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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标准试行》07124.docx

1、江苏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标准试行07124附件1江苏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标准(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二OO七年元月二十四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提高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监测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158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0299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的请示”的通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环辐20067号)制定本标准

2、。第二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第三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目标是:确保实现我省核设施运行安全稳定,核安全万无一失,放射源在有效安全的控制下,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得到安全贮存处置,辐射环境质量控制在国家标准内的目标。第四条本标准为各级环保部门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的基本标准,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地方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配置标准和装备水平。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设置“一局、一站、一中心”即省核安全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省辐射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设置“一处、一站”即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和辐射环境监督站。各

3、县(市)环境保护局设置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即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科)或确定专职人员。第六条省环境保护厅核安全局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辐射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草拟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三)负责权限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四)负责权限内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三同时”验收。(五)组织编制全省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六)配合省厅有关部门实行核与辐

4、射安全监督管理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负责管理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及网络标准化建设;对辐射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八)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统一监管。(九)配合总局对省内核设施、铀矿冶的环境管理。(十)负责组织全省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十一)负责履行相关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七条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职责:(一)贯彻执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有关环境保护和辐射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参与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二)负责全省辐射环境监测规划、计划的制定并贯彻落实。(三)负责省厅审批的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

5、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项目的辐射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监测。(四)负责省内大型核设施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工作。(五)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编制全省辐射环境质量报告书。(六)负责全省特大、重大辐射事故和辐射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七)依法对省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伴有电磁辐射的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八)负责全省核与辐射监督、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九)负责实施全省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十)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和管理。(十一)省厅委托的其它工作。第八条省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技术中心职责:(一)核与辐射环境

6、保护科研工作。(二)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核与辐射环境安全评估工作。(四)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及技术服务。(五)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与推广。(六)其它相关技术咨询工作。第九条省辖市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各县、区工作。(二)负责权限内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和备案。(三)负责权限内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四)负责辖区内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五)组织编制省辖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

7、织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六)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网络和组织网络标准化建设。(七)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第十条省辖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职责:(一)贯彻执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有关环境保护和辐射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参与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二)负责或参与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项目的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三)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辐射污染纠纷的处理工作。(四)依法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伴有电磁辐射的单位的

8、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五)负责辖区内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编制辐射环境质量报告书等工作。(六)负责辖区内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七)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第十一条县、区环境保护局职责:(一)依法对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二)对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上报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参与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三)参与辖区内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四)负责辖区内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五)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人员编制第十二条省环保厅核安全局核定行政编制1015名;省级辐射环境监督站人员编制标准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

9、002158号)核定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4060名;省辐射环境保护技术中心核定事业编制6080名。第十三条省辖市及县、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本标准,本着“因需设岗、按岗设编”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充分考虑核与辐射专业性强的特点,形成合理的人员规模和结构。第十四条省辖市辐射安全监管人员编制标准(一)辐射环境监督站人员编制的性质为参照公务员管理1、人员编制预测公式(电磁辐射GDP):P=M+(Aa+Bb+Cc+Dd+Ee)其中: P测算所得编制数,单位:人K考虑区域特点等综合因素后调节系数M省辖市站人员基数,有核设施的市为12人,无核设施的市为2人a辖区内“涉源单位”系数, 1人/100个A辖区

10、内涉源单位数,单位:个b辖区内“射线装置单位”系数, 1人/200个B辖区内射线装置单位数,单位:个c辖区内“移动基站”系数, 1人/1000个C辖区内移动基站数,单位:个d辖区“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系数,1人/5个D辖区内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数,单位:个E辖区“电力”系数,1人/200亿千瓦时e辖区年用电量,单位:亿千瓦时2、计算结果地区名称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人)连云港16 苏州11无锡10南京9常州8徐州、南通7扬州、盐城6镇江、淮安、泰州、宿迁5(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人员编制标准按照辐射环境监督站人员数量31进行测算(因有核设施而增加的编制不计算在内),测算结果如下

11、:地区名称行政编制(人)苏州、无锡4南京、常州、徐州、南通3扬州、镇江、淮安、盐城、泰州、宿迁、连云港2第十五条人员结构各级行政编制人员必须大学本科以上,核与电磁相关专业人员配置不得少于50%。各级辐射环境监督站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大学本科以上,总数不得低于全站人数的80,其中核与电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技术人员的60%。所有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和监测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实行持证上岗。第四章 监管能力第十六条根据现阶段我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和经济发展的需 要,各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应具备的基本能力是:(一)行政管理能力省、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应具备核与辐射相关环评、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

12、转让及“三同时”验收的审批能力。县环保局应具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和应急、纠纷调处能力(二)监督执法能力省、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形成与辐射监督管理相配套的监督执法能力。辐射环境监督站立足监督执法,具备日常监督、应急、纠纷调处的能力。(三)监测能力 1、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应具备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核电站监督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应急监测能力;具备对市级辐射环境监督站技术指导能力和辐射监测技术和监测方法研究应用能力。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应具备的基本监测能力类别监 测 项 目电磁辐射1综合场强2选频场强3.工频电场 4.工频磁场5.无线电干扰6. 测高、测距电离辐射1.环境地表X-辐射剂量率 2.个人和环境X-

13、辐射累积剂量3.连续辐射剂量率4.中子剂量率5.、表面污染 6.氡及氡子体浓度7.气溶胶核素8.空气中的131I9.沉降物核素10.水中放射性核素11.固体中核素12.土壤中核素13.土壤中氡14.氡析出率15.生物核素16.气溶胶总、17.固体中总、18.水中总19.废水中总 20.水中总21.水中90Sr22.固体中90Sr23.生物90Sr24.水中14C25.生物137Cs26.牛奶中131I27.空气中3H28.水中3H29.海水中3H30.废液中3H31.生物中3H32.空气中14C33.生物中14C34.水中238U35.水中232Th36.水中226Ra37.水中40K其它1.

1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2.噪声源3.空气中氮氧化物、臭氧 4.水温、电导率、透明度、浊度、色度、pH5.室内监测2、市级辐射环境监督站应具备为辐射环境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的监督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配合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的能力。市级辐射环境监督站应具备的基本监测能力类别监测项目电离辐射1环境地表X-辐射剂量率 2.中子剂量率3.、表面污染 4.空气中氡浓度5. 个人和环境X-辐射累积剂量 6. 连续辐射剂量率7. 氡及氡子体电磁辐射1综合场强 2.工频电场 3.工频磁场 4. 测高、测距其它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 2.噪声源重点站根据当地辐射污染的特点,可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建立放射性核素实

15、验室分析,开展相应的辐射污染项目的监测。3、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基本监测能力类别监测项目电离辐射1环境地表X-辐射剂量率 2.、表面污染 电磁辐射测高、测距其它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 2.噪声源第十七条全省建成辐射环境监管计算机信息网络,实现全省辐射环境监测信息和重点辐射污染源监控信息实时传输网络。第十八条积极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科研工作,开展法规、政策、标准、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理处置技术、电磁辐射研究。第五章 用房第十九条省、省辖市及各县(市)、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行政机构用房由环保局统一考虑解决。第二十条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办公及实验用房应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同时,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必须满足辐射环境监测的要求

16、面积。建设资金由省财政解决。第二十一条省辖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办公及实验用房应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同时,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必须满足辐射环境监测的要求面积。建设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第六章 仪器设备第二十二条 全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仪器设备配置总体目标:国内一流水平。第二十三条省、市、县必须配备日常监督管理及应急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各地可根据本辖区辐射污染源的类型、数量、规模和特点,配备其它必需的辐射环境监督监测仪器设备。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必须配备的仪器设备标准。省、市、县基本仪器设备配置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台)省省辖市县1X-辐射剂量率监测仪(环境级)10312辐射剂量率仪(防护级)10513、表面沾

17、污仪4214X-辐射报警仪10525n-辐射报警仪5316中子测量仪427长杆巡测仪4218氡及氡子体测量设备219氡析出率仪110便携式NaI能谱测量装置2111综合场强仪4212工频场强仪3113无线电干扰测量仪2114电磁辐射选频测量装置2115频谱仪(含天线)116测高仪32117测距仪32118GPS卫星定位仪53119声级计32120NOX分析仪121O3分析仪122甲醛检测仪123氨气测试仪124VOC气体检测仪125PH计11*26电导仪127高纯锗能谱测量仪31*28低本底液体闪烁计数装置21*29低本底、测量系统31*30个人剂量监测系统21*31手脚/表面污染检测仪232

18、全身/表面污染检测仪233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34能谱测量装置135智能便携式/计数器236铀分析仪21*37镭分析仪21*38钍分析仪(分光光度计)21*39钾分析仪21*401/万分析天平52*41电子天平21*42电磁热力搅拌机84*43强力电动搅拌机84*44离心机21*45马福炉51*46粉碎机42*45筛振仪21*47红外灯/PTC制样箱42*48空气中氚前处理149生物样中氚前处理150电热板32*51烘箱84*52水浴箱253纯水装置154灰化炉155炭化炉156TSP大流量采样器61*57环境氚采样仪61*58环境14C采样仪61*59环境辐射剂量率自动监测系统61*60气溶

19、胶和碘取样器6161连续空气/气溶胶监测仪61*62雨水、沉降灰采样器6163现场气象测量仪6164综合场强连续监测装置1165防核快速反应个人安全装备6 3166辐射环境监测采样车2167核事故应急监测车11*68放射性废物收贮专用车269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车1170电磁辐射监测车11*71执法和事故应急指挥车21172监测信息工作站根据工作需要自定73台式电脑74笔记本电脑75复印机76打印机77传真机78远程通讯设备79办公设备80取证设备(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录音笔等)注:1、*为各省辖市监督站选配仪器; 2、*为有核设施的省辖市监督站必配仪器。第七章 经费第二十五条 各级辐射环境监督站的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各级环保局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标准由省环保厅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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