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序号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承办单位一、行政许可(6项)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区农技站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区农技站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4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5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区动物卫生监督所6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四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二、行政处罚(153项)7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8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9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10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规定
3、,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11不具备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12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13不按照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14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15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
4、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16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17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18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19经营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生产经营企业在饲料产品中添加、使用违禁药品的,
5、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造成严重后果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1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2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违反原料管理、生产过程管理、成品管理规定要求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4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6、第二十八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5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6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
7、动以及工作情况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9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30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3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3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
8、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3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3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35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36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
9、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37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泄漏时,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38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39违反规定的用途使用农民负担款物的
10、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40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款物(用工)的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41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集资、捐资的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42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交纳各种保证金的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43在农民出售农副产品时,替有关单位或部门代扣款物的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44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参加保险
11、的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45向农民征收超额税金或资源费的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46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购买有价证券、订阅报刊杂志或书籍等的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47向农民收取超出农民负担规定内容的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48进行增加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评比活动的福建
12、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49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任何形式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50不按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或者财务计划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执行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51不按规定定期公开财务账目或者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52不按规定及时入账核算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的款物或者以村集体名义购买的有价证券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53不按
13、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制度或者提取折旧费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54不按规定实行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分别管理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55会计凭证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擅自入账归档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56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57不按规定程序更换村集体财会人员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58财会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区农村合
14、作经济经营管理站59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投资或者借贷资金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60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拍卖、转让、入股集体资产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61在审计工作中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其有关资料或者对审计意见书无异议又拒不改正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62平调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或者截留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款物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40条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63挪用村集体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将上级下拨专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资金挪作他用,或者个
15、人挪用村集体资金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40条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64侵占、私分村集体资产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40条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65不按规定程序聘用会计、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农村财会任用证人员从事村集体会计工作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66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区农技站67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区农技站68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
16、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区农技站69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区农技站70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区农技站71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区农技站72从境外引进草种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区农技站73从境外引进食用菌菌种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菌种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区农技站74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
17、而没有包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区农技站75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区农技站76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区农技站77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区农技站78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区农技站79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区农技站80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区农技站81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18、法第六十七条区农技站82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83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84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85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86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87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88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
19、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89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90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91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92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93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94未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者
20、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95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96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97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98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99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兽药管理
21、条例第六十五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00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01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02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03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04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2、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05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06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07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08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09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10经营未注明“过期农
23、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11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包括食用菌类)、瓜果、茶叶、烟草和中草药材等作物的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12销售未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的过期农药的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13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14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15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16
24、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17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18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19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20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2
25、1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2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23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的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24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25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26未经审批在农用地和农田灌溉、养殖水源附近堆放固体废弃物的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
26、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27没有及时清除、回收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使用的残膜的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28专业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未达标排放废弃物的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29推广未经核准登记的农业物化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30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31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区农业行
27、政执法大队132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33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34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35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36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37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38生产、经营假兽
28、用生物制品或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的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39生产、经营劣兽用生物制品的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40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14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牵头,各相关业务单位配合14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牵头,各相关业务单位配合143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牵头,各相关业务单位配合14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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