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益阳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科。二、责任人服务价格管理科实行科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行政审批责任人为分管副局长、科长、承办人。三、权利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湖南省定价目录;3、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消(2003 )12 号)。四、审批范围市属经济适用住宅销售价格。五、办理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资质证)、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开发建设单位。六、申报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执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开发单位的申请报告;(二)政府或主管部门委托开
2、发的文件;(三)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台帐制度;(四)成本资料;(五)其他相关资料。七、办理程序和时限1 、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备齐,送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2 、窗口转送服务价格管理科;3 、科室经办人对照申请文件审查有关资料,须经现场勘察的到现场实地查看,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科长;4 、科室负责人复核并报送分管副局长;5 、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转送成本调查队;6 、成本调查队进行成本审核;7 、报请局长办公会讨论;8 、下文出窗。科室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后办结(不含成本审核时间)。八、权力运行风险和防范措施(一)权力运行风险点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
3、的;3、超越法定和上级规定职权批准的;4、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5、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信息的;8、其他过错行为。(二)防范措施1、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每个办事环节均需经办人签名;2、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3、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4、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5、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科室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
4、自查。(三)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十、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5、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附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流程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流程图
6、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退回窗口需监审和听证程序的 符合条件 提出初审意见不需听证程序 不符合条件,退回初审 符合条件 提出同意意见需联审的 需集体审议的 决定 城市居民廉租房租金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益阳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科。二、责任人服务价格管理科实行科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行政审批责任人为分管副局长、科长、承办人。三、权利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湖南省定价目录;3、湖南省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湘价消(2007 )163 号)。四、审批范围政府直管廉租住宅租金。五、办理条件具有法人资
7、格、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资质证)、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政府廉租住房所有单位。六、申报材料(一)房产所有权证;(二)法人资格证明、执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收费单位的申请报告;(三)政府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文件;(四)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台帐制度;(五)成本资料;(六)其他相关资料。七、办理程序和时限1、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备齐,送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2、窗口转送服务价格管理科;3、科室经办人对照收费文件审查有关资料,须经现场勘察的到现场实地查看,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科长;4、科室负责人复核并报送分管副局长;5、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转送成本调查队;6、成本调
8、查队进行成本审核;7、报请局长办公会讨论;8、下文出窗。科室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办结(不含成本审核时间)。八、权力运行风险和防范措施(一)权力运行风险点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的;3、超越法定和上级规定职权批准的;4、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5、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信息的;8、其他过错行为。(二)防范措施1、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每个办事环节均需经办人签名;2、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3、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4、接受人大、
9、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5、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科室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十、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
10、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
11、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附件: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租金审批流程图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租金审批流程图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退回窗口需监审和听证程序的 符合条件 提出初审意见不需听证程序 不符合条件,退回初审 符合条件 提出同意意见需联审的 需集体审议的 决定 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益阳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科。二、责任人服务价格管理科实行科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
12、行政审批责任人为分管副局长、科长、承办人。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湖南省定价目录(湘价综200266号);3、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76号)。四、审批范围益阳市区内住宅物业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五、办理条件具有物业服务资质,已签定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六、申报材料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一)法人资格证明、资质证明、组织机构证明;(二)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住宅物业平面图。七、办理程序和时限1、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备齐,送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2、窗口转送服务价格管理科
13、;3、科室承办人审查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验;4、科室承办人拟定收费标准;5、科室负责人复核签字;6、分管局长核准签字;7、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8、发证出窗。 科室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八、权力运行风险和防范措施(一)权力运行风险点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的;3、超越法定和上级规定职权批准的;4、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5、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信息的;8、其他过错行为。(二)防范措施1、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每个办事环节均需经办人签名;2、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
14、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3、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4、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5、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科室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十、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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