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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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益阳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科。
二、责任人
服务价格管理科实行科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行政审批责任人为分管副局长、科长、承办人。
三、权利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湖南省定价目录》;
3、《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消(2003)12号)。
四、审批范围
市属经济适用住宅销售价格。
五、办理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资质证)、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开发建设单位。
六、申报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执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开发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政府或主管部门委托开发的文件;
(三)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台帐制度;
(四)成本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1、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备齐,送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2、窗口转送服务价格管理科;
3、科室经办人对照申请文件审查有关资料,须经现场勘察的到现场实地查看,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科长;
4、科室负责人复核并报送分管副局长;
5、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转送成本调查队;
6、成本调查队进行成本审核;
7、报请局长办公会讨论;
8、下文出窗。
科室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办结(不含成本审核时间)。
八、权力运行风险和防范措施
(一)权力运行风险点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的;
3、超越法定和上级规定职权批准的;
4、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5、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信息的;
8、其他过错行为。
(二)防范措施
1、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每个办事环节均需经办人签名;
2、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3、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4、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5、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室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流程图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流程图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受理条件要求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退回窗口
需监审和听证程序的
符合条件
提出初审意见
不需听证程序
不符合条件,退回初审
符合条件
提出同意意见
需联审的需集体审议的
决定
城市居民廉租房租金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益阳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科。
二、责任人
服务价格管理科实行科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行政审批责任人为分管副局长、科长、承办人。
三、权利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湖南省定价目录》;
3、《湖南省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湘价消(2007)163号)。
四、审批范围
政府直管廉租住宅租金。
五、办理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资质证)、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政府廉租住房所有单位。
六、申报材料
(一)房产所有权证;
(二)法人资格证明、执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收费单位的申请报告;
(三)政府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文件;
(四)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台帐制度;
(五)成本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1、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备齐,送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2、窗口转送服务价格管理科;
3、科室经办人对照收费文件审查有关资料,须经现场勘察的到现场实地查看,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科长;
4、科室负责人复核并报送分管副局长;
5、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转送成本调查队;
6、成本调查队进行成本审核;
7、报请局长办公会讨论;
8、下文出窗。
科室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办结(不含成本审核时间)。
八、权力运行风险和防范措施
(一)权力运行风险点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的;
3、超越法定和上级规定职权批准的;
4、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5、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信息的;
8、其他过错行为。
(二)防范措施
1、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每个办事环节均需经办人签名;
2、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3、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4、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5、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室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租金审批流程图
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租金审批流程图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受理条件要求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退回窗口
需监审和听证程序的
符合条件
提出初审意见
不需听证程序
不符合条件,退回初审
符合条件
提出同意意见
需联审的需集体审议的
决定
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益阳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科。
二、责任人
服务价格管理科实行科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行政审批责任人为分管副局长、科长、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湖南省定价目录》(湘价综[2002]66号);
3、《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76号)。
四、审批范围
益阳市区内住宅物业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五、办理条件
具有物业服务资质,已签定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
六、申报材料
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资质证明、组织机构证明;
(二)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住宅物业平面图。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1、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备齐,送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2、窗口转送服务价格管理科;
3、科室承办人审查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验;
4、科室承办人拟定收费标准;
5、科室负责人复核签字;
6、分管局长核准签字;
7、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8、发证出窗。
科室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权力运行风险和防范措施
(一)权力运行风险点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的;
3、超越法定和上级规定职权批准的;
4、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5、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信息的;
8、其他过错行为。
(二)防范措施
1、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每个办事环节均需经办人签名;
2、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3、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4、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5、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室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