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地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口径doc1北京土地增值税征管局内部执行口径(2013/6/28)1、如何界定旧房?一个发改委立项里既有使用超过1年的旧房(未清算)又有新房,是否按两种方式计算土地增值税?北京对旧房的界定是使用(出租)一年以上,一般销售旧房应该走二手房交易系统,如果走新房销售系统,需要到主管的税务所备案沟通;需要按两种方式计算土增税。2、旧房的土地增值税如何来计算?评估价值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有标准否?按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评估价需要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有内部房价系统。3、地下车位如何分摊成本(例如土地不计容,土地成本是否参与分摊?)地下车位可以不分摊土地成本,但是需要与主管税所沟通
2、。4、委托贷款支付利息是否需要发票才能扣除?统借统还是否需要发票扣除?委托贷款利息不需要发票,只要有委贷合同和利息单即可。统借统还一般不认可为金融机构借款,如果统借统还证据材料特别充分(比如写清楚是统借统还),可以与主管税所沟通。6、信托贷款利息是否需要发票才能扣除?现在不需要,只要有信托公司开的利息单和借款合同即可。7、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是否允许作为金融机构借款?看是否有金融许可证,如果有可以,没有不可以。9、购买在建工程后继续建造,成本扣除发票是什么?项目转让费是否可以?如果将在建工程推到重建,该在建工程的成本是否允许扣除,拆除支出是否允许计入成本?有发票即可,与合同相符,项目转让费也可以。
3、推到重建的支出允许作为成本。购买在建工程的支出一般作为土地成本。如果认为计入开发成本合理,也可以,但可以发票上会有问题。购买在建工程后再建造的,允许加计扣除;如果没有再建造,直接转让的,不可以。10、物业启动费是否允许计入间接开发费?如何把握界定开发间接费?不可以。11、公配如何确认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的设施算全体业主吗? 实务中比较不好确认,要看具体情况和主管税所沟通。12、纳税人会计分摊方法是否会影响土地增值税清算?例如:如果会计采用建筑面积法是否允许税收用层高系数法?不影响。13、甲乙两个清算对象共同受益的公共配套(比如某广场建造在甲清算对象里),如果甲已经清算,是否允许允许将该公共配套在甲乙清算对象间分摊?如果公共配套建在前面,可以在甲乙之间分摊;但是如果公共配套建在后面,北京还不允许二次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