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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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河北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l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国务院关于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冀政办[2001]18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冀政[2005]101号)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

1.3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1)发生死亡10人以上;

(2)发生或可能发生受伤50人以上;

(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救援组织体系

河北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

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

2.2领导小组及职责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指挥机构,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

2.2.1领导小组:

组长:

局长

副组长:

主管局长

成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省锅检所、省特检所负责人

2.2.2指挥机构:

总指挥:

主管局长

副总指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人

成员:

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政法处、计财处、监察室、省锅检所、省特检所有关领导

2.2.3成员单位及职责:

(1)办公室:

负责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向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传达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负责接受事故报告,并及时报告局办公室;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特种设备专家库及专家组。

(3)政法处:

负责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解答有关质询。

(4)计财处:

负责应急救援协调的经费安排;保障局内网络畅通。

(5)监察室:

负责监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查处理失职、渎职等行为。

(6)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测所:

派员参加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事故救援、技术调查和检验检测工作。

(7)省特种设备监督检测所:

派员参加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事故救援、技术调查和检验检测工作。

2.3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处,由特种设备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建立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订特种设备各专项应急预案;

(3)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4)跟踪地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

(5)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6)视情况,提出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导协调组(简称指导协调组)成员建议;

(7)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4现场指导协调组及职责

启动本预案时,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指导协调组,赴事故现场协助市级人民政府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指导协调组组长和成员由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

指导协调组的主要职责是:

协调省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2.5相关部门职责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民航局、省环保局、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办事处、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

根据事故情况,必要时报告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的配合行动。

各部门职责如下:

(1)建设厅

按有关规定组织制订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参与指导、协调地方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2)交通厅

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和港口客运缆车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3)安全监管局

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4)民航局

参与协调民航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环保局

应急响应时,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6)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办事处

参与协调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7)省电力公司

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6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职责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可比照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NextPage]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对使用单位安全监控措施的落实予以监督。

3.2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合法使用;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7)特种设备隐患要及时整治。

3.2.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3预警信息采集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

以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

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及时、准确地传递特种设备安全信息。

3.4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爆炸、火灾事故;

(2)地震;

(3)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省政府。

4 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

(2)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3)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事故报告程序:

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2分级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市级和事故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启动地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取得当地政府同意后立即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报后立即报省政府并视情况派出指导协调组。

4.3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

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封锁事故现场。

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

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

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

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

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实施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9信息发布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10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NextPage]

5 应急保障

5.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

(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建立全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应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5.2技术储备与保障

(1)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

专家组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省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

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5.3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4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5.5监督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6.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7 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设施,界定范围如下:

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机动车辆:

是指在固定的工作和游乐场所,(含码头、货场、游乐园地等生产作业区域、施工现场和游乐场所)行驶及作业的,没有纳入、交通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事故:

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

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本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上级局备案。

各级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本预案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更新。

修订后,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3沟通与协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与省外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交流活动。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或者参与省内、外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的技术交流活动。

7.4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6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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