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估价师《相关知识》精讲班课件讲义3032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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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估价师《相关知识》精讲班课件讲义3032讲

第十二章

从历年考试情况看,本章内容非常重要,历年的考分分值比较很高,2005-2007年考分都超过5分,2009年甚至超过7分。

本章共包括四节,包括:

法的概说、民法、合同法、物权与债权

其中第二、三、四节的内容考察频率比较高,需要特别注意。

本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1)有关法的概念、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的构成框架及其内涵、法的制定主体、规范范围、相互关系等都需要熟悉。

2)有关民法的内容比较重要,一是要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二是民事权利的分类,要掌握两种分类方法及其分类内涵、特点;三是要清楚自然人的分类;四是要掌握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和宣告部门。

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内容,一是搞清合同的订立程序;二是要掌握合同的定金罚则。

4)有关物权法的内容,掌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特点和分类。

第一节 法的概说

一、法的概念,教材第355页

二、中国的法律体系

1.体系: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和公布)、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注意: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

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地方性的,比地方法规低

2.效力:

大管小。

新管旧。

三、法的分类

[实体法]----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民法通则》

[程序法]----以保证主体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

第二节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民法的概念:

357页。

婚姻法、合同法

2.民法基本原则:

357-358页

二、民事法律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到确认、调整、保护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自然人、法人。

至少两个主体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民事主体间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包括:

物----有形存在、人力可以支配、具有经济价值;

行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

提供咨询报告、市场分析、营销计划、投标报价等

智力成果----脑力劳动。

专利

[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民事权利:

(1)不违法的前提下,想怎样就怎样;

(2)有权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承担义务;

(3)受到伤害时,有权要求得到保护。

[概念]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实现某项利益的权利。

[分类]

(1)按权利标的的不同性质分:

财产权(物权、债权)、人身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

区别:

财产权一般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

(2)按权利的作用分: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

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请求权----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形成权----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抗辩权----不同意他人的请求,而提出证据加以抗辩的权利。

(3)民事权利的保护:

A.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公力救济;

B.正当防卫----自力救济。

(四)民事义务:

1.概念:

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违反民事义务,要承担民事责任。

2.分类:

积极义务、消极义务----是否具体作为来分;

主要义务、附随义务;

约定义务、法定义务;

三、自然人、法人、合伙

(一)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权力,承担义务的资格;

一般权力能力(出生、死亡、人人平等);

特殊权力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

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三种: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有收入来源;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

3.监护:

是职责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权力----保护、监督;

法定、指定、遗嘱、自愿来确定。

4.宣告失踪和死亡:

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的;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满2年的。

(二)法人: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法人。

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民事主体

4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合伙:

法律特征:

(1)具有团体性;

(2)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务。

与法人的最大区别

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成立三个条件:

363页

五、代理

(一)概念:

替他人去作为,产生的后果由他人负责。

“他人”----被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

(二)分类:

1.根据代理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分为: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来自法律的规定)、指定代理(法院或单位);

2.本代理和复代理:

被委托人----委托人----再次委托他人;事先经同意,或事后及时告诉;

本代理复代理

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代理权授予一人还是两人以上。

4.民法上的代理、诉讼法人的代理:

代理的内容不同。

委托签合同----民法;打官司----诉讼法

(三)代理关系:

被代理、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1)代理人与被代理之间的关系,为内部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外部关系;

(3)被代理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外部关系。

(四)代理权、代理行为:

代理权的取得三种方式:

365页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守两个原则:

A.最大利益;

B.不得滥用权利。

六、诉讼时效

1.概念:

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失去保护其权力的权利。

2.诉讼时效期间:

法定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2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年;身体、商品质量、租金、寄存财物;

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最长、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20年。

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诉讼时间的中止、中断、延长:

中止----暂停计算诉讼时效、已过时间有效;

中断----已过时间无效,时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延长----法院判定。

七、民事责任----违反义务、承担责任、对后果负责

主动承担:

10种;不主动承担----制裁(实行惩罚或强制)。

第三节 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双方对权利义务----表示一致的协议。

特征:

(1)平等;

(2)两个及以上的合同主体,一致的意思;(3)特定的权利义务----实现经济目的;⑷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特征:

(1)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合同中有约定,按合同内容处理;没有约定,按法律);

(2)以平等协商,等价有偿为原则。

(三)合同的分类

1.典型合同:

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买卖、借款等;

非典型合同:

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2.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

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赠与、借用)。

3.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是否得到利益;

4.诺成合同:

不要物,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实践合同: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后,实际交付标的物;

5.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合同法197条)、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215条)、融资租赁合同(238条)、建筑工程合同(270条)、委托监理合同(276条)、技术开发合同(330条)、技术转让合同(342条)。

不要式合同: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不需要采用特定形式。

6.主、从:

是否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

主----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借款合同

从----不能单独存在,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

抵押合同,因为借款合同才产生抵押

二、合同订立

(三)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1)意思内容具体明确;

(2)经承诺,按意思办,受该意思约束。

承诺----同意接受要约条件。

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到达要约人,到达才能生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

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要约邀请。

三、合同的效力

1.生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签订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

除了:

奖励、赠与、报酬。

(2)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生效:

具有法律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教材第372页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373页

六、违约责任

(二)违约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3)给付违约金:

事先约定;低于损失的,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

(4)定金罚则:

违约时,给付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应双倍返还;标的20%。

超过部分无效。

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

预付款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合同不履行时返还;不存在丧失或双倍返还;

违约金、定金不能同时并用,选其一;由守约方选择。

定金责任不同于赔偿损失:

二者分别执行;二者之和超过标的物价值总和时,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第四节 物权与债权

一、物的种类

1.不动产:

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严重损毁其经济价值,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需要经过登记;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动产:

可以移动并且不损毁其经济价值,动产物权经交付而变动;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

限制----权利的转移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3.主物和从物:

从物----要件有3个;

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主物的处分应附带从物一起。

4.原物和孽息:

A.天然孽息:

自然属性获得的收益----小动物生了小动物;

B.法定孽息:

依法获得----银行利息、租金。

5.特定物和不特定物:

指定的物;对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6.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两种物灭失的法律意义不同。

二、物权概述

(一)概念:

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同一物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两种以上的物权并存。

(二)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

如,所有权。

他物权----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的权利。

如,土地使用权。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质权----动产物权;抵押权----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本身就独立存在;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依附于债权而存在。

(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

可以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立权利,从而限制了所有权的效用。

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三)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特例是“买卖不破租”。

性质相容物权,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

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如,抵押物权与所有权并存,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3)追及效力:

不管到哪里、到谁手里都有权追回。

(四)物权的特征:

(1)物权法定原则:

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来定;排他性;

(2)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取得必须公开;不动产采取登记;

(3)物权优先原则:

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如,取得担保物权后即可对抗第三人的一般债权。

三、所有权

1.原理:

所有权包括: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4项权能;

2.共有:

区别:

按份共有份额事先确定;共同共有不确定,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在,就不能分。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四、用益物权

1.概念:

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点:

(1)标的----动产、不动产;

(2)他物权;(3)占有、使用、收益----取得使用价值。

2.分类:

五、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1.概述:

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2.特征:

(1)履行债务;

(2)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二)分类

1.抵押权:

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

不转移占有,抵押登记。

2.质权:

以动产或权利凭证为质押物。

银行券、提单、仓单、商标、专利

特征:

①是一种担保物权;

②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或财产权利;

③须转移质物的占有;

④质权就是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

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①以动产为标的物的一种担保物权;区别于质押权----动产和权利

②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的权利;

③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区别于质权----双方意愿

六、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反映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物权----静止的、支配权、公开的、优先的、追及性;

债权----运动的、请求权、不公开的、平等的。

1.物权的权力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确定的。

物权必须要公示,债权不公开;

2.物权优先、债权平等;担保物权比普通债权优先;先设的比后设的优先。

3.物权可追及第三人;债权只能向当事人请求,不能向第三人追及;

4.物权按法定设立,债权可以自己设立;

5.物权受专法保护,债权受合同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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