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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村落形态略论.docx

1、汉唐村落形态略论汉唐村落形态略论马新 齐涛内容提要:村落是与城邑相应的社会单位概念,源于龙山时代聚落分化中的普通聚落,自兹至汉,是一个连续发展的乡村基本聚居形态。汉代乡村组织的特点是里聚合一,是行政单元与自然聚落的一致;魏晋南北朝时代出现了里聚分离,作为自然聚落的“村”具有了一定的行政意义;至唐代,里正成为乡政的主持者,村正开始行使里正职掌,村落的行政与法律地位得到确认,乡里之制演化为乡村之制。这一演化实质上是行政单元与自然聚落的分合变化,并不具有城乡分离的内容,与“城邦帝国”、“领土帝国”之概念亦无干涉。不论作为自然聚落的村落在不同时代具有多少称谓,它一直是与城邑对应的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单元

2、,是地缘组织与血缘组织的共同体。关键词:汉唐 村落 聚落汉唐时代,是中国古代乡里之制与聚落形态演化的重要转折时期。从两汉时代的里聚合一到魏晋南北朝时代里与聚的分离,再到唐代的乡里合署与村落地位的确认,无论是外在形态还是内在结构,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中国中古社会的变革产生了深远影响。一讨论汉唐村落形态,首先面临的是关于村落的发生问题。对此,日本学者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其中,以宫崎市定、宫川尚志等学者的论述最具代表性。宫崎市定先生认为,自上古到现代,中国古代国家结构为都市国家,以大小城邑为地方社会集合体的基本构成,“聚落恰似一个个细胞,在一定面积的耕地中心,存在着细胞核似的城郭。城郭之内,被

3、区分为数个区域,那就是里。不仅是工商业者,就连农民也居住在城内的里中。在汉代,根据城郭的大小、重要程度、里民人口的多寡等,分别定级为县、乡、亭”。他还认为,城内农民开始移居城外,乡制开始瓦解,“促使这种瓦解趋势进一步发展者,是汉代豪族势力的扩张。可能是一方面便利农耕的负郭、带郭之田都被有势力者所独占,贫民要想拥有自己的田地,就必须求之于遥远的地方;另一方面,豪族们在远距离的地方开拓庄园,招募劳动者,于是城内的农民渐渐脱出城外,前来居住应募。这里出现的就是另一种新形态的聚落村”1。尽管学界对于宫崎市定的“都市国家说”争论颇大,但他提出的“村”是城郭之外的新兴聚落形态之说却被多数学者接受,此后学术

4、界有关中国古代村落问题的研究也多以此为基点展开。宫川尚志提出:“在汉代,有不分都鄙每百户设里的制度。到唐代,虽然单位一样,但在城市与乡村分别称之为坊和村。这是城市和乡村分化在制度上的反映,同时也使人联想到村是否就起源于远离中央政权的边鄙地区呢?”在经过一番分析讨论后,他得出了肯定的结论,认为“总体来看,村庄分布在山间河谷地带以及一般远离城市地区的实例较多”2。侯旭东先生对此说进行了修订,提出:“百姓生活的村落不仅见于边僻之地,城镇周围同样广泛存在重要交通线附近亦广泛分布。”3这是正确的。但他只是较宫川尚志更强调了村落分布的广泛性,仍未脱出村落是新兴聚落形态这一范畴。源于宫崎市定先生的村落为城郭

5、之外的新兴聚落形态说,有一个重要前提值得进一步讨论,这就是汉代里的设置问题。依宫崎市定先生之说,汉代的里设于城邑之中,城邑之外最初并无居民聚落,也就没有里的设置。但是,从文献资料,尤其是出土的考古文献资料看,并非如此。在两汉社会,虽然史籍与法律文书都以乡、里涵盖整个乡村社会,然而实际上除了政府法定的基层单位乡里之外,还存在着大小不一的自然村落,它们实际上是乡里之制的基础。这些村落,汉人称之为“聚”、“落”或“格”。史记五帝本纪曰:“一年而所居成聚。”说文解字释“聚”曰:“聚,会也。从乑,取声,邑落云聚。”段注云:“邑落,谓邑中村落。”刘向列女传楚老莱妻曰:“一年成落,三年成聚。”广雅曰:“落,

6、谓村居也。”格,为汉人对村落的别称。史记酷吏列传:“吏苛察,盗贼恶少年投缿购告言奸,置伯格长以牧司奸盗贼。”裴驷集解引徐广曰:“一作落。古村落字亦作格。街陌屯落皆设督长也。”司马贞索隐:“伯言阡陌,格言村落,言阡陌村落皆置长也。”汉代的聚落同乡里一样,也各有名号。如论衡书虚所云:“天下郡国且百余,县邑出万。乡、亭、聚、里,皆有号名。”但聚一直不是政府认可的居民单位,在两汉行政政令中,很少看到聚的存在。也就是说,聚只是自然意义上的乡间聚落,不具备行政与法律意义,更不是基层编制单位。正因为此,在两汉文献中,才大量充斥着乡里的记载,而较少见到关于“聚”的文字。既是自然聚落,汉代聚的规模大小不一,有时

7、相差悬殊。有的聚可能只有三几户人家,如东汉南阳郡井水县的三户亭,就是在三户聚所设置的亭;也有的聚多达千余户居民,如西汉成帝即位后,封史丹为武阳侯,封地为“东海郯之武强聚,户千一百”。这样,有些大聚便可能成为县或乡的所在地。一聚之中,要依户数多少,划分为若干里,像武强聚,可能就要分成十余个里;也有极少数的甚小聚落,会若干聚合为一里,像三户聚这样的小聚落,便应如此。需要指出的是,它们与里的设置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聚与里是重合的。这些聚落既然错落参差,大小不一,而地方政府只能因地制宜,在现有的自然聚落基础上设置里的建置,除非一些大至数百户或小至三五户人家的特殊聚落,一般情况下,都是每个聚落设置一里,三

8、十几户、四十几户以至百余户都可作为一里。史料记载与有关规定,均是举其成数而已。这样,也就出现了百家一里、五十家一里等不同的说法。但在实际的地方建制中,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为了保持与规定的一致性,而硬性地将大小不一的自然聚落在行政关系上重新切割组合,对此,我们只须看一下关于里的具体记载便会一目了然。例如,汉书张安世传记道:“(宣帝)遂下诏曰:其为故掖庭令张贺置守冢三十家。上自处置其里,居冢西斗鸡翁舍南。”这是三十户为一里者。汉书戾太子传曰:“故皇太子谥曰戾,置奉邑二百家以湖阌乡邪里聚为戾园。”这是二百家为一里者。又,邪里聚本身也表明两汉时代里与聚的合而为一,续汉书郡国志所记历城之“巨里聚”其意当同

9、于此。为张贺所置守冢三十户以及为戾太子所置奉邑二百家,尚是人为的编制,因此,虽然不合“百户为里”的说法,但初时还算规整,要经过若干年的变化后,才能呈现出里的本来的自然面貌。就现在材料看,最能反映两汉乡村社会中里的真实面貌的,还是马王堆出土的驻军图与地域图4,这是关于汉代里的规模的第一手材料。尤其是驻军图,其上不仅标最小的里只有十二户人家,最大的里为一百零八户,现将图中可辨考清晰的里户数统计并列为表1如下:表1 马王堆出土驻军图所见里户表里名户数里名户数上蛇里二十三户乘阳里十七户?里三十户里六户里十户垣里八十一户纟可五十三户?里三十五户淄里十三户路里四十三户虑里三十五户?里五十七户波里十七户资里

10、十二户沙里四十三户龙里百八户智里六十八户蛇下里四十七户里十四户由上述记载特别是驻军图所列里之分布及人户状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作为自然聚落的里聚普遍存在于乡村社会,它们与各类城市相对应,共同构成了地方社会组织结构。既如此,为什么学术界仍流行着村落为城郭之外新兴聚落形态说呢?这是因为人们对村落的考察首先多着眼于其字面记载之由来。比如,要追寻说文解字中有无“村”字,要检索“村”字在正史中出现于何时,在笔记野史中出现于何时,等等。这样,自然会得出结论:说文解字中没有出现“村”字;关于“村”的最早的记载,正史是三国志魏志郑浑传所载“村落齐整如一”,笔记野史中是抱朴子内篇卷三对俗所引东汉陈宴异闻记“村

11、口”一词。因此,“村落”也就出现于东汉,至六朝渐多。其实,从社会组织角度研究的村落是指与城邑相对应的一种聚落形态。就中国古代社会结构而言,村落与城邑的区界点有三:其一,村落中的居民几乎完全是自给自足的农民与农民家庭;其二,村落的规模明显小于城邑,并且以城邑为权力中心与经济中心;其三,村落无论大小,都自成一体,有自己的祭祀、信仰、宗法血缘以及其他组织体系,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村庄是一个社区,其特征是,农户聚集在一个紧凑的居住区内,与其他相似的单位隔开相当一段距离(在中国有些地区,农户散居,情况并非如此),它是一个由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组成的群体,具有其特定的名称,而且是一个为人

12、们所公认的事实上的社会单位。”5既如此,村落就应当是一种相对于城邑而言的社会单位概念,可以称之为“村”,也可以称之为“聚”,当然也可以称之为“庄”、“屯”、“川”、“寨”、“丘”、“店”、“堡”、“铺”等等。关于村落的起源应当追溯到文明的初生。根据考古学研究,特别是聚落考古学的进展,我们已能知道,随着农耕文明的出现,聚落也开始形成并迅速发展;至龙山文化时代,聚落已分化为中心聚落与普通聚落;随后,便开始了城邑与乡村的分化,中心聚落演化为城邑并成为一定区域的权力与经济中心,普通聚落则成为依附于中心聚落周围的星散分布的村落。6至汉代,这种分化已全面完成。因此,汉代社会也就不是所谓的“都市国家”,而是

13、以村落为基本细胞、以城邑为核心的上下贯通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二前已述及,汉代乡村社会的特点是里聚合一,也就是乡村基层行政单位与自然村落的大致重合,这导致了时人及后人论及此事时,往往只知有里,不知聚落,这是汉代社会所特有的状况。至魏晋南北朝时代,汉代里聚合一的乡村组织模式便面临着重大的变动,其突出表现是里与聚开始分离,作为自然的聚落的村落开始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地域与组织意义。 长沙走马楼所出土的三国吴简中,赋税户籍简达12700余枚,就已发表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中所整理的简牍资料看,共出现了完整的里名47个,完整的丘名443个,平均每里要对应9个左右的丘。

14、7统计一下里与丘出现时的相关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到,所有与里有关的资料,几乎都是户口登记方面的内容;而与丘有关的资料,则是缴纳赋税以及其他的相关内容。如陈颜在9156简中的记录是“宜阳里户公人乘陈颜年五十六真吏”,属户籍登记;在4891简中的记录则是“嘉禾二年十月廿八日新城丘州吏陈颜付仓吏”,是缴纳赋税的记录。又如,雷宜在8446号简中的记录是“平阳里户人公乘雷宜年卌八苦腹心病”,也是户籍登记;而在6271简中的记录是“人南乡让何丘雷宜二年一匹三丈”8,为缴纳赋税的记录。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此时的里仍是基本的乡村管理单位,是户籍与人口管理的基本单位;丘作为自然聚落,其数量已大大超出了里,而且也开始

15、被作为重要的地域记录单位。将此与西汉驻军图中所标明的里聚合一相比较,此时里与聚的分离显而易见。需要指出的是,至魏晋南北朝时代,对自然聚落的泛称还是以“村”为多,兼有其他称谓。因此,与里、聚的分离相联系,“聚”这一概念开始被“村”或其他概念所代替,而且成为完整的地域概念。颜氏家训勉学篇中的一段记载可以佐证“聚”与“村”的嬗代:吾尝从齐主幸并州,自井陉关入上艾县,东数十里有猎闾村及检字林、韵集,乃知猎闾是旧*余聚。张守节在史记五帝本纪正义中亦言:“聚,谓村落也。”将村落正式使用为地域概念,当始自三国志。如魏志郑浑传云:“(郑浑)又以郡下百姓,苦乏林木,乃课树榆为篱,并益树五果;榆皆成藩,五果丰实。

16、人魏郡界,村落齐整如一,民得财足用饶。”本书高句丽传亦言:“毋丘俭讨句丽冬月冰冻,船道不通,乃下居村落。”此后,“村落”作为地域概念渐为普及,成为魏晋南北朝乡村居民的基本居住与生活单位的泛称。当然,这一时期“村”虽然已成为完整的地域概念,但并未取代同样作为地域概念的“里”的作用,只不过两者在这一意义上是一个此长彼消的关系。在当时的文献记录中,我们可以观察到,里与村虽然同样都可以作为地域概念,但在使用时却有细微的差别,这可以验证前述吴简中对里、丘的不同记录。一般来说,在比较正式地记录谱系籍贯时,多田“里”不用“村”;而在记录当时居住地时,则多用村名。如南史齐本纪上记齐太阻高皇帝云:“其先本居东海

17、兰陵县中都乡中都里。”陈书高祖纪上记陈高祖武皇帝云:“吴兴长城下若里人。”这是以“里”表示籍贯者。又如,法苑珠林冥祥记云:“宋刘龄者,不知何许人也,居晋陵东路城村,颇奉法,于中立精舍一间,时设斋集。”宋书孝义蒋恭传:“州议之曰:所寓村伍,容有不知,不合加罪。勒县遣之,还复民伍。”北史来护儿传载来护儿:“所住白土村,地居疆场,数见军旅,护儿常慨然有立功名之志。”南齐书张敬儿传亦言:“敬儿弟恭儿,不肯出官,常住上保村中,与居民不异。”这是以“村”表示居住地者。另外,在表达行政意义时,也多用里。如宋书自序云:“史臣七世祖延始居县东乡之博陆里余乌邨(村)。”本书孝义潘综传云:“孙恩之乱,妖党攻破村邑,

18、综与父骠共走避贼有司奏改其里为纯孝里。”北史李灵传附李德饶传记道,因德饶至孝,纳言杨达“因改所居村名孝敬村,里为和顺里”。在这里,村与里的关系一目了然。由“村”与“里”用法的这种细微差异,我们也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分离消长关系。据里的组织功能的变动,可将这一时期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即三国西晋时代。这一阶段,仍有较为完整的乡里之设,里与聚只是实现了外在形式的分离,作为自然聚落的“丘”与“村”等只是具有了赋税征收等事务的记录单位,或者说只是被官方认可了其地域单位的概念,还未见到类似于组织功能的记载,乡里仍是基本的组织单位。后一阶段即东晋十六国与南北朝时期。这一阶段,村落组织功能的进展可分为

19、南、北两途。南朝虽然乡里之制仍存,但其村落开始接收里的一部分组织功能,渐有行政意义;北朝虽然乡里之制荡然,但三长制的设立使得村落没有像南朝那样开启其行政意义的转化。南朝时期,开始设置村一级的管理机构,被称作“村司”。村司人员的构成主要有村长、路都等人。如南齐书海陵王纪记延兴元年冬十月诏曰:又广陵年常递出千人以助淮戍,劳忧为烦,抑亦苞苴是育。今并可长停,别量所出。诸县使村长、路都防城直县,为剧尤深,亦宜禁断。中华书局校点本南齐书未将“村长”与“路都”断开;日本学者宫川尚志则认为村长、路都、防城、直县都是村司的构成人员。9但细读上下文句,可以看出两说均不妥。海陵王的这篇诏书是要贯彻轻徭便民的主张,

20、所以,先讲到“汉务轻徭,在休息之典”,又讲到“正厨诸役,旧出州郡,征吏民以应其数,公获二旬,私累数朔。又广陵年常递出千人以助淮戍”,最后讲到“诸县使村长、路都防城直县,为剧尤深,亦宜禁断”。若防城、直县都是官名,那么本句文字便没有了谓语,“为剧尤深”也就无从谈起。当然,村长、路都不予断开,也让人难以理解本句文义。这句话的本来意思应当是:诸县使村长、路都(率人)赴县防卫值勤,为剧尤深。村长当然是一村之首,路都何司,不详。若望文生义,应当是负责管理村陌道路以及村内治安者。除村长、路都外,村耆、村老在村落中也起着较大作用。如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载萧子良遣官“到诸县循履,得丹阳、溧阳、永世等四县解,

21、并村耆辞列,堪垦之田,合计荒熟”在东晋南朝时代,村的行政意义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村逐渐成为基本的税收单位。晋书刘超传记道:中兴建,为中书舍人,拜骑都尉、奉朝请寻出补句容令,推诚于物,为百姓所怀。常年赋税,主者常自四出诘评百姓家赀。至超,但作大函,村别付之,使各自书家产,投函中讫,送还县。百姓依实投上,课输所入,有逾常年。刘超“作大函,村别付之”,与走马楼出土的吴简应当是同一性质。宋书自序言“边蛮畏服,皆纳赋调,有数村狡猾,亮悉诛之”。这里讲的是边境之事,足见以村纳税在南宋时已很普遍。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记子良上书,也说政府的征调是以村为单位进行。其文曰:前台使督逋切调,恒闻相望于道。及

22、臣至郡,亦殊不疏。凡此辈使人朝辞禁门,情态即异;暮宿村县,威福便行。但令朱鼓裁完,铍槊微具,顾眄左右,叱咤自专。擿宗断族,排轻斥重其次绛标寸纸,一日数至;征村切里,俄刻十催。四乡所召,莫辨枉直,孩老士庶,具令付狱。或尺布之逋,曲以当匹;百钱余税,且增为千。第二,村具有基本的治安管理职能,且是连坐的基本单位。两汉时代,里是基本的行政管理单位,里以下又有什伍。东晋南朝时代对村的管理,继承了两汉对里内居民管理的内核,一村之内,也实行什伍相连。不过,与前代不同的是,前代什伍连坐往往殃及里人,以至于“一人有罪,州里惊骇”。而这一时期什伍连坐则往往波及同村,“一人犯吏,则一村废业”。这在刘宋时已比较普遍。

23、宋书谢方明传记云:江东民户殷盛,风俗峻刻,强弱相陵,奸吏蜂起,符书一下,文摄相续。又罪及比伍,动相连坐,一人犯吏,则一村废业,邑里惊扰,狗吠达旦。南史郭祖深传记梁朝的情况也是如此。梁武帝时,郭氏曾上言,指出梁朝建立以来,“发人征役,号为三五”,甚至有战死疆场,而被主将列为叛逃者,再向其家中或村伍征调,使用的也是连坐法。郭氏上言还说:或有身殒战场,而名在叛目,监符下讨,称为逋叛,录质家丁。合家又叛,则取同籍,同籍又叛,则取比伍,比伍又叛,则望村而取。一人有犯,则合村皆空。上述一村之内什伍的管理,恐怕是村长、路都的主要职责。另外,村长、村耆可能还负责一村的教化与对村民的督察。虽然他们并不具备司法权

24、,但可以通过舆论的或其他什么手段行使这一职责。宋书谢方明传的一段记载也非常典型。传称方明为南郡相时,年末,放狱中所有囚犯回家,约定正月初三返回。到期时,除两名重囚犯外,全部返回。对这两名重囚犯,方明也未马上讨捕,其中一人是因酒醉误期,二天后返回;另一人则十日不至,其传写道:“囚逡巡墟里,不能自归,乡村责让之,率领将送,遂竟无逃亡者。”第三,村是基本的社会事务单位。在东晋南朝时代,举凡流亡人口的安置、荒田的开垦、政府的救助,多以村为单位进行。如陈书宣帝纪载陈宣帝在太建二年曾下诏,要求州郡以良田废村,安置流民。诏云:“顷年江介襁负相随,崎岖归化州郡县长明加甄别,良田废村,随便安处。若辄有课订,即以

25、扰民论。”在这种经济事务中,村司、村老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梁书武帝纪中记梁武帝天监十七年曾下诏安抚流亡,诏称:凡天下之民,有流移他境,在天监十七年正月一日以前,可开恩半岁,悉听还本,蠲课三年。其流寓过远者,量加程日。若有不乐还者,即使著土籍为民,准旧课输。若流移之后,本乡无复居宅者,村司三老及余亲属,即为诣县,占请村内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恋本者还有所托。第四,村有时还成为分封单位。宋书夷蛮传记道,宋顺帝时,晋熙蛮梅式生起义,“斩晋熙太守阎湛之、晋安王子勋典签沈光祖,封高山侯,食所统牛冈、下柴二村三十户”。与南方不同的是,十六国时代的北方,包括巴蜀地区,由于战乱与少数民族内迁的影响,形成了一个

26、又一个的包括行政、军事、经济多种功能的坞壁,使相当一部分的自然聚落淹没在了坞壁的阴影中,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自然聚落与行政编制的合一。但遗憾的是,这种合一是非常条件下的合一,不是乡村社会自然进程的结果。北魏孝文帝时所实行的三长制,在废止宗主督护的同时,又将北方乡村社会中的行政编制与自然聚落剥离开来。被剥离后的行政编制,一直是三级的三长制;被剥离后的自然聚落,则是散布于各地的大大小小的村落。在北朝的历史变迁中,这些村落也不断发生着不同往昔的变化,其自身功能也有所发展。当然,因为有官方设置的三长制在,村落自身功能的进展,较之东晋南朝要逊色得多。就目前所能见到的材料言,北朝以村落为单位的政府行为大体有三

27、种情况。一是旌彰、优赐。北史李灵传附李德饶传记道,德饶性至孝,“纳言杨达巡省河北,诣庐吊慰之,因改所居村名为孝敬村”。魏书李元护传载:“元护为齐州,经拜旧墓,巡省故宅,飨赐村老,莫不欣畅。”北史魏本纪五曾记孝武帝逃难至湖城王思村,“有王思村人以麦饭壶浆献帝,帝甘之,复一村十年”。这是以村为单位的优赐。二是兴学。如北史高祐传,高祐在太和中即曾建议“县立讲学,党立教学,村立小学”。三是以村为单位实行连坐。周书明帝纪曾记明帝诏曰:“帝王之道,以宽仁为大。魏政诸有轻犯未至重罪、及诸村民一家有犯乃及数家而被远配者,并宜放还。”这一现象表明,北朝作为政府行政编制的三长与作为自然聚落的村,依然是南、北两途,

28、尚未像南朝那样出现合而为一的趋势。唐代的乡里组织上承北朝之三长制、南朝之乡里村落制,较前代发生了重要变化,其集中表现是乡长与乡正的消失,里正直接向县衙负责,成为实际上的乡政处理者;前代里正的职掌则交由村正行使,村落的行政与法律地位得到确认,乡里之制演化为乡村之制。唐初尚有乡正之设,旧唐书太宗纪所载武德令中就曾乡正、里正并提,此后至玄宗开元二十五年整顿乡里之制,未再见乡长之设。开元二十五年大唐令规定道: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殖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

29、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其次为坊正,若当里无人,听于比邻里简用,其村正,取白丁充。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疾等充。10其他诸典籍记载与通典所记大同小异,而且都简于通典。此后,唐代的乡村组织基本未脱出这一框架。从该规定看,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但只是每里置里正一人,未有乡官之设。从唐王朝县乡行政运转的有关资料看,县衙向乡所行文贴都是直接交里正办理。王梵志诗云:“佐史非台补,任官州县上有事检案追,出帖付里正。”11杜牧在与汴州从事书中也曾讲到州县文帖的运转

30、:“某每任刺史,应是役夫及竹木瓦砖工巧之类,并自置板簿,要使役,即自检自差,不下文帖付县。若下县后,县令付案,案司出帖,分付里正,一乡只要两夫,事在一乡遍着。”12这都说明了里正对县衙文帖之承接。该规定讲到里正的职责是“按比户口,课殖农桑,检查非违,催驱赋役”。这实际上都是乡政所掌。就按比户口言,唐代户籍之编核是“乡成于县,县成于州”13。一乡之户籍是由里正直接报县。吐鲁番一。三号墓曾出土有贞观十八年高昌县武城等乡户口帐14,格式如下:(前缺)合当乡新旧一十二百六新附三百册四杂任、卫士、老小、三疾等二百八十七百丁见输二百八十六旧人新附户、口、新、旧、老、小、良、贱、见输、白丁,并皆依旧,后若漏

31、妄,连累之人,依法(受)罪,谨牒贞观十八年三月日里正阴曹曹牒里正李里从这一户口帐看,诸里正对于一乡户籍负有全责,这样,里正就要在上报的牒文末尾署名,保证造籍时没有漏妄之弊。从唐朝有关律令看,若户口出现漏妄之弊,里正是首当其冲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就检查非违看,里正也是直接行使乡政。如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因此,对在本乡之外活动的人员,如军士等人,娶妻纳妾之时,便要原居乡之里正出具证明。大谷文书15二八三九号是这样一件牒文。录如下:洪闰乡 敦煌乡合当折冲、果毅、别奏、典、傔及士兵以上,牒:被责当乡有前件等色,娶妻妄者,并仰通送者。谨依检括,当乡元无此色人,娶妻妄可显,谨牒。长安四年二月廿日里正王定牒敦煌乡里正董靖这份文书是洪闰乡向敦煌乡之牒文,出牒人是里正王定,收牒人是里正董靖,正因为他们行使的是乡政,所以才不必言“某里里正”,而是径言“某乡里正”,或径言“里正”。总而言之,里正是唐代一乡最高长官,执掌一乡之政,管理各个村正。所以,王梵志诗言:“当乡何物贵,不过五里官管户无五百,雷同一概看。”16正因如此,唐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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