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1 ,大小:41.97KB ,
资源ID:8610050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861005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docx)为本站会员(b****7)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docx

1、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04版合同号: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人 监理人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类别: 工程等级: 工程总造价: 工程监理酬金:其 它: 二、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解释顺序依次如下: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监理投标书;5本合同专用条件;6本合同标准条件。四、 监

2、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 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 或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 具有监理资质 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

3、 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6)“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 人的 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 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具体人选应与监理人投标时的承诺完全一致, 若有改变须执行第二十五条,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监理 人的 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 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利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8)“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

4、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9)“监理员”是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 理工作的监理人员。(10)“承包人” 是指除监理人以外, 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11)“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 范围和内容。(12)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 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 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3)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四十二条关于 合同终止并

5、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监理人必须继续完成的工作, 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但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所做的工作。(14)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5)“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 的时间段。(16)“工程投资额”在建设前期阶段是指工程估算;在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是 指工程概算;在施工阶段、竣工决算前是指工程预算价,竣工决算后是指工程决算价。(17)“工程总造价”是指建筑安装费、设备费(不包括工艺生产设备费),但不包 括项目法人的建管费、开办费、培训费、工程保险费和不可予见费。(18)“监理酬金

6、率”是指市物价局、建设局规定的取费标准。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 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 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应按投标时的承诺与合同的约定, 派出适合 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 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 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 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7、 监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 标准,跟随工程进展, 对工程实施全方位监控,主要包括:(1)审核承包商编写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办理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 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情况,审查承包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督 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2)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 3)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4)审核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 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5)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6)查验承包商或者 委托人 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7)控制工程进度、质

8、量和投资,督促承包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8)督促、检查安全与文明施工;(9)组织分部、分项工程、 检验批 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10)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的其他事宜;( 11)签发工程付款凭证;(12)督促承包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13)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14)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第六条 监理人应当严格履行监理义务,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危险作业进行技术方案审 查,并督促落实。对 工程建设中存在质量或者施工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行为的, 应当采取措施制止; 不能 有效制止的,应当报告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或者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处理。第七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

9、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 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 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九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 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十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 和相应的报酬。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

10、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 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 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 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 上述承包人 签订的合同中予以 明确。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 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

11、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 施工现场 办公用房、通讯设施、 常驻工地 监理 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八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 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第十九条 委托人不得对监理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 质量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 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监理人权利第二十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 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12、。(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 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 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 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安全、保工期和降低成本 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 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小

13、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 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 量标准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 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 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 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

14、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代表委托 人与承包方商量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 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 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 人员。第二十二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 (包括 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 人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 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 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 事实

15、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依法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施工合同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 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但依据有关规定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 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五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第二十七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 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 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 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

16、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的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 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在合同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 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 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三十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竣工(交图、交货)时限, 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 对违反第五、六、七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

17、时, 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 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 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 、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 监理责任。因监理人过失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监理人除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外,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委托人责任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对监理人的损失予以赔偿。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 损失。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

18、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 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 同 生 效、变 更 与 终 止第三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以致发生了附 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 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六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 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 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 支付因增加监理时间而增加的监理报酬。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

19、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 订工程保修责任书, 监理人已收到监理报酬尾款, 本合同即告终止。 保修期间的监理责任,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 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未达成之前, 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九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 凭证 ,而委托人 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 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

20、通知后 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 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此时,委托人应承 担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 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应有权按额外工作得到额外的报酬。第四十一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并要求整改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要因此承 担违约责任。

21、第四十二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四十三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应按照监理合同“专用 条件”中第四十三条的方法进行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四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应自规定之日起向监 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滞纳金的计算方法、 标准在“专 用条件”第四十三条中约定。第四十五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的第四十五 条的条款约定。第四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 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小时内向

22、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 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七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 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八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 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 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第四十九条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五十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 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

23、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五十一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 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 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 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三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 双方应当协商解 决,如未能达成一致的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应根据双方在“专用 条件”第五十三条的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第四条 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和 监理机构人选: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总监理工程师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4、为第十一条外部条件包括: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七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第十八条 委托人同意,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可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 示。委托人并同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可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在合同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累 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二直接

25、经济损失X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四十三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一)委托人同意执行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建设局批准的现行监理取费标准,支付 监理酬金:1监理酬金的计取,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按 执行:按工程投资额的百分比计取:(监理酬金总额=工程投资额X监理酬金率)按投入人数、时间计取:监理酬金总额= 元/人.日(月)X投入人数X工作日(月)数2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 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监理酬金支付方式: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监理酬金的支付分为预付款和进度款两部分:A 预付款的支付:自监理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内委托人应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 %,作为预付款;即 。

26、B 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可采取下列三种方式,按 执行:a .按月度额支付:月度监理酬金=(监理酬金总额-预付款)/监理期限(月);即 。b.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委托人按监理工程师同委托人所指派的工程代表审定的当月完成实物工作 量与当月进场建安设备购置费之和的百分比支付当月监理酬金;当月监理酬金=(实物工作量+设备购置费)x监理酬金率;即: c.按完成工程阶段支付:C 工程竣工之日起10日内,委托人应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97%,余下部分在保修期满10日内结清。(二)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 =附加工作日数x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附加工作报酬 (三)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额外工作报酬 (四) 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支付监理酬金。 逾期支付的,每拖延一天即需付逾期未付金额的的滞纳金,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利息。第四十五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报酬,按 汇率计付。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x报酬比率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需填入地名,如“深圳”、“北京”等)(二)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华南分会仲裁。(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