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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宋代濮议审视明代大礼议.docx

1、从宋代濮议审视明代大礼议 【任文利】從宋代“濮議”審視明代“大禮議”作者:溫厲閱讀數:2942發表時間:2015-05-21 13:47:39溫厲作者簡介:溫厲,真名任文利,男,西歷壹九七二年生。哲學博士。現為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東方道德研究所副研究員,弘道書院行政副院長。著有心學的形上學問題探本(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年)、治道的歷史之維(中央編譯出版社2014年)、國學舉要儒卷(合著)(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等。 從宋代“濮議”審視明代“大禮議”作者:任文利來源: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布原載於治道的歷史之維明代政治世界中的儒家第三章“大禮議”及相關問題評析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四月初

2、四日丁酉“大禮議”是發生於嘉靖朝對明代政局影響巨大的歷史事件,“濮議”則是“大禮議”的歷史先例,雖然它對宋朝政局的影響要小得多。明儒黃宗羲在評價“大禮議”時,曾指責其中“繼嗣”論者所持,乃“牽挽前代以求準則”。“牽挽前代以求準則”,換言之,即訴求於歷史先例。於“禮”之合理性而言,這樣做並無可厚非,毋寧說,“禮”正當性首先體現在歷史先例之中。“禮”是在歷史沿革中自發形成的,“禮”的合理性,首先在於其歷史合理性。這種歷史合理性對於任何人而言,都是不能輕易視之的。故而“大禮議”初起之時,首輔楊廷和首先想到的是定陶王、濮王之歷史故事。禮部主持廷臣會議後,亦以“濮議”定今日事體的基調。即以與之相對的“繼

3、統”壹派而言,他們也不敢輕易指責歷史先例本身的不合理性,而只能基於二者事體之不相類,否定歷史先例對於今日事體的適用性。當然,明世宗於此而言,或許是個例外,這壹點是他和“繼統”派的區別。究其實而言,無論是當日之“議禮”,還是今日我們對於“大禮議”本身的評價,均不能離開歷史先例加以審視,否則,或不免於無的放矢。就這壹點而言,“濮議”無論就事態本身之發展而言,還是就歷史影響而言,均足以與“大禮議”相比類。本文即嘗試從“濮議”出發,對“大禮議”之是非有所解析。 壹、作為歷史先例的“濮議” “濮議”乃宋英宗故事。英宗為濮王之子,四歲時,宋仁宗因無嗣而養於宮中,後因仁宗子豫王出生而返回濮邸。仁宗所生子最終

4、皆死,英宗終於嘉右七年被正式立為皇子。嘉右八年,仁宗崩,英宗嗣皇帝位。 英宗於仁宗生前被立為皇子,這就是“繼統”派以為不可類別於“大禮議”今日事體者,明世宗乃死後直接以“兄終及弟”的祖訓入繼。這種情況,本不應該發生。英宗四歲為仁宗養於宮中,是年仁宗二十六歲。明武宗崩時已三十壹歲,既無子嗣,當如仁宗故事,早日預養宗人之子於宮中。廷臣於此亦有建言,未為武宗采納,故而有世宗入繼之局面。 與“大禮議”動議出於明世宗不同,“濮議”之動議由宰相韓琦、參知政事歐陽修等人主之。其事已在宋英宗繼位次年治平元年五月,英宗以過仁宗大祥後再議為是。治平二年四月,宰輔之動議得旨,下太常禮院、兩制議濮安懿王典禮。六月,王

5、珪等上所司之議,以為當“壹依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高官大國,極其尊榮”。1宰輔以奏疏中“未見詳定濮安懿王當稱何親,名與不名”,責再議。王珪等再議,擬定“濮安懿王於皇帝合稱皇伯而不名”。這就是“大禮議”初起時,禮部尚書毛澄等議世宗“宜稱孝宗為皇考,改稱興獻王為皇叔父興獻大王”,其動議所用以支撐的歷史先例的來源,當然,以主於程頤而略加變通。 毛澄禮部所議引世宗震怒,以為“父母可更易若是耶”,令再議。於是,禮部住持廷臣會議,仍持原議。宋王珪等所擬在當時則由宰輔提出異議,以為“稱皇伯於典禮未見明有引據”,並以“漢宣帝、光武皆稱其父為皇考”相質疑。兩制、禮官既與宰輔有異議,宰輔請以其事“下尚書省,集三省

6、禦史臺官定議”。此時,臺諫登場,皆以兩制等所擬為是。以太後手書責韓琦等不當議稱皇考,詔權罷集議,只令有司博求典故,務合禮經以聞。範鎮率禮官上言支持兩制所擬,臺諫呂誨、範純仁等亦紛紛進言。以上是“濮議”初起時的大致情形,下面,我們回頭來看看王珪等所擬之理據。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王珪等所擬實出於司馬光。史載:初,議崇奉濮安懿王典禮,翰林學士王珪等相顧不敢先發,天章閣待制司馬光獨奮筆立議,議成,珪即敕吏以光手稿為案。2 該議也載在司馬光文集中,題作“與翰林學士王珪等議濮安懿王典禮狀”3,內容幾全同,可證史載為實。司馬光應該是倡言“濮議”之第壹人,早在兩年前英宗即位之初的嘉右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上皇帝疏中,

7、為預防諂諛之臣勸英宗尊崇濮王,先申其議。王珪等擬雖出於司馬光,但它代表了兩制、禮官對此事所達成的官方正式意見,我們仍稱其為王珪等擬。該議首先征引儀禮經文: 臣等謹按,儀禮喪服:“為人後者,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為所後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言皆如親子也。又“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特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又“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大功,傳曰:何以大功也?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以此觀之,“為人後者為之子”,不敢復顧私親。聖人制禮,尊無二上。若恭愛之心分施於彼,則不得專壹於此故也。4 於典禮而言,禮經所言無疑是最高的理據

8、,任何人對此均不能有所質疑,故該議首先引述儀禮喪服相關經文。所引據者,主要是針對以小宗而繼大宗為人後者,對其所生父母,對其所後,在喪禮服制上的問題。對其所後及相關親屬,壹如親子之制。如對所後父母,須行三年之喪。而對於親生父母,喪禮服制則有所降,降為“期”,也就是壹年,兄弟等也相應減殺。概而言之,如議中所引春秋公羊傳語“為人後者為之子”。這就是王珪等在此議中所持,尊崇濮王典禮,當依“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行事的理據所在,首先在於“經義”。同時,此議中留意到前代歷史先例有不合於禮經者,並如此加以化解: 是以秦漢以來,帝王有自旁支入承大統者,或推尊父母,以為帝後,皆見非當時,取議後世,臣等不敢引以為

9、聖朝法。況前代入繼者,多宮車晏駕之後,援立之策,或出母後,或出臣下,非如仁宗皇帝,簡拔聖明,授以大業。陛下親為先帝之子,然後繼體承祧,光有天下。5 對於歷史上以旁支入繼大統而推尊本生父母者,則以為不足為法,原因有二:其壹,相關故事,“皆見非當時,取議後世”;其二,與今日事體不相比類,以英宗於仁宗生前立為皇子,仁宗崩後,以皇子身份入繼大統。 前面我們提到過,明“大禮議”“繼嗣”論者援引“濮議”以為先例,“繼統”論以為與當日事體不類。“繼統”論的質疑只能說於事實上確實如此,就像王珪等議所指前代入繼者的情況,合於明世宗入繼之情形。但是,這種質疑在理據上仍是無力的,以王珪等看來,即便是如世宗入繼在“宮

10、車晏駕”之後,推尊本生,猶不免於“見非當時,取議後世”。也就是說,以“濮議”諸人審視明代“大禮議”,“繼統”論者所持亦不足取。就這壹點而言,“大禮議”中“繼嗣”論者引入“濮議”為歷史先例,仍然可以說是有效的。王珪等初所上議的情形大抵如此,基於此,當宰執等進壹步追問到“稱何親,名與不名”時,提出“稱皇伯而不名”的動議。如“大禮議”中廷臣議稱興獻王為“皇叔父”遭致世宗反對,宋宰執韓琦等對“皇伯”之稱也不認可,他們申論如下: 臣等謹按,儀禮“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及按令文與五服年月勑,並雲“為人後者為其所後父斬衰三年,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齊衰期”,即出繼之子於所繼所生皆稱父母。又漢宣帝、光武皆稱其父為皇

11、考。今來王珪等議稱皇伯,於典禮未見明有引據。6 韓琦等以儀禮文字上猶稱所生為“父母”為根據,這壹點非常牽強。如太常寺範鎮等所辯駁: “為父母報”雲者,記禮者之文,其勢然也,不可雲為伯叔報也。7 於所生猶稱“父母”,只是文勢使然,並無特別的涵義。禮部宋敏求等也如此說: 儀禮謂本親亦曰父母,蓋追本其所自出。若不明言父母,則無辨別,亦無以為言也。8 太常寺、禮部之反駁非常清楚,儀禮只是敘事行文時不得不如此說,而並未意味著禮制規定對所生稱“父母”。這壹點,司馬光的辯駁更清楚: 臣按,禮法必須指事立文,使人曉解。今欲言為人後者為其父母之服,若不謂之父母,不知如何立文?此乃政府欺罔天下之人,謂其皆不識文理

12、也。9 如此,則韓琦等所引經文以為理據,實不足為憑。不過,他們所質疑的“議稱皇伯,於典禮未見明有引據”,還是有壹定的力度的。如禮部宋敏求等所言:“臣等謹按,出繼之君稱本生為皇伯叔,則前世未聞也。”10從歷史上看,可謂沒有先例。兩制、禮官之所以持此意見,則英宗既以仁宗為考,濮王於仁宗為兄,則自當依宋固有的“皇伯”之稱謂稱呼濮王。而從當時的風俗看,“今公卿士大夫至於庶人之家養子為後者,皆以所生為伯叔父久矣。”11則此議也合於當時為人後者之風俗,並非空穴來風。 韓琦等所引漢宣帝、光武故事又如何呢?先看宋敏求等所議: 謹按,宣帝乃武帝之曾孫,嗣昭帝後,實孝昭孫屬也,以其父為悼皇考,宜也。光武起於民間,

13、中興漢祚。而推以世數,上繼元帝,非元帝親命為子。以南頓君為皇考,宜也。12 這是以二者之稱有其宜,但與今日之事體不同。司馬光所論類似: 宣帝承昭帝之後,以孫繼祖,故尊其父為皇考,而不敢尊其祖為皇祖考,以其與昭帝昭穆同故也。光武起布衣,誅王莽,親冒矢石,以得天下。名為中興,其實創業。雖自立七廟,猶非太過,況但稱皇考,其謙損甚矣。13 太常寺範鎮等所議則不同,只是承認其相對合理性,但亦有過失處: 漢宣於昭帝為孫,光武於平帝為祖,容可以稱其父為皇考。然議者鹹以為非,何也?為其以小宗而合大宗之統也。陛下既稱仁宗皇帝為皇考,又欲稱濮安懿王為皇考,則是兩統而又二父,又重於漢之失也。14 所失在於“以小宗而

14、合大宗之統”,也就是後面所言“兩統”之失。若今日引此為先例而稱濮王為皇考,則不但有“兩統”之失,並有“二父”之失。 以上是兩制、禮官與宰執爭端的來龍去脈,從事態的發展看,前者得到了朝臣的廣泛支持。此後,臺諫紛紛介入,蔡黯、呂誨、呂大防、範純仁、傅堯俞、趙鼎、趙瞻皆以兩制禮官所言為是,宰執所論為非,建議早從兩制禮官之言以定濮王典禮。同時,要求追究“首啟邪議”的歐陽修的罪責。 “濮議”紛紛籍籍爭議了半年多的時間,至治平三年正月,以壹種特別的方式有了壹個初步的結果: 丁醜,中書奏事,上又遣中使召韓琦同議。即降敕稱皇太後手書:“吾聞群臣議請皇帝封崇濮安懿王,至今未見施行。吾再閱前史,乃知自有故事。濮安

15、懿王、譙國太夫人王氏、襄國太夫人韓氏、仙遊縣君任氏,可令皇帝稱親,仍尊濮安懿王為濮安懿皇,譙國、襄國、仙遊並稱後。”又降敕稱上手詔:“朕面奉皇太後慈旨,已降手書如前。朕方承大統,懼德不勝。稱親之禮,謹遵慈訓。追崇之典,豈易克當。且欲以塋為園,即園立廟,俾王子孫主奉祠事。皇太後諒茲誠懇,即賜允從。”15這裏出現了兩份敕書,壹出於皇太後,壹出於英宗。皇太後手書以為當稱濮王等為親,尊濮王為皇、為後。而英宗手詔則受親之稱,而辭皇、後之尊。 以皇太後之名解決相關爭議,於史非無先例,出於漢哀帝尊崇定陶恭王故事。漢哀帝以元帝庶孫定陶恭王之子繼漢成帝之後承漢之大統,哀帝本紀載其相關情事如下: 綏和二年三月,成

16、帝崩。四月丙午,太子即皇帝位,謁高廟,尊皇太後曰太皇太後,皇後曰皇太後,大赦天下,太皇太後詔,尊定陶恭王為恭皇。五月丙戌,立皇後傅氏。詔曰,春秋母以子貴,尊定陶太後曰恭皇太後,丁姬曰恭皇後,各置左右詹事,食邑如長信宮、中宮。 本紀於為何用“太後太後詔”頒布相關旨意未有說明,其來龍去脈可見漢書師丹傳: 初,哀帝即位,成帝母稱太皇太後,成帝趙皇後稱皇太後。而上祖母傅太後與母丁後皆在國邸,自以定陶共王為稱。高昌侯董宏上書言:“秦莊襄王母本夏氏,而為華陽夫人所子。及即位後,俱稱太後。宜立定陶共王後為皇太後。”事下有司,時丹以左將軍與大司馬王莽共核奏:“宏知皇太後至尊之號,天下壹統,而稱引亡秦以為比喻,

17、詿誤聖朝,非所宜言,大不道。”上新立謙讓,納用莽丹言,免宏為庻人。傅太後大怒,要上,欲必稱尊號。上於是追尊定陶共王為共皇帝,尊傅太後為共皇太後,丁後為共皇後。可知其事由董宏動議稱“定陶共王後為皇太後”而起,因王莽、師丹反對,未被采納,董宏也被免為庶人。後為傅太後所要,乃有如本紀所言之尊稱。然於董宏議略有變通,於帝後尊稱前皆冠以“恭”字,以示區別。同時,據本紀,詔旨是以成帝之母太皇太後的名義下達的。之所以用太皇太後的名義,其中意味是很清楚的,此舉出自皇家“私恩”,並不合於“公義”、“經義”與壹時之“公論”,只是壹種權且變通的做法。然畢竟由此開壹歷史先例,宋之“濮議”,明之“大禮議”,後均以相同手

18、段來解決這壹棘手問題。 與哀帝故事有所不同的是,“濮議”中宋英宗對於太後手詔只接受了“親”之稱,而未敢接受“皇、後”之尊,當以朝堂“公論”反對太過強烈。而猶於太後手詔中提出了尊為皇、尊為後,續資治通鑒長編解讀為“且欲為異日推崇之漸”16,應該不是全然無理的妄臆。 除假皇太後之名義而外,特別之處還在稱濮王等為“親”,可謂模棱兩可,含糊其辭。雖然如此,如判太常寺呂公著所解讀的,稱“親”也有其歷史故事: 竊以稱親之說,蓋漢宣時有司奏請史皇孫故事,史皇孫初無爵謚,有司奏請之,故始且稱親。其後既已立謚,只稱悼園,然則親字非所以為稱謂。其親字既稱謂難立,且義理不安,伏乞寢罷。17 可知稱“親”,所援引者乃

19、漢宣帝故事,載在漢書:太子有遺孫壹人,史王孫子,王夫人男。年十八,即尊位,是為孝宣帝。帝初即位,下詔曰:“故皇太子在湖,未有號謚,歲時祠,其議謚置園邑。”有司奏請:“禮為人後者為之子也,故降其父母,不得祭,尊祖之義也。陛下為孝昭帝後,承祖宗之祀,制禮不踰閑,謹行視孝昭帝所為。愚以為,親謚宜曰悼,皇母曰悼後。” 後八歲,有司復言:“禮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悼園宜稱尊號曰皇考,立廟因園為寢,以時薦享焉。”18 “親謚宜曰悼”,如淳註雲:“親謂父也”。然“親”字並不定然指“父”,如淳所雲,只是說明此處指“親”指父而言。就實際用語而言,無論漢、宋,既可指父而言,亦可泛指壹切親屬而言。漢書載有司之

20、語,如呂公著所言,只是壹時權且之稱,除此而外,史料所載,也並無漢宣帝稱史皇孫為親的定稱。 濮王稱“親”之說當主於歐陽修,他於治平二年十月議論紛紛之際曾擬論議濮安懿王典禮劄子,但未上呈。19此中已指出漢宣稱親之典故:臣謹按漢書宣帝父曰悼皇考,初稱親,謚曰悼,置奉邑、寢園而已。其後改親稱皇考,而立廟京師。皇考者,親之異名爾,皆子稱其父之名也,漢儒初不以為非也。自元帝以後,貢禹、韋玄成等始建毀廟之議,數十年間,毀立不壹。至哀帝時,大司徒平晏等百七十四人奏議,雲:“親謚曰悼,裁置奉邑,皆應經義。”是不非宣帝稱史皇孫為親也。所謂應經義者,即儀禮雲“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是也。惟其立廟京師,亂漢祖宗昭穆,故

21、晏等以謂兩統二父非禮,宜毀也。20歐陽修此處解讀史料頗多舛訛,斷宣帝初稱史皇孫為親,並無其他的憑據。而“親”與“皇考”之稱,也不僅僅是“異名”的關系。“親”可指父指母,亦可泛指,“皇考”則惟可指“父”。至若解讀平晏等奏議,而謂“親”之稱應經義,更為妄斷。且看其史料來源: 至平帝元始中,大司馬王莽奏:“本始元年丞相義等議,謚孝宣皇帝親曰悼園,置邑三百家。至元康元年,丞相相等奏,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悼園宜稱尊號曰皇考,立廟,益故奉明園民滿千六百家,以為縣。臣愚以為皇考廟本不當立,累世奉之,非是。謹與大司徒晏等百四十七人議,皆曰孝宣皇帝以兄孫繼統為孝昭皇帝後,以數,故孝元世以孝景皇帝及皇考廟

22、親未盡,不毀。此兩統貳父,違於禮制。案義奏親謚曰悼,裁置奉邑,皆應經義。相奏悼園稱皇考,立廟,益民為縣,違離祖統,乖繆本義。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者,乃謂若虞舜、夏禹、殷湯、周文、漢之髙祖受命而王者也,非謂繼祖統為後者也。臣請皇高祖考廟奉明園毀勿修,。”奏可。21 於此可知,王莽、平晏等以為“應經義”者,並非指稱“親”而言,而是說“親謚為悼,裁置奉邑”為“應經義”。歐陽修釋稱“親”為“應經義”,又以此“親”即指父母,進而以為所應經義是儀禮“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之稱“父母”之經義,實乃曲為之說。且王莽、平晏等既以“皇考廟”為“兩統貳父”,怎麽可能認為以“親”為“父”是合於經義的呢?歐陽修之曲

23、解漢書,當非壹時之失,他後來在濮議中以問答體再申是說:問者曰:“誨等所論者稱親也,稱親果是乎?”答曰:“稱親是矣,此乃漢宣故事也。謹按宣帝之父曰史皇孫。初,丞相蔡義議稱親,謚曰悼,裁置奉邑而已。其後魏相始改親稱皇考,而立廟京師。至哀帝時,議毀廟不合禮經者,於是毀悼皇考廟在京師者。是時丞相平晏等百余人議曰,親謚曰悼,裁置奉邑,皆應經義。由是而言,立廟京師則當毀,稱親奉邑則合經義也。所謂應經義者,即儀禮雲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是也。親者,父母之稱也。”22 此處稱“丞相蔡義議稱親”,於史不合,議謚非議稱親也,如前引漢書武五子傳所載“愚以為,親謚宜曰悼”,其意甚明。而歐陽修壹再強調平晏等僅以皇考廟不合經

24、義當毀,而並未論及“皇考”之稱。實則王莽、平晏等既以“皇考廟”為“兩統貳父”,則不徒指立廟京師而言,當亦指“皇考”之稱涉於“貳父”,這壹點是歐陽修始終回避的。 不過,從歐陽修前後皆以“親”為“父母”之稱,我們可以知道壹個明確的信息,濮王稱親之詔,則是宰執仍然堅持前所論以“皇考”之稱為是。只是這壹明確指向於“父”的稱謂遭兩制、禮官、臺諫的壹致反對,迫於輿論壓力,而最終采用了模棱兩可的“親”字作為稱謂。呂誨所雲“竊詳皇太後手書稱親之意,蓋用漢宣故事,欲行於今。乃與中書門下元建皇考之議,大體相依”,23並非無謂的猜測。稱“親”詔下之後,呂公著、司馬光、呂誨、範純仁、呂大防等紛紛上言抗辯。至治平三年二

25、月壬午,“詔罷尚書省集議濮安懿王典禮”,所釋放的信號即典禮已有定論。同時,因臺諫反對最為強烈,呂誨等調外任。三月辛酉,臺諫傅堯俞、趙鼎、趙瞻出使契丹還,引與呂誨等同言濮王事,家居待罪,上疏求同去,後三人亦調外任,臺諫幾為壹空。三月辛未,榜示朝堂,以為最終定論。 與“大禮議”相較,“濮議”雖最終使臺諫為之壹空,但無疑要平靜得多。詔獄、廷杖乃至廷杖致死,於宋代而言根本不可能發生,以宋本無此制度,這是制度安排上的不同造成的二者局面之大相徑庭。雖然臺諫以邪論斥歐陽修,甚至以為其罪當“誅”,但整體而言,“濮議”中英宗與宰執尚屬節制,終究有了壹個相對而言比較平和的結果。隨著次年英宗駕崩,甚為無謂的稱“親”

26、之舉也就不了了之了。 二、從“濮議”審視“大禮議”的是與非 厘清“濮議”等相關情形,我們再來審視“大禮議”之中的是與非。首先看正德十六年世宗踐祚之初,令廷臣議興獻王主祀及尊稱,毛澄禮部與群臣會議後擬定的結果: 今陛下入承大統,宜如定陶王故事,以益王第二子崇仁王厚炫繼興王後,襲興王主祀事。今興獻王於孝宗為弟,於陛下為本生父,與濮安懿王事正相等。陛下宜稱孝宗為皇考,改成興獻王為“皇叔父興獻大王”,妃為“皇叔母興獻王妃”。凡祭告興獻王及上箋於妃,俱自稱侄皇帝某,則正統、私親,恩禮兼盡,可以為萬世法。24 由此可知,主祀事則依定陶王慣例,尊稱事則依有宋之濮議。關於主祀事,需說明的是,世宗為興獻王獨子,

27、張璁即曾援引禮“長子不得為人後”之言,反對以世宗後孝宗。毛澄等所則援引漢哀帝故事對此問題加以解決:“考漢成帝立定陶王為皇太子,立楚孝王孫景為定陶王故事。”並引師丹“恩義備至”語以為證。據漢書,師丹所言如此: 孝成皇帝聖恩深遠,故為共王立後,奉承祭祀。令共皇長為壹國太祖,萬世不毀,恩義已備。25 興獻王尊稱則準濮議,嚴格地說,則壹準於程頤代彭思永所上議。彭思永時為禦史中丞,上疏甚晚,在治平三年三月26,是時稱親詔已下,臺諫六人已被逐。該疏實出程頤,持論與兩制、禮官小異。兩制禮官以“稱皇伯而不名”,程頤則以為宜稱“皇伯父”,祭告時皇帝自稱侄皇帝並自稱名,同時,宜稱“王”為“大王”。其間細微的差別不

28、具論,所主在於作為所生的濮王在稱謂上區別於其他期親之王,如此則“正統既明,而所生亦尊崇矣”。毛澄等所擬尊稱,則壹準於程頤。 從這壹點看,毛澄等所擬,並不缺乏足夠的審慎。其發端者雖為首輔楊廷和27,但並非廷臣草率附和。於援引歷史慣例的同時,裁決於大儒之論斷。程頤於明人而言,其作為儒家道統傳人的地位自不待言。即以師丹而論,也是漢儒之經生,“治詩,事匡衡”,曾為博士。28而史家評價定陶故事,也往往援引師丹之言以為定論。 現在再來看反駁廷議第壹人觀政進士張璁所持。張璁首先認為廷臣援引歷史慣例與今日事體不類,“漢哀帝、宋英宗固定陶、濮王子,然成帝、仁宗皆預立為嗣”,世宗則不如此,乃武宗堂弟,孝宗親弟興獻

29、王之子,於武宗死後,以兄終弟及的祖訓入繼大統。其次,發為“繼統”、“繼嗣”不同之論,“繼統”不必非源於“繼嗣”。其三,張璁由此給出議案是,興獻王宜稱“皇考”29,並“別立聖考廟於京師”。30張璁所論,我們不妨從漢、宋人的視角對其加以審視。 前面我們提到過,入繼之君稱本生為“皇考”,史有漢成帝之先例。漢成帝以漢宣帝兄之孫,繼宣帝為帝,司馬光如此論雲:“以孫繼祖,故尊其父為皇考,而不敢尊其祖為皇祖考,以其與昭帝昭穆同故也。”這是說,宣帝、成帝是祖孫輩相繼,故尊其父為皇考似尚可,但不敢尊其祖為皇祖考,以其昭穆與昭帝相當,尊皇祖考則有幹正統。 又如前所言,即以成帝故事而論,當西漢之世,後亦曾為王莽與平

30、晏等百四十七人所論:“相(指魏相)奏悼園為皇考,立廟,益民為縣,違離祖統,乖謬本義”,指其為“兩統貳父”。這就是說,以漢成帝而論,即便不涉及繼嗣與否的問題,稱所生為“皇考”,仍然是對“大統”的幹涉。況孝宗與興獻王昭穆同,稱興獻王為“皇考”,以旁支幹涉正統,其僭越的意味是非常清楚的。立廟京師,漢哀帝時冷褒、段猶曾有此論,當時即被師丹所否,未得實行,以其有幹涉正統之嫌。 自歷史慣例而言,廷臣與張璁所言,孰是孰非,事實非常明晰。是非既已清楚,無論當時後世乃至今日,以“大禮議”指楊廷和等為“黨”者,也就甚屬無謂了。也正因為是非清晰,朝臣幾無例外,完全以楊廷和、毛澄等所議為是,目張璁為“邪說”,也就是自

31、然而然的事了。 然明世宗終與廷臣相持不下,正德十六年十月,廷臣不得已作出讓步,以皇太後懿旨的名義,定“本生父興獻王宜稱興獻帝,母宜稱興獻後”。次年正月,並定稱“興獻帝後為本生父母”。相關定議,主於首輔楊廷和。毛澄禮部仍如此申言:臣等壹得之愚,已盡於前議。茲欲仰慰聖心,使宜於今而不戾乎情,合乎古而無悖乎義,則有密勿股肱在。臣等有司,未敢擅任。31 這就是說,禮部仍以前此廷臣會議者為定論。楊廷和以皇太後名義擬敕,與濮議尊定陶故事壹樣,其意味如前所論,出於私恩,非自公義。稱以“本生父母”,則與“濮議”稱“親”意味同,不改所生稱謂,同時別於正統。興獻帝後之稱,亦襲用定陶故事,“追尊定陶共王為共皇帝,尊

32、傅太後為共皇太後”,惟去“皇”字,略有所抑,意在別於正統。雖有所抑,較之“濮議”時宰執與英宗於太後手詔只受“親”之稱,而不敢受“皇”、“後”之尊,可以說是尊崇有加了。 如果“大禮議”亦如“濮議”,至此終了,也不失為壹個適恰的結局。然至嘉靖二年底,桂萼於南京疏論其事,並進席書、方獻夫二疏同上,再掀起波瀾。世宗召桂萼、張璁、席書等人入京,終釀激變。此後,崇禮日加。嘉靖三年四月,奉興獻帝為“本生皇考恭穆獻皇帝”、興國太後為“本生聖母章聖皇太後”。五月,以奉先殿西室為觀德殿,擬奉安獻皇帝神主。六月,張璁等至京,謀去“本生”,伯孝宗而考獻皇帝。廷臣諫諍,伏哭左順門,終釀大禍。九月,定稱孝宗為皇伯考,昭聖皇太後為皇伯母,獻皇帝為皇考,章聖皇太後為聖母。 事情至此並未終局,嘉靖十七年,豐坊倡議,嚴嵩助成,以獻皇帝為睿宗,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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