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标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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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标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安全生产2021年行政执法标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安全生产20XX年行政执法标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标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XX年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XX〕15号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平稳、趋于好转的势态,但形势仍然严峻,事故总量依然很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安全管理不严不实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比较突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大力推进“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把“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做实做细,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近期影响较大的事故案例兰州石化公司闪爆着火爆炸事故20XX.01.07当日17时30分,中石油兰州石化303厂装置连续三次发生爆炸,火势较大,造成5人失踪,1人重伤,5人轻伤,9人留院观察。

消防总队接警后,迅速调集兰州、白银两个支队的37台消防车、284名消防官兵奔赴火场,同时调集消防坦克等特种器材投入救援。

经初步分析,事故是由于裂解碳四罐泄漏,致使现场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呲出的可燃气体产生静电,引发爆炸着火。

20XX.11.21矿难事故黑龙江新兴煤矿瓦斯爆炸秦皇岛抚宁骊骅公司淀粉四车间燃爆事故20XX.2.24凌晨,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公司新兴煤矿一声沉闷声响后,导致自20XX年来我国遇难人数最多的特大煤矿事故。

事故共造成108人死亡,63人受伤当日16时许,淀粉4号车间包装工段发生燃爆事故,事发时调集16台消防车、80名官兵迅小煤矿事故频发的同时,为何装备精良国有大矿也难幸免?

采掘布置不合理、井下现场管理和劳动组织混乱、超强度组织生产、通风系统复杂、抗灾能力弱、应急预案不完善等问题,反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彻底,是一起责任事故速赶赴现场救援。

事发现场共有107人,其中39人平安,已有19人死亡,49人受伤,其中8人伤势较重,三层楼高的整个车间几乎全部坍塌,机器已经全部毁坏。

现场初步分析,安全事故不认企业大小,也不论民营国企,“一视同仁”,哪里防范疏漏它就在哪里肆虐事故原因可能是车间粉尘爆炸所致。

1“安全生产年”重点——关键词“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核心内容高度重视预防工作,强化事前预防,完善事故防范工作机制“加强监管”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各级相关部门的职责通过强化监管措施予以推进解决生产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如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需要把握的重点“三项行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三项建设”“落实责任”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和保障从国家到地方,从综合监管部门到负有安监职责的行业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建设、运输等企业和单位,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问题是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显著特点“三个突出”突出预防为主,着力做好事故防范突出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突出落实责任,严格安全问责制度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三个加强”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提高人员安全素质加强安全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加强组织协作,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总体运行机制政府监管与指导专项监督管理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指导管理的职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发展企业实施与保障员工权益与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中介支持与服务2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责任对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这项制度包括3项内容1.政府责任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监管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违法责任的追究2.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事故责任主体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人员3.中介机构责任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处罚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停产停业整顿3.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结果)构成犯罪—刑责尚不够刑责—罚款或行政处分设定11种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1.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由有关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3.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94条刑法中关于涉及安全事故犯罪的规定

(1)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3)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5)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6)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7)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9)交通肇事罪(第133条)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主体法)亦庄宪法(根本大法)标准化法相关法律安全生产专门法律国际公约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相关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刑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执法标准政策规范性文件安全操作规程行政法规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标准框架安全生产许可与备案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管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管理制度与组织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安全培训安与全人员资质检与查安全隐人员资安患排查全生生产质会议产培治训理安全生产投入与设备设施管理应急救援与事故管理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业现场与相关方管理危险化学品与重大危险源管理职业健康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其它监督查事项第1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与备案项目

(一)危险物品相关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许可主要针对三类六种生产企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目前未实施)煤矿非煤矿危化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易制毒化学品许可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市局)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应急预案备案(涉及安全生产许可单位)4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与备案项目

(二)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设施验收(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审查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备案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备案(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

(1)企业依法提出申请是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不申请不发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2)受理申请及审查颁发管理机关决定是否受理和审查。

审查两种形式1)形式审查:

颁发许可证管理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的齐全、真实、合法,进行检查核实2)实质性审查:

形式审查后,颁证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对申请文件、资料和企业实际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实地审查或核实(3)决定经审查或核实后,颁发管理机关可依法作出决定1)企业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决定颁发许可证2)企业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决定不予颁发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一)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二)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无证非法擅自生产3种情况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持证企业1)从未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2)已经申请领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再予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是违法的(3)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以无证非法生产论处(4)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3)被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5)在规定期限内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5行政处罚的种类5种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注意:

(1)没收违法所得不仅指货币收入,只要是非法取得的货币收入、财物或资产,一律应当作为违法所得而予以没收

(2)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在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后,企业不得继续进行生产,必须停产整改机关进行复查后,可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可以决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2)经整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申请颁发管理3)企业不进行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第2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决策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件,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基本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不保证安全资金投入,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导致事故,构成犯罪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尚不够刑事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罚款<20万元

(2)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20万元≤罚款<万元5)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三)(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对从业人员因事故伤亡依法应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罚款<10万元(4)主要负责人在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1)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2)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3)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4)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调查案例某省总工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采取问卷方式调查本省1000家不同规模企业、5000一线员工,调查显示:

(1)有80%以上的中小民营企业没有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抽样调查的l000家企业中近三分之一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文秘、财务等人员兼任车间一般不设有专职安全员(3)四成左右的企业管理和安全工作由不同的领导负责管生产不管安全的现象非常普遍(4)实地调查的56家企业中基本上都没有设置班组安全员更没有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1.高危行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法行政处罚2.其他行业根据从业人员数量责令限期改正(1——300)强制性规定超过人逾期未改正的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罚款<2万元或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选择性规定——在300人以下可不设专门机构,应配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3.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罚款<2万元1.安全生产会议第3章安全生产培训与人员资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72.安全生产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对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培训时间要求

(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12学时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2)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16学时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根据工作性质对其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6)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安全培训时间要求新上岗人员岗前培训时间≥24学时高危行业新上岗人员培训时间≥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20学时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23条第1款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比较特殊,并且存在较大的危险性,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安全素质应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必须对他们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并且取得相应资格。

83.人员资质要求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项目名称执法标准违法行政处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法》第23条第2款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经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称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高危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上岗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罚款<2万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第4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1)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5)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2)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3)企业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6)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4)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7)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9(8)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事故隐患整改治理

(一)

(1)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9)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整改治理

(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三)(3)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4)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1)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2)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1)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2)在接到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3)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审查

(1)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2)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包括:

1)治理方案的内容2)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第5章安全生产投入与设备设施101.安全生产投入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企业的安全投入普遍不足,“安全欠账”严重。

一些企业不3个方面的严格规定能正确处理效益与投入的关系,结果是安全技术装备陈旧落后,不能及时予以维护、更新,安全生产的“硬件”疲软,从而导致大量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以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为基础进行计算。

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的安全资金数额,就是企业应投入的资金标准必要条件之一安全资金投入主要包括:

企业的安全设备及日常维护费用,安全教育培训费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有关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费用等

(2)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1)按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资金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设备设施管理项目名称执法标准违法处罚(3)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追究安全设备合标要求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3)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罚款<20万元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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