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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社与以德治社

论依法治社与以德治社

社情纵横

论依法治社

合作社自其诞生到现阶段,经历了

波浪式的发展.但目前由于自身存在的

诸多不足,伴随着加入WTO后强制效应

的显现,合作社逐渐走上了改革的手术

台.合作社的改革,其核心之一就是合作

社治理模式的转换完善,即合作社如何

治理以及依据什么治理的问题.笔者认

为,引入法治和德治理念探讨合作社的

治理模式在当前有重大意义.

法治社:

合作社治理的理想形态

(一)法治社的内涵及其特征

就国家层面而言,所谓法治国家,是

在民主政治基础上,国家的立法,行政和

司法等工作都能够依法进行,各种组织

机构和公民都自觉遵守法律,人权得到

法律的切实保护,进而使公民在法律规

范内充分享有自由的国家形态.而相应

提出的法治社概念,笔者将其界定为,在

法治国的领域内,合作社的经济行为抑

或非经济行为受法律的有效调控,并在

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下健康稳步发展;社

员在法律营造的合作社情境下自觉用法

守法;社员人格和利益及合作社的独立

性为法律所尊重保护;合作社的积极功

能在法律的规范下能够充分发挥.

法治社的理想状态,是合作社发展

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取向.根据笔者的界

定,法治社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健全

的合作经济立法.就目前情况而言,合作

经济立法几乎空白.第二,合作经济法律

能够保障合作社良性发展,发挥合作经

济的多重积极功能.不仅立法要健全,而

且法律必须合乎合作社之实际,方能发

挥其社会功能,民主政治功能,文化教育

功能以及本身具有突出的经济功能.第

三,社员守法用法意识增强.第四,契合

一欧阳仁根赵新龙

以德

法治国理想的内在要求.依法治社所努

力追求的法治社状态,是法治国建设的

子系统.一方面要求提供合作社治理的

健康外部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合作

社本身的依法治理要成为其外部法制环

境的要素.

(二)建立法治社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分析

就其必要性而言,包括四个方面的

内容.第一,促进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的

重要性.合作社主要集中于农业领域,尤

其在农村合作金融领域更是大有作为,

它使弱质的"三农"经济及时有效地得到

金融力量的充实.第二,发挥合作经济组

织功能的多重性.合作社不仅具有显着

的经济功能,还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民

主政治功能及文化教育功能.由于合作

组织具有社员间的互助性及公平性,追

求内部服务最大化而非赢利最大化,使

合作社在解决就业及提供社会保障方面

能够发挥其社会职能;由于合作社实行

的是社员民主而不是股份民主,能够充

分体现社员的政治精神,实现经济民主

化的目的;合作社自产生到目前所形成

的合作文化,合作精神及技能培训等还

使合作社具有了文化教育功能.第三,保

护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对弱者地位性.第

四,构造企业法律形态的完整性.从组织

性质,财产关系,内部管理形式上,规范

的合作经济组织都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有别于传统企业法律形态"资本联合体"

而具有"人的联合体"的特性,用法律规

范合作社,有利企业法律形态完整性的

构建.

就其可能性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的

含义:

第一,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规范

性合作经济组织,有明确的法律调整对

象.在我国较为典型的有供销合作社,信

用合作社,劳动服务合作社以及农村中

围绕农业再生产服务的各种专业合作

社,在财产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与管理方

式,分配方式与国家,社员之间的关系等

方面都具有规范性,正是这种稳定性与

规范性,使其具有了稳定的法律调整对

象.第二,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制定了各

种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草案,为建立法治

社奠定了基础.第三,几十年的合作经济

发展,留下了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为

建立法治社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实践材

料.

二,实现法治社的手段:

依法治社与

以德治社并举

从理论上讲,法治社是合作社的理

想状态,但是仅靠依法治社的手段能否

实现法治社的目标呢?

(一)以德治社的必要性

1.以德治社是依法治社的应然逻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作用日益扩

大,然而法治的神话却易使人们淡忘法

治的局限.就合作社而言,首先,合作经

济立法的缺失,限制了依法治社功能的

发挥,阻碍了法治社理想的实现.其次,

依法治社所依之法从根本上讲,弘扬的

是世俗的功利价值观,倡导和塑造合作

社及其社员为"利"而争.然而,合作社天

然地诞生于社员合作共济的非赢利性土

壤中,与市场经济相悖.所以,必须借助

以德治社来限定依法治社,使其不致侵

害了合作社的本质.再次,从人类文明进

步的角度看,高度发达的道德精神文明

是其不可或缺的内容.在合作社的治理

上,法律只是一种对利益纷争进行"禁止

为恶"的低调调整机制,而非"劝人向善"

词2004.12

社情纵横

的手段,以德治社则有利于弥补法治的

缺憾.

2.合作社的制度性缺陷要求以德治

合作社自其产生就带有地缘性,封

闭性和自我保护倾向的先天制度性缺

陷.打破地域性需要决策者,合作社,社

员怀有平等互助的道德心态,要"内圣而

外之","兼济天下",要抛弃狭隘的一己

之私,真正从社员利益出发,以先进带动

落后.封闭性与地缘性紧密相连.而自我

保护主义的是非界限较模糊,什么程度

的保护主义是有害的,难以有明确的界

定.通常情况下,合作社的经济行为抑或

间接经济行为是否构成恶性保护主义,

法律不能也无法给出详细明确的标准,

而更多地倾向于用社会大众的道德观念

予以认定.

3.以德治社的社会必要性

以德治社的社会必要性,可以从三

个方面理解:

(1)当前社会结构变化凸现

德治的重要性.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复

杂,人口流动性大,社员的隐匿条件(如

居住分散,固定交往率下降,网络交往的

日益普遍等)不断增加,使得合作社成员

的道德自律日益重要.

(2)合作社的现代

化呼唤德治的强化.崇高道德信念的确

立,理想人格的塑造,高尚品格的培养,

必须依赖德治作用的发挥,合作社的现

代化亦是以大量具有高尚道德的现代化

社员为基础.(3)加入WTO的强制效应.

加入WTO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弱势地

位面临挑战,迫切要求合作社强化互助

共济机制.

(二)依法治社与以德治社结合的内

在基础

两者之所以能够融合,原因在于合

作社的特性及道德与法律的非对立性,

下面着重突出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来论

证:

1,依法治社与以德治社相结合的经

济基础

两者结合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信等

属性,必然要求法制的引导,规范,保障

和约束.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建立也极大地促进了新道德观念的

生成和确立,但相伴也在社会道德领域

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偏向,即非道

德主义与反道德主义现象,呈现出总体

上的积极效应与一定范围内消极影响并

存的道德图景,法治和德治拥有了生成

的共同背景.

2.民主管理的民主政治意蕴是依法

治社与以德治社结合的政治基础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的成果昭示:

法治和民主政治相联系.法治通过法律

确认民主,民主又促进了法治的优化.合

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体制,社员平等民主,

这种民主管理原则要求法律的确认.但

仅有法律的确认是不够的,法律只能规

制外在行为而不能探究内心,真正的民

主管理要求社员具有崇高的道德品质,

从内心相互尊重,相互帮助,民主和平等

才有可能实现.

3.法律与道德具有同一性是依法治

社与以德治社相结合的理论基础

法律是道德的制度体现,道德是法

律的精神基础,二者具有同一性.首先,

从法律规范的来源看,道德是法律的基

础,任何社会离开了一定的道德规范,法

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失去了自身基础

和自身价值的合理性.其次,从执政党的

执政基础看,宪法和法律是其执政地位

的合法性依据,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宗旨是其取得并巩固地位的道德前

提.最后,从社会功能来说,法治的社会

功能是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德治的

社会功能是引导民众追求更高的道德境

界.以上成为依法治社和以德治社的理

论依据.

三,追求法治社:

摆正依法治社与以

德治社的地位

在这里,笔者着重对依法治社与以

德治社的地位问题展示探讨,即依法治

社与以德治社谁居于主导地位的问题.

在治国层面上,以德治国方略是在

依法治国方略载入宪法并得到广泛认同

的背景下出台的,从而隐示了德治附属

于法治,而法治国理想状态必然要求选

择以法律为主导以德治为辅助的社会控

制模式.

具体到合作社的治理,上述关系的

普适性涵盖了依法治社与以德治社的地

位内涵,建立法治社要求以德治社的地

位必然从属于依法治社,原因如下:

第一,矛盾的重点论是其哲学依据.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双方的地位是不

均衡的,有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

之区分,矛盾的主要方面占据主导地位,

起支配作用.就合作社而言,依法治社与

以德治社作为两种治理模式,是矛盾的

两个方面.依法治社取利易冲淡合作社

的本质特征,以德治社取义则不符合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合作社顺应

市场经济潮流是必然趋势,故取利的依

法治社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市场经济

的局限性又要求将"利"限定于一定范

围,以不违反合作社的本性为界限,所以

取义之以德治社居于次要地位.

第二,以德治社环境的缺乏是其实

践依据.以德治社的要求之一是社员道

德水平的极大提高,而这种提高是伴随

社会的极大发展和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

而提升的,目前缺乏以德治社的政治基

础,经济基础和文化基础.

第三,依法治社为以德治社提供方

向性保证,制度规范和秩序保证是其功

能性依据.依法治社推行的合作经济立

法所确立的内容是以德治社所依之道德

的方向,违反法律的道德观念将得不到

法律的承认.经济转型期的合作社外部

环境下,道德领域出现了无序的失范状

态,旧道德观念受到挑战而新的道德尚

未生成,短期内无法建立市场经济道德

体系的现实性必然要求法律以强制力的

规范形式硬性确认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

的道德观.依法治社利于创造合作社道

德风尚所需的良好秩序,为以德治社提

供制度性保障.

第四,以德治社的威慑力远不及依

法治社是其有效性依据.因为以德治社

主要依靠社员及合作社的自律,不具有

强制的威慑力,使得以德治社的有效性

受到质疑.依法治社用合作经济立法设

定了社员和合作社必须依从的制度框

架,并辅以国家强制力,其实现的有效性

远远超过以德治社.

但是上述推论隐含一个前提,即完

善的立法是依法治社全部功效的首要内

容.而我国目前的合作经济立法滞后已

是不争的事实.笔者认为,当前一段时间

以德治社应居于比较关键地位,应充分

发挥德治在合作社中的作用.而在立法

健全后,要毫不犹豫地转向依法治社上

来.我们必须在法治社的指引下,采用依

法治社并辅之以德治社,这才是合作社

治理模式的最佳途径.

(作者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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