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条件和验收程序同名18518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条件和验收程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畜屠宰管理,规范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和验收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的家畜是指猪、牛、羊。 第三条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
2、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四条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布局、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和病畜、污水、粪便、垫草无害化处理设施;(三)工艺流程合理,能够防止交叉污染,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四)有专用的屠宰工具和装运胴体、头、蹄、内脏的容器;(五)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包括器械、工具、消毒设备,有健全的兽医防疫、检疫、卫生消毒制度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牛、羊,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 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申办材料:(一)畜禽定点屠宰厂的申请报告;(二)甘肃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申请审批表;(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证明;(四)符合规定条件的水源证明;(五)屠宰企业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有效期内);(六)屠宰企业厂区地理方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