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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文.docx

1、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文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文受理案件登记表 编号:X X 报 案 人 姓名 杨X 女 41岁 地址 XX招待所宿舍 单位 XX招待所 电话 XXXXXXX 报案方式 口头 发案时间 19XX年10月6日晚11时以后 发案地点 XX招待所管理室 犯罪嫌疑人 姓名 男、女 岁 单位及地址 特征及特殊标记 简要案情(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特征): 19XX年10月7日上午8时,XXX局招待所管理室工作人员杨X报称:早上7点50分去管理室上班,进门发现办公桌、保险柜的3把暗锁、2把明锁被撬,地上掉有5个5分的硬币和书报等物,窗户玻璃被打碎2块,铁条被拉弯。并称,办公桌和保险柜内原存有现金

2、1500多元、粮票1000余斤 现场已保护好,请速来勘查。 损失情况不清。 领导批示 请分局前来勘查现场,立案侦破。 XXX局保卫科科长 李XX 19XX年10月7日 处理结果 已立为重大盗窃案侦破。 19XX年10月7日 受理人:王XX 1 【 范 文 】 填报单位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19年 11月2日22时30分至22点左右,市建筑公司汽车司机于,与朋友王二人在酒家吃饭。饭后,王骑摩托车回家,于去停车处开车,发现他开的车被盗。根据事主的报案,初步认为王夫妇及王妻之弟徐有重大嫌疑。被盗车为日本产海狮牌十座位面包车,车号广东21-,八成新,价值24万元。 领导批示:同意受理,请立案侦查。 马

3、19年11月2日处理结果:市刑警队立为重大盗窃案侦查 接受人:王 接受时间:19年11月2日 2 立案报告范文 市公安局: 19年月日上午8时30分,我分局接到贸易公司保卫科干部陈电话报称:昨晚该公司财务科15万元现金被盗,现场已保护。接报后,我们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案报案经过 19年月日上午7时30分,贸易公司财务科出纳员严推门进入办公室后,发现窗户玻璃被打烂,保险柜被撬开,经清点,15万元现金全部被盗走。严立即报告领导和保卫科干部陈,陈便向我局值班室报了案。 二、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我区工人俱乐部门前,坐东朝西,半旧平房一栋,共25个房间,平房前有

4、围墙,两侧开有大、小门,墙外是停车场。失窃的财务科是20号房,该房东西对开窗两个,房门朝西。 西边窗口敞开,窗的铁条被掰开,窗台上有一残缺鞋印(已提取),窗玻璃有3枚汗液指纹(已提取),保险柜的锁已破坏,门口有汗液指纹一枚(已提取)。 三、案情分析 1作案时间。据公司部分职工回忆,月日晚上,公司部分职工看电视至12时多一点儿才回宿舍,财务科的严、肖也与其他职工一起看电视,回宿舍前还检查过门窗。据此判断案发时间是在下半夜至凌晨。 2作案范围。据严说,现金15万多元是当天公司营业收入,平时是存银行的,但当天是元旦放假,收市迟,清点后见天色已晚,就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存银行。此看来,内部或内外勾结作案

5、的可能性极大,同进也不排除流窜作案的可能性。 3作案嫌疑人。从作案现场分析,犯罪分子力气大,且熟悉保险柜开锁技术。从其他房间无异常、目标准确看,此案犯是十分了解并熟悉地形和内部情况的。 四、立案依据和侦查工作意见根据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此案拟立为特大盗窃案侦查。并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侦查工作: 1立即印发协查通报,请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协查赃款下落。2先从公司开始,发动全体人员揭发作案人,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排队,查找疑点和嫌疑人。 3在辖区内发动群众,派出专案组成员明查暗访,发现作案的蛛丝马迹;清查外来人口,控制外部有前科人员。 4抓紧进行技术鉴定。从现场提

6、取的痕迹中发现可疑人,排除无可能作案人,缩小侦查范围,抓住重点。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公章) 19年月日 3 破案报告范文 关于张杀人抢劫案的破案报告 (1997)公刑字第15号 一、案情概况 1997年月2日时分,公安分局刑警队接到派出所报案称 :“在乡村附近的田地里,发现一具男尸,身上有血迹”。分局有关领导即刻率领刑侦、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发现被害人的尸体俯卧在地,头部有钝器伤痕,胸部右侧肋下有一处刀伤。经检查,在被害人衣兜内发现一张居民身份证和一份出卖出租汽车的合同,签字人是吴和张。 根据上述情况,刑侦人员迅速开展了调查访问。得知死者叫李,男,20岁,无业,住在区大街

7、号;死者开的车系菲亚特牌125型葱绿色小轿车,车牌号是0190155。李是张以每天十元到十五元的酬金雇佣来的司机,于月日早上7时接车营运,一直未回家。 二、案情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获得的情况分析如下: 1.尸体周围的地上无搏斗痕迹,只有一种明显的鞋印。死者可能是突然间惨遭杀害的。系一人作案。 2.经法医检查:尸斑出现,尸体未僵。断定作案时间与报案时间属同一天下午,相隔不超过3小时。 3.致命刀伤只一处,证明犯罪分子行凶前,离死者很近,而且很得手,是个胆妄为,身强力壮者所为。 4.此案是一起抢劫出租车而导致害命的案件。 三、破案经过 为了迅速捕获犯罪分子,市局立即向全市通报案情,要求各区

8、(县)查、抓犯罪分子,并同时设卡堵截被抢的车辆。 分局接到通知后,即刻遵照市局要求全面进行了部署。当日晚11时许,知情者在火车站突然发现一辆没带车牌的葱绿色小轿车,车中有个面带惊慌神色的司机走入售票室买票。经侦查发现:车内有血迹和玻璃酒瓶碎片。遂将上述情况报告站前派出所。派出所领导当即率领全所的民警速往火车站。此刻,北京开往方向的161次列车已到站,犯罪分子正要上车潜逃时,被民警抓获。搜查中,在皮靴内发现大号水果刀一把。 经审讯,案犯张供认:春节前,对经人介绍相处仅几天的女友,因被突然中断恋爱关系怀恨在心,产生抢劫出租车,劫持女友进行强奸的邪念。作案前一天,他携带匕首从家中出走,当夜未归,宿于

9、市内火车站。作案的当天中午,又买了一瓶宾州白酒和一把大号水果刀,上了菲亚特牌绿色小轿车去纺织印染厂。到该厂后,案犯又说上村。车到村,司机见势头不对,欲调转车头返回。就在这时,案犯在后面操起酒瓶猛击被害人头部,并猛刺一刀。接着,该犯急忙卸下车牌扔掉,从乡镇小路驱车消磨时间。下午时许,把车开到4 乡附近公路等待女友下班。因见女友与姐夫一道回家,没敢轻易动手,便驾车向火车站逃窜。 四、处理意见 案犯张,男,19岁,区乡纺织厂司机,住在区乡光明村。该犯因初恋不久,被女方中止恋爱关系后,产生抢劫出租汽车,欲劫持女方并将其强奸的邪念,成为杀人犯。对车内血迹经化验表明,血型与死者血型相同。归案后,该犯对杀人

10、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词与现场勘查分析和判断的情况一致。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该犯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拟将该犯报请逮捕。 上述报告当否,请批示。 公安分局(章) 1997年月日5 提请批准逮捕书范文 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提字(19)11号 犯罪嫌疑人金,男,19年4月2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小学毕业,单位及职业:省市县乡村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乡村,现住址:省市县乡村。 简历:19年至19年在县乡小学读书,19年至今在县乡村务农,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 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金有下列犯罪事实: 20年12月10日

11、晚11时许,金在本村村民李家里同巴、巴(被害人)、李、徐、张(被害人)等人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张因钱输光,遂向金借20元,金不同意。张举拳打金面部数下,后被他人劝开。金被打后,产生报复心理,在回家路上,乘被害人张不备,拿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照张背部猛刺一刀。张被刺后逃走,金仍穷追不舍,又照张前胸连刺数刀。张倒地后,金恐其不死,又照其后背、前胸连刺数刀,并割开张的脖子,致使张当场死亡。金行凶时,巴赶来劝阻制止,金又对巴连刺数刀,致使巴造成重伤,在巴倒地后,金恐巴不死,又割了巴的脖子一刀,后逃往县其姑家,于20年12月15日被县公安局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12、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涉嫌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20年12月18日 附:案卷材料壹卷6 起诉意见书范文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19)44号 犯罪嫌疑人姜,男,19年11月1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市安装公司工人,住址:省市区友谊街委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年11月16日因私藏枪支、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男,19年5月29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

13、职业:农民,住址:市村二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刑3年。19年7月刑满释放。1911月16日因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姜、王有下列犯罪事实: 19年6月份,姜在山东曲阜一黑市上花15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小口径手枪,于10月底找到王,预谋到市抢劫出租车开回本市销赃,王当即表示同意。 19年11月16日上午,姜、王二人携带这支小口径手枪及一把尖刀乘客运汽车窜到市并熟悉了地形。晚8时许,两人在区街搭乘段驾驶的一辆红色拉达出租车(牌号辽D51087)行至镇木材检查站附近时,坐在右前座位的姜拿出尖刀,坐在后座的王拿出小口

14、径手枪逼住司机段。姜说:“快下车,不然宰了你!”。段见状弃车而逃。姜开车行至县高官乡安家村大桥时,车轮卡在桥的断裂处,当两人去村里找人抬车时,被前来追捕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私藏枪支罪、抢劫罪;犯罪嫌疑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19年月日 注: 1.犯罪嫌疑人姜、王现押于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壹卷玖拾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15、。 7 现场勘察笔录范文 现场勘查笔录 时间:19年10月29日17时10分至29日18时30分 地点:市县村后山树林中 参加人姓名、单位、职业:王,市公安局二处副处长;徐,市公安局二处四队队长;林,市公安局二处四科科长;张,市公安局二处侦查员;朱,市公安局二处四科技术员;任,该村治保主任;刘,该村村民。勘查过程及结论:19年10月29日16时10分,市公安局二处接石景山派出所电话报称:县村后山树林中发现一辆被抛弃的小轿车内有一具男尸,死者系遭枪杀而亡。现场已作保护,请求派员勘查现场。 接报后,市公安局二处副处长王、二处四队队长徐、二处四科科长林、二处侦查员张、二处四科技术员朱共5人,于16时

16、50分赶到现场,并开始对现场进行勘查。勘查时,该村治保主任任和该村村民刘作为现场勘查见证人。现场勘查从17点10分开始,当日天晴,微风,在自然光线下进行。 现场位于村后山盘山公路下32米处,距东边电线杆60米,距西边堑沟27米。现场是一片松树林,林中有1 52米高的灌林丛,林木树叶茂盛。 中心现场位于一个约10平方米的缓坡略平的空地,小轿车撞靠在一棵周长0 3米的松树干上,车下灌木柴草被压倒。从盘山公路至轿车停稳的位置之间,有车轮从灌木上压过的痕迹。轿车是“公爵”牌,车牌号为“A”,轿车驾驶室左边挡风玻璃被子弹穿破一孔,弹孔四周玻璃有数条裂缝。轿车其他部位未受损坏。 尸体被置于后座踏脚处,死者

17、身上穿花格子白底色水洗丝衬衣,系淡蓝色浅花领带,下身穿深灰色水洗丝西裤。上衣口袋有本人工作证和54元人民币。死者叫汪,男,28岁,市汽车出租公司司机。尸体后脑正中弹孔为平方厘米。子弹从左眼下方穿出。头部血斑模糊,上衣和裤子均沾满血桨,血桨已凝固。 尸体抬出后,进行了全面检查,未发现有其他伤痕和搏斗过的迹象,死者系遭凶手突然射击后死亡,未有挣扎。 现场草木丛中有两种当日留下的脚印,一种是皮鞋印迹,为报案人发现案情时所留;一种是旅游鞋印迹,为犯罪嫌疑人所留。犯罪嫌疑人向山下逃离,并在水库北岸洗过血迹。犯罪嫌疑人顺着水库堤坝逃走,在水库下方的公路边脚印消失,该地方的路边草地上,有0 6吨小货车停留过的痕迹。 勘查中拍摄现场照片19张,绘制平面示意图2张。并提取了鞋印一枚,指印一枚,掌印一枚,血迹4份,带血白衬衣一件,“五四”手枪子弹壳一枚。 现场勘查于18时30分结束。 指挥人:王 勘查人:林朱 见证人:任刘 记录人:张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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