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001293 上传时间:2022-10-15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台州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台州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台州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台州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台州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台州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docx

《台州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台州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台州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docx

台州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污染整治规范

二O一五年七月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台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工作要求,特制定《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由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

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整治,基本解决台州市塑料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到2015年底,完成塑料行业VOCs排放现状调查,摸清排放底数;

到2016年底,完成塑料行业VOCs污染整治示范区建设;

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塑料行业整治,形成完善的塑料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塑料制品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塑料制品业(C292)是指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但不包括塑料鞋制造。

2.2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国家环保部最新发布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将VOCs分为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C2~C12非甲烷碳氢化合物,醛、酮、醇、醚、酯、酚等C1~C10含氧有机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类152种化合物。

本规范的VOCs范围为常规意义上凡是具有挥发性或者半挥发性,造成大气污染的有机化合物,不具体区分相关种类。

2.3塑化

指塑料在料筒内经加热达到流动状态并具有良好可塑性的全过程。

2.4改性

在通用塑料和工程塑料的基础上,经过填充、共混、增强等方法加工改性,提高塑料制品阻燃性、强度、抗冲击性、韧性等方面的性能。

2.5吸塑

一种塑料加工工艺,主要原理是将平展的塑料硬片材加热变软后,采用真空吸附于模具表面,冷却后成型,广泛用于塑料包装、灯饰、广告、装饰等行业。

2.6注塑

一种塑料加工工艺,将塑料材料熔融,然后将其注入膜腔。

熔融的塑料一旦进入模具中,它就受冷依模腔样成一定形状。

2.7滚塑

一种塑料加工工艺,将塑料原料加入模具中,然后模具沿两垂直轴不断旋转并使之加热,模内的塑料原料在重力和热能的作用下,逐渐均匀地涂布、熔融粘附于模腔的整个表面上,成型为所需要的形状,再经冷却定型而成制品。

2.8吹塑

一种塑料加工工艺,热塑性树脂经挤出或注射成型得到的管状塑料型坯,趁热(或加热到软化状态)置于对开模中,闭模后立即在型坯内通入压缩空气,使塑料型坯吹胀而紧贴在模具内壁上,经冷却脱模,即得到各种中空制品。

2.9挤塑

一种塑料加工工艺,是指物料通过挤出机料筒和螺杆间的作用,边受热塑化,边被螺杆向前推送,连续通过机头而制成各种截面制品或半制品的一种加工方法。

2.10发泡

发泡成型是使塑料产生微孔结构的过程。

2.11塑料造粒

塑料加工的一种工艺,指得到塑料颗粒的过程,一般较多使用塑料回料进行造粒。

3整治要求

3.1源头控制措施

(1)厂区车间布置应合理,易产生粉尘、噪声、恶臭废气的工序和装置应避免布置在靠近住宅楼的厂界以及厂区上风向,与周边环境敏感点距离满足环保要求。

(2)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禁止使用附带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塑料作为生产原辅料。

进口废塑料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应具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的废塑料应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16487.12-2005)要求。

3.2工艺装备要求

(1)增塑剂等含有VOCs组分的物料应密闭储存;涉及大宗有机物料使用的应采用储罐存储,并优先考虑管道输送。

(2)破碎工艺宜采用干法破碎技术。

(3)塑料加工工艺应当遵循先进、稳定、无二次污染的原则,优先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和装备,鼓励企业选用密闭自动配套装置及生产线。

3.3废气收集措施

(1)破碎、配料、干燥、塑化挤出(包括注塑、挤塑、吸塑、吹塑、滚塑、发泡等)等生产环节中工艺温度高、易产生恶臭废气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废气收集系统,集气方向应与废气流动方向一致。

使用塑料新料(不含回料)的企业视其废气产生情况可不设置相应的有机废气收集系统,但需获得当地环保部门认可。

(2)破碎、配料、干燥等工序鼓励采用密闭化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法做到密闭部分可灵活选择集气罩局部抽风、车间整体换风等多种方式进行。

(3)塑化挤出工序出料口应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闭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4)当采用上吸罩收集废气时,排风罩设计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和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要求,尽量靠近污染物排放点,除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外,控制集气罩口断面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

(5)采用生产线整体密闭,密闭区域内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0次/小时;采用车间整体密闭换风,车间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小时。

(6)废气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

3.4废气治理措施

(1)塑料制品企业废气处理工艺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

使用塑料新料(不含回料)的企业视其废气产生情况可不进行专门的有机废气治理,但需获得当地环保部门认可。

(2)破碎、配料等工序应具备粉尘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布袋除尘工艺。

(3)塑化挤出(包括注塑、挤塑、吸塑、吹塑、滚塑、发泡等)工序废气可采用臭氧氧化(如臭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或低温等离子等适用技术。

(4)采用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或低温等离子等技术处理废气,应在前端设置降温、除油、除尘等预处理措施。

(5)塑料制品企业废气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相关标准要求。

3.5环境管理措施

(1)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包括环保人员管理制度、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制度、废气例行监测制度等。

(2)设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有效落实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3)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等。

(4)加强企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建立完善的“一厂一档”,与VOCs产排相关的原辅料使用、产品生产及输出、废气治理等信息应进行跟踪记录。

(5)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完整,定期更换VOCs治理设备的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

(6)企业应根据废气治理情况建立环境保护监测制度。

每年定期对废气总排口及厂界开展监测,监测指标须包含臭气浓度和非甲烷总烃;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参数,并核算VOCs去除率。

4信息公开要求

4.1信息公开流程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认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进行专家或专业机构整治绩效评估,评估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如下:

a)信息公开表

b)专业评估意见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4.2企业信息公开内容

企业完成整治工作并按要求进行了信息公开视同完成整治。

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的企业名单及整治进展,接收社会监督。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4.2.1VOCs相关监测报告

1、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废气总排口、厂界VOCs浓度;

b)废气处理设施进、出气口VOCs浓度。

c)监测指标需包含臭气浓度及非甲烷总烃;

2、监测要求

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

a)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公司现场采集相关样品;

b)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公司进行分析;

c)开展监测的企业监测频次至少2次/年,厂界无组织监测至少保证1次/年;

d)监测结果能够核算处理设施VOCs去除率。

4.2.2文字及图件资料

1、公开资料

a)信息公开表及企业VOCs治理达标承诺书;

b)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及绩效表、评估意见。

2、备查资料

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等资质);

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及记录保存制度)。

5相关责任和职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确保依法达标。

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当地环保部门在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附件1:

塑料行业VOCs整治标准

类别

内容

序号

判断依据

是否符合

污染

防治

总图

布置

1

易产生粉尘、噪声、恶臭废气的工序和装置应避免布置在靠近住宅楼的厂界以及厂区上风向,与周边环境敏感点距离满足环保要求。

原辅

物料

2

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禁止使用附带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塑料作为生产原辅料。

3

进口的废塑料应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16487.12-2005)要求。

现场

管理

4

增塑剂等含有VOCs组分的物料应密闭储存。

5

涉及大宗有机物料使用的应采用储罐存储,并优先考虑管道输送。

工艺

装备

6

破碎工艺宜采用干法破碎技术。

7

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和装备,鼓励企业选用密闭自动配套装置及生产线。

废气

收集

8

破碎、配料、干燥、塑化挤出等易产生恶臭废气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废气收集系统,集气方向应与废气流动方向一致。

使用塑料新料(不含回料)的企业视其废气产生情况可不设置相应的有机废气收集系统,但需获得当地环保部门认可。

9

破碎、配料、干燥等工序应采用密闭化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法做到密闭部分可灵活选择集气罩局部抽风、车间整体换风等多种方式进行。

10

塑化挤出工序出料口应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闭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11

当采用上吸罩收集废气时,排风罩设计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和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要求,尽量靠近污染物排放点,除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外,控制集气罩口断面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

12

采用生产线整体密闭,密闭区域内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0次/小时;采用车间整体密闭换风,车间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小时。

13

废气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