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系统安全标准化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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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系统安全标准化检查表

 

煤气系统安全标准化检查表

煤气系统安全标准化检查表编制依据

1.《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

4.《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2005年)

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6.《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7.《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8.《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1991

1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12.《工业企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

13.《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

14.《工业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煤气系统安全标准化检查表

检查时间: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检查组长:

组员: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一般要求

1.1

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5条

1.2

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5条

1.3

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7条

1.4

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8条

1.5

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8条

1.6

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9条

1.7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10条

1.8

应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11条

1.9

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12条

1.10

煤气的生产、回收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13条

1.11

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有点火装置及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需要放散时,一般应点燃。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14条

1.12

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15条

2、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2.1

新建高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00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1.1条

2.2

新建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的地方。

旧有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1.2条

2.3

新建高炉煤气区附近应避免设置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使沟内空气流通,防止积存煤气。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1.3条

2.4

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宜设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离高炉100m以外的地点。

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1.4条

2.5

厂区内的操作窒、仪器仪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1.5条

2.6

新建的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问有良好的通风。

各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问的净距不应少于2m,设备与建筑物间的净距不应少于3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1.6条

2.7

高炉冷却设备与炉壳、风口、渣口以及各水套均应密封严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8

高炉软探尺的箱体、检修孔盖的法兰、链轮或绳轮的转轴轴承应密封严密;高炉硬探尺与探尺孔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9

料钟炉:

——炉顶双钟设备的大、小钟钟杆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料钟与料斗之间的接触面应采用耐磨材料制造,经过研磨并检验合格。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10

——无料钟炉:

——无料钟炉顶的料罐上下密封阀,应采用耐热材料的软密封和硬质合金的硬密封。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11

高炉旋转布料器外壳与固定支座之间应密封严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12

高炉炉喉应有蒸汽或氮气喷头;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13

新建、改建高炉放散管的放散能力,在正常压力下,应能放散全部煤气,高炉休风时应能尽快将煤气排出。

炉顶放散管的高度应高出卷扬机绳轮工作台5m以上。

放散管的放散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在炉台上操作。

放散阀座和阀盘之间应保持接触严密,接触面宜采用外接触。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14

重力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

——除尘器顶端至切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氮气管接头。

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高点应设放散阀。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2条

2.15

常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3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3条

2.16

高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下面的浮标箱和脱水器,应使用符合高压煤气要求的排水控制装置,并有可靠的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

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均应在管理室反映出来;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3条

2.17

各种洗涤装置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

在洗涤器上部,应装有安全泄压放散装置,并能在地面操作;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3条

2.18

洗涤塔每层喷水嘴处,都应设有对开人孔。

每层喷嘴应设栏杆和平台;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3条

2.19

可调文氏管、减压阀组必须采用可靠的严密的轴封,并设较宽的检修平台;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3条

2.20

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3条

2.21

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4条

2.22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煤气压力低于5×102Pa(51mmH2O)时,能自动切断高压电源并发出声光信号的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4条

2.23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4条

2.24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4条

2.25

电除尘器沉淀管(板)间,应设有带阀门的连通管,以便放散其死角煤气或空气。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4条

2.26

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5条

2.27

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5条

2.28

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5条

2.29

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5条

2.30

布袋除尘器反吹清灰时,不应采用在正常操作时用粗煤气向大气反吹的方法;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5条

2.31

布袋箱体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5条

2.32

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人口管道上还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当需紧急停机时,能在1s内使煤气切断,透平自动停车;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6条

2.33

余压透平应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6条

2.34

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6条

2.35

余压透平的启动、停机装置除在控制室内和机旁设有外,还可根据需要增设。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6条

2.36

气密性试验压力

煤气清洗系统的气密性试验压力,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3条

3、焦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3.1

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应在1000m以上,中间应隔有防护林带。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1.1条

3.2

在钢铁联合企业中,焦炉宜靠近炼铁并与高炉组轴线平行布置。

焦炉组纵轴应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夹角最小。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1.2条

3.3

新建焦化厂的办公、生活和卫生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1.3条

3.4

新建焦煤气冷却,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线距焦炉炉体边线应不小于40m。

中、小型焦炉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0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2.1条

3.5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4.1.3及5.1.1.4~5.1.1.6的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2.2条

3.6

新建煤气冷却、净化区内煤气系统的各种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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