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上规定必要性

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尹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诉讼时效取得时效物权物权法内容提要: 取得时效被物权法草案否定纯粹是基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认为取得时效应与诉讼时效接轨,不应单独规定在物权法中.然,继1909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第一编总则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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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尹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诉讼时效取得时效物权物权法内容提要: 取得时效被物权法草案否定纯粹是基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认为取得时效应与诉讼时效接轨,不应单独规定在物权法中.然。

2、继1909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第一编总则之后,1929年至1931年,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在物权编对之作了规定。
但在1949年以后,这一制度即不见踪影,曾经“三起三落”的中国民法典起草中,取得时效未被考虑。

3、论中国物权法上规定典权的必要性论中国物权法上规定典权的必要性提要:典权作为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与韩国的传贳权及日本的不动产质权既有差异,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它们在用益功能和担保功能兼具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国物权法制定中,应保留典权为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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