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所着装制管理办法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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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统一着装对树立卫生执法监督整体形象,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着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起着积极作用。
按照国家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和综合执法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为专业执法机构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统一着装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
我所为卫生监督综合执法机构,全所人员均应着统一有卫生部规定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全所工作人员在工作岗位要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着装时要求穿戴齐整、仪容洁净;
调离本所时,要交回服装及附件;新录用或调入的卫生监督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四条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执法时,穿监督制服的同时应当戴大檐帽,要求帽檐前缘与眉齐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
第五条在办公室内可以不戴大檐帽。
参加重要的室内会议时,应将帽子置于桌子的左前方,帽徽朝向自己。
第六条卫生监督员着装时,执法标志应佩带齐全、端正、牢固,要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臂章、肩章、监督员编号(胸卡)等。
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肩章佩带于双肩处;监督员编号(胸卡)佩带于外衣左胸处。
不得佩带其他与卫生监督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本所人员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春秋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领;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下摆不得外露;
(二)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严禁衣裤不统一。
不得夏冬装混穿。
不得监督服和便服混穿;
(三)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穿拖鞋、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佩带领花、胸针等服饰;
(六)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同志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着装时,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行走时不得左右摇晃,站立时不斜肩,入座后不抖动;不得有席地倒卧等有损卫生监督员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着装时,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除工作需要外,本所人员不准着装进入宾馆、饭店、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员着装执法时,必须随身携带监督员证和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卫生监督员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帽徽、臂章、肩章、监督员编号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
第十三条本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监督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四条退(离)休人员、调离本所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五条本所工作人员不得以卫生监督员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十六条所内工作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所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本所工作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处理:
(一)工作时间一次不着装,每人次罚款人民币50元整。
一次着装不整,每人次罚款人民币10元整。
着装不整是指以下情形:
1.不佩带执法标志或佩带不齐全、不端正;
2.外出监督检查时只穿监督制服,不戴大檐帽或歪戴大檐帽;
3.监督服和便服混穿;夏冬装混穿或监督制服衣裤不配套穿着;
4.不使用配套的领带或衬衣;
5.穿春秋装时不按规定打领带;
6.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7.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下摆外露,非制服衣领高于制服领;
(二)外借制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度工作考核可定为不称职档次,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穿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等,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罚款人民币100元整。
着装酗酒闹事者,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有上述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辞退或开除公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