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奶采购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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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奶采购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生奶采购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方:
卖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生乳原材料采购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一.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自愿签署并达成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补充协议、通知书、确认书等以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一.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一.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符合最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的生乳、以及生乳的检验等有关文件及其他材料。
一.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生乳质检报告、农药残留报告、兽药残留报告,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一.5“生乳”系指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产犊后七天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应用作生乳。
生乳在这里特指未添加任何物质的生鲜牛奶。
第二章购销时间与数量
二.1购销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2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合格的生乳,购买量_____公斤/天。
根据季节或生产情况变化,每天允许_____%的浮动。
二.3买方如因扩大生产规模等而需合格生乳,买方应提前_____天通知卖方,卖方予以供货。
与交货有关的费用:
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以及检验费等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三章计价标准
三.1以优质优价为原则,生乳价格由基础价和附加价两部分组成。
三.1.1基础价格:
以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观指标和细菌指标为基础,且不含抗生素,生乳_____元/公斤(以省原料奶价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公布价为准)。
三.1.2附加价格
1)以现行国家标准为基础,脂肪含量每增加0.1个百分点,在基础价格上增_____元/公斤,最高不超过_____元/公斤。
2)以现行国家标准为基础,蛋白质含量每增加0.1个百分点,在基础价格上增_____元/公斤,最高不超过_____元/公斤。
3)细菌指标≤20万/ml,在基础价格上增_____元/公斤。
第四章价款支付
四.1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4.2条约定在支付货款前两日,向买方公布并核对结算货款的相关数据。
四.2买方应按照结算单按月支付货款,即当月结算付清上个月的货款,具体支付货款日期为每月的_____日到_____日,买方将货款拨付到卖方指定银行账户内。
四.3卖方应在收到货款后,向买方开具等额的发票。
第五章技术规范及标准
五.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与最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相一致。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或技术规范说明不明确,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五.2卖方供应的生乳货源必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五.2.1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应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符合其它有关生鲜乳收购站管理的规定。
五.2.2卖方自产的,卖方应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和其他规定。
五.3生乳技术指标如下:
五.3.1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乳白色或微黄色。
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
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乳固有的香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呈均匀一致液体,无凝块、无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异物。
五.3.2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冰点a,b/(℃)
-0.500~-0.560
GB5413.38
相对密度/(20℃/4℃)≥
1.027
GB5413.33
蛋白质/(g/100g)≥
2.8
GB5009.5
脂肪/(g/100g)≥
3.1
GB5413.3
杂质度/(mg/kg)≤
4.0
GB5413.30
非脂乳固体/(g/100g)≥
8.1
GB5413.39
酸度/(ºΤ)
牛乳b
羊乳
12~18
6~13
GB5413.34
a挤出3h后检测。
b仅适用于荷斯坦奶牛。
五.3.3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五.3.4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五.3.5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限量[CFU/g(mL)]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
≤
2×106
GB4789.2
五.3.6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五.3.7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五.4如果提供货物与许可证不符或超范围提供,或由于其他原因卖方提供的货物不能通过买方质检机构验收,买方有权提出更换或(和)向买方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并提出诉。
五.5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章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六.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六.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六.3除了合同标的物本身以外,合同条款5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原件及复制件)还给买方。
第七章交货验收
七.1在交货前,卖方对货物的质检、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交与买方出厂检验合格证、生乳质检报告、农药残留报告、兽药残留报告,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定价的最终检验。
七.2买方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会同卖方检验人员对生乳的生产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但并不代替或解除卖方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七.3买方应在48小时内对货物进行入库检验,并出具生乳质检报告、农药残留报告、兽药残留报告,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定价的依据。
如果买方逾期未进行验收检测,视为承认卖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作为定价的依据。
七.4如果买方检测报告与卖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相符时,买方应在12小时内通知卖方并确定共检日期,如果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共检,视为已同意买方入场检验的结果。
买卖双方共同检验的结果作为最终检验结果并作为定价、所赔依据。
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七.5检验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共检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七.6如果发现质量、各种检测报告、数量或三者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对此买方具有选择权,在质保期前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七.7在共同检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买卖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七.8买方验收机构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对货物进行验收,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不会因为货物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第八章包装或贮存容器
八.1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感染或变质,并保证货物能够经受短途运输。
八.2贮存容器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感染、变质或其他后果的,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运输
九.1卖方负责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输到双方约定的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费。
第十章保险
十.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生产、运输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卖方应负责进行全面保险并承担保费。
第十一章保证
十一.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最新鲜、当天出产的、未添加过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测指标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十一.2卖方保证不销售下列生乳给买方。
十一.2.1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未经检疫的奶牛生产的生乳。
十一.2.2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十一.2.3使用抗菌素类药物期间或停药后7日内产的奶或是有抗生素类药物残留的奶。
十一.2.4患乳房炎、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及其它传染病的奶牛产的奶。
十一.2.5掺杂使假、变质、有异味和被污染的奶。
十一.2.6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奶。
十一.2.7超过2小时未冷藏生鲜乳。
十一.2.8其它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奶。
十一.3卖方应保证提交的出厂检验合格证、生乳质检报告、农药残留报告、兽药残留报告清楚和正确,如有不准确或不完整,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日内进行更改或重新提供。
十一.4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买方签发接收通知书之日起算天。
十一.5在质保期间,如果因为卖方原因造成货物有缺陷或不能满足合同规定,买方有权提出索赔。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十一.5.1在买方提出索赔之后,卖方应尽快对货物进行更换并承担全部费用。
十一.5.2如果卖方对索赔有异议,应在收到买方索赔3日之内提出,双方进行协商。
如卖方在此期限之前没有答复则被视为接受索赔要求。
十一.5.3卖方应在接到索赔要求后4日内对货物进行替换。
替换的期限,除买方同意的期限外,不得超过7天。
十一.6质保期内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及时免费退换有缺陷的货物,卖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十一.7卖方应当确保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饲料、兽药、添加剂、检疫、免疫、消毒、生产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生产、养殖现场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
十一.8买方检验员在卖方制造场所进行检验时,卖方有责任提供给买方检验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告知其潜在的危险。
如果检验员认为工作环境不安全,检验员可以不履行其工作。
第十二章索赔
十二.1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1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或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十二.1.1卖方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退换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买方停工费、和退换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十二.1.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对货物进行折价。
十二.2卖方按照买方要求或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上个月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不足以赔偿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
十二.3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条款第11条完成货物的更换或补充发货,卖方应按本合同条款17条的规定负担迟交货罚款。
第十三章通知
十三.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向卖方发出通知,在合同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卖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发送到买方指定地址,此通知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1.1本合同项下买方要求的货物供应需要量;
十三.1.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十三.1.3交货地点或交货时间;
十三.1.4卖方提供的服务。
十三.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
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2天内提出并须征得买方同意。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电子邮件或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
电报、电传、电子邮件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第十四章合同修改
十四.1除了合同第13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第十五章分包和转让
十五.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分包或转让。
十五.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部分,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卖方与其分包人对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五.3分包人仍应承担本合同条款中对卖方义务的约束。
第十六章卖方履约延误
十六.1卖方应按照合同或通知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十六.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延期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十六.3除了合同条款第20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16.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1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