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革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ICS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3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B / 制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Leather manufacture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2017 - - 发布2017 - - 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XX/ XXXXXXXXX目 次DBXX/ XXXXXXXXX前 言本标准规定了制革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制革行业VOCs排放的生
2、产工艺及管理要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河北省制革行业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按本标准执行。当国家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实施。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海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惠盟创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海、王伟静、李占广、程娜、张小萍、吴唐健、耿媛媛、柳领君、李云凯、沈绍进、程飞、杜鹏芳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
3、政府于201 年X月X日批准本标准自201 年X月X日实施。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DBXX/ XXXXXXXXX引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控制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河北省制革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DBXX/ XXXXXXXXX制革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以及相关环保管理规定、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或新建制革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
4、放管理;适用于制革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的防治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QB/T 2262-1996 皮革工业术语AQ 4215-2011 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
5、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吸脱附/气相色谱法-质谱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6、。3.1 制革 leather manufacture把从动物体上剥下来的皮(即生皮),进行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适合各种用途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的过程。从半成品革经过整饰加工成成品革也属于制革的范畴。3.2 涂饰 coating指在干燥和整理后的皮革表面施涂一层有色或无色的天然或合成的高分子薄膜的操作过程。其中使用的涂饰色浆为皮革涂饰剂。3.3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3.4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
7、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3.5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采用HJ/T 38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3.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7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
8、sion rate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所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kg/h。3.8 无组织排放 fug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3.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3.10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应超过的限值,单位mg/m3。3.11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treatment device
9、for vocs指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向空气中排放的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燃烧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备。3.12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4. 技术内容4 排放控制要求4.1时段划分4.1.1 现有污染源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4.2、4.3的排放限值。4.1.2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4.2、4.3的排放限值。4.2 排气筒排放限值制革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0、(mg/m)污染排放监控位置苯0.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非甲烷总烃10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表2 厂界无组织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mg/m3)1非甲烷总烃2.02苯0.053甲苯0.24二甲苯0.1为减少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本标准规定分别设在染色、鞣制、晾干、涂饰及污水处理站车间或生产设备附近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无组织监测点位设在生产车间门或窗口、或生产设备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标准限值见表3。表3 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mg/m3)1非
11、甲烷总烃4.02苯0.23甲苯0.54二甲苯0.34.4 排气筒高度要求4.4.1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则排放限值按照表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50%执行。4.4.2 排气筒高度出遵守4.4.1的要求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表1所列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50%执行。4.5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4.5.1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生产原料利用效率。4.5.2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采用低毒、易降解的环境友好型皮革化学品,鼓励采用水性涂饰材料,如采用有机溶剂型涂饰材料时,应安装VOC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采用游离甲醛、禁用偶氮
12、染料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4.5.3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4.5.4 企业应设置有效的VOCs污染控制措施。5. 监测与检测5.1 排气筒监测5.1.1 满足GB/T 16157和HJ/T 397规定的采样条件。5.1.2 排气筒废气的监测采样应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32、HJ/T373或HJ75/HJ/T76的规定执行。5.2 无组织排放监测5.2.1 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应按HJ/T 55的规定执行。5.2.2 制革生产场所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应按照车间封闭情况进行设置。制革
13、生产活动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封闭车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封闭车间门窗外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制革涂饰生产活动未在封闭车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涂饰设备外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5.2.3 本标准无组织排放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5.2.4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5.3 挥
14、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行。表 4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号1苯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 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HJ 583HJ 584HJ 734甲苯二甲苯2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注: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再行发布的适用的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也应执行。5.4 监测工况要求5.4.1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5.4.2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应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6. 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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