用于以下车辆:

  -在欧洲共同体的区域内和

  -带有一份有效的一致性证书此证书在车辆的型式认证仍然有效时已经签发但是这种车辆在该型式认证丧失其有效性之前未曾注册或投入使用。

  这种选择的限从型式认证失效之日算起对于完好车辆应为12个月对于制成车辆应为18个月。

  2.要将段的规定用于某一给定类型的一种或多种车型制造者必须向投入使用的这些车型有关的各成员国主提出申请。

申请必须说明所的技术和/或经济的理由。

  这些成员国必须在三个月内他们是否和承受多少辆有关车型在其国内进展注册。

  与这种车型投入使用有关的各成员国应负责确保制造者遵守附件XIIB的各项条款。

  各成员国每年应把批准豁免的一份及其理由呈交会。

  〔c〕车辆、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由于其技术或概念上的特殊性不能满足一个或多个单独指中一项或多项的要求

  〔d〕在这种情况下成员国可以授予一个限于该国有效的认证但是在这样做的一个月内应把一份认证证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给其它各成员国的认证和会。

与此同时应向会发出申请以允许根据本指授予一项认证。

该申请应伴随一份包含以下内容的:

  -这些技术或概念为会使车辆、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不符合一个或多个相关单独指的要求的理由

  -一份有关平安和环境保护及采取的措施方面的说明

  -可以证明平安和环境保护程度至少与一个或多个相关单独指的要求所规定的程度相当的试验及其结果的说明

  -对相关单独指的修订或新的单独指〔如适用〕方面的建议。

  会应在收到成套后三个月内提交一个初步给3条所指的修委会。

修委会应按照3条规定的程序是否允许该成员国按照本指授予认证。

  只有将想授予认证的申请和初步用成员国的母语转送给该成员国但该成员国可以要求的所有内容采用其母语作为先决条件以便按照3条规定的程序做出。

  假如申请得到批准则该成员国可以签发按本指的型式认证。

此时也应是否对其有效性设置限制〔如时间限〕。

任何情况下这种型式认证的有效不得少于36个月。

  当相关单独指已经采纳了技术进步则已经按照本〔c〕段的规定授予认证的车辆、部件和单独技术总成如符合修订的指成员国应把这种认证转换为普通认证并为所需时间提供必要的考虑例如制造厂更换零部件上的认证标记。

这将包括去除涉及限制或豁免的各个方面以及将所有特殊认证交换为普通认证。

  假如还没有采取必要步骤来采纳单独指按照本段的规定已授予的认证可以根据授予认证的成员国要求按照3条规定的程序做出进一步的而延长有效性。

  〔3〕按照第2段发布的认证证书其式样如附件VI所示它可以不带“EEC车辆型式认证证书〞标题但第2〔c〕中所指的会己批准的情况例外。

  

  〔1〕根据会的建议理事会可以用法定多数在共同体和第三国之间的多边或双边协议的框架内成认由现有指所确定的用于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总成的型式认证的条件或条款以及由国际法规或第三国的法规所确定的规程之间的等效性。

  〔2〕在附件IV的第II部中列出的国际法规与相应单独指的等效性应予以成认。

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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