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建规字江苏省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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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第八条 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

6、第九条 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第十条 异议人对除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格式见附件1),异。

7、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应急评标专家:(一)评标专家现场回避或者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导致原定评标专家人数不足的;(二)发生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资深评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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