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家庭财产综合保险B款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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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家庭财产综合保险B款条款

1.4

1.5

2.1

2.2

2.3

2.4

平安家庭财产综合保险(B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1.3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载明。

并在保险单上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第4.1-4.2两项保障总保险金额为财产保险金额、第4.3-4.5三项保障的总保险金额为责任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合同的变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更变更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我们的义务

出具保单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将及

索赔材料如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时一次性通知您及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核定责任

(1)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将及时做出是否及保险金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本公司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赔偿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2)本公司会尽快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预先支付本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您及被保险人的义务

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如本公司就保险标的(8.1)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1)如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8.2)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本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如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如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4)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司对保险费缴清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3保护保险

(1)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

标的安全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2)本公司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您及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3)您及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4及时通知

(1)被保险人的居所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本公

保险标的司。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本公司自收到前款规变化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5

及时通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如未通通讯地址知,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变更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

4.1

4.2

4.3

房屋、房保险责任

屋装修及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房屋(8.3)、房屋装修(8.4)及室内财产(8.5)室内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8.6)

(1)除空调、太阳能热水器外其他存放在被保险人天台及庭院的物品;

(2)机件或电器故障引致的电器损毁。

水暖管爆保险责任

(1)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

气片)、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以下简称水暖管)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被爆裂,由此产生的水暖管修复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房屋内、楼上住户及隔壁邻居家以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水暖管,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爆裂,由此造成被保险房屋内的房屋、装修及室内财产遭受水浸、腐蚀的直接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1)被保险房屋内的水暖管年久失修、自然磨损、腐蚀变质或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的损失;

(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原管道设计用途导致的损失;

(3)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导致的损失;

(4)在水暖管保质期内,应由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承担的水暖管更换费用以及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财产损失;

(5)管道破裂致使供水中断造成的损失。

居家责任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中国境内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所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人员、暂居人员(8.7)的人身伤

亡及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3)被保险人承担的合同责任,但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4)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8.8);

(5)精神损害赔偿;(6)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7)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或船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9)致害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0)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4

家庭成员保险责任

责任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2)被保险人对其家庭成员、家政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4)未成年人在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的教唆、指使下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的责任;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6)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船、飞行器导致的责任;

(7)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责任、费用;

(8)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滑板、滑翔、冲浪、蹦极、热气球、

4.5

4.6

跳伞、攀岩、漂流、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8.10),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以及进行前述运动前准备活动时导致的责任、费用;(10)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

仍然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11)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12)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宠物责任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造成其他动物的伤害;

(3)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在被他人照管期间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4)关法律法规禁止普通市民饲养的宠物;不管有无法律禁止,保险人所述宠物不包括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

(5)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6)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通用责任以下责任免除适用于4.1-4.5的所有保障内容:

免除

(1)以下物品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现金、金银珠宝、古玩、艺术品、钱币(8.9)、邮票、有价证券、票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食品、动植物、隐形眼镜、玻璃器皿、水晶、瓷器或其他易碎物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录制于磁带、光碟、磁盘或类似载体上的数据;各种机动车、船、飞行器;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如库存商品。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8.10)

或重大过失;

(3)家政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4)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5)不影响物件使用功能的外表刮痕和凹痕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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