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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1、徐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徐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促进新兴产业扩大规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5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11】11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徐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2、为了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发展,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团队进入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产业)投资基金,完善创业投资发展环境;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投入,促进新兴产业投融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资金专门投向我市境内的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环保、物联网、软件和

3、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与来源第五条市财政安排导基金前三年总规模为1.5亿元,首期出资5000万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市财政预算安排;(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五)其他资金。第三章基金组织架构第七条引导基金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第八条经批准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4、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商,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具体职责是:(一)涉及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二)审查批准投资项目的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三)审查批准年度资金筹集、投资计划。第九条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审计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十条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如有需要,主任可决定召集特别会议。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具体负责:(一)贯彻执行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

5、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三)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四)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五)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由市发改委牵头设立评审委员会,受管理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引导基金投资和合作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上报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第十三条经市政府批准,指定徐州市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代行出资人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方式的,应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的管理团队,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

6、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风险较高的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引导基金可适量给予风险补助。参股投资、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方式由合作的管理团队提出申请,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创业企业,是指在我市境内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创新型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职工总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三)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2%以上;(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第五章阶段参

7、股第十六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与国家、省级引导基金及县(市)、区其它引导资金参股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性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第十八条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我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

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已经受托管理一家以上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且管理业绩优良,或有已成功投资和服务两个以上创业投资企业的经验;(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第十九条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我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

9、业,投资我市范围内中小创新型未上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70%;(二)投资对象应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内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三)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四)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创业企业为主,投资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30%;(五)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六)投资对象不能属于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第六章跟进投资第二十条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

10、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第二十一条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注册地主管部门的备案;(二)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必须为现金出资。第二十二条对于同一个企业,引导基金原则上只能跟进投资一次,且投资额原则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机构与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第

11、二十四条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不超过5年,企业上市情形除外。第七章投资程序第二十五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和跟进投资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参股投资需提供材料:1、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方案;2、创业投资公司投资发展规划;3、主要合作方近几年管理业绩和成功案例,管理团队名单及资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履历材料等;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跟进投资需提供材料:1、跟进投资的研究报告;2、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章程;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

12、副本;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论证方案。管委会办公室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机构申请和引导基金的合作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和合作方案,报管委会决策。第二十七条项目公示。经管委会批准的支持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公示中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合同履约。获批准的合作方案,按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文件和投资手续。第八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

13、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它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第三十条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股权的退出,为体现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可让渡部分收益给其他投资人。(一)引导基金参股创投企业所形成的股权,可在退出时将形成收益的50%让渡给引导基金参股时创投企业的其他投资人,参股过后进入的投资人不在分享之列。(二)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投企业自引导基金跟投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在3-5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引导基金将退出时形成收益的50%让渡给申请跟投的创投企业;超过5年购买的,

14、转让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三)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且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投企业被认定为种子基金的,该创投企业自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后4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超过4年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引导基金将退出时形成收益的50%让渡给种子基金。第三十一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创投企业的股权;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经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先行推出除外。第三十二条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

15、剩余财产应首先清偿引导基金。第九章引导基金的监管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必须选择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资金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反馈资金情况。第三十四条管委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参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被跟进创业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创业投资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对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五条管委会办公室每半年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引导基金的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监督。第三十六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及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为鼓励政府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三十日之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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