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xxxx】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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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xxxx】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docx

【xxxx】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

第一条【xx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为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宣传推介行为,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

第二条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关于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方面的规定,对宣传推介的内容、形式等负责。

第三条公司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其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公司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四条公司所制作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先由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内部制作、检查,再经公司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审查,出具合规意见。

第五条宣传推介材料由公司自行制作使用的,公司对宣传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宣传推介材料内容包括:

(一)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私募基金的投资信息: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私募基金的募集期限:

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私募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私募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

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私募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

(九)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十一)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私募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以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公司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私募基金业绩和公司的管理水平。

第九条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私募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私募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私募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十条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公司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公司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私募基金的具体情况。

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规定的必备内容的风险提示函。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全体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恶意贬低同行;

(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四)海报、户外广告;

(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八)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及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以不当方式进行私募基金推介宣传募集的,应按照公司相关奖惩制度予以惩处,造成公司损失的,还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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