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UP中文版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第 2005/32/EC 號指令2005 年 7 月 6 日 為規定用能產品的生態設計要求建立框架並修訂第 92/42/EEC 號和第 96/57/EC 號理事會指令與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第 2000/55/EC 號指令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注意到建立歐洲歐共體條約,尤其是其中第 95 條, 注意到歐盟委員會的提議, 注意到歐洲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的意見1 執行條約第 251 條規定的程式2 , 鑒於:(1) 各成員國實施的與用能產品生態 設計相關的法律或行政措施不一 致會產生貿易 壁壘並扭曲共同 體內的競爭,或許因而對內部市場 的建立及其作用產生直接影響。各 國法律
2、的協調一致是防止此類貿 易壁壘和不公平競爭的唯一途徑。(2) 用能產品(EuPs)在共同體自然資源 和能源消耗中佔有很大比例。它們1 OJ C 112, 30.4.2004, 第 25 頁。2.歐洲議會 2004 年 4 月 20 日意見(OJ C 104 E, 30.4.2004,第 319 頁),理事會 2004 年 11 月 29 日共同立場(OJ C 38E, 15.2.2005, 第 45 頁),歐洲議會 2005 年 4 月 13 日立 場和理事會 2005 年 5 月 23 日決定。對環境也有其他許多重要的影響。就 共同體市場可獲得的大部分種類產 品而言,儘管它們功能相似,但可以
3、 發現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截然不同。 為了可持續發展,應鼓勵主要通過對 環境負面影響主要來源的確定和避 免污染轉移的方式,持續改善那些產 品對環境的總體影響,只要這種改善 不會產生過多的費用。(3) 產品的生態設計是共同體一體化 產品政策戰略的一個至關重要的 因素。作為一種預防性的措施,它 在保持產品功能質量的同時,通過 設計使產品環境性能最大化,為制 造商、消費者和社會整體提供了真 正的全新機會。(4) 能效的提高 連同供選方案之 一,使電力的最終用途更為有效 被認為對共同體達到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做出了實質性貢獻。電力需求是發展最快的一種能源 最終用途,計畫在未來 2030 年 得到不斷發展
4、,如果沒有任何政策 行為來抑制這種趨勢的話。委員會 在其“ 歐洲氣候變化計畫(ECCP)” 中建議的大量減少能源消耗是可 能的。氣候變化是由歐洲議會和歐 盟理事會第 1600/2002/EC號決議3 規定的共同體第六次環境行動計 劃優中先考慮的問題之一。節能是 增加供給安全和降低進口依賴的 最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因而,大量 需求方面的措施和目標應予採納。(5) 在 EuPs 的設計階段即應採取措施, 因為一產品生命週期內產生的汙 染看來是在這一階段決定的,產生 的大部分費用也可歸咎於此。(6) 應為實施共同體 EuPs 生態設計要 求建立一個一致性框架,旨在確保 那些符合要求且改善其總體環境 影
5、響的產品的自由流動。共同體的 這些要求應尊重公平競爭和國際 貿易的各項原則。(7) 制定生態設計要求時應牢記第六 次共同體環境行動計畫的目標和 優先事項,也包括適當時該計畫相 關主題戰略下可實施的目標。(8) 本指令尋求通過減少 EuPs 的潛在3 OJ L 242, 10.9.2002, 第 1 頁。環境影響達到高水準的環境保護,這最終使消費者和其他終端用戶 受益。可持續發展也要求恰當考慮 擬議的措施對健康、社會和經濟的 影響。提高產品能效有助於能源供 應的安全,這是良好經濟活動的一 個先決條件,因此也是可持續發展 的先決條件。(9) 若一成員國認為,根據與保護環境 有關的主體需求有必要維持
6、國家 的各項規定,或者根據該成員國在 批准適用實施措施後產生的具體 問題而基於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新 的科學依據引入新的規定時,它可 以按照條約第 95 條第(4)款、 第(5)款和第(6)款規定的條件這樣 去做。這些條款規定應事先向委員 會通報,並獲得批准。(10) 為了使改進設計而得的環境收益 最大化,也許有必要告知消費者 EuPs 的環境特性和性能,並指導他 們如何以對環境友好的方式使用 這些產品。(11) 作為第六次共同體環境行動計畫 的主要創新因素,一體化產品政策 綠皮書中規定的方法旨在減少貫 穿產品整個生命週期中對環境的 影響。在產品的設計階段即考慮其 貫穿整個生命週期的環境影響,對
7、于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動環2境改善具有很大潛力。應有足夠的靈活性,在考慮技術、功能和經濟 因素的同時,使這一因素能夠融入 產品設計中。(12) 儘管一種對環境性能的綜合方法 更令人期待,但在批准一個懸而未 決的工作計畫時,通過增加能效來 緩解溫室氣體效應應是優先考慮 的環境目標。(13) 也許有必要而且有理由為一些產 品或其有關環境的方面制定具體 的量化生態要求,以確保其環境影 響最小化。承認為履行聯合國氣候 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之京都議 定書框架下的承諾而有所貢獻的 緊急需要,且不損害本指令推行的 一體化方法,對那些極有可能以低 成本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措施,要 考慮給予一定的優先。
8、這些措施也 可能有助於各種資源的可持續使 用,對於 2002 年 9 月約翰尼斯堡 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達成的可持 續生產與可持續消費的 10 年框架 規劃也構成重大貢獻。(14) 作為一項一般原則,EuPs 的待機能 耗或休眠能耗應減少到其正常功 能所需的最低限度。(15) 當已有最佳性能的產品或技術進 入市場上,包括國際市場,應將之 作為參考,生態設計要求的水平應建立在技術、經濟和環境分析的基礎上。設定要求水平方法的靈活 性,可以使得迅速改善環境性能更 為容易。在這種分析中應與各有關 當事方協商,各當事方也應予以積 極配合。強制性措施的制定,要求 充分徵求各有關當事方的意見。引 進過渡性目標
9、可以增加政策的可 預見性,顧及對產品開發週期的適 應性並便利各當事方制定長期計 劃。(16) 對諸如產業自我規範這種可供選 擇的做法應給予優先考慮,產業的 這種做法可能更快地傳遞政策目 標或者是較之強制性要求更少成 本。當市場的力量未能按正確方向 或未能以可接受的速度發展,則需 要採取立法措施。(17) 自我規範,包括產業作為單邊承諾 提出的自願性協議,由於迅速而有 成本效益的實施,並可以對技術選 項和市場敏感度做出靈活而適當 的反映,因而可以帶來快速的進 展。(18) 當自願性協議評定或其他自我規 范措施作為供選的實施措施提出 來時,應至少提供關於下列事項的 資訊:參與的開放性,附加價值,
10、代表性,量化目標和階段性目標, 社會公眾的介入,監督和報告,管3理一項自創的自我規範專案的成本效益和可持續性。(19) 當產業在本指令意義下對自我規 范進行評定時,委員會“關於在簡 化和改善立法環境行動計畫框架 內共同體層面環境協定的通訊”的 第 6 章,可以提供有用的指導。(20) 本指令亦應鼓勵中小企業(SMEs) 和極小公司中的綜合生態設計。廣 泛而易於獲取的有關其產品可持 續性的資訊可以推動這種綜合。(21) 在本指令實施措施中規定的符合 生態設計要求的 EuPs,應帶有“CE” 標誌和相關資訊,以使它們能夠投 放內部市場並自由移動。為減少受 約束的 EuPs 的環境影響並確保公 平競
11、爭,嚴格執行實施措施是必要 的。(22) 在擬定實施措施及其工作計畫時, 委員會應徵求各成員國代表和產 品群所及的各當事方的意見,包括 諸如 SMEs 和手工業在內的產業 界、工會、貿易商、零售商、進口 商、環境保護團體和消費者組織。(23) 在擬定實施措施時,委員會還應當 充分考慮到各成員國明確表明他 們認為應予保留的現行的國內環 境立法,特別是那些涉及有毒物質 的立法,不得降低各成員國現行合理的保護水平。(24) 對打算用於 1993 年 7 月 22 日第93/465/EEC 號理事會決定中規定 的技術協調指令的模式和規則應 予以考慮,該決定是關於用於合格 評定程式各個階段的模式及加附
12、和使用CE合格標誌規則的,並確定 用於技術協調指令4 。(25) 監管機構應就本指令範圍內預想 的各項措施交流資訊,以期改進對 市場的監管。此類合作應最大限度 地利用電子通信方式和有關的共 同體專案。應促進關於環境生命周 期性能和設計方案成就的資訊交 流。由各個製造商在生態設計努力 中產生的知識的積累和傳播,是本 指令至關重要的收益之一。(26) 一權能機構通常是政府當局指定 的公共機構或私營機構,並有對其 就產品對適用的實施措施的符合 性進行驗證的公正性和專門技術 可用性所需的擔保。(27) 避免不符合性的重要性,各成員國 應確保有必要的措施進行有效的 市場監督。(28) 關於為 SMEs
13、提供生態設計培訓和 資訊,考慮到伴隨活動或許是適宜 的。4 OJ L 220, 30.8.1993, 第 23 頁.4(29) 為了內部市場的機能,要有在共同體層面協調化的標準。一旦引用這 種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已經公佈 的標準,根據對該標準的符合便可 以做出符合基於本指令批准的實 施措施中規定的相應要求的推定, 儘管也應允許能夠表明這種符合 性的其他措施。(30) 協調標準的主要作用之一應是幫 助製造商採用據本指令批准的實 施措施。這些標準對建立計量和測 試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在通用生態 設計要求的情況下,協調標準主要 用來指導製造商根據適用的實施 措施的要求建立其產品的生態學 檔案。這些標準應清
14、楚地表明其各 項條款與所涉及的要求之間的關 系。協調標準的目的不應是固定環 境因素的限制。(31) 就本指令所用定義的目的而言,查 閱諸如 ISO14040 這樣的國際標準議,委員會應考察新方法原則是否可以在可能的情況下擴展到其作 為改善和簡化立法工具尚未涵蓋 的部門。(33) 本指令是對現行共同體法律檔 的補充,包括 1992 年 9 月 22 日關 於用標籤和標準產品資訊表明家 用電器對能源和其他資源消耗的 第 92/75/EEC號理事會指令7 、2000 年 7 月 17 日關於修訂共同體生態 標籤獎勵計畫的第 1980/2000(EC) 號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法規8 、2001 年 1
15、1 月 6 日關於共同體辦公 設 備 能 效 標 簽 規 劃 的 第2422/2001(EC)號法規9 、2003 年 1 月 27 日關於廢棄電氣電子設備 (WEEE)的第 2002/96/EC號歐洲議 會和歐盟理事會指令10 、2003 年 1 月 27 日關於在電氣電子設備中限 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第 2002/95/EC號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11是有用的。會指令和 1976 年 7 月 27 日關於(32) 本指令與執行如 1985 年 5 月 7 日 關於技術協調與標準新方法的理 事會決議5 所規定的新方法和引用 協調化的歐洲標準的某些原則相 一致。1999 年 10 月 28 日關於
16、標準 化在歐洲的作用的理事會決議6 建5 OJ C 136, 4.6.1985, 第 1 頁.6 OJ C 141, 19.5.2000, 第 1 頁.各成員國有關限制某些危險物質和製劑上市和使用的法律、法規和 行政規定一致化的第 76/769/EEC7 OJ L 297, 13.10.1992, 第 16 頁.按第 1882/203(EC)號歐 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法規修正的指令(OJ L 284,31.10.2003, 第 1 頁).8 OJ L 237, 21.9.2000, 第 1 頁.9 OJ L 332, 15.12.2001, 第 1 頁.10 OJ L 37, 13.2.2003
17、, 第 24 頁. 按第 2003/108/EC 號指 令修正的指令(OJ L 345, 31.12.2003, 第 106 頁).11 OJ L 37, 13.2.2003, 第 19 頁.5號理事會指令12 。本指令與現行共 同體法律檔的配合應有助於增 加其各自的影響並形成供製造商 採用的一致化的要求。(34) 既然 1992 年 5 月 21 日關於燒液體 或氣體燃料的新熱水鍋爐功效要 求的第 92/42/EEC號理事會指令13 、1996 年 9 月 3 日關於家用電冰箱、築熱絕緣與家用熱水配送的第 78/170/EEC號理事會指令16 中規定 的各項要求已經為第 92/42/EEC號
18、 指令、1990 年 6 月 29 日關於各成 員國有關氣體燃料燃具法律一致 化的第 90/396/EEC號理事會指令17 和 2002 年 12 月 16 日關於建築物 能效的第 2002/91/EC 號歐洲議會18冷藏箱及其組合能效要求的第 和歐盟理事會指令中的規定所取96/57/EC號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 指令14 和 2000 年 9 月 18 日關於熒 光燈鎮流器能效要求的第 2000/55/EC號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 會指令15 已經包含修訂能效要求的 規定,它們應整合到當前的框架中 來。(35) 第 92/42/EEC 號指令規定了一個星 級體系用以確定鍋爐的能效。既然 各成員國和
19、產業界都同意該星級 體系未能達到預期的結果,第 92/42/EEC 號指令應向更有效的方 案開放以待補正。(36) 1978 年 2 月 13 日關於空間加熱用 熱發生器和新的及現有非工業建 築中熱水的生產以及新非工業建代。因此,第 78/170/EEC號指令應予廢止。(37) 1986 年 12 月 1 日關於家用電器發 射空氣傳播噪音的第 86/594/EEC 號理事會指令19 規定,在何種條件 下公佈關於此類電器發射的噪音 的資訊可由各成員國確定,指令並 闡明了確定噪音水平的程式。就協 調化的目的而言,噪音發射應包括 在環境性能的綜合評估中。既然本 指令提供了這種綜合性的方法,第86/5
20、94/EEC號指令應予廢止。(38) 執行本指令所需的各項措施,應據1999 年 6 月 28 日規定將執行權力 授 予 委 員 會 的 程 序 的 第1999/468/EC 號理事會決定 20 予以12 OJ L 262, 27.9.1976, 第 201 頁.按第 2004/98EC 號委員會指令最後修正的指令(OJ L 305, 1.10.2004, 第 63頁).13 OJ L 167, 22.6.1992, 第 17 頁. 按第 2004/8/EC 號歐洲 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指令修正的指令 (OJ L 52,21.2.2004, 第 50 頁).14 OJ L 236, 18.9.19
21、96, 第 36 頁.15 OJ L 279, 1.11.2000, 第 33 頁.16 OJ L 52, 23.2.1978, 第 32 頁. 按第 82/885/EEC 號指令 修正的指令(OJ L 378, 31.12.1982, 第 19 頁).17 OJ L 196, 26.7.1990, 第 15 頁. 按第 93/68/EEC 號指令 修正的指令(OJ L 220, 30.8.1993, 第 1 頁).18 OJ L 1, 4.1.2003, 第 65 頁.19 OJ L 344, 6.12.1986, 第 24 頁. 按第 807/2003(EC)號 法規修正的指令 (OJ L
22、 122, 16.5.2003, 第 36 頁).20 OJ L 184, 17.7.1999, 第 23 頁.6批准。(39) 各成員國應確定在違反依照本指 令批准的國內規定的情況下適用 的罰則。這些罰則應是有效的、成 比例的和勸戒性的。(40) 應該牢記,關於更好地制定法律的 機構間協定第 34 段21 指出,理事會 “鼓勵各成員國,只要可能,為他 們自己並為共同體的利益起草一 覽表,用以闡明指令和轉化措施之 間的相互關係,並將它們公之於 眾。”(41) 由於各成員國單獨行動不能充分 地達到提議行動的目標,也就是通 過要求產品達到適當水平的環境 性能以確保內部市場的機能,出於 規模和效果的
23、原因,這個目標可在 共同體層面更好地獲得,因此共同 體可根據條約第 5 條的補充性 原則採用各種措施。根據該條規定 的均衡性原則,本指令不會超出達 於這個目標之需。(42) 已經與區域委員會協商而其未提 出意見,茲通過本指令:第 1 條 主題與範圍21 OJ C 321, 31.12.2003, 第 1 頁.1本指令為設定共同體用能產品生態設計要求建立了框架,旨在確保這些產品在 內部市場的自由移動。2本指令規定了實施措施所涵蓋的欲投 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用能產品所必須滿 足的全套要求。本指令通過提高能效和環 境保護水平,同時增加能源供應的安全 性,對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3本指令不適用於人員或貨物
24、的運輸工 具。4本指令及據其批准的各項實施措施不 會損害共同體關於廢物管理的立法和共 同體關於化學品的立法,包括共同體關於 氟化溫室氣體的立法。第 2 條 定義就本指令的目的而言,適用下列定義:1“用能產品”或“EuP”意指一件產品,當 其投放市場和/或投入使用時,需靠能量輸 入(電力、化石燃料和再生能源)完成其 預定的工作,或是一件用於產生、轉換和 計量這種能量的產品,包括依靠能量輸入 並擬裝配到本指令所涵蓋的一件 EuP 上 的零件,它們可以作為為最終用戶提供的 單個零件投放市場和/或投入使用,並且其 環境性能可以獨立地予以評定;2“部件和元件”意指擬裝配到 EuPs 上的7零件,它們不能
25、作為為最終用戶提供的單個零件投放市場和/或投入使用,或者其環 境性能不能獨立地予以評定;3“實施措施”意指據本指令批准為確定的 EuPs 規定生態設計要求或環境因素的要 求;4“投放市場”意指將一件 EuP 以其在共 同體內的銷售或使用為目的首次在共同 體市場上備妥,不論其作為獎品還是免 費,也不考慮其銷售技巧;5“投入使用”意指由共同體內的最終用戶 首次按一件 EuP 的設計用途進行使用。6“製造商”意指製造本指令涵蓋的 EuPs 並由於其以製造商自己的名稱或商標投 放市場和/或投入使用或製造商自用因而 負責使之符合本指令的自然人或法人。當 首句定義的製造商或第 8 款定義的進口商 缺位時,
26、任何將本指令涵蓋的 EuPs 投放 市場和/或投入使用的自然人或法人將被 視為製造商;7“授權代表”意指收到製造商的書面委託 並以其名義全面或部分履行與本指令相 關的義務和手續的定居在共同體內的任 何自然人或法人;8“進口商”意指在其經營期間將一產品自 第三國投放到共同體市場的定居在共同 體內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9“材料”意指在一件 EuP 生命週期中所 使用的全部材料;10“產品設計”意指將一件 EuP 需滿足的法律、技術、安全性、功能、市場及其他 要求轉化成用於該 EuP 的技術規格的一 套步驟;11“環境因素”意指在一件 EuP 的生命周 期中,其元件或功能會與環境發生相互作 用;12“
27、環境影響”意指在一件 EuP 的生命周 期中,完全或部分地導致環境的任何變 化;13“生命週期”意指一件 EuP 從原料使用 到最終處置中連續的和相互連接的各個 階段;14“複用”意指任何這樣一種操作,通過 它一件已經到達其首次使用終點的 EuP 可用於其設計出來的相同目的,包括已返 回到回收點、分銷商、再生商或製造商手 中的 EuP 的延續使用,以及一件經過翻新 的 EuP 的重複使用;15“迴圈利用”意指在生產過程中對廢料 進行再加工以用於初始目的或其他目的, 能量回收不包括在內;16“能量回收”意指使用可燃廢物通過直 接焚化作為產生能量的手段,焚化可與其 它廢物一起、也可以不與其他廢物一
28、起, 但都伴隨熱量回收;17“回收”意指 1975 年 7 月 15 日關於廢8物的第 75/442/EEC號理事會指令 22 附件IIB中規定的任何適用過程;18“廢物”意指第 75/442/EEC 號指令附件 I 中規定的各個類目中其持有者丟棄或打 算或被要求丟棄的任何物質或物體;19“危險廢物”意指 1991 年 12 月 12 日關 於危險廢物的第 91/689/EEC號理事會指 令23 第 1 條第 4 款所涵蓋的任何廢物;20“生態學檔案”意指根據適用於一件 EUP 的實施措施對與貫穿該 EuP 整個生 命週期相關聯的輸入和輸出(諸如材料、 發射和廢物)的記述,從 EuP 環境影響
29、的 觀點看這種記述是非常重要的,並且以可 計量的物理量進行表示;21一件 EUP 的“環境性能”意指製造商對 EuP 的環境因素進行管理的結果,如在其 技術性文檔檔中所反映的。22“環境性能的改善”意指連續多代增強 一件 EuP 環境性能的過程,儘管就產品的 所有環境因素而言無需是同時的;23“生態設計”意指將環境因素融入到產 品的設計中,旨在貫穿產品的整個生命周 期中改善 EUP 的環境性能;24“生態設計要求”意指與一件 EuP 或一 件 EuP 的設計相關的、旨在改善其環境性 能的任何要求,或提供關於一件 EuP 環境因素資訊的任何要求;25“通用生態設計要求”意指以一件 EuP 的生態
30、學檔案為整體的任何生態設計要 求,而對特定的生態學方面沒有設定限 量;26“特殊生態設計要求”意指與一件 EuP 特定環境因素相關的定量化的和可計量 的生態設計要求,例如使用中的能耗,按 給定單位計算輸出性能;27“協調標準”意指由公認標準機構出於 建立一項歐洲要求的目的,根據委員會的 委託,依照 1998 年 6 月 22 日規定提供技 術標準與法規領域資訊的程式的第 98/34/EC號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指令24 中規定的程式批准的一項技術規範,對協 調標準的遵守不是強制性的。第 3 條 投放市場和/或投入使用1各成員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確 保實施措施涵蓋的 EuPs 只有符合那些措
31、施並按第 5 條規定附有 CE 標誌,方可投 放市場和/或投入使用。2各成員國應指定機構負責市場監督。 他們應做出安排,使這些機構擁有並行使據本指令賦予他們的權力,以採取各種適22 OJ L 194, 25.7.1975, 第 39 頁. 按第 1882/2003(EC)號法規修正的指令.23 OJ L 377, 31.12.1991, 第 20 頁.按指令修正的指令.24 OJ L 204, 21.7.1998, 第 37 頁. 按第 94/31/EC 號指令 修正的指令 (OJ L 168, 2.7.1994, 第 28 頁). 2003 准入 法案.9當的措施。各成員國應明確主管當局的任務、權力和組織安排,他們將被授權:(i) 組織對 EuPs 符合指令的情況以足夠的 規模進行適當的檢查,並責成製造商或其 授權代表依照第 7 條從市場上召回不符合 指令的 EuPs;(ii) 如實施措施所規定的,要求有關各方 提供所有必需的資訊;(iii) 對產品抽樣,並使之接受符合性檢 查。3各成員國應使委員會隨時獲得有關市 場監督結果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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