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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导则.docx

1、南京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导则第一章 总则1.1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指导规划管理审批办案,统一规划 管理审批标准, 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 结合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 本导则。1.2本导则是规划管理审批工作的指南 , 适用于规划管理审批内部工作行 为和对其的指导、督查。特殊案例或审批事项,本导则的条款未能界定的,由局 技术委员会审议或上报市政府确定相关管理规则。1.3本导则遵循动态更新的原则,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管理体制的变化 和改革举措的实施适时调整。1.4规划管理审批工作除执行本导则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第二章 通用规则2.1通用规则是

2、各审批管理环节中需共同遵循的工作规则。2.2规划管理审批人员(指经办人、分局长(处长) 、局长,以下若无特别 指明,通称审批人)在审批相关的申请事项时,应遵循通用规则,同时也需遵循 各审批环节的专项规则。2.3审批环节2.3.1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审批实行“一书两证”制度,主要包括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要点、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环节;2.3.2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审批各环节是一个独立的管理事项,在具体的审 批工作中, 根据建设项目性质的不同、 特殊情况和规划审批制度的改革要求, 相 关环节可进行整合或归并。2.3.

3、3“招、拍、挂”出让土地的,在审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时,应同时办理内容完整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与用地红线图同时发出。 土 地受让方凭 土地出让合同 直接到我局发件窗口换领新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2.3.4复杂地区和情况特殊的项目,可先进行可行性研究方案。已做了可 行性研究方案并经评审认为符合规划要求的, 可以据此直接出具 建设工程规划 设计要点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 。2.4审批职责2.4.1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审批人依照岗位职责,依据 有关的法规、条例、细则、规范的规定和各层次规划进行审批,并对审批行为负 责(具体责任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

4、执行) 。2.4.2建设项目按其规模、重要性和所处位置分为一类项目(局审项目) 、 二类项目(处审项目)和三类项目(简易办结项目) 。项目的分类由收件窗口工 作人员根据南京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审批(一书两证)办事指南的规定,在受 理报建时在规划审批办公自动化系统内确定,审批人员按照系统设定的类别办 理、审批。2.4.2.1一类项目由项目的分管局长或局总工(以下通简称分管局长)签 发,审批基本流程为:事先指导由分管局长和分局长(处长)进行 经办人初审 分局长(处长)复核 分管局长审定、签发。2.4.2.2二类项目由分管的分局长(处长) 以下通简称分局长(处长) 签发,审批基本流程为: 事先指导由分局

5、长(处长)进行 经办人初审 分局长(处长)审定、签发2.4.2.3三类项目由经办人签发, 审批基本流程为: 经办人审查、签发 向分局长(处长)汇报。2.4.2.4上报南京市规划局技术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按照南京市规划局 技术委员会会议规则 规定的要求准备材料, 经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提交局总工 办安排上会。2.4.3分局(业务处)经办人负责对申报的建设工程进行初审。2.4.3.1经办人负责以下具体审批工作:(1)对报审项目的图件进行实质审查;(2)编制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点初稿;(3)提出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初稿;(4)对申请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及其 规划设计进行初审。2

6、.4.3.2经办人对报审的图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为以下方面:(1)建设项目批文。包括批文的合法性、有效期、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 单位、有效期限等。(2)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属文件的种类(指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和市、 县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 明)、土地使用权所有者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一致性、土地使用权证的有效期 (未经年检的土地使用权证为无效的证件)和证件上备注的相关内容。(3)报建的规划设计图。图纸是否齐全,图纸的设计内容、设计深度、及 设计单位图签、出图章等。(4)建设项目内容、要求、规模。2.4.3.3经办人负责了解、 研究建设单位的报建材

7、料以及建设项目的性质、 建设单位的建设要求、建设场地的现状和周边情况、基地的规划要求,审查规划 设计图上建设工程的相关尺寸和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等实质性内容。2.4.3.4经办人负责提出审批、审查的初步意见,绘制建设项目选址意 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2.4.3.5经办人负责记录办理过程中与本案有关的重要事项和领导批 (指) 示等影响本案审批的情况,并及时归入项目案卷。2.4.4 分局长(处长)负责一类项目的复核和二类项目的审定。2.4.4.1分局长(处长)负责复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未办理选址意见书 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点、方案审查意见、 一类

8、建设 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审定已办选址意见书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二类建设 工程的规划设计要点、方案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包括分管局长指定交 由分局审定的一类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4.4.2分局长(处长)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办理进行事先指导,重点是阐 述对项目的看法、办理的关键点和注意事项。2.4.4.3审批中,分局长(处长)要了解有关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场地现 状和周边情况、场地的规划要求、建设单位的建设要求等情况,审核项目的设计 图件、相关尺寸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2.4.4.4签署审批意见前,分局长(处长)必须查看经办人的办案记录。2.4.5. 分管局长负责一类项目 (指

9、定交由分局审定的除外) 和分局(处室) 特别上报的二类项目的审定。2.4.5.1分管局长负责以下具体审批工作:(1) 审定一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点、方案审查意见;(2)审定项目的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不含已办理过选址意见书 的建设用地许可)、指定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4.5.2分管局长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进行事先指导,重点是阐述 对项目的看法、办理的关键点和重要注意事项。2.4.5.3分管局长应了解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审核项目的设计图件、相 关尺寸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审定分局(处室)提出的审批意见。2.4.6 规划管理审批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审批人员按照职责进行审批, 分别承

10、担相关的审批责任。2.4.6.1下级对上级负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差错由本级审批人员承担直 接责任,上级审批人员负领导责任。2.4.6.2经办人对审批的项目负审办责任,审批后出现问题的,由原审批 人负主要的处理责任,岗位调整的,其接任者负责协助处理。2.4.6.3未经局技术委员会议定的事项 , 由审定人(分管局长、总工、 分局 长、处长)负审定责任。经局技术委员会议定的事项由局技术委员会负审定责任。2.5审批依据2.5.1审批人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审批,应当核查相关的审批依据。2.5.2规划管理审批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类:(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2)规范、标准、技术规定;(3)各层次

11、的相关规划;(4) 其他审批依据(政府的相关政策、指示、会议纪要等) 。2.6项目批文2.6.1项目批文是经国家有权批准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对特定类型的 建设项目准予立项的批件。2.6.1.1需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申报时必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 目立项批文。2.6.1.2下列项目的批文单位分别为:(1) 省部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批文单位为江苏省发展与改革 委员会或建设单位的省级以上主管部门;(2) 新增军事用地及军事用地改变性质的建设项目,批文单位为中国人民 解放军总后勤部, 并经市政府有关会议的会议纪要及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 备案文件确认;(3) 集资建房项目,批文单位为南

12、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经济适用房项目,批文单位为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 房地产开发项目,批文单位为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南京市建设 委员会(联合批准);( 6)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文单位为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或国家、省 的有权审批部门;(7) 中低价商品房项目,批文单位为南京市建设委员会;(8) 危旧房改造项目,批文单位为南京市建设委员会;(9)老城改造、城市环境建设项目, 批文单位为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其中, 属如属经营性用地的, 应为市建委下发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 区政府指定的项 目运作公司的批文(具体办理用地时由两家的名义共同申办) 。(10) 企业三联动、退二进

13、三的用地项目,需提交南京市国有土地出让领 导小组办公室的会议纪要。2.6.2同一项目在申请规划设计要点时已提交批文的,在其有效限期内申 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不再提交 (经办部门从案卷档案和审批办公系统中查 调)。2.6.3审批人应当审查项目批文的有关内容。2.6.3.1审查项目批文的合法性。 有权部门发出的项目批文方为合法批文。2.6.3.2审查项目批文的时效性。项目批文注明批文有效期的,在其有效 期内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批文未注明批文有效期的,原则上按两年执行。2.6.3.3审查项目批文的准许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的规划、 法规、政策。2.6.3.4项目批文中的建设规模为规划审批规模的上限值

14、,不作为规划审 批时必须达到的低限值,一般情况下不可突破。2.7踏勘现场2.7.1为了准确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审批人应当在规划管理审批中踏勘建 设项目现场。2.7.2以下审批事项,经办人必须踏勘现场:( 1) 进行建设项目选址;( 2) 直接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3) 编制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条件) 。2.7.3以下审批事项,经办人可以有选择性地踏勘现场:( 1)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的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2) 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3)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7.4踏勘现场前应准备好地形图等资料,并结合地块的各层次相关规划和项目的建设要求,列出重

15、点,做好踏勘现场的预案。2.7.5踏勘现场的基本内容。2.7.5.1地块周边相关情况。行政区划、地段历史、产业现状、交通条件、 市政设施、相邻单位、土地权属、建筑使用性质(注意核查相邻建筑中特别是其 北侧是否有住宅类建筑,以及住宅建筑的使用情况)等;2.7.5.2地块内的有关情况。地形地貌、土地权属、建筑现状、绿化状况 (名木古树)、文物遗存、道路通道、市政设施等;2.7.5.3地形图与现场情况的吻合性。核查现场与地形图是否相符合,若 有不相符的,应在地形图上作出标记。2.7.5.4现场实景。重要地段(主干道沿线、环境敏感地段、历史建筑地 段、文物保护控制地段、风景名胜地段)应拍摄现场照片,重

16、点记录和反映建筑 的外观和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2.7.5.5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核查地块内要求拆除的建筑 是否已拆除,地块上有无违建,特别是待批的建筑是否已先行违法建设;2.7.6 对因建筑物高度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特殊地段,必须先进行图纸上 的高度、视线分析, 必要时通过现场放气球等方式进行高度模拟, 并在周边重要 的控制点、观景点进行多角度观测、摄影,以此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2.7.7踏勘现场的主要内容应进行记录,视情况绘制现场工作图(可在审 批系统内的工作用图上绘制) 。如发现现场情况与地形图有较大出入,应通知测 绘处责成测绘部门进行修测并无偿重新供图。2.7.8经办人应尽量组

17、织和协同局内其它部门的相关人员一并踏勘现场, 不能一并踏勘的,应在踏勘现场前与局里其它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2.8集体审查2.8.1对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集体审查。2.8.2分局(处室)通过例会或讨论会等形式对重要建设项目进行研究和 审查。2.8.3重大建设项目应上报局技术委员会进行审议,具体按照南京市规 划局技术委员会会议规则办理。2.8.4需提交南京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 项目,相关分局或处室应准备或通知建设单位准备上会的材料, 并负责向专家会 议介绍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划要求和初步审批意见。 对按规定不需提交南京规划委 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专家咨询、 论证的项目

18、, 分局在必要时也可以根据项目 的情况,自行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2.8.4.1专家咨询、 评选会由南京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扎口安排, 统一组织, 其中规划编制项目的专家评审由相关分局、处室具体操办。2.8.4.2分局有关人员参加专家咨询会、评选会时,应从以下方面对规划 要求进行介绍:(1)建设项目的背景情况;(2)所在区位及地段周边环境 (空间特征、 相临建筑街道、 自然生态要素);(3)建设项目所在地段的城市规划成果(包括建设场地规划用地性质、交 通组织、生态环境的要求等) ;(4)规划设计要点的主要控制指标;(5)报送的设计方案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要点的规定,有无超出规定要求的 情况;(6)对建

19、设工程的主要规划引导要求。2.8.5需上报市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小组的项目, 由项目的审批分局 (处室) 和总工办共同进行上会的准备工作。2.8.5.1分局(处室)负责拟写上报文稿,同时将相关资料(图纸类资料 应提供电子文件)提交局总工办。2.8.5.2总工办应在会前完成会议材料的收集和编排等准备工作。2.8.6审批人参加建设项目的扩初审查会议前应准备好经局审定的审查意 见。2.9审批记录2.9.1经办人应记录建设项目审批过程的有关情况。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项目的背景资料;(2)踏看现场的时间和现场的有关情况;(3)与建设单位见面的时间和了解的主要内容;(4)项目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5)

20、上报局技术委员会的时间和请示的内容;(6)提请专家咨询的时间和专家咨询的主要意见;( 7) 有关领导关于项目的书面批示和口头指示;(8)对已批出的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内容和操作情况; (9)其他对项目的审批有决定性影响的事项。2.9.2分局长 (处长)、分管局长在审批前应查看经办人的审批记录, 并将 审批时发生的新情况补充到审批记录中去。2.9.3审批记录在审批办公系统中拟写并保存。2.10规划公示2.10.1规划管理审批的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公示。2.10.2建设工程项目的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示两类。 重要的建设项 目和主干道沿线、 环境敏感地段、 历史地段等重要地点的建设项

21、目方案根据实际 情况在批前或批后向社会公布。 属于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 条规定的项目,必须在审批前进行公示,征求意见。2.10.3建设项目的公示由项目审批分局 (处室)与局综合处共同办理,其 中分局负责提供公示项目的内容和图件资料。2.10.4公示的操作办法详见南京市规划局城市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 行)。2.11外部条件2.11.1外部条件是各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保护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在 建设项目用地上的集中,是编制规划设计要点的条件,通常包括道路红线、 绿化 绿线、文保及城市紫线、河道蓝线、电力黑线和轨道交通橙线(通称六线) ,重 要的地段还会有其他特别的规划要求。2.11.

22、2外部条件由规划局在建设单位报建后提供, 审批人在接到建设单位 的报建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外部条件。2.11.3每一个建设项目的外部条件在其审批过程中由审批人从规划管理 审批系统中下载, 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的, 由市政处或分局的市政管理人员在系统 中及时更新,审批人员收回已发出且在有效期内的外部条件。2.11.4外部条件的编制和审核按照局里的有关规定办理。2.12名称变更2.12.1经审批发出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审批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案 卷,其建设单位名称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整、变更。2.12.2项目建设单位名称变更包括建设单位变更和建设单位的名称变更。2.12.3名称

23、变更的办理程序如下:(1)受件窗口管理人员核查以下文件,受理变更申请:(a)变更申请书;( b )名称变更申请表( c )新的项目批文;(d) 新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案卷建设单位名称时) ;(e)已核发出去的证件原件(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名称 时);( f )其他相关文件。( 2)窗口管理人员将案卷移交给分局。( 3 )分局经办人审核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分局长。( 4)分局长审查,对符合规定变更条件,签字准予变更。(5)同意进行变更的,按以下要求办理:(a)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名称的,由发件窗口管理人员 根据分局的意见制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4、,同时将原证件收回作废并存 档。(b)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名称的,根据批准的意见,由信息中 心管理人员在规划管理审批系统中调整建设单位名称。2.12.4名称变更的办理时间一般为 3 个工作日。2.13调换核准图件2.13.1核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图在不违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需 局部微调的,或核发的图纸原本有错误的,可以申请调换设计图。2.13.2调换的办理程序如下:1)受件窗口管理人员核查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核准图调换申请表;(b)发出的核准设计图纸原件;(c)修改后的设计图纸;(d)已全部或部分售出的住宅楼需调换核准图的,需提交全体购房人的书 面同意

25、文件,申请方(开发公司)应提交该“书面同意文件”真实有效并对此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 e )其他相关文件。( 2)受理后,将案卷送交工程项目原审批部门(分局或市政处) 。(3)原审批部门的审批人审查建设单位的调换申请和修改后的图纸,确定 是否给予调换。(4)同意给予调换的,窗口发件管理人员将原核准图纸收回加盖作废章并 存档,换发新的核准图件。2.13.3调换核准图件的办理时间一般为 4 个工作日。2.13.4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给予调换:( 1)建筑外墙相对尺寸和立面无变化,仅对内部划分作少量调整且不改变 原使用性质的;( 2)由于设计图纸与场地条件(平面或竖向)关系有误,需压缩建筑

26、尺寸 的。2.13.5经办人将变更内容和过程记载到本项目的审批记录中。2.13.6调整原设计立面或对设计有较大变更的, 不能按照调换核准图的程 序办理,应收回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设计方案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2.14遗失补件2.14.1对遗失一书两证及附图, 建设单位申请补发的, 应予以办理补件手 续。2.14.2城中分局的项目由综合处负责人, 其他分局的项目由分局负责人在 南京市规划局补领规划审批成果图件申请表 上签署同意意见后, 窗口管理人 员在新报的设计图上加盖补发图件专用章,发给建设单位。2.15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后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简称违法建设补 批)2.15.1违法建设被

27、城市规划监察部门查处,处罚决定为“罚款补办规划手 续”的,建设单位在完成处罚程序后应及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补批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2.15.2建设单位申请违法建设补批时,应提交以下图件:(1)南京市规划局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加盖建设单位的公 章)一份;(2)南京市规划局违法建设处罚决定书 (复印件) 1 份;(3)违法建设罚款凭证(复印件) 1 份;(4)违法建设的建筑工程设计图 2 套;(5)1/500 现实性地形图 2 份;(6)南京市规划局指定的其他图件。2.15.3违法建设补批的申请由报建窗口受理, 由违法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相 应分局负责审批。2.15.4违法建设补批的程

28、序同正常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审批周期为正常 建设项目审批周期的一半。2.15.5原先没有办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件窗口工作人员根据 补批的结果制发违法建设补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并在其上加盖“违法 建设补批”的印章。2.15.6办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发生违法建设的, 补批后收回原发出 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制发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但应在对应的栏 目内加盖“违法建设补批”的印章。2.16办理延期2.16.1经批准发出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 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 和建设工程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规定的有限期内未进入下阶段报批的, 可以在

29、有限期到期前申请延期, 具体按 照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2.16.2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同意延期:(1)项目基地的规划外部条件已发生变化的;(2)项目基地的规划已发生变化的;2.17资料归档2.17.1项目任一环节审批完结后, 经办人应及时将收集到和审批中产生的 的会议纪要、政策函件和领导指示等有关文件整理、存档,其中纸面文件应当扫描后建立电子档案存入办案系统2.17.2案卷内图件一般按照以下内容和次序存档:(1) 文件类,含:( a) 项目批文;( b) 相关的会议纪要;( c) 政府或有关领导的办文批件;( d) 规划设计要点;( e)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一轮或多轮

30、)(f ) 其它与本项目审批有关的文件。(2) 图纸类,含:a)地形图;b)规划设计要点附图;c)设计方案图;d)建设工程施工图;e)其它相关图纸。2.17.3经办人应当将归档的图纸安规定的要求折叠整齐。2.18与相关部门沟通2.18.1在以下情况的建设项目, 需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视情况而调整):(1) 省政府周边的建设需征求省府办公厅意见;(2) 外秦淮河沿线的建设需征求秦淮河工程建设指挥部意见;( 3) 幕燕风景区内的建设需征求幕办意见;(4) 钟山、雨花台风景区的建设需征求相应管理局意见;(5) 长江生产岸线的利用需征求南京口岸管理委员会意见(非码头的生活 岸线等不涉及水域利用的除外

31、) ;(6) 机场高度限制区内的超高建设需征求航空管理部门意见;(7) 有污染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工业项目(包括电厂、污水处理厂、广 播发射台、微波发射站、110KV以上变电站等)须有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成果和环 保部门的批复。2.18.2涉及到使用社会用地的建设项目,应注意与相应区政府进行沟通,取得相关意见2.18.3实行联合会办的,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2.19协调审批(待讨论定)2.19.1跨分局管理辖区的或涉及专项扎口的项目, 按照条条牵头, 块块办 理的原则处理。2.19.2下列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过程中,由有关部 门会同办理:(1)跨分局管理辖区的线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选线由市政处牵头进行。 其中,需办理用地的, 由相关分局分头办理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应在市政处 的协调下由局发件大厅统一发出。(2)水厂、电厂、污水处理厂、灰场等非线性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由经 办分局会同市政处办理;(3)跨分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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