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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估价师《相关知识》精讲班课件讲义3032讲.docx

1、房产估价师相关知识精讲班课件讲义3032讲第十二章从历年考试情况看,本章内容非常重要,历年的考分分值比较很高,2005-2007年考分都超过5分,2009年甚至超过7分。本章共包括四节,包括:法的概说、民法、合同法、物权与债权其中第二、三、四节的内容考察频率比较高,需要特别注意。本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1)有关法的概念、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的构成框架及其内涵、法的制定主体、规范范围、相互关系等都需要熟悉。2)有关民法的内容比较重要,一是要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二是民事权利的分类,要掌握两种分类方法及其分类内涵、特点;三是要清楚自然人的分类;四是要掌握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和宣告部门

2、。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内容,一是搞清合同的订立程序;二是要掌握合同的定金罚则。4)有关物权法的内容,掌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特点和分类。第一节法的概说一、法的概念,教材第355页二、中国的法律体系1.体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和公布)、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注意: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的,比地方法规低2.效力:大管小。新管旧。三、法的分类实体法-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民法通则程序法-以保证主体的权利

3、、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第二节民法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民法的概念:357页。婚姻法、合同法2.民法基本原则:357-358页二、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到确认、调整、保护(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客体、内容。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至少两个主体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主体间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包括:物-有形存在、人力可以支配、具有经济价值;行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提供咨询报告、市场分析、营销计划、投标报价等智力成果-脑力劳动。专利内容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三)民事权利

4、:(1)不违法的前提下,想怎样就怎样;(2)有权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承担义务;(3)受到伤害时,有权要求得到保护。概念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实现某项利益的权利。分类(1)按权利标的的不同性质分:财产权(物权、债权)、人身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区别:财产权一般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2)按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请求权-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形成权-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抗辩权-不同意他人的请求,而提出证据加以抗辩的权利。(3)

5、民事权利的保护:A.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公力救济;B.正当防卫-自力救济。(四)民事义务:1.概念: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违反民事义务,要承担民事责任。2.分类:积极义务、消极义务-是否具体作为来分;主要义务、附随义务;约定义务、法定义务;三、自然人、法人、合伙(一)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权力,承担义务的资格;一般权力能力(出生、死亡、人人平等);特殊权力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分三种: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有收入来源;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和不能完

6、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3.监护:是职责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权力-保护、监督;法定、指定、遗嘱、自愿来确定。4.宣告失踪和死亡: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的;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满2年的。(二)法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法人。 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民事主体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合伙:法律特征:(1)具有团体性;(2)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务。与法人的最大区别四、民事法律行

7、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成立三个条件:363页五、代理(一)概念:替他人去作为,产生的后果由他人负责。“他人”-被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二)分类:1.根据代理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来自法律的规定)、指定代理(法院或单位);2.本代理和复代理:被委托人-委托人-再次委托他人;事先经同意,或事后及时告诉;本代理 复代理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代理权授予一人还是两人以上。4.民法上的代理、诉讼法人的代理:代理的内容不同。委托签合同-民法;打官司-诉讼法(三)代理关系:被代理、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关系;(1)代理人与被代理之间的关系,为内部关

8、系;(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外部关系;(3)被代理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外部关系。(四)代理权、代理行为:代理权的取得三种方式:365页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守两个原则:A.最大利益;B.不得滥用权利。六、诉讼时效1.概念: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失去保护其权力的权利。2.诉讼时效期间:法定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请求保护民事权利,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年;身体、商品质量、租金、寄存财物;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最长、长期诉讼时效期间:20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3.诉讼时间的中止、中断、延长:中止-暂停计算诉讼时效、已过时间有效;中断-已过时间无效,时间重新计

9、算;(1)权利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3)当事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延长-法院判定。七、民事责任 -违反义务、承担责任、对后果负责主动承担:10种;不主动承担-制裁(实行惩罚或强制)。第三节合同法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双方对权利义务-表示一致的协议。特征:(1)平等;(2)两个及以上的合同主体,一致的意思;(3)特定的权利义务-实现经济目的;具有法律效力。(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特征:(1)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合同中有约定,按合同内容处理;没有约定,按法律);(2)以平等协商,等价有偿为原则。(三)合

10、同的分类1.典型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买卖、借款等;非典型合同: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2.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买卖、租赁等;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赠与、借用)。3.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否得到利益;4.诺成合同:不要物,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实践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后,实际交付标的物;5.要式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合同法197条)、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215条)、融资租赁合同(238条)、建筑工程合同(270条)、委托监理合同

11、(276条)、技术开发合同(330条)、技术转让合同(342条)。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不需要采用特定形式。6.主、从:是否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主-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借款合同从-不能单独存在,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抵押合同,因为借款合同才产生抵押二、合同订立(三)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1)意思内容具体明确;(2)经承诺,按意思办,受该意思约束。承诺-同意接受要约条件。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到达要约人,到达才能生效。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

12、-要约邀请。三、合同的效力1.生效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签订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除了:奖励、赠与、报酬。(2)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四、合同的履行,教材第372页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373页六、违约责任(二)违约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赔偿损失;(3)给付违约金:事先约定;低于损失的,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4)定金罚则:违约时,给付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应双倍返还;标的20%。超过部分无效。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预付款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合同不履行时返还;不存在丧失或

13、双倍返还;违约金、定金不能同时并用,选其一;由守约方选择。定金责任不同于赔偿损失:二者分别执行;二者之和超过标的物价值总和时,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第四节物权与债权一、物的种类1.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严重损毁其经济价值,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需要经过登记;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可以移动并且不损毁其经济价值,动产物权经交付而变动;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限制-权利的转移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3.主物和从物:从物-要件有3个;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主物的处分应附带从物一起。4.原物和孽息:A.天然孽息:自然属性获得的收益-小动物生了小动物;B.法定孽息:依

14、法获得-银行利息、租金。5.特定物和不特定物:指定的物;对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6.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两种物灭失的法律意义不同。二、物权概述(一)概念: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同一物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两种以上的物权并存。(二)分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如,所有权。他物权-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质权-动产物权;抵押权-不动产物权;(3)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本身就独立存在;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依附于债权而存在。(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可以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

15、人设立权利,从而限制了所有权的效用。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物权的效力:(1)排他效力;(2)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特例是“买卖不破租”。性质相容物权,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如,抵押物权与所有权并存,抵押权人优先受偿。(3)追及效力:不管到哪里、到谁手里都有权追回。(四)物权的特征:(1)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来定;排他性;(2)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变动、取得必须公开;不动产采取登记;(3)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如,取得担保物权后即可对抗第三人的一般债权。三、所有权1.原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4项权能;2

16、.共有: 区别:按份共有份额事先确定;共同共有不确定,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在,就不能分。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四、用益物权1.概念: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特点:(1)标的-动产、不动产;(2)他物权;(3)占有、使用、收益-取得使用价值。2.分类:五、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1.概述: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2.特征:(1)履行债务;(2)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二)分类1.抵押权:以

17、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登记。2.质权:以动产或权利凭证为质押物。银行券、提单、仓单、商标、专利特征:是一种担保物权;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或财产权利;须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权就是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3.留置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以动产为标的物的一种担保物权;区别于质押权-动产和权利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的权利;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区别于质权-双方意愿六、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反映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物权-静止的、支配权、公开的、优先的、追及性;债权-运动的、请求权、不公开的、平等的。1.物权的权力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确定的。物权必须要公示,债权不公开;2.物权优先、债权平等;担保物权比普通债权优先;先设的比后设的优先。3.物权可追及第三人;债权只能向当事人请求,不能向第三人追及;4.物权按法定设立,债权可以自己设立;5.物权受专法保护,债权受合同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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