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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整理内容

法制史整理内容

1、中华法系的源流:

中华法系,是指在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孕育成长的,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以成文刑法典为核心内容,以《唐律疏议》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其法而制定的东亚诸国法律制度的统称。

中华法系空间范围主要是以中国法为母法为核心,还包括东亚大陆,朝鲜半岛,日本列岛,琉球群岛和中南半岛部分地区。

最初的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

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

2、刑起于兵:

(1)、军事纪律---法

(2)、军事审判---法官(3)、战争的残酷血腥杀戮---刑法的惩罚及强制功能(4)、战争与习俗相结合的法的起源

3、天命天罚:

天命天罚思想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受刑罚之人,其行为获罪于天,他们由于不遵天命,违反天理,触怒上帝,使天降罪于他们;第二,执行刑罚的人,是代天行罚;第三,把对神的崇拜与对王室先祖的崇拜连接起来,把最高统治者“王”解释为“帝”的嫡系子孙,从而把神权与王权合二为一。

 武王伐纣后,西周统治者发现像夏商统治者那样仅仅宣称“天命天罚”是不够的,于是,他们就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

“以德配天”的内容是:

敬天、孝祖、保民。

4、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

只有有德的人,才能得到上天的眷顾。

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

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

明德慎罚:

“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该“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使民众服从。

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5、尚书甘誓:

《史记·夏本纪》说,夏帝启征伐有扈氏,战前作了《甘誓》。

传说夏以前君位是禅让制,由大家推举德高望重的人居君位任首领。

启打破这一传统,继承了其父大禹的君位。

他这样做,遭到了维护传统制势力的强烈反对,有扈氏就是反对者之一。

为此启发兵征伐有扈氏,在有扈氏南郊一个叫做甘的地方大战了一场。

战前启作了誓辞,召集六军将领申明大义,因为战争将在甘地举行,这个誓辞就叫了《甘誓》。

6、周礼:

“礼”在夏朝即已存在,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周公是西周初年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在武王死后的摄政期间,深切认识到礼的社会政治作用,因而在立国之初便进行了制礼活动,周公制礼是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损益,融合周族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抽象的精神原则主要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礼仪内容可分为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吉礼是祭祀之礼,古人认为祭祀鬼神、祭祀祖先能给自己带来福祉,故称祭祀之礼为吉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兵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7法的三个含义:

8、宗法制主要内容:

渊源于父系氏族的家长制,经夏商,至周代确立的一种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家长为中心,由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内容:

分封制,嫡长继承制。

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

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

宗法制与分封制:

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9、礼刑关系:

1、礼为法的指导思想,刑受礼的制约。

2、保障礼的实施的刑。

3、积极主动防范于未然,体现教化作用的礼。

4、惩恶于已然的被动的刑。

5、由此导出的德礼为本,刑罚为用思想。

6、刑不上大夫(特权与分封),礼不下庶人(禁止僭越与物质条件的限制)

10、成文法公布:

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

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邓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11、法经: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

《盗法》,惩罚侵犯财产犯罪的法律《贼法》,惩罚侵害人身犯罪的法律《网法》(囚犯),关于审判和囚禁的法律《捕法》,追捕盗贼《杂法》,盗贼以外其他犯罪和刑罚规定的篇目。

《具法》,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当于后世封建法典的《名例律》,类似近代刑法总则部分的内容;《杂法》包括:

六禁、逾制。

六禁:

1、淫禁;2、狡禁:

惩治盗窃官府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政治狡诡行为;3、城禁:

惩治违法翻越城池的行为;4、嬉禁:

惩治赌博;5、徒禁:

惩治私自聚众和群居行为;6、金禁:

惩治官员受贿行为。

逾制:

惩治官员违制僭越享用不该享用的器物服饰的行为。

12先秦与秦的法律形式:

夏朝:

誓---最高统治者的命令 商朝:

训、誓、诰 两周:

仍以王命为主要法律形式,还包括诰、誓、训、命 秦朝:

1律---- 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      2令---君主就一时一事而以命令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         制、诏-----皇帝的命令; 3廷行事---司法判例       4式---朝廷就某一机关工作原则、工作程序而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       5课、程----分别是朝廷颁布、实施的行业性法律规范       6法律解释(法律问答)

13、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是汉代思想家董仲舒以阴阳五行学说和儒家的纲常伦理体系为基础提出来的法律思想。

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重视道德教化。

儒家相信人性本善,经过伦理道德的教育和感化,大多数人能够遵守封建的礼仪制度,循规蹈矩,安分守己,不逾越礼的界限,避免实施犯罪行为。

二是主张宽猛相济。

对于少数冥顽不化的顽劣分子,一味的宽厚教育不能达到效果,必须实施必要的刑罚给予制裁,用刑罚的强制手段作为补充,以有效维护封建的纲常礼制。

三是提倡刑罚适中。

反对轻罪重罚、滥施刑罚的严刑峻法,刑罚的严厉程度要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保持一致,以保证纲常礼制得到维护为目的和标准。

四是贯彻以“仁”为本。

德治思想中,“宽减刑罚”、“慎刑恤罚”是儒家“仁”的观点在法律思想上的重要表现,“仁”最基本的含义就是“爱人”,重视人的生命,因此欲施仁政、实行德治必须减轻刑罚,废除苛法酷刑。

五是倡导以身作则。

当权者、统治者要带头践行道德规范,崇尚道德,注重修养,为普通百姓作出榜样,产生示范带动效应。

六是注重犯罪预防。

预防犯罪是道德教化的直接目的,通过教化强化恪守道德的自觉性,发挥事前预防的功效。

 

14、约法三章:

刘邦攻占咸阳后,为废除秦朝残酷法律制度、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

其主要内容是: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约法三章”在天下未定、民心未附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又在宣布废除秦朝苛法严刑的同时开创了汉代法制。

15、汉文帝改肉刑:

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

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景帝又颁布《垂(音)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16、春秋决狱:

1、董仲舒所提倡2、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中所提倡的精神原则判案,礼法融合2、核心是“原心定罪”,看犯罪动机是否符合儒家精神,以定善恶3、任意枉法和轻刑的双刃剑4、经学到律学。

17、两种五刑:

五刑最早源于有苗氏部落,夏启将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主要的刑罚体系。

奴隶制五刑中除大辟为死刑,其余四种皆为肉刑,并对人体造成不可回复之伤害。

∙墨,又称黥,在受刑者面上或额头刺青,并染上墨。

∙劓,割去受刑者的鼻子。

∙刖,夏称膑,周称刖,秦称斩趾。

斩掉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

有另一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

∙宫,又称淫刑、腐刑、蚕室刑,割去受罚者的生殖器。

∙大辟,即死刑,分为戮、烹、车裂、枭首、弃市、绞、凌迟等。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议))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唐代封建制五刑:

  

(1)笞刑。

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

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

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

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

分绞和斩二等。

18、唐律疏议:

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最早的封建法典,元代定名《唐律疏议》,原名永徽律疏。

《唐律疏议》把法典条文和律学疏议密切结合在一起,律条与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中疏议是对汉晋律学律学的继承和发展,其成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通过疏议对法典条文的阐发,使立法意图完整、清晰地体现出来。

(1)自西汉中期以来,儒家“法令宽简”、“约法省刑”的法律思想取代了法家务求法网严密的思想。

随着正统法律思想的变迁,法典编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逐渐趋于简化、条文越来越简省;至唐代,唐律仅有五百条。

“疏议”在法典正条之外以较大的篇幅,阐发律意,弥补了法典条文简约的不足。

(2)疏议把儒家区别亲疏嫡庶的伦理原则阐述得极为全面,补充了法典条文的不足。

(3)疏议引用儒家经典系统地阐述了身份等级思想,为唐律依据身份来设定权利义务作出了学理解释。

(4)疏议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但为了建立一套能够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其他学派的思想,并将其制度化、法律化。

 

其二,通过以疏议注律,使得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一致。

(1)唐代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不同的法律形式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在调整方法上互有区别,但就其调整对象而言,不同形式的法律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有一些交叉和重复。

疏议以律条为中心,就具体的法律关系,协调律、令、格、式之间的规定,建立起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

(2)作为法典的律,在制定的时候总是力求简约,必然使得一些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统一执行。

疏议以大量的篇幅援引令、格、式,把律文中概括规定的问题具体化,增强了律条的可操作性,又使法律规范整体上有了统一标准。

(3)唐律本身其各篇、各条之间也有相互不一致的情况,但是律文不能更改,只有通过疏议予以统一解释。

 

其三,《唐律疏议》吸收了以往的注律方法,又发展了一些新的方法。

(1)疏议引用大量儒家道德训诫,以解释律条的立法宗旨。

在某些情况下,律条并没有体现儒家精神,通过疏议的阐释,使得律文进一步儒家化。

(2)《唐律疏议》沿用了汉代以来就开始流行的对法律术语的训诂解释,通过对字词含义的说明以及历史源流的考辨,准确把握法律术语的含义。

(3)为了清楚地解释法律规范,疏议引用了一些典型的司法判例。

这些司法判例或是律条没有直接规定的特殊法律关系,或是上级司法机关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决定,它们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参照。

(4)疏议采用了问答式的解释方法。

对于律条没有直接规定而实际生活中却时有发生的法律问题,疏议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加以释意。

(5)疏议在解释法律问题过程中,运用了多种语言表达方式,口语花的解释语言是疏议常用的表达方式之一

19、宋刑统:

宋初沿用《大周刑统》,宋太祖建隆三年颁布《建隆重详定刑统》(编者窦仪),即《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沿用刑律统类的方式,即以刑律为主,把有关敕、令、格、式等分门别类统编于律目之下。

共12篇,并在篇下设门,共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宋刑统》作为普通常法,对盗贼犯罪的量刑规定,比唐律明显加重

20、刺配:

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

(弥补折杖法轻重悬殊的缺陷,但断自新之路)

21、元典章:

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江西行省所修,是由地方官吏抄集的法律文书的分类汇编,分为两集。

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全书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大卷,共六十卷,其编排仿《唐六典》以六部职掌分列法条的体例,对《大明律》有影响。

22、明大诰:

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

 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A明太祖亲审案例汇编B重刑、法外用刑C重典治吏、奸民D大力普及。

23、奸党罪:

在明初“重典治世”思想的指导下,朱元璋为了防止臣下朋比结党、上下内外勾结,在中国法制史上首创了“奸党罪”。

其主要内容主要是:

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运用计谋使犯人逃脱死刑处罚、听凭长官旨意任意增减犯人刑罚、朋比结党、扰乱朝政等,都将予以严惩。

设立“奸党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体制,防止臣下篡权变乱。

但由于“奸党罪”在处刑上具有较大的任意性,这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了方便。

所以,整个明代由于设立了“奸党罪”,使得冤狱大兴,官僚阶层内耗严重,同时也为宦官专权提供了便利。

24、钦定宪法大纲: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中国晚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由明治天皇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

以光绪帝名义颁布。

25、大清新刑律:

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和外患罪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尊长亲属有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

a.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b.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c.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26、会审公廨: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按照1868年《上海洋泾滨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会审公廨名义上中国官府派驻租借的基层法庭,但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内与外国人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审判并操纵判决,这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2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制定背景A“南北议和”的过程中B实现清帝退位、建立共和的迫切要求C明确袁世凯将成为总统D对袁世凯政治人格的不信任E革命党人既斗争又妥协2、内容:

A规定国体为民主共和国、B规定了领土疆界C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私有财产D政体为责任内阁制(总统和国务员为中央行政机关)E规定了临时约法的效力和严格的修改程序3、意义:

A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B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C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D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E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8、六法全书:

❤六法体系:

1、继承、发展清末与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2、法律体系包括制定法、判例、解释例、党规党法、蒋氏手谕等3、❤六法全书:

宪法、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行政法4、另外说法:

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诉、刑诉;或者宪法、民法、民诉、刑法、刑诉、法院组织法5、基本顺应世界法律潮流,力图保存中国固有法律文化,体现了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双重目标。

6、在中华法系的近代转型过程中,以沈家本、梁启超、孙中山和王宠惠等为代表的中国近代法家,推陈出新,会通中西,功不可没7、最终建成中国法律文明史第二个独具一格,门类齐备的法律体系——六法体系8、糟粕的成分也很多

29、中国国家基本法特征:

30、三省:

三省六部:

唐朝中央政府的实际职权由三省六部来掌理。

三省包括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省为中枢决策及最高

出令机关,掌管国家机要;门下省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的审核、封驳;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执行机关。

六部为尚书省所属的六个职能部门,包括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三省六部制既有分工,又有制约,既便于皇帝集权,又有利于提高国家行政效能。

 

31、明清内阁:

明朝:

内阁制在最初时,只是皇帝秘书性质的机构,但很快权力开始上升,成为足以对抗皇权的文官政府代表。

大明万历朝早期是内阁权力极盛的时期,张居正改革让内阁成为政府运转的中枢,而内阁首辅变成为实际上的宰相。

内阁成为明朝的最高决策机构。

清朝:

清朝也有内阁,但是由于皇帝大多勤政,又推崇乾纲独断,导致内阁形同虚设。

清朝雍正时设有军机处,为政府最高决策机构,而军机大臣虽然有一定权力,但是在皇帝大权独揽又勤政的情况下,也常常是“跪受笔录”。

32、六部:

33、郡县制:

商鞅在秦国辅佐孝公进行法制改革,分两次进行。

第一次主要是以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为主,兼及其他;第二次是以废除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为主,兼及其他。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进一步废除封邑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郡县是中央直接管辖的地方机构,长官由国王任免。

秦国在地方进一步完善郡县制的行政管理体制。

郡设守为长官,县设令为长官,皆由国王任免。

34、革命三时期:

一是“军政”时期,是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实行“军法之制”;二是“训政”时期,是为“军政府授地方自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三是“宪政”时期,是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实行“宪法之治”。

35、革命人权:

36、科举制:

唐朝统一全国后,沿用隋朝的做法,废除九品中正制,继承并发展了科举取士制度。

就是由国家设立科目定期组织全国统一考试,按照考试成绩的优劣,录取部分考生,并授以官职。

科举制的实行有利于在较大范围内选用人才,扩大统治基础,同时也为广大贫寒士子晋身仕途提供了形式上均等的机会。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历代王朝,都沿用科举制度,并以其作为选拔人才、录用官吏的主要途径。

37、七科谪:

秦汉时征到边疆去服兵役的七种人(称为七科谪)包括逃犯、赘婿、商人以及三代内经过商的商人后裔。

亦作“七科适”。

西汉战时征派到边疆去服兵役的七种人。

38、市舶条法:

宋朝的<市舶条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海商法,它系统地规定了海外贸易的主管机关、贸易主体、出入境管理、经营许可证以及外商保护制度等内容,它构建了古代海商法的基本框架.

39、根据地土地制度:

1、前期土地法规:

《井冈山土地法》:

⑴A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B以人口和劳动力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⑵极左错误:

A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没收地主土地B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是农民,农民只有使用C禁止土地买卖

2、1929年《兴国土地法》等法规的改进。

A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B其后的《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

“没收一切收租的田地山林”,“随即分配于贫农”。

“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

“富农田地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在贫农群众要求没收时应该没收

3、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A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B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动产和不动产C以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分配没收的土地D原则上承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E不禁止农民的土地出租、买卖等F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4、苏区土地法的意义。

A获得多数人对革命的支持B积累了正反两反面的经验

5、抗日战争时期土地法的调整。

A保护公有、私有土地所有权B关于减租、交租的规定(25%)C废除高利贷和减息、交息

6、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法。

A、1946年五四指示:

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B、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

(1)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

(2)规定了土地改革的具体方法(3)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和合法营业(4)规定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

40、同罪异罚: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贵族士大夫与庶民百姓)。

同罪异罚制度,成为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41、唐律刑事责任能力规定:

(1)15岁以上不满70岁,且不患有废疾或笃疾的,为完 全责任能力者,对所有的犯罪均应承担刑事责任,无减免刑 事责任的情形; 

(2)已满10岁不满15岁,已满70岁不满80岁的,以及 废疾之人,是相对刑事责任能力者,原则上对所有犯罪都应 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宽处罚; (3)已满7岁不满10岁,已满80岁不满90岁的,以及 笃疾之人,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只对律文明确规定的 特定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4)不满7岁和90岁以上的,是基本无刑事责任能力 者,基本不处刑,只有因父亲、祖父犯反、逆罪而缘坐处流刑 发配和收为奴隶的子女,仍需承担责任.

42、共同犯罪:

唐律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其包括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制造犯罪者为首犯,其他犯罪人为从犯,对从犯应比照首犯减一等处罚。

唐律还有区分和不区分首、从犯的若干特殊规定。

43、十恶: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判、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44、连坐和连坐种类:

秦朝贯彻法家重刑理论,实行广泛的株连和连坐制度,一人犯罪,多人受罚。

秦律规定的连坐包括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和职务连坐等。

同居连坐就是指家属连坐。

什伍连坐,是指将五家或十家构成一个联保组织,使人们互相监视,联保组织内若有一人犯罪,其他人必须及时告发,告发者有赏,不告者受罚。

什伍连坐的目的就是使民众相互监视、相互告发,以强化封建统治。

职务连坐,主要是指上下级官员之间的连坐。

比如县尉的会计和县尉所属官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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