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私法第六章二 概述:本节主要讲述的内容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概念 权利能力冲突产生原因及解决之道 宣告死亡与失踪司法管辖及准据法选择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 准据法选择 禁治产概念及司法管辖权及准据法选择 行为能力动态冲突 民事权利能力一 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简单的说:民事权利能力在于取得法律人格,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只有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 才能作为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从而参与法律交往。例如:如果人将一份财产送给自己的宠物。这个赠与合同就是无效的,因为宠物本没有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权利主体,自然也就不能享有财产权。这种属于民事
2、主体不适格,合同无效。二 民事权利能力冲突产生原因(1)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各国关于出生 死亡的判定标准不一致。从而导致民事权利能力起始及终止不一致,出现冲突。(2)宣告死亡不一致:死亡宣告是一种推定死亡制度,具有在宣告地及附近终结被宣告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效力。因此 对民事权利能力影响甚巨。各国关于宣告死亡的期限不一致,从而导致出现冲突。(3)推定存活制度不一致:同一事故中相互有继承权的人死亡,无证据或者无法查明其死亡先后顺序。各国法律依据一定的规则推定其死亡次序,从而决定其继承关系。由于各国的推定规则不一致,从而出现冲突。核心提示:国际私法所谓的冲突,本质就是各国法律关于某项法律事
3、实规定不一致。三 民事权利能力冲突解决之道冲突解决就是选择某国法律作为裁判依据(当然也有统一制定国际公约)A 法律关系准据法理由:权利能力是特定人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能力问题,故应该适用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如 如果当事人涉及的是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准据法选择的为A国法律,则民事权利能力也用A国法。个人意见:民事权利能力为取得民事权利 承担义务的先决条件,是所有民事权利 所有义务的前提。 并非是特定法律关系中能力问题。其说理过于狭隘,显得的理由不充分。B 法院国法理由:权利能力关系法院国的基本原则及重要公益。C 属人法理由:权利能力为人的基本属性,自然人这种属性是由一国的政治 经济 社会等综合因素所确
4、定的。通用:以属人法为基本原则,例外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法院国或法律关系准据法的适用。四 涉外失踪死亡宣告该制度目的在于终结不稳定的法律关系 使法律关系稳定化。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司法管辖权及法律适用。(1)司法管辖权 A 国籍国-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只能由其国籍国法律来决定 B 住所国-如果该人已经去外国长久居住,并且在外国形成大量法律关系,而该外国却无权宣告其失踪与死亡,使得法律关系都处于不稳定状态,显然不合理。通用原则:失踪者本国法院行使管辖,例外情况可以由住所国 居所国法院管辖。(2)准据法选择 原因及条件-属人法(尤其国籍国法) 法院国境内的财产及法律关系-由法院国法理由:死亡宣告意味着被宣
5、告人在某个地域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按照民事权利能力应由其国籍国规定的原则,故原因及条件适用的属人法。而为了保障法院国境内,被宣告人缔结的法律关系趋于稳定,维护法院国国家及国民的利益,在财产上及法律关系上适用法院国法律,利于国际贸易稳定发展。 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冲突产生原因民事权利能力起始及终止不一致(出生 死亡判定标准不一致)宣告死亡(权利能力终止)期限不一致推定存活规定不一致(权利能力终止)准据法选择法律关系准据法通用:属人法为基本原则特定法院国 法律关系准据法法院国法属人法涉外失踪及宣告司法管辖准据法国籍国 住所国 通用:国籍国为原则原因及条件-属人法法院国财产及
6、法律关系法院国 行为能力一 本质行为能力只适用于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就是将个人意志融入法律关系,从而产生权利义务约束自己及约束他人。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权衡 法律风险的预测,就需要个人的智识能力。行为能力的本质就是一种理性判断力。行为能力目的在于保护理性判断力缺失的个人,以免其理性判断力缺失被他人所利用,而形成对其不公的法律关系,以符合法律公正公平的价值理念。二 行为能力的准据法由于各国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不一致,故存在冲突。一般都采取属人法。大陆多为其国籍法 而英美一般则为住所法理由:将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等对待。三 禁治产(1)概念:等同于中国的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2)司法管
7、辖权 追求目标:保护个人利益兼顾交易安全 采用方式:一般由其被宣告人的国籍国法院依据其本国法 进行宣告。同时 如果按照本国法可以被宣告,居住国法院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并通知其本国。说明:对于理性判断力有缺失的自然人进行禁治产宣告,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其利益,防止他人利用理性智识能力的优势,从而形成对其不公平的待遇。同时 及时将符合宣告条件的人宣告为禁治产,利于他人是否决定与其缔结法律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有利于交易安全。四 动态冲突与行为能力(1)概念:连接点改变导致自然人行为能力冲突。 简单的说 自然人从A国去往B国 A国 B国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不一致,就出现动态冲突。(2)冲
8、突解决的两种情况 A 在本国未成年,去往外国成年。 一般认为其成年 B 在本国成年 去往外国未成年其在本国成年取的完全行为能力是否可以保留? 保护既得权说可以保留 不能保留-其地位优于内国其他人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无条件保留 也不能使以前的法律关系遭到否定通说:第三种可取个人认为:国际私法主要的目的就是在于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稳定发展。类似这种个人从本国去往外国。本国与外国成年规定不一致,从而导致行为能力不一致的时候。分析问题的时候,应当以其缔结的法律关系所在国进行判定。如果发生纠纷的法律关系本身就在其本国,就应当按照其本国的法律处理,避免个人为规避本国法律规定故意去往外国,从
9、而导致其行为能力改变,给本国法律关系所涉相关人无法预测的法律风险。另外 个人是否去往外国,其个人拥有选择权,外国人不负有了解此人本国法律的义务,为了维护外国境内的交易安定性,避免外国人遭遇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应当按外国法处理,其本人自愿去往外国,并且在外国缔结法律关系,就应当认为其自愿接受外国法律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不应当将行为能力风险转嫁于外国人。 行为能力本质是否能权衡利弊 预测行为后果的能力冲突原因各国年龄规定不一致冲突解决采属人法涉外禁治产宣告概念中国的非完全行为能力宣告司法管辖权本国适用本国法院如果按本国法满足宣告条件 外国采临时保护措施 并通知本国行为能力动态冲突概念自然人由本国到外国 两国成年规定不一致 导致行为能力不一致解决之道原本未成年 去外国成年-主张成年原本成年 去外国未成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想看更多的自考课程及学习法律知识讲解,关注微信公众号:松松论法 QQ群:672934498 自己有朋友考法律的,也可以关注下,觉得可以给朋友推荐下,自考不容易,予人玫瑰手有余香。本公众号致力于搭建一个对自考生真正实用的交流平台。我们一直在这里等你,自考路上你并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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