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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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附件
附件2: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
调频、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地区电网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自备电厂有上网电量的以上网电量部分承担辅助服务费用。
新建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网留电厂暂不参加补偿与分摊。
第四条西北区域内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
电力调度机构依照本细则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基本调峰:
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率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100%-50%额定出力,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100%-0额定出力。
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在电网安全和供热受到影响时,应通过购买辅助服务等方式适当参与调峰。
(二)基本无功调节:
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有偿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调停备用、有偿无功调节和黑启动等。
(一)一次调频:
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由于目前西北电网机组一次调频性能差异较大,承担该项服务义务不均,为改善全网频率质量,促进发电厂加强一次调频管理,将一次调频确定为有偿服务。
(二)自动发电控制(AGC):
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调度自动控制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三)自动电压控制(AVC)是指在自动装置的作用下,发电厂的无功出力、变电站和用户的无功补偿设备以及变压器的分接头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进行自动闭环调整,使全网达到最优的无功和电压控制的过程。
本办法规定的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仅指发电机在规定的无功调整范围内,自动跟踪电力调度指令,实时调整无功出力,满足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控制要求所提供的服务。
(四)有偿无功调节:
发电机组在迟相功率因数小于0.85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小于0.97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以及发电机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时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五)有偿调峰分为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
深度调峰是指燃煤火电机组有功出力在其额定容量50%以下的调峰运行方式。
启停调峰指并网发电机组由于电网调峰需要而停机(电厂申请低谷消缺除外),并在72小时内再度开启的调峰方式。
(六)旋转备用:
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并网机组通过预留发电容量所提供的服务,且必须能够实时调用。
(七)调停备用:
燃煤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指令要求超过72小时的调停备用。
(八)黑启动:
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自维持或快速切负荷(FCB)能力的发电机组(厂)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九)稳控装置切机服务:
因系统原因在发电厂设置的稳控装置正确动作切机后应予以补偿。
第八条第一调频厂和跨省调峰补偿在西北电网辅助服务跨省补偿办法中规定。
第九条对于机组因供热、防冻等要求造成被迫开机的情况,将一律不参与调峰和备用补偿。
第三章提供与调用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技术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二)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三)配合完成参数校核,并认真履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结果。
(四)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电力调度机构可不定期组织对发电厂辅助服务能力进行测试,检查其辅助服务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公布测试结果。
测试结果达不到基本技术性能要求指标的发电厂需接受考核。
第十一条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辅助服务的调用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发电机组特性和电网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保证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根据“按需调用”的原则组织、安排辅助服务。
(二)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计量,统计考核和补偿的情况。
(三)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统计等情况。
(四)及时答复并网发电企业的问询。
(五)定期将辅助服务的计量、考核、补偿统计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第四章考核与补偿
第十三条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对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
当并网发电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时需接受考核;当并网发电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被调用或者达不到预定调用标准时需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对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实行打分制,按照分值计算相应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一次调频服务补偿:
各电厂一次调频服务补偿按照动作积分电量月度平均合格率进行补偿。
一次调频积分电量:
电网频率超出50±0.033Hz(水电机组按50±0.05Hz计算)时起到恢复至50±0.033Hz(水电机组按50±0.05Hz计算)时止,实际发电出力与起始实际发电出力之差的积分电量,高频少发或低频多发电量为正值,反之,高频多发或低频少发电量为负值。
机组当月一次调频积分电量为当月每一次电网频率超出50±0.033Hz(水电机组按50±0.05Hz计算)时一次调频电量的代数和。
一次调频月度平均合格率:
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月度总实际积分电量与理论月度积分电量之比的百分数。
(1)火电、燃气机组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不小于60%。
(2)水电机组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不小于70%。
月度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在满足上述条件情况下进行补偿,按照每高出1%补偿5分。
第十六条有偿调峰服务补偿
(一)深度调峰根据机组实际发电出力确定。
由于发电机组自身原因造成出力低于基本调峰下限的不予补偿。
深度调峰计量以发电机组为单位。
(二)提供深度调峰服务的燃煤火电机组,按照比基本调峰少发的电量补偿。
少发电量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
>P)
其中
为基本调峰系数50%,
为机组额定容量,P为机组实际有功出力。
火电机组按少发电量每万千瓦时补偿3分。
(三)常规燃煤发电机组按调度指令要求在72小时内完成启停调峰,每次按启停机组容量每万千瓦补偿20分;燃气机组按调度指令要求完成启停调峰,每次按启停机组容量每万千瓦补偿0.1分;水电机组按调度指令要求启停机,每次按启停机组容量每万千万补偿0.02分。
第十七条旋转备用服务补偿
(一)对火电以及承担西北电网系统备用的水电机组提供旋转备用进行补偿。
(二)火电机组旋转备用供应量定义为:
因电力系统需要,当发电机组实际出力低于最大可调出力高于50%额定出力时,最大可调出力减去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在该时间段内的积分电量,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1.机组实际出力大于70%额定出力,低于最大可调出力的,燃煤火电机组按0.1分/万千瓦时补偿。
2.机组实际出力大于50%额定出力,低于70%额定出力的,燃煤火电机组按0.5分/万千瓦时补偿。
(三)燃气、水电机组实际出力低于70%额定出力时,额定出力的70%减去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在该时间段内的积分,按0.001分/万千瓦时补偿。
并网发电机组在运行当日由于电厂原因无法按调度需要达到申报的最高可调出力时,当日旋转备用容量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
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仅限于提供调频、调联络线服务时予以补偿。
(一)AGC补偿按机组计量。
(二)可用率补偿:
月可用率达到98%以上,每提高1%
补偿0.5分/万千瓦。
(三)调节容量补偿:
按日统计AGC机组的实际最大出
力和最小出力,计算调节容量,按0.02分/万千瓦补偿。
(四)贡献电量补偿:
AGC每次下发调整指令期间贡献电量为实际功率与初始功率差值(实际功率与AGC指令目标功率同向为正,反向为负)的积分值,按日统计机组AGC投运期间贡献电量累计量(每次贡献电量代数和)。
贡献电量累计值为正时,火电机组按3分/万千瓦时补偿,水电机组按0.5分/万千瓦时补偿。
第十九条自动电压控制(AVC)
(一)AVC补偿按机组计量。
(二)装设AVC装置的机组,若AVC投运率达到98%以上,且AVC调节合格率达到99%以上,按照补偿电量0.01分/万千瓦时。
补偿电量=
式中,K为机组实际AVC调节合格率;
为机组容量(万千瓦);
为机组AVC投运时间,单位为小时。
第二十条有偿无功服务补偿
根据调度指令,发电机组通过提供必要的有偿无功服务保证电厂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或者已经按照最大能力发出或吸收无功也无法保证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时,按发电机组比迟相功率因数0.85多发出的无功电量或比进相功率因数0.97多吸收的无功电量,以及机组调相运行时发出的无功电量补偿,无功电量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P为机组有功出力,Q为无功出力。
积分开始及结束时间t1,t2以电网调度机构EMS系统数据及相关运行记录为准。
火电机组按1分/万千乏时补偿;水电机组按0.5分/万千乏时补偿。
第二十一条调停备用服务补偿
燃煤发电机组在停机备用期间,每天按0.5分/万千瓦补偿。
第二十二条黑启动服务补偿
黑启动服务用于补偿弥补发电机组用于黑启动服务改造新增的投资成本、维护费用以及每年用于黑启动测试和人员培训的费用。
具备自启动、自维持或快速切负荷(FCB)能力的发电机组应自行申报并提交具备国家认证资质机构黑启动能力检验报告,并且每年做一次黑启动实验,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对调度机构按照电网结构指定的黑启动机组按水电机组5分/月,火电机组10分/月,全厂最高30分/月。
待条件具备后以市场竞价方式确定黑启动服务。
第二十三条稳控装置切机补偿
系统区域稳控装置动作减出力或切机后,按每万千瓦补偿20分/次。
为提升本电厂送出能力的稳控装置所切机组不予补偿。
第五章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调用的情况进行计量,以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共同认可的计量数据及调度记录等为准。
计量数据包括电能计量装置的数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记录的发电负荷指令、实际有功(无功)出力,日发电计划曲线、电压曲线、电网频率等。
第二十五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各有关电力企业建设相应技术支持系统。
技术支持系统主站设在电力调度机构,进行计量、统计等,并据此进行相关结算。
发电企业应设立子站,进行查询与信息反馈。
第二十六条遵循专门记帐、收支平衡、适当补偿的原则,全网统一标准,按调管范围对辅助服务调用情况进行统计、计算,分省平衡、结算。
第二十七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全部并网运行管理考核费用;《西北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上述费用减去辅助服务补偿所需总金额的差额部分由各省(区)内发电企业按照电量的比例进行分摊。
计算公式如下:
第i个电厂需要承担的分摊费用计算公式为:
式中,
等于月度辅助服务补偿所需费用差额;
为第i个电厂月度上网电量;
N为当月上网发电厂的总数。
Ki为第i个电厂的分摊系数,其中:
纯凝火电厂为0.8,有调节能力的水电厂0.8,热电联产火电厂为1.0,无调节能力的水电厂1.2,光伏电站为1.3,风电场为2.0;
如考核费用大于补偿费用,Ki取值为1。
辅助服务补偿所需总费用与并网运行管理考核总费用依照并网发电企业并网考核与辅助服务补偿分值计算,每分对应金额均为1000元。
则某并网发电企业结算金额=1000×(∑有偿辅助服务补偿分数-∑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数)+分摊费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其直调发电厂(站)辅助服务补偿的评分工作。
各省(区)电力调控中心负责本省(区)电网内全部发电厂(站)考核、补偿分值汇总和分摊计算工作。
各省(区)调度机构将本省(区)电网内各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辅助服务补偿分以及纳入辅助服务补偿的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等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并计算出各电厂考核补偿结算金额。
第二十九条考核补偿结算金额按月统计、核对,在下月电费结算中兑现,月结月清,过期不追溯。
自备电厂若当月上网电量不足扣罚考核电量,剩余部分记账顺延至次月结算,年度结清。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其直调发电厂及所属地区调度调管电厂的辅助服务补偿评分工作,并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向并网发电厂披露上月各直调电厂及所属地区调度调管电厂并网考核与辅助服务补偿统计情况明细。
并网发电厂对考核情况有疑义,应在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
电力调度机构经核查后,在接到问询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并网发电厂经与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能源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各省(区)电力调控中心应于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调管电厂并网考核与辅助服务补偿结果和明细报西北电力调度中心,西北电力调控中心负责统一分摊计算。
第三十二条西北电力调控中心于每月第1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本省(区)电网内发电厂运行管理考核与辅助服务补偿情况明细清单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本形式报西北能源监管局,西北能源监管局于每月第20个工作日前发布上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各省(区)电力调度机构应每季度总结分析并网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开展情况,并书面报能源监管机构。
第三十四条并网发电企业与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考核、补偿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
第三十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本细则,西北能源监管局对考核和补偿情况随时进行监督和抽查,对违反规定行为责任人,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西北能源监管局根据西北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