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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1、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用)厦门市规划局二四年五月第 一 章 1第 二 章城市 划 制1第 三 章城市用地分 及适建范 3第 四 章建筑容量控制指 12第 五 章建筑 距控制15第 六 章建筑退 17第 七 章建筑高度控制21第 八 章旧区改建21第 九 章城市 地22第 十 章城市与建筑 境控制及 境保 24第十一章城市道路25第十二章城市用地 向30第十三章城市防灾31第十四章城市水源保 与 水工程34第十五章城市排水工程35第十六章城市供 工程35第十七章 信工程38第十八章燃气工程39第十九章建筑工程市政配套 施43第二十章城市管 合47第二十一章附

2、51附 一:名 解 51附 二: 算 55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增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行,拟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福建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 、厦门市城市整体规划等规定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联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详细状况编制而成。第三条 本规定合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全部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第四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同意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 控制性详尽规划

3、、修筑性详尽规划或城市设计履行;还没有经同意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履行。编制控制性详尽规划、修筑性详尽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切合本规定的要求。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出 5 万平方米或城市主要控制地带及规划部门以为有必需的其余地区,一定编制修筑性详尽规划或城市设计。第五条 各种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切合已同意的专项规划和已公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第六条 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整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尽规划、修筑性详尽规划四个层次。城市要点地区的规划应拟订法定图则。第七条 城市整体规划编制应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和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实行细则的规

4、定履行。第八条 厦门市各分区规划的范围依据城市整体规划确立的功能组团和布局构造确立,其界限限应参照河流、海疆、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联合行政区划确立。第九条 分区规划的内容应包含:1对分区远景土地利用作出框架性描绘;2确立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厦门市城市用地分类表内以中类用地为主)、居住人口散布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含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 ;3确立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备的散布及其用地范围;4确立城市主、次干路的红线地点、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以及主要交错口、广场、泊车场的地点、形式和控制范围;5确立绿化系统、水体、电力廊道、对外交通设备、景色名胜区的用地界限和文物遗迹

5、、历史风采建筑及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6确立工程干管的地点、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备的地点和用地范围;7规划成就为规划文本及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数据;8规划图纸比率为 1:5000 。第十条 控制性详尽规划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确立不一样合用性质用地的界限和各种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许有条件同意建设的建筑种类;2确立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进出口方向、泊车泊位、建筑退后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明确市政设备和公共服务设备配套等规划要求;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规划要求;4确立各级支路的红线

6、地点、控制点坐标和标高;5依据规划容量,确立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备的用地界限;6拟订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7规划成就为规划文本及附件、规划图纸及管理图则。8规划图纸比率:新区 1:1000 1:2000 ;建成区 1:500 1:1000 。第十一条 修筑性详尽规划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规划地段地点图注明工程项目位于城市中的地点以及和四周地区的关系。2规划地段现状图注明建设用地现状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种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并注明用地红线、道路红线、河流蓝线、文物和历史风采建筑保护紫线及其余市政设备控制线。3规划总平面图应注明用地界限限角点坐标、

7、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泊车场等地点,主要进出口与城市道路交错口距离,规划绿线、水面的地点和范围,确立主要进口方向,区内道路宽度,地下室范围、地下室坡道进出口,以及市政公用配套设备和消防设备等 。4重要地段空间剖析及城市设计剖析图需表达设计企图,反应空间环境,视野剖析,景观成效等。5道路交通规划图应注明道路红线地点、横断面、交错点坐标及标高、转弯半径、公交站场及泊车场用地界限等。6竖向规划图应注明道路交错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处面规划标高、雨水排向及坡度等。7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应注明各种市政公用设备管线的平面地点、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备和修建物的地点。8规划说明书应说明规

8、划设计依照、用地周边有关的条件剖析、规划原则和整体构想、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点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规划, 人口和用地均衡表; 表达规划设计企图的模型或俯视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一般包含: 总用地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分项建筑面积、各幢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数、居住总户数等。9估量工程量、拆迁量和造价,剖析投资效益。10规划图纸比率为 1:500 1:1000 。第十二条 法定图则应付法定分区内陆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备的部署等进行规定。其成就包含图表及文本两部分。法定图则的编制按有关规定履行。第三章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

9、十三条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来源则, 依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此中大类 10 类,中类 46 类,小类 73 类。第十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切合表一的规定。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尽规划确立。在法定图则控制的城市要点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法定图则确立。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50000 平方米,且还没有经同意规划的一般地区的建设项目,其控制指标应按表三的规定履行。表三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绿地率为

10、下限。第二十一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履行。第十五条 本用地分类表合用于厦门市整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其余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可参照本表,关于城市专项规划,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在规划编制中可采纳特意标准,不受此类标准限制。各种建设用地的区分应依照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按经同意的详尽规划或法定图则履行。还没有经同意的详尽规划或法定图则的,按本规定表二各种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履行。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对四周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备的条件,详细鉴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

11、规划用地性质,高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同意后履行。第十六条 土地的兼容性应切合表二的要求。第十七条 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辟的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旁土地, 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开辟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备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广场、河流或绿化带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应将道路所有代为征用并负责拆迁,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质建设用地面积计算。第十八条 依据厦门市建设实质和厦门市城市整体规划, 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区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 包含鼓浪屿万石山国

12、家级景色名胜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沿海道路临海一侧及内侧一个街区、由历史风采建筑保护规划确立的保护范围、白鹭洲及筼筜湖沿岸一个街区范围内的地带,以及城市规划编制所确立的其余需要特别控制的地区。特别控制区的详细范围在编制各项规划时确立。特别控制区一定先规划后建设,还没有经同意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一般建设区是指特别控制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第二十二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高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高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建筑物的修葺改造,不得高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建筑扩建、加层,

13、其建筑间距和让步应切合第五、六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翻建的危房应切合以下规定:1属文物遗迹,历史风采建筑、历史街区的应切合有关保护规定。2不得超出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尽量依照原式样、原资料、原色彩翻建。3翻建后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悬挑出原用地范围。4不得影响四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和建、修建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5不得损坏绿化和阻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以下最小面积的,不得独自建设:1 6 层及 6 层以下住所为 6000 平方米;2 718 层住所建筑为 3000 平方米;3 19 层以上住所建筑为 4000 平方米;4建筑

14、高度小于或等于 24 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 的公共建筑为 3000平方米;5建筑高度为 24 米至 50 米的公共建筑为 4000 平方米;6建筑高度大于 50 米的公共建筑为 5000 平方米。第二十五条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按规划鉴定的方案建设,由建设单位永远性全天候为社会民众供给的建筑基层开放空间。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一定同时切合以下条件:1在详尽规划或城市设计中已初步确立地点和性质,或由市规划部门在供给规划设计条件时已确立地点、面积和使用性质。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 米以上,实质使用面积许多于 200 平方米;3开放空间应进行无阻碍设计,且层

15、高不小于4.5 米。4建筑物的开放空间面积应为该层建筑面积扣除构造和垂直交通面积。5开放空间不得关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第二十六条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独自标明, 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其高度也应计入总建筑高度。第二十七条 经市规划部门鉴定在居住建筑基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泊车、部署居住配套设备等用途的,架空层的层高不得低于 2.8 米,应计算建筑面积,并应计入建筑高度。第五章 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八条 四至六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切合以下规定:1平行部署(两建筑夹角小于 30 度)时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 30 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

16、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 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 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 0.8 倍。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 30 度至 60 度之间)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 倍。2垂直部署时(两建筑夹角为60 度至90 度)两建筑物相对双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要求:0.7 倍,并应同时知足以下各项山墙的连续长度一定小于或等于16 米,若大于16 米,此间距按平行部署时的间距控制;间距内山墙不得开设除楼梯间窗洞以外的窗洞或设置室外楼梯;建筑物相对双侧外墙

17、的露台出挑宽度不超出 1.5 米。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部署时(两建筑夹角为 30 度至 60 度),两建筑物相对双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 0.8 倍。第二十九条居住建筑底部设有商铺或其余非居住用房的,与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部商铺或其余非居住用房的高度。第三十条 6 层及 6 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上开启楼梯间窗洞时应防止窗洞相对,不然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 米。山墙10 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以外的居室、起居室、餐厅、洗手间等窗洞时,若窗洞相对,则山墙间距应许多于 13 米;若窗洞不相对,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 10 米。第三十一条 不规则平面的住所建筑, 按

18、建筑外墙面的最凸出外头线和四周建筑的近来距离计算建筑间距。第三十二条 住所建筑南北向部署, 相邻两住所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差时,其建筑间距按以下原则计算:当南侧住所地面低于北侧住所地面高度时,以两建筑高度完好重叠的部分计算建筑间距,并应同时切合其余规范的要求;当南侧住所建筑地面高于北侧住所建筑地面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加上南北地面高差计算建筑间距。第三十三条 别墅、 3 层及 3 层以下独立式住所建筑之间或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需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提升 20%。第三十四条 7 层以上居住建筑间距应切合以下规定:1平行部署时的间距:南北向部署南侧为点式中高层 L/D 2,且 H/D 4时,不小于南侧建

19、筑高度的 0.5 倍,且最小间距为 24 米;南侧建筑的高度超出 60 米时,则高度每增添 5 米,间距增添 1 米。南侧为板式中高层( L/D2)建筑时,此间距按 1.2 倍点式中高层在南侧时的控制间距。1.(平面)2.( 侧立面 )东西向部署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35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出 60 米时,则高度每增添 5倍,且最小间距为米,间距增添 0.718米。2垂直部署时的间距,七至十八层不小于15 米,十九层以上不小于18 米。3山墙间距:七至十八层建筑不小于 13 米,十九层以上建筑不小于16 米。4建筑高度在第三十五条100 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按 100 米高度控制。北侧

20、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 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最小值为 13 米。第三十六条 文、教、卫及老年人建筑的间距,及其与其余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需在同型部署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升 2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 (文、教、卫及老人建筑除外) 之间的间距,可在同型部署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 10%,但同时需知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第三十八条非住所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切合以下规定:1非住所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此间距按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控制。2文、教、卫及老年人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或东西侧时,此间距按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3非住所建

21、筑(文、教、卫及老人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控制;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包含山墙) ,其间距按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控制。第三十九条 坡度大于 45 度的多、低层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当建筑物突出部分的累计长度不超出建筑同一面外墙总长度的1/3 ,且突出距离不超出 1.5 米,则其最小间距可忽视突出部分不计。露台出挑距离总长度高出上述规定值的, 应从露台外边沿计算建筑间距。第六章 建筑让步第四十条 沿建设用地界限限(或称用地红线) 、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铁路双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

22、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让步距离除一定切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切合本规定。第四十一条 凡有经同意的详尽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法定图则的,建筑让步按已批规划确立;历史风采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持续性有要求的,建筑让步按风采保护要求确立。第四十二条 建筑控制线按表四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 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1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的要求,应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2建筑控制线及其余规划控制线,均以近来距离计算建筑退距。3各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应知足最大退距要求。4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余非居住建筑,各种建筑控制线除应知足表

23、四的规定外还应同时知足相应的建筑间距要求。5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种建筑的退距按表四中其余非住所建筑的退距控制。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的地下部分让步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 ( 自室外处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 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 5 米。其余地下修建物、管井、管沟等让步城市主、次干路道路红线的净距不得小于 3 米;让步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2 米。建筑退后建设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表四建筑类型居住建筑文、教、卫其余非居住建筑建筑退线距离建筑高最小距建筑高最小距建筑高最小距建筑朝向度倍数离(m)度倍数离(m)度倍数离(m)主3 层以下0.540.660

24、.54要49 层0.570.680.56朝1018 层0.25120.3150.2511向19 层以上0.2150.25160.212次3 层以下0.2540.340.254要49 层0.2540.350.254朝1018 层0.12590.125100.16向19 层以上0.1120.1120.19第四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游玩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批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对城市道路的主要进出口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次要进出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泊车和回车场所。第四十五条 城市骨干路和迅速

25、路交错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敞空间,合理组织和渠化交通,并形成必定面积的街头绿地,主要交错口应预留立交建设用地。道路交错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让步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规划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进行让步计算。主要道路交错口四周建筑让步道路规划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九层以下不小于 20米,十至十八层不小于 50 米,十九层以上不小于 80 米。一般道路叉口四周建筑让步道路规划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低层不小于 5 米,多层不小于 10 米,高层不小于 15 米。(见以下图)图一:道路交错口建筑退线距离 L第四十六条 建筑退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指标,有同意规划的,按同意规划履行,无同意规划的按

26、表五履行。第四十七条 城市迅速路、骨干路双侧不宜沿街设置店面。第四十八条 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结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余地下管线(包含管沟、管井等修建物) ,均应在划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沿街建筑物的露台、雨篷、挑檐、凸型封窗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结部分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建筑退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指标 表五道路宽度城市次干路 40 W 24 城区支路 W 24 小区道路退线距离建筑层数3 层以下654居49 层876住建10 18 层8+0.5(n-9)7+0.25(n-9)6+0.15(n-9)筑19 层以上12+0.5(n-18)9+0.25(n-18)7+0.15(n-18)非H10 米765居10 米 H24 米987住建24 米 H50 米12108筑50 米 H 100 米1512101 n 为建筑层数; H 为建筑高度;W 为道路红线宽度。备 2 居住建筑退后东西向各级道路距离,除应知足上述控制指标外,还应知足道路双侧建注筑间距的要求。3 高层居住建筑 H 100 米时,按 H=100 米时的建筑层数控制。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街面一般不得修筑围墙,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用地界限的隔绝带或隔绝墙。因特别要求需修筑围墙或暂时围墙的,需向市规划部门报批,并应切合以下规定:1围墙退用地红线 1 米以上;2围墙形式为透空式;3围墙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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