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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主要条文类编.docx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主要条文类编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主要条文类编以2010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条文为序简称表解释一:2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诉意见: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解答: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宗旨 新加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1. 涉外

2、民事关系/涉外民事案件 解释一第1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民诉意见304 当事人一方或

3、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第二条 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 新加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解释一第3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

4、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 适用范围民法通则第142条第1款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确定。 意见第178条第2款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实体法。 规定第11条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参照本规定。 解释一第19条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3. 属地主义民法通则第8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5、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条约优先和惯例补缺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3款,海商法第268条,民用航空法第184条和票据法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解释一第4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

6、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解释一第5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第三条 当事人合意选法 新加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解释一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

7、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解释一第7条 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一第8条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解释一第9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直接适用的法 新加、取

8、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解释一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5. 法律规避禁止解释一第11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9、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意见第194条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规定第6条 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 关于直接适用的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第218条)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

10、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海商法第2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海商法第44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在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之外,增加其责任和义务。(海商法第45条 )规定第8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

11、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第五条 公共利益保留 修改(国际惯例、补救)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

12、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民法通则第150条,民用航空法第190条和海商法第276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第7条)第六条 复合法制 最密切联系 修改简化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意见第192条 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

13、地区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 保持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意见第195条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合同法第129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定性 新加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7. 先决问题解释一第12条 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8. 分割解释一第13条 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

14、适用的法律。 第九条 排除反致 明确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意见第178条第2款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实体法。 规定第1条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第十条 外国法的查明、调适 明确、修改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增加 解释一第17条第1款 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

15、、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解释一第17条第2款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解释一第18条 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意见第178条第2款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实体法。 意见第193条 对于应当适用的外

16、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规定第9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规定第10条 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内容经质证后

17、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私法自治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新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解释一第15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新加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特别权利能力:

18、船员、律师、教师、医生、承包经营、合伙、投资。民法通则第1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 票据法第97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意见第179条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意见第180条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意见第181条

19、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新加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四条 法人的民事能力和内部事项 新加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解释一第16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意见第184条第1款)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

20、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意见第184条)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 新加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六条 代理、合意选法 新加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适用于代理合同的法律应是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第十七条 信托、合意选法 新加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

21、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合意选法 新加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解释一第14条)第十九条 国籍冲突 修改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意见第181条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

22、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意见第182条 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第二十条 经常居所不明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9. 住所、营业所的冲突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意见第183条) 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意见第185条) 第三章 婚姻家庭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

23、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民法通则第147条)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 尽量有效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 合意选法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

24、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五条 亲子关系 保护弱者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 合意选法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民法通则第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

25、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 意见第188条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法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 收养 保护弱者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收养法第21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

26、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1999年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第二十九条 扶养 保护弱者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

27、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8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意见第189条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第三十条 监护 保护弱者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意见第190条 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第四章 继 承第三十

28、一条 法定继承 区分制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149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继承法第36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 尽量有效遗嘱方式,

29、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 尽量有效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意见第191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物 权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第144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0、意见第186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动产物权 合意选法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八条 运输中动产物权 合意选法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10. 船舶物权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海商法第270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1、海商法第271条)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海商法第272条) 11. 民用航空器物权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5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6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7条)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 最密切联系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12. 票据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票据法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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