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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答案.docx

1、法律文书答案第一套犯罪嫌疑人刘 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 XX初中毕 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 1997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 3排 13 号。刘XX在 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 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 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8年8月,文U 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1999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 250 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5年2月,XX公司发放1999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

2、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 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5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 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 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室房门,见许经 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 而经理秘书侯 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 于

3、是刘XX灵机一动, 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 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 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 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 木工凿, 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 猛击二三十下, 后又对着许的面部、 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 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 发现已有公安人 员堵截,随即转到 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 8时许

4、,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5月11 日, 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05)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 XX市人民检察院提 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 XX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 日, 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 行逮捕。5月20 日, XX市公安局X公诉字(2005)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 XX涉嫌故意杀人罪 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 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6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 XX委托律师王XX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刘 XX现押于XX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

5、论、朱 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 XX亦供认不讳。XX 市人民检查院起诉书检刑诉字 2005XX 号被告人刘 XX,男,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汉族, 初中文化, XX 省 XX 县人, XX 市 XX 公司职工,家住 XXX, 暂住 XX 市 XX 公司平方 3 排 13号。 1 998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XX ,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999年 9月, 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 8包,衬衫一件和 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04年 5月 10日因 涉嫌故意杀人罪被 XX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月 15日被依法逮捕,

6、 现羁押于 XX 市看守所。被害人许 XX , XX 市 XX 公司经理。本案由 XX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刘 XX 涉嫌故意杀人罪, 于 2005年5月 20日向本 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2005 年 2月,被告人刘 XX 因为在 XX 公司工作期间有偷摸的行为而未能发到 1997年度的 奖金,遂对 XX 公司经理许 XX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5 年 5月 10 日,被告人刘 XX 上班后,到公司木工房找朱 XX 谎称要修理桌椅借来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 舍床下。中午 12时许

7、,被告人刘 XX 到办公室一层值班室,伺机杀人。下午 1 时 30分许, 被告人刘 XX 趁许 XX 在 3 楼 333 房间午休之际, 借故支开同在 333房间休息的经理秘书侯 XX ,并将门反锁,取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猛击许 XX 头部二、三十下,后又对许 XX 的面部、颈部、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造成许 XX 颅骨粉碎性 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案发后当日,被告人刘 XX 在逃逸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 2、证人朱XX、侯X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 XX 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

8、; 5、法医鉴定结论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 XX 报复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定。此致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XXX书记员 XXX2005 年 6 月 XX 日(院印)附: 1、被告人刘 XX 现羁押于 XX 市看守所。2、本案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3、本案卷宗贰册。第二套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 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 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

9、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 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 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 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 258 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 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 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 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 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

10、 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 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 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 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 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 2.55 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 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 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 在后 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 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 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 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 提取了作案工具 和相关物证。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

11、个小孩,大的10岁,小的7岁。 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 8 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 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 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 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 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 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 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 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 XX即昏倒在地。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 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 11 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

12、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 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 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2004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 1986年 12月 5日出生于 XX 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00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 正道,经常耍流氓。2000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 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 时候,听到陈X

13、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 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 XX到陈家 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 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 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 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 产生了行凶的恶念。 他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 悄悄窜到徐 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 XX 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 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从

14、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 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 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 邻居也出具了证 词。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 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 其刑事责任,遂于2004年5月10日以“X检诉字(2004)122号起诉 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代理审判员XXX代理 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XX

15、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 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 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 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的行为手段残忍,其目的就是致被害人于 死地,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 刑法规定, 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庭审理认为,

16、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 XX犯故意杀人罪的 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 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 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 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 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 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 2004年 6月 15日制作了判决书。XX 省 XX 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XXXX ) X 刑初字第 X 号公诉机关: XX 市人民检察院原告人:徐

17、 XX ,女, 31 岁被告人:朱XX,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 生,2000 年前随父在 XX 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00 年下半年到 XX 中学 后,恶习仍然不改。 2004 年 5 月 2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 XX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 日由 XX 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与 XX 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高 XX ,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XX 市人民检察院以 X 检诉字( 200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 XX 犯故意杀人罪, 于 2004 年 5 月 1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18、。 某检察 院指派检察院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朱 XX 委托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高 XX 担任辩护 人。被害人徐 XX 及其诉讼代理人 XXX 到庭参加诉讼。证人 XXX 、鉴定人 XXX 参加了庭 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某检察院指控, 2004年 4月 10日晚,朱 XX 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 肯带他,他就躲在徐 XX 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 陈 XX 喊徐 XX 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 XX 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 XX 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 看徐 XX 洗澡,

19、 但徐 XX 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 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 XX 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 急于大便, 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 他在徐家盛糠的 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 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 呼救,朱 XX 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 XX 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 河上的坝头逃跑。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朱 XX 的行为手段残忍, 其目的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 根据 刑法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 XX 对自己

20、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 其辩护人高 XX 提出: 被告人朱 XX 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包括是否自首,从轻、减轻的情节,从重加重的情节)以上事实由当庭质证认证的一下证据予以证实(罗列证据以及证据证明的情况) 本院认为, XX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 XX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 准确, 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 人罪。辩护人高 XX 提出的被告人朱 XX 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 律规定予以采纳, 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 XX 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

21、“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 不予采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某罪判处有期徒刑 8 年。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 XV初字第 XX号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顶XX乡X卅寸,系 X灿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X刈勺侄子,1997年前随在X灯校读书时就不学正 道,经常耍流氓。1997年下半年到X灿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4年4月10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 X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高xxx,xx#师事务所律师X炕民检察院以对佥

22、诉字(2004 ) 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 以E故意杀人罪, 于 2004 年 5 月 10 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4 年 5 月 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 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 人徐乂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诉讼代理人XX,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高XX,证 人XXX,鉴定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炕民检察指控,2004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朱X缚朵在徐XX家的屋后,乘 徐以卜出到邻居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 XX洗澡,被告人朱X观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 生行凶的恶

23、念。 于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 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 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被告人朱 XX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被告人朱 XX才畏罪逃跑。法医和医生检查证实,徐 XX 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 11 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 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良、环、小三指被 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从被告人朱 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 几处点滴血迹, 经技术化验, 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 经比 对,被告人朱X对旨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X炕民检察指控,被告人朱X対勺行为已构成故意

24、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 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X濟人未致人死亡是杀人未遂。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附有被害人徐XX、 证人x的证言证人及告人朱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 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被告人朱xXt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高 XX提出的辩护意见 是朱XX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XX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2004年4月10日晚,被告人 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 XX家的屋

25、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 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到徐 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 想偷看徐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 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这时,被告人朱 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 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 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 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 对其行凶,舞刀乱砍, 受害者越是呼救, 犯罪分子越是逞凶, 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 犯罪人才 畏罪

26、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徐 XX当即昏倒在地。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朱 XX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朱 XX旨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 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朱X4E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被告人朱X4E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本院认为根据朱X4E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朱 xx故意杀人罪成立,因 被告人朱XX勺行为属于杀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被告人朱xx的辩护人高xx对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

27、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 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X份。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2004 年 6 月25 日(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第三套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2001)X民初字第25号原告:孙 X 杰,男, 1940 年 8 月 21 日生于 XX 省 XX 县,系 XX 公司的退休干部,住 在 XX 公司宿舍楼 X 栋 X 单元 X 号。被告:孙X林,男,1979年5

28、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 人,住在 XX 市 XX 街 X 楼 X 号。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 X 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 1996年 8月,经被告的父母请求,原告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被告为养子。同年 9 月 1 日,将被告的户口由 XX 省 XX 县 XX 乡 XX 村转至自己所在的 XX 市,并找了工作。先后在 XX 公司和 XX 制药厂当工人。在其后 的日常生活中, 原告每月给被告 200元零花钱,还给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关系一直还 比较好。

29、1999年 5月以后,被告以自己在婚姻问题上与原告存在分歧为由,在当年 8月,搬出了原告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 2001 年10月上旬,原、被告又因被告的婚姻问 题发生了激烈争吵,被告便于 2001 年 10月 23日晚与其生母趁家中无人的机会将原告买来 仅二个月价值 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未果,故诉至 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养父子关系,并归还电视机。被告孙 X 林辩称,与原告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关 系一直还比较好。 1999年 8月,由于原告不资助被告结婚而产生了一些矛盾,被告就搬至 其工作的制药厂居住, 原告也不再给零花钱

30、, 但被告每逢节假日还买些食品去看看原告。 2001 年 3 月,原告因病住院。其妻因故不予照顾。被告不计前嫌,特在单位请了假,并购买食品 和生活用品到医院照顾原告。被告将自己每月 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几年来共向 原告交了近 3万余元的工资,截止到 1999年8月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 1 万元的零花钱和物 品,所以搬走原告彩电这只是以此作为对被告结婚的一点补偿, 并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 2万元,并资助被告结婚所需费用。经审理查明, 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 3 年,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 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

31、盾,以致引起诉讼。本院认为, 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 3 年期间, 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 尽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 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 已尽了为 父之责, 再断无向原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 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 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解除原告孙 X 杰与被告孙 X 林养父子关系。2、 被告孙 X 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 X 杰。3、 原告孙 X 杰付给被告孙 X 林结婚资助款 3OOO 元钱。4、 本案受理费用 6OO

32、元由原、被告各负担 300 元。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中级人民法院。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2001 年 12月 3 日(院印)书记员 XXX第四套民事起诉状原告:张红,女,54岁,汉族,xx市XX研究所 XX服务公司副经理(写现任工作),住址:XX市XX研究所宿舍楼XX栋XX单元XX号被告:赵某,男,57岁,汉族,赵某现任工作,住址:xx市xx研究所宿舍楼xx栋 XX单元xx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3.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XXXXXX 元给原告4.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XXXXXX 元给原告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与赵某与 1971 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相亲相爱并育有一女。赵某 1996 年辞职下海到 广东省XX市XX空气净化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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