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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法规

重大危险源管理法规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引用标准gb18218?

—20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即工程公司(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

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公司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必须开工前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剧毒品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

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各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条建立危险源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书面的、科学清楚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有效。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价,重新进行危险源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建立和实施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

第十六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有重大危险的设施或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投运前进行安全评价,对具有重大危险的设施或设备应制定保障安全运行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要重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掌握公司重大危险源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十八条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第十九条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记录备查,对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协调;

(二)项目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有重大危险的设施和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应优先考虑对重大危险源的改进;

(三)计划、质量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制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技术操作规程;

(四)保卫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部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参与安全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重大危险源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练掌握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一条当重大危险源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罚 则

第二十二条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促进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开展,现将重大危险源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与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目前,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2)二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3)三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4)四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具体重大危险源的等级认定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3.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

4.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具体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核销。

?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6.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

7.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3年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进行安全评价并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要求的,可不必进行安全评估。

9.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安全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10.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结论负责。

11.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12.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以及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13.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

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

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4.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5.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辨识与评价;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9)培训与演练。

16.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报告制度:

(1)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三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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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并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的管理。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2)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3)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5)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6)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情况;

(7)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8)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的情况;

(9)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

(10)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的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2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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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2)未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未对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

(5)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的;

(6)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监控的;

(7)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必要的设备、设施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不认真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3.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中,从事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出现重大错误和评?

估失实,应?

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办?

字〔2005〕98号)的规定,发证机关应吊销该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明知已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在执行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协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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