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播电视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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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广播电视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2008年2月28日)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意识,在干部队伍中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良好氛围,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促使干部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即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领导干部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细则
(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二)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四)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六)从重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2.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问责的反映渠道
1.省委、省政府、国家广电总局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2.省广播电视局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3.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4.其他各部委办厅局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6.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7.新闻媒体的报道;
8.其他渠道反映的。
通过以上反映渠道有本实施细则(三)规定情形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向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提出书面建议。
(八)由省广播电视局党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局纪检监察部门、人事处、计财处及有关单位组成局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
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
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九)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十)调查终结后,由省广播电视局党组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十一)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十二)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三)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由局行政问责办公室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十四)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省广播电视局党组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
(一)局机关各处室、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的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省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
(二)本实施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行政审批权的处(室)、单位(部门)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
其他有服务项目的处(室)、单位(部门)也要根据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
(四)凡实施行政审批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处(室)、单位(部门),要向社会和公众公示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处(室)、单位(部门)的职能状况。
(五)有关处(室)、单位(部门)要在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将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备案事项,采取发布公告、互联网上公布、建立电子触摸屏、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六)局机关各处室、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规范服务行为,接待办事和来访,要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七)局机关各处室、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的管理部门应该履行8项工作承诺:
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三、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服务对象到局机关各处室、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的管理部门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
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本实施细则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有关处(室)、单位(部门)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三)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窗口处(室)、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的身份,接受监督。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相关处(室)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科(室)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单位其他科(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四、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一)局机关各处室、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的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
(二)本实施细则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有关处(室)、单位(部门)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三)限时办结范围包含:
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有关处(室)、单位(部门)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局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五)有关处(室)、单位(部门)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六)局机关各处室、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五、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或者搞假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关处(室)、单位(部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处(室)、单位(部门)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违反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处(室)、单位(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处(室)、单位(部门)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2.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3.在规定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
(三)对于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及时办结或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处(室)、单位(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处(室)、单位(部门)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的;
3.对于不属于处(室)、单位(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处(室)、单位(部门)办理而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
4.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未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求得谅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