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2 ,大小:23.62KB ,
资源ID:9307440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930744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罗平县水务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docx)为本站会员(b****8)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罗平县水务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docx

1、罗平县水务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罗平县水务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一、执法主体罗平县水务局(行政机关)二、执法依据罗平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文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0月1日起主席令第74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6月29日起主席令第4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月1日起 主席令第8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6月10日起国务院令第3号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6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

2、会议2000年7月1日起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号公告7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993年9月1日起国务院令119号8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1994年6月9日起水利部令第4号9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1996年7月29日水利部令第6号1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2002年5月1日起水利部令第15号11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7年7月1日起省政府第41号令12云南省取水许可规定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1998年11月23日起省政府第76号令13关于建设项目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通知水利部、国家计委1997年3月14日起水政资199783号14关于换

3、发取水许可证加强水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水利部1998年8月20日起水政资1998 153号15关于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水利部1998年8月28日起水政资1998334号16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年报工作的通知水利部1999年起资源管199912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通知水利部2002年11月28日起水资源200240号18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2002年5月1日起水资源2002145号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3年8月1日起20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0年6月20日起21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

4、程(试行)水利部1990年8月15日起水利部令第1号2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2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1997年12月21日起水利部第7号令2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1997年12月26日起水利部第8号令25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1999年3月4日起水利部第9号令26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1992年11月25日起27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1994年10月1日起28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1997年10月28

5、日至2010年止29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水利部1999年6月11日至2010年止30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电厅1997年1月17日起31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实施条例有关的通知地矿部、水利部1993年10月25日起1993227号32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利部、水保厅1998年9月29日起1998423号33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水利部1998年12月28日起199920号34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4月2日起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35关于发放矿泉水、地热水取水许

6、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水利部1998年8月20日起水政资1998327号36关于明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水利部2002年11月13日起办资源2002177号3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2003年7月6日起(2005年7月8日起按修改内容执行)水资源 2003311号(水利部第25号令修改)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23项)1、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取水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章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国务

7、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 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章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

8、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3)、开垦荒坡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地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9、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在河道 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

10、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5)、在洪泛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区内建设非防洪

11、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防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6)、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

12、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

13、经过环境局局级将计就计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地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本法公布前已有地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7)、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

14、的城市、经济开发 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9)、河道采砂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第三

15、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10)、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护堤岸林木,由河道

16、、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11)、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12)、防洪工程报批符合防洪规划同意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章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地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17、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13)、部分小型水库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云南省防洪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三款:其他小型水库、小型水电站、湖泊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14)、水工程建设防洪规划同意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章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水行政主管部

18、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1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16)、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7)、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章第十九条:建设

19、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18)、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0项:占用农业灌

20、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9)、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和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部门制定。(20)、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2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22)、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0号)(2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