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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益阳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科。

二、责任人

服务价格管理科实行科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行政审批责任人为分管副局长、科长、承办人。

三、权利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湖南省定价目录》;

3、《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消(2003)12号)。

四、审批范围

市属经济适用住宅销售价格。

五、办理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资质证)、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开发建设单位。

六、申报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执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开发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政府或主管部门委托开发的文件;

(三)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台帐制度;

(四)成本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1、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备齐,送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2、窗口转送服务价格管理科;

3、科室经办人对照申请文件审查有关资料,须经现场勘察的到现场实地查看,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科长;

4、科室负责人复核并报送分管副局长;

5、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转送成本调查队;

6、成本调查队进行成本审核;

7、报请局长办公会讨论;

8、下文出窗。

科室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办结(不含成本审核时间)。

八、权力运行风险和防范措施

(一)权力运行风险点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的;

3、超越法定和上级规定职权批准的;

4、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5、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信息的;

8、其他过错行为。

(二)防范措施

1、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每个办事环节均需经办人签名;

2、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3、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4、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5、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室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流程图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流程图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受理条件要求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退回窗口

 

需监审和听证程序的

符合条件

提出初审意见

不需听证程序

不符合条件,退回初审

符合条件

提出同意意见

 

需联审的需集体审议的

 

决定

 

 

 

城市居民廉租房租金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益阳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科。

二、责任人

服务价格管理科实行科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行政审批责任人为分管副局长、科长、承办人。

三、权利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湖南省定价目录》;

3、《湖南省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湘价消(2007)163号)。

四、审批范围

政府直管廉租住宅租金。

五、办理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资质证)、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政府廉租住房所有单位。

六、申报材料

(一)房产所有权证;

(二)法人资格证明、执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收费单位的申请报告;

(三)政府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文件;

(四)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台帐制度;

(五)成本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1、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备齐,送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2、窗口转送服务价格管理科;

3、科室经办人对照收费文件审查有关资料,须经现场勘察的到现场实地查看,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科长;

4、科室负责人复核并报送分管副局长;

5、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转送成本调查队;

6、成本调查队进行成本审核;

7、报请局长办公会讨论;

8、下文出窗。

科室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办结(不含成本审核时间)。

八、权力运行风险和防范措施

(一)权力运行风险点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的;

3、超越法定和上级规定职权批准的;

4、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5、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信息的;

8、其他过错行为。

(二)防范措施

1、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每个办事环节均需经办人签名;

2、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3、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4、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5、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室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租金审批流程图

 

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租金审批流程图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受理条件要求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退回窗口

 

需监审和听证程序的

符合条件

提出初审意见

不需听证程序

不符合条件,退回初审

符合条件

提出同意意见

 

需联审的需集体审议的

 

决定

 

 

 

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益阳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科。

二、责任人

服务价格管理科实行科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行政审批责任人为分管副局长、科长、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湖南省定价目录》(湘价综[2002]66号);

3、《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76号)。

四、审批范围

益阳市区内住宅物业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五、办理条件

具有物业服务资质,已签定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

六、申报材料

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资质证明、组织机构证明;

(二)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住宅物业平面图。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1、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备齐,送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2、窗口转送服务价格管理科;

3、科室承办人审查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验;

4、科室承办人拟定收费标准;

5、科室负责人复核签字;

6、分管局长核准签字;

7、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8、发证出窗。

科室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权力运行风险和防范措施

(一)权力运行风险点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的;

3、超越法定和上级规定职权批准的;

4、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5、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信息的;

8、其他过错行为。

(二)防范措施

1、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每个办事环节均需经办人签名;

2、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3、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4、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5、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室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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