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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疫应急预案

鼠疫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鼠疫疫情的监测和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系统应对突发鼠疫疫情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一旦在鼠疫疫情发生和流行时能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鼠疫疫情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鼠疫控制预案》、《新左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左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控制本旗县内的鼠疫疫情。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遵循科学,依靠群众;平战结合,快速反应。

1.5疫情分级

按新左旗疫情分级执行。

根据鼠疫疫情发生的病型、例数、流行的范围和趋势,本预案将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5.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旗内同期有联系的腺鼠疫波及2个苏木区行政区域以上,且进入旗内,疫情复杂,传播迅速,并有进一步扩大蔓延的趋势;或肺鼠疫传播到市区内,在首例肺鼠疫确诊后,6天(一个鼠疫潜伏期)内连续出现5例及以上肺鼠疫病例。

1.5.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在边远、人口稀少的局部地区,发生腺鼠疫流行,在12天内多点连续出现20例及以上病例;或传播到交通便利,人口稠密的地区,疫情有继续扩大的趋势;或出现本地感染的肺鼠疫病例。

1.5.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在边远、人口稀少的局部地区出现腺鼠疫散发,但未传播到交通便利、人口稠密的地区;或出现输入性肺鼠疫病例。

1.5.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在旗内出现动物鼠疫流行;或发现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非法运入,或发生输入性腺鼠疫病例。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2.1.1组织机构

新左旗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鼠疫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根据疫情控制需要,设立监测与疫情处理、医疗救治、新闻宣传、社区防控、检查督导、物资保障等专业组。

监测与疫情处理组由局公卫科牵头,医疗救治组由局医政科牵头,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牵头,社区防控组由局公卫科、局爱卫办和局献血办牵头,检查督导组由局公卫科和局办公室牵头,物资保障组由计财科牵头。

旗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技术指导工作。

2.1.2领导小组职责

(1)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旗卫生系统鼠疫防控工作,制定鼠疫应急预案、政策和措施,统一指挥鼠疫的应急处理,对各镇(街道)应急防控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根据旗内鼠疫疫情发展态势、组织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向旗政府、旗卫生局报告有关鼠疫疫情及应急处置情况。

(4)对各医疗卫生单位鼠疫防控工作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和健康教育。

(6)加强与市级有关部、委、局、办、驻军及相关县(市、区)卫生局的协调和沟通。

2.1.3应急办职责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市鼠疫应急工作。

(2)负责各专业组的协调工作,及时汇总有关信息,做好上报及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3)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起草预案和组织演练。

(4)提出确定和调整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的建议。

(5)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1.4监测与疫情处理组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鼠疫疫情监测。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

(3)负责组织媒介生物控制、消毒、杀鼠灭虫等工作。

(4)确定鼠疫疫区大小隔离圈,参与组织实施鼠疫隔离封锁等措施。

(5)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作出全面的评估。

2.1.5医疗救治组职责

(1)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治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2)组建、派遣医疗应急专家队伍指导和支援医疗救治。

(3)汇总各地医疗救治情况。

2.1.6新闻宣传组职责

(1)按国家、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负责审核并组织鼠疫防控和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发布。

(2)跟踪社会舆论,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

2.1.7社区防控组职责

(1)根据疫情控制需要,提出社区防控指导性意见。

(2)配合监测与疫情处理组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媒介生物灭杀,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

2.1.8检查督导组职责

(1)组织鼠疫应急处置的监督执法工作。

(2)组织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3)负责对各医疗卫生机构法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2.1.9物资保障组职责

(1)负责协调鼠疫防制工作的资金预算的落实。

(2)负责协调应急控制工作中的物资保障。

(3)负责办理有关捐赠事宜。

2.2专家组职责

(1)对鼠疫疫情的确定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

(2)对鼠疫应急防控及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鼠疫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疫情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及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6)承担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医疗卫生单位职责

2.3.1医疗机构

(1)负责鼠疫疑似病例、病例的监测、报告和标本采集工作。

(2)负责鼠疫疑似病例、病例的救治及治疗进展情况的报告。

(3)鼠疫疑似病例就地隔离治疗,确诊后及时转送当地传染病区或市传染病医院隔离治疗。

(4)做好院内技术培训、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外环境污染。

2.3.2院前急救机构

负责鼠疫病例的急救和转运。

2.3.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动物鼠疫和人间鼠疫疫情的监测、报告和分析。

(2)协助医疗单位开展鼠疫病例的血清学、病原学检测。

(3)负责鼠疫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实施疫点、疫区封锁。

(4)做好疫点、疫区媒介生物灭杀、患者污染物消毒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5)负责鼠疫密切接触者隔离检诊、预防性服药的技术指导,必要时开展应急预防接种。

(6)开展鼠疫防治知识的宣传和防治人员的专业培训。

2.3.4市卫生监督所

(1)依法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疫情监测、报告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消毒隔离、个人防护等措施及疫点、疫区防控措施的落实。

(2)围绕疫情处理开展媒介生物灭杀、环境卫生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旗卫生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1.1监测机构

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卫生厅确定的鼠疫监测点。

3.1.2监测内容

(1)常态监测:

在省内没有出现鼠疫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省卫生厅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做好鼠疫疑似病人报告。

(2)非常态监测:

旗内其它地市发生鼠疫动物疫情并出现人间疫情,或旗内发现动物间鼠疫疫情时,各级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不明原因高热病人,急死病人及鼠疫疑似病人的监测和报告,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确诊或排除。

发现有鼠疫染疫或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及其产品非法输入的地区,要开展接触人员中的发热病人主动搜索。

3.2预警

3.2.1预警发布

旗卫生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按照疫情分级标准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告预警。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2.2预警变更与解除

根据鼠疫疫情的变化动态,领导小组在参考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基础上,可向政府提出原发布预警的变更或解除的建议,经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旗卫生局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鼠疫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鼠疫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为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医疗卫生从业人员、镇(街道)公共卫生联络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市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相关信息。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鼠疫疫情或疑似疫情,应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和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接到疫情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宁波市卫生局报告。

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各项防控措施。

(4)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科,接到义务报告人和单位有关鼠疫疫情相关信息的报告,应立即组织核实,情况可疑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

3.3.3报告内容和要求

发现不明原因的高热病人、急死病人及周围环境中出现大量自毙鼠应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分级响应

4.1.1Ⅳ级应急响应

旗卫生局在确认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评估。

根据动物间鼠疫发生地区的污染和疫情威胁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消毒、灭鼠杀虫等卫生处理,限制生产活动;对非法运入的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理;落实鼠疫患者的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检诊、疫点处理等防控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旗卫生局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做出初步判断,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提请宁波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进行技术支持。

4.1.2Ⅲ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应急措施:

旗卫生局接到较大鼠疫疫情的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鼠疫控制临时指挥部,报经宁波市政府批准,宣布疫区,对疫区实施封锁,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同时,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卫生行政管理专家,深入疫点、疫区指导鼠疫疫情控制;必要时报请呼伦贝尔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派遣专家指导和帮助。

旗卫生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旗卫生局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鼠疫疫情的防控工作。

4.1.3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应急措施:

在国务院或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旗政府鼠疫控制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建立鼠疫防控专业组,动员全市卫生部门的力量,全力开展鼠疫疫情的防控工作。

及时收集和分析疫情动态,上报防控工作的效果和进展,当好市政府鼠疫防控工作的技术参谋。

4.2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必需条件是:

传染源及可疑的传染源消除,末例鼠疫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旗卫生局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请旗政府,批准后实施。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旗卫生局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请旗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5后期评估

鼠疫疫情结束后,旗卫生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估,总结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

评估报告上报旗政府和旗卫生局。

6保障措施

6.1物资、经费保障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按各自鼠疫防控工作的职责,储备应急物资,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急救器械、消毒药械、检测设备和试剂、防护器材等。

旗卫生局要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向旗政府提出应急控制经费的预算报告。

6.2组织保障

旗卫生局要重视鼠疫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鼠疫疫情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及应急指挥体系的建设,建立应急救治和应急防疫机动队,确定定点隔离治疗医院。

6.3技术保障

旗卫生局要加强医疗卫生人员鼠疫疫情控制、鼠疫病例诊断治疗、实验室检测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7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旗卫生局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鼠疫防控应急预案。

8附则

8.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旗卫生局负责解释。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锡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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