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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重点整理

社会保障学

第一节社会保障概念

一、社会保障释意

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最早出现在1935年美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中

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费城宣言》正式采纳了“社会保障”一词。

国际劳工组织的解释:

“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养老、疾病预防或治疗、失业等风险提供保障的行为。

各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和需要对社会保障的含义作出了不同的界定和解释。

我国的界定:

通过立法,动员社会社各方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一种社会制度。

三、社会保障内容及层次

(一)社会救济

国家和社会对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层次中最低层次的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

需求。

经费源于政府财政和社会捐赠,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

救助对象:

①.无劳动能力、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②.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③.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自然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

(二)社会互助

社会团体、工会、妇联、民间等群众团体组织开展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慈善救助等活动。

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成员自愿交费,以及政府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三)社会优抚

政府及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及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的措施和制度。

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

(四)社会福利

广义的社会福利:

政府为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及增进整体国民福利水平,提供的各种各种文化教育津贴、家庭补充津贴、住宅津贴等,各种公共卫生、公共娱乐、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等。

狭义的社会福利:

指政府出资为那些生活困难的老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生活保障而建立的制度。

(五)社会保险

通过立法,运用社会力量,给予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而丧失部分或全部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一定收入补偿,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保证劳动力再生产,促进社会安定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全体劳动者或全体国民。

保障基金在全社会统筹、调剂使用,实现全社会的互助共济。

四、社会保障的功能

(一)保障公民基本生活;

(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三)增进国民福利;

(四)促进经济发展

1.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

社会保障支出的增减有利于抑制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2.社保基金的运营。

不仅能实现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也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完善。

3.保证了劳动力的再生产。

生育、教育津贴等不仅有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劳动力的整体素质。

第二节社会保障相关理论

一、西方理论渊源

(一)空想社会论

(二)宗教思想

二、中国的理论渊源

三、近现代社会保障理论

(一)社会学与社会保障

(二)经济学与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学始终受到经济学理论影响和渗透,并对其产生了深远的启示及影响。

威廉·贝弗里奇(1879-1963)勋爵,《社会保险与相关服务报告》认为:

贫困、疾病、愚味、肮脏和懒惰是影响英国社会进步及经济发展的五大障碍。

国家应向国民提供儿童补助、养老金、残疾补助、丧葬补贴、丧失生活来源补助、妇女福利和失业救济方面的社会保障,建立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

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

由此贝弗里奇也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

威廉·贝弗里奇认为:

社会保险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

(1)保障对象普遍性(劳动者或居民);

(2)保障基本生活;(3)社会保险费、待遇标准等统一性。

(4)权利与义务对等性,即享受社会保险必须以劳动和缴纳保险费为条件。

该原则不仅对英国,也对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二章社会保障制度及发展

第一节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及发展

社会保障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宗教慈善事业。

但通过立法,由国家组织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以英国和德国的相关社会保障立法为开端的。

一、相关社会保障法律的颁布

1601年英国颁布施行,1834年修正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立法。

1883-1889年间德国议会先后通过了《健康保险计划》、《工伤事故保险计划》、《退休金保险计划》。

此后,英国、法国、挪威、丹麦、荷兰和瑞典等国也先后颁布相关法律并建立起了社会保障制度。

使政府介入了福利领域,使社会福利和济贫活动开始走向社会化、国家化。

《伊丽莎白济贫法》明确:

1.要求社会救济属于公民的合法权利,实行救济是国家应尽的义务。

2.各教区向居民和房地产所有者征收济贫税,给无力谋生的贫民发放救济,对教区收容院以外的贫困者给予救济。

3.组织失业者从事劳动,安排未成年的孤儿学工。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1935年,美国罗斯福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实行老年、儿童、慢性肾病患者和失业者提供社会保障。

第二节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社会保障模式,大致可分为:

国家保险模式、现收现付制(福利)模式、社会共济模式和积累储蓄模式四种。

一、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

国家保险型保障模式又称国家统包型社会保障制度,以“国家统包”为核心。

主要是根据马克思的社会总产品要在个人分配之前扣除社会保障费用的理论确立的模式。

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

由政府对福利进行直接分配,社会保障事务由国家统一办理,社会保障费由国家和企业负担,职工个人不必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国家保险型保障模式主要特征:

1、通过宪法将社会保障确定为国家制度。

2、公民所享有的保障权利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的。

3、社会保障支出由政府和企业承担,个人不交保障费。

4、保障对象是全体公民,对无劳动能力的一切社会成员提供物质保障。

5、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决策和管理。

二、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

 以全民性和普遍性的保障原则为核心,全体居民和公民不论其有无收入和是否就业,都可享有国家制定的各项福利保障政策。

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的税收。

以英国、瑞典等国为代表,保障范围“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

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特点:

(1)国家依法实施,并设专门机构监督管理。

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是福利国家的基本保障制度。

(2)实行全民保障,强调福利的普遍性和人道主义、人权观念,服务对象为社会全体成员。

(3)福利开支基本上由企业和政府负担,个人不交纳或低标准交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筹集方式为现收现付式。

(4)保障内容,施行全面保障,包括生、老、病、死,即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福利保障。

(5)保障的目的已非预防和消灭贫困,而是维持社会成员一定标准的生活质量,加强个人安全感。

三、社会保险型模式

也称俾斯麦型社会保障模式,是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障模式。

这种模式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社会保障费用由雇员、雇主和国家三方负担,主要以雇员和雇主承担为主,社会保障的给付与雇员的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相联系。

 在社会保险型模式中,主要以德国、美国等为代表。

社会保险型模式的特点:

1、雇员、雇主和政府共同担负社会保障金的筹集,三者互助共济。

2、强调了受保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要享有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尽缴纳社会保险或进行劳动的义务。

3、管理方面,更好的处理了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

四、完全积累制养老保险

也称强制储蓄型模式,政府强制雇主、雇员为雇员储蓄社会保障费用,以满足雇员个人各种社会保障项目的支付需要。

在强制储蓄型模式中,主要有新加坡等的公积金制度和智利模式。

1.新加坡公积金社会保障模式

职工与雇主依法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央公积金局缴纳公积金,建立完全累积的个人公积金账户;政府中央公积金局对个人账户的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营投资(由中央公积金局加上每月应付的利息,一并记入每个公积金会员的帐户,专户存储),提高个人公积金的自我保障能力。

公积金最初只是一种简单的养老储蓄制度,目前已逐步发展成综合性的包括养老、住房、医疗在内的制度。

公积金帐户分为普通、保健储蓄和特别帐户

1)普通帐户:

存款可用来购买住房、保险(家庭保险和家属保险),也可以投资于经批准的股票、债券、单位信托,基金管理和黄金等,亦可用于子女或本人大专教育学费。

2)保健储蓄帐户:

存款可用于本人、配偶、孩子、父母和祖父母的住院费(祖父母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支付健保双全保险计划的保费(该保险计划是确保会员在患上重病须长期住院或接受治疗时,有能力应付庞大的医药费)。

3)特别帐户:

存款将作为退休、养老和应急之需要。

公积金提款:

存户可在年龄达55岁后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但须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作为年老时的基本保障);永久离开新加坡或终身残废及神智不清的亦可提取公积金存款;

如果会员55岁后仍继续工作,可每隔三年提取存款,即在58岁,61岁或64岁等。

国家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

2.智利强制储蓄类型模式

与新加坡模式不同,雇主不缴费而只是由劳动者个人缴费;个人账户的管理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管理运营(规定最低回报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政府最低保险制度。

个人账户上的强制性储蓄只能用于养老,不可以用于医疗保健与住房开支等,因此事实上还有着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的配套。

3.香港地区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与智利相比,差别在于雇主与雇员分担缴费之责;与新加坡相比,不采取中央公积金制度,采取智利的私人机构管理方式。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仅仅是香港地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还有着健全的综合援助网络和发达的社会服务事业。

严格而论,智利与香港地区只是养老保险制度采用了强制性储蓄加投资型保障方式,而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算是这种模式。

东南亚、拉美、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采取了该模式。

第三节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一、现代社会保障所面临的问题

1.过度保障,财政不堪重负

美国人医疗成本地球上最高约占美国GDP的16-17%(人均GPD是4万美元)。

中国医疗费约占GDP的2-4%(人均GDP是4千美元,即美国人均医疗费是中国人的40-80倍

2.高福利及福利的平均化,致使人们的工作效率下降。

不少国家,退休金替代率约100%,失业两年后还可以领取相当于失业前工资的80%,失业救济成了社会福利开支中的最大项。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

1.提高社会保障费率,增加社会保障收入。

2.降低社会保障标准,减少社会保障支出。

3.减少国家干预,强化市场机制对社会保障的调节。

4.提高领取全额养老金的年龄,延长最低缴费年限。

5.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体系一般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雇主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或职业年金保险)、个人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三个层次。

6.建立和完善现收现付与个人资本积累相结合的混合制。

如我国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等。

7.强化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委托商业金融机构(保险、投资、银行公司等),利用其的服务及营业网络,实现保费征缴发放社会化,资本运作的专业化,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及发展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1951年公布,1953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

按此条例:

企业职工施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劳保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退休养老和公费医疗制度。

“十年动乱”劳动保险演变成“企业或单位保险”;职工不缴社保费,企业承担全部社保费用。

劳保医疗:

劳动保险医疗的简称,中国社会主义劳动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凡享受劳保医疗待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本人患病实行免费医疗,由他供养的直系亲属可半费医疗。

劳保医疗经费源于是本企业的纯收入(职工福利基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总额及规定的比率提取;超支,由企业承担)。

公费医疗制度

保障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各种工作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在乡干部和大专院校的在校生。

医疗费用:

来源于各级财政,由各级卫生机构,按各单位编制人数比例分配,统收统支,不分给个人。

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费或住院期间的药费,由医疗费拨付。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一)改革目标(16届4中全会提出):

健全社会保险、救助、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改革的原则

1.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避免待遇过低和“养懒汉”效应。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享受社会保险以缴纳社保费为前提,待遇与所缴保费相联系。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

《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

4.坚持城乡有别的原则。

城镇居民自我保障能力较弱;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能给农民提供一定的保障。

5.体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原则。

较发达地区,按工资比例提起的保费较欠发达地区多,因此,城乡及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也应是不同的,并应承认其差别的存在。

三、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构成及制度模式

(一)保障制度体系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构成。

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

(二)拟建立的制度模式

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

1.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

保障费用实现社会统筹;保障事务由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障专门机构经办和管理。

2.资金来源多元化。

财政、单位和职工共同分担保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及增值;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和福利彩票。

3.保障制度规范化。

保障对象、资金来源、缴费费率、待遇水平、发放办法,经办机构办事程序和管理权限等须有全国性的统一标准。

4.管理服务社会化。

社保收支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办理,医保费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社保对象由社保机构及社区组织等进行管理,保障信息社会化。

第四章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节我国养老保险概述

一、养老保险概念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构成

A.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含农民、自由职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险。

B.单位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或职业年金保险。

C.家庭或个人自助养老保险。

家庭养老到社会养老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社会养老保险不可能完全替代家庭养老。

第二节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立及发展

1951年颁布,195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企业(国营)按月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3%保险费,其中30%上缴全国总工会,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70%存于各企业工会;养老金为职工工资的50-70%。

我国1958年建立了统一的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及改革

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统筹从市县,逐步发展到省级统筹,再到全国统筹。

(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障

1.保障对象:

城镇企业及职工(含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商户)。

2.保费:

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

企业缴费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全部纳入社会统筹;

职工缴费为其年工资总额8%,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由各级社保机构管理,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

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3.养老金的构成及待遇: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Z+…+an/An)N

公式中:

a1、a2…an为参保人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A1、A2…An为参保人退休前1年、2年…n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计发月数(社会人均寿命的养老时间)

如60岁退休,可领139月,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资金支付。

4.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

①.参保,履行缴费累计满15年以上;②.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

个人账户基金的相关规定:

①.不能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②.可以继承,遗属并可领取社保统筹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

③.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签订再就业协议,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保费、就业培训等。

国务院(2000-42号文),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

协议期满出劳动服务中心的,再就业确有困难的职工,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养老保险,按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及改革

(一)现状

机关事业单位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退休人员养老金由财政负担,根据工龄长短,按退休前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

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即养老保险金全额由财政核拨。

(二)改革

2014年7月1日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2015年1月14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主要内容:

1.改革总的目标:

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逐步缩小与企业退休人员的收入差距。

2.改革的基本原则:

①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②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③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④解决突出矛盾与持续发展相促进。

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3.改革的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4.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缴费比例与企业相同。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5.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6.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第三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养老保险制度。

保障对象:

年满16周岁城镇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户籍地自愿参保)。

保险基金来源:

A.个人缴费:

设年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补贴,个缴费及政府补贴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B.基础养老金:

政府全额支付(目前55元/月)。

C.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养老金领取条件:

(1)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

(2)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政府补贴除外)可以继承。

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7大提出“2020年之前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基本原则: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制度模式:

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支付。

保障对象:

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基金来源: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

缴费标准:

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个人自主选择。

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保,年满60周岁。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剩余部分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三、城乡养老保险并轨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月24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颁布。

决定:

2020年前,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节社会补充养老保险

一、单位职工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施行企业年金保险,事业单位施行职业年金保险。

企业或职业年基金,指根据年金计划依法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原则及运营模式:

政府鼓励,企业自办,市场化运作,政府监管。

雇主和雇员缴费和投资收益部分免税;年金委托金融机构经办运营;政府依法对投资运营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基金安全和增值。

二、自助养老保险

储蓄养老、以房养老等…。

第五节我国养老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人口老龄化及养老保险收缴支付问题

我国老龄化年均增长率3.2%,约为口增长速度的5倍。

按联合国确定的10%为老龄化国家的标准,我国已步入老年型国家。

2007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1.53亿人,2020年将达到2.4亿人,2050年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达30%以上。

 

二、提前或延迟退休问题

目前退休年龄执行的是20世纪70年代的规定,实际平均退休年龄54岁,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岁左右;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从1978年的68岁提高到了2012年的76岁。

综合各方面条件,确有必要将延迟退休年龄提上日程。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

1.基金“碎片化”管理。

除全国社保基金外,养老基金分散在2000多个统筹地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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