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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社与以德治社.docx

1、论依法治社与以德治社论依法治社与以德治社社情纵横论依法治社合作社自其诞生到现阶段,经历了波浪式的发展.但目前由于自身存在的诸多不足,伴随着加入WTO后强制效应的显现,合作社逐渐走上了改革的手术台.合作社的改革,其核心之一就是合作社治理模式的转换完善,即合作社如何治理以及依据什么治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引入法治和德治理念探讨合作社的治理模式在当前有重大意义.一,法治社:合作社治理的理想形态(一)法治社的内涵及其特征就国家层面而言,所谓法治国家,是在民主政治基础上,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工作都能够依法进行,各种组织机构和公民都自觉遵守法律,人权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进而使公民在法律规范内充分享有自由

2、的国家形态.而相应提出的法治社概念,笔者将其界定为,在法治国的领域内,合作社的经济行为抑或非经济行为受法律的有效调控,并在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下健康稳步发展;社员在法律营造的合作社情境下自觉用法守法;社员人格和利益及合作社的独立性为法律所尊重保护;合作社的积极功能在法律的规范下能够充分发挥.法治社的理想状态,是合作社发展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取向.根据笔者的界定,法治社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健全的合作经济立法.就目前情况而言,合作经济立法几乎空白.第二,合作经济法律能够保障合作社良性发展,发挥合作经济的多重积极功能.不仅立法要健全,而且法律必须合乎合作社之实际,方能发挥其社会功能,民主政治功能,文化教育

3、功能以及本身具有突出的经济功能.第三,社员守法用法意识增强.第四,契合一欧阳仁根赵新龙以德法治国理想的内在要求.依法治社所努力追求的法治社状态,是法治国建设的子系统.一方面要求提供合作社治理的健康外部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合作社本身的依法治理要成为其外部法制环境的要素.(二)建立法治社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分析就其必要性而言,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促进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合作社主要集中于农业领域,尤其在农村合作金融领域更是大有作为,它使弱质的三农经济及时有效地得到金融力量的充实.第二,发挥合作经济组织功能的多重性.合作社不仅具有显着的经济功能,还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民主政治功能及文化教育

4、功能.由于合作组织具有社员间的互助性及公平性,追求内部服务最大化而非赢利最大化,使合作社在解决就业及提供社会保障方面能够发挥其社会职能;由于合作社实行的是社员民主而不是股份民主,能够充分体现社员的政治精神,实现经济民主化的目的;合作社自产生到目前所形成的合作文化,合作精神及技能培训等还使合作社具有了文化教育功能.第三,保护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对弱者地位性.第四,构造企业法律形态的完整性.从组织性质,财产关系,内部管理形式上,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都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有别于传统企业法律形态资本联合体而具有人的联合体的特性,用法律规范合作社,有利企业法律形态完整性的构建.就其可能性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5、:第一,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规范性合作经济组织,有明确的法律调整对象.在我国较为典型的有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劳动服务合作社以及农村中围绕农业再生产服务的各种专业合作社,在财产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分配方式与国家,社员之间的关系等方面都具有规范性,正是这种稳定性与规范性,使其具有了稳定的法律调整对象.第二,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制定了各种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草案,为建立法治社奠定了基础.第三,几十年的合作经济发展,留下了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为建立法治社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实践材料.二,实现法治社的手段:依法治社与以德治社并举从理论上讲,法治社是合作社的理想状态,但是仅靠依法治社的手段能否实现

6、法治社的目标呢?(一)以德治社的必要性1.以德治社是依法治社的应然逻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作用日益扩大,然而法治的神话却易使人们淡忘法治的局限.就合作社而言,首先,合作经济立法的缺失,限制了依法治社功能的发挥,阻碍了法治社理想的实现.其次,依法治社所依之法从根本上讲,弘扬的是世俗的功利价值观,倡导和塑造合作社及其社员为利而争.然而,合作社天然地诞生于社员合作共济的非赢利性土壤中,与市场经济相悖.所以,必须借助以德治社来限定依法治社,使其不致侵害了合作社的本质.再次,从人类文明进步的角度看,高度发达的道德精神文明是其不可或缺的内容.在合作社的治理上,法律只是一种对利益纷争进行禁止为恶的低调调

7、整机制,而非劝人向善词2004.12社情纵横的手段,以德治社则有利于弥补法治的缺憾.2.合作社的制度性缺陷要求以德治社合作社自其产生就带有地缘性,封闭性和自我保护倾向的先天制度性缺陷.打破地域性需要决策者,合作社,社员怀有平等互助的道德心态,要内圣而外之,兼济天下,要抛弃狭隘的一己之私,真正从社员利益出发,以先进带动落后.封闭性与地缘性紧密相连.而自我保护主义的是非界限较模糊,什么程度的保护主义是有害的,难以有明确的界定.通常情况下,合作社的经济行为抑或间接经济行为是否构成恶性保护主义,法律不能也无法给出详细明确的标准,而更多地倾向于用社会大众的道德观念予以认定.3.以德治社的社会必要性以德治

8、社的社会必要性,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1)当前社会结构变化凸现德治的重要性.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复杂,人口流动性大,社员的隐匿条件(如居住分散,固定交往率下降,网络交往的日益普遍等)不断增加,使得合作社成员的道德自律日益重要.(2)合作社的现代化呼唤德治的强化.崇高道德信念的确立,理想人格的塑造,高尚品格的培养,必须依赖德治作用的发挥,合作社的现代化亦是以大量具有高尚道德的现代化社员为基础.(3)加入WTO的强制效应.加入WTO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弱势地位面临挑战,迫切要求合作社强化互助共济机制.(二)依法治社与以德治社结合的内在基础两者之所以能够融合,原因在于合作社的特性及道德与法律的非对立性

9、,下面着重突出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来论证:1,依法治社与以德治社相结合的经济基础两者结合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信等属性,必然要求法制的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极大地促进了新道德观念的生成和确立,但相伴也在社会道德领域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偏向,即非道德主义与反道德主义现象,呈现出总体上的积极效应与一定范围内消极影响并存的道德图景,法治和德治拥有了生成的共同背景.2.民主管理的民主政治意蕴是依法治社与以德治社结合的政治基础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的成果昭示:法治和民主政治相联系.法治通过法律确认民主,民主又促进了法治的优化.合作社实行民

10、主管理体制,社员平等民主,这种民主管理原则要求法律的确认.但仅有法律的确认是不够的,法律只能规制外在行为而不能探究内心,真正的民主管理要求社员具有崇高的道德品质,从内心相互尊重,相互帮助,民主和平等才有可能实现.3.法律与道德具有同一性是依法治社与以德治社相结合的理论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制度体现,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基础,二者具有同一性.首先,从法律规范的来源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任何社会离开了一定的道德规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失去了自身基础和自身价值的合理性.其次,从执政党的执政基础看,宪法和法律是其执政地位的合法性依据,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其取得并巩固地位的道德前提.最后,从社会功能来

11、说,法治的社会功能是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德治的社会功能是引导民众追求更高的道德境界.以上成为依法治社和以德治社的理论依据.三,追求法治社:摆正依法治社与以德治社的地位在这里,笔者着重对依法治社与以德治社的地位问题展示探讨,即依法治社与以德治社谁居于主导地位的问题.在治国层面上,以德治国方略是在依法治国方略载入宪法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背景下出台的,从而隐示了德治附属于法治,而法治国理想状态必然要求选择以法律为主导以德治为辅助的社会控制模式.具体到合作社的治理,上述关系的普适性涵盖了依法治社与以德治社的地位内涵,建立法治社要求以德治社的地位必然从属于依法治社,原因如下:第一,矛盾的重点论是其哲学依据

12、.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双方的地位是不均衡的,有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之区分,矛盾的主要方面占据主导地位,起支配作用.就合作社而言,依法治社与以德治社作为两种治理模式,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依法治社取利易冲淡合作社的本质特征,以德治社取义则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合作社顺应市场经济潮流是必然趋势,故取利的依法治社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又要求将利限定于一定范围,以不违反合作社的本性为界限,所以取义之以德治社居于次要地位.第二,以德治社环境的缺乏是其实践依据.以德治社的要求之一是社员道德水平的极大提高,而这种提高是伴随社会的极大发展和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而提升的,目前缺乏以德治社的

13、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和文化基础.第三,依法治社为以德治社提供方向性保证,制度规范和秩序保证是其功能性依据.依法治社推行的合作经济立法所确立的内容是以德治社所依之道德的方向,违反法律的道德观念将得不到法律的承认.经济转型期的合作社外部环境下,道德领域出现了无序的失范状态,旧道德观念受到挑战而新的道德尚未生成,短期内无法建立市场经济道德体系的现实性必然要求法律以强制力的规范形式硬性确认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道德观.依法治社利于创造合作社道德风尚所需的良好秩序,为以德治社提供制度性保障.第四,以德治社的威慑力远不及依法治社是其有效性依据.因为以德治社主要依靠社员及合作社的自律,不具有强制的威慑力,使得以德治社的有效性受到质疑.依法治社用合作经济立法设定了社员和合作社必须依从的制度框架,并辅以国家强制力,其实现的有效性远远超过以德治社.但是上述推论隐含一个前提,即完善的立法是依法治社全部功效的首要内容.而我国目前的合作经济立法滞后已是不争的事实.笔者认为,当前一段时间以德治社应居于比较关键地位,应充分发挥德治在合作社中的作用.而在立法健全后,要毫不犹豫地转向依法治社上来.我们必须在法治社的指引下,采用依法治社并辅之以德治社,这才是合作社治理模式的最佳途径.(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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